立法局
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匯報有關計劃運作
尚待解決的問題
本文件旨在概述立法局議員在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
直至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的會議上曾提出的意見,
以及政府的回應及採取的跟進行動, 以供委員參閱。
2. 議員要求提供以下資料 :
-
年度權益結算表中, 所須載列有關計劃成員的
項目; 及
-
其他國家實行類似退休保障制度的經驗, 特別
有關以僱員為本的制度的問題。
3. 有關(a)項, 附件A列舉出須載列於年度權益結算
表的項目。
4. 有關(b)項, 詳列澳洲、 智利及新加坡的退休金
制度的文件, 已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向小組委員
會提交。
5. 立法局議員關注到若不設最後期限,僱員可能會忘記
選擇轉移或統合其零碎的強積金帳戶。這樣會造成大量
零碎不動帳戶, 並不符合計劃成員的利益。他們建議
僱主或受託人應提醒新僱員轉移或統合其帳戶。
6. 為了達致以上的目標, 我們覺得把法定要求加諸僱
主之上, 要求他們提醒其新僱員轉移或統合其帳戶,
並不適合 :
-
僱主與僱員在以往累積的帳戶, 並無任何直接
關係; 及
-
若我們要求僱主必須以書面提醒僱員, 這法定
要求會增加僱主的額外行政工作及負擔; 但若
只要求僱主口頭上通知其僱員, 執行有關規定
卻可能困難。
7. 我們覺得, 要求受託人提醒僱員轉移或統合其強積
金零碎帳戶, 更為適合, 而且運作上更為有效, 原
因如下 :
-
受託人直接管理有關不動帳戶, 故把提醒計劃
成員的責任加諸其身上, 較為合適;
-
讓受託人提醒其計劃成員他們的選擇, 行政上
更可靠及有系統; 及
-
受託人將會處理累算權益的轉移, 並會向計劃
成員發出計劃資料, 因此能因利成便, 提醒
計劃成員。
8. 我們建議, 若一個強積金帳戶在六個月或以上, 沒
有任何強積金供款存入該帳戶(即不動帳戶), 受託人
需在年度權益結算表中, 提醒該計劃成員選擇轉移或
統合其帳戶的權利。
9. 一些立法局議員認為只容許以永久離港為理由, 提
取累算權益一次的要求太苛刻, 特別是對移民及離開
香港多於一次的人士。
10. 我們曾考慮就以離港為理由, 提取累算權益的情
況, 給予多些自由度。 但我們在現階段並不建議放
寬有關要求。 我們相信, 只容許計劃成員, 在其工
作生涯中以永久離港為理由, 提取累算權益一次, 為
最簡單, 容易明白及能平衡各方面考慮的方法, 以保
累算權益至退休方可提取的原則。 原因如下 :
-
勞動人口的特徵 : 我們明白, 有一批海外移
民, 可能會回流及離開香港超過一次。 但是,
強積金制度供款的最高入息水平為$20,000。
我們相信大部份收入低於$20,000的僱員,
均並不屬於這批人士。 由於這些一般收入的
僱員, 才是強積金制度的主要保障目標, 因
此我們不應在非必要的情況下, 為累算權益的
提取給予更大的自由度, 以導致濫用的情況。
-
引致大量提取 : 若我們准許某些計劃成員, 提
取累算權益多於一次, 將會很容易造成濫用的情
況, 例如, 若計劃成員聲明他將離港定居中國
大陸, 我們很難證實他是否真正離港。
-
簡易制度 : 我們現時的建議建基於限制計劃成
員提取累算權益的次數, 而非要求計劃成員提
供證明, 因而十分簡易。 若我們容許在某些
特別的情況下, 可提取累算權益一次以上,
將會令制度變得複雜, 增加受託人及強積金計
劃管理局的成本費用。
11. 我們建議, 要求受託人協助計劃成員, 在其以永
久離港為理由提取累算權益時, 作出選擇, 以取替容
許計劃成員, 以同一理由提取累算權益多於一次的建議 :
-
當計劃成員申請, 已永久離港為理由提取累算
權益時, 受人必須提醒該計劃成員, 他將不
能再次以同一理由, 提取累算權益;
-
因此, 計劃成員須因應其個人情況, 考慮是
否應在現時提取累算權益 :
- 若計劃成員覺得他可能會重返香港居
住, 可以選擇不立刻提取累算權益,
而在確定不再回港居住及退休的情況,
才提取其權益;
- 若累算權益的數額並不多, 計劃成
員可考慮並不值得立刻提取其累算權益。
12. 在強積金制度實施以後, 我們會繼續監察以永久
離港為理由提取累算權益的情況, 並評估是否有需要
收緊或放寬現時建議的要求。
13. 立法局議員認為由於許多自僱人士的入息低而不穩
定,故政府不應要求自僱人士依據過往一年的入息而預
先作出當年度的供款。他們建議自僱人士在某段時期的
供款應在該段時期過去後,並按照該段時期的實際收入
而作出。
14. 我們接納立法局議員提出自僱人士應在某段時期過
去後才須作出供款的建議。此項規定將會載入附屬法例。
15. 有關按照過往期間實際收入, 計算有關入息的建
議, 我們覺得採用現時建議, 按照稅務評估通知書計
算, 較為適合。 我們需要提供一個簡單的制度, 以
鼓勵自僱人士參與強積金計劃。 若我們使用稅務評估
通知書中的應評稅入息, 以評估他們有關入息, 自僱
人士便需特別為稅務及強積金的目的,計算其盈虧的情
況。 這可避免額外的行政工作及可能引致的混亂,
並利便遵行及執行。 這安排更可減少受託人及強積金
計劃管理局, 核對供款計算的工作。
16. 有關作出強制供款一事,立法局議員建議政府應就
某些行業的特別聘用安排及發薪方式,諮詢工會的意見,
以確保此等行業的僱主/僱員能夠遵行強積金規定。
17. 我們已展開諮詢工會的工作。 直至現時為止,
工會的主要關注為 :
-
確定僱員及僱主關係的困難, 特別是一些高流
動性及僱用大量散工的行業;
-
某些行業計算有關入息的方法, 特別是某些收
入的項目, 是否計算在有關入息之內; 及
-
教育僱主, 為他們的僱員參與計劃的責任,
及教育僱員他們在強積金制度下的權益。
18. 在未來數周, 我們已與其他工會, 安排了一連串
的會面。 我們希望能盡量諮詢主要工會的意見, 以
制備有關入息的定義及處理特別僱傭關係的指引。
19. 立法局議員表示關注計劃成員, 可能需要負擔檢
控拖欠供款的僱主之費用。 他們建議計劃成員不應負
擔此等費用。
20. 我們仍在考慮安排有關費用的政策, 並會在較後
會議向各議員匯報。
財經事務料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 在括孤內的日期指有關小組委員會的會議日期。
附件A
強積金計劃(僱主營辦計劃或集成信託計劃)的受託人,
均須在附屬法例所指定的期間內, 向每名計劃成員發出
年度權益結算表。 毋論計劃成員的帳戶是否仍然收取
供款, 受託人必須履行此項規定。
2. 附屬法例中將會訂明年度權益結算表所須載列的下
列資料 :
-
一般資料 :
-
註冊計劃的名稱;
-
顯示截至年終為止未有收到供款的月份,
列明有多少個月份或哪幾個月份拖欠供
款; 以及
-
接受查詢有關結算表內容的聯絡資料
-
有關每名計劃成員的資料 :
-
姓名及/或香港身分證號碼;
-
年初時的累算權益結存;
-
在該年內所收取的僱員供款;
-
在該年內所收取的僱主供款;
-
在該年內從其他計劃轉移至該計劃的累
算權益總額; 以及
-
年終時的累算權益結存。
3. 上文b(ii)至(vi)項的資料均須分為強制供款及非強制
供款兩欄予以分析。 除上文(a)及(b)項外, 受託人可自
行在年度權益結算表中提供他們認為合適的其他資料。
附屬法例亦會訂明, 年度權益結算表必須有中、 英文
版本提供。
財經事務科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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