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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強積金制度的行政費用



目的

本文件旨在闡述我們對強積金制度的行政費用所作的初
步評估。

年費評估

2. 我們依據下文第3至第9段所述的一套方法, 評估計
劃成員所須支付的年費。 根據我們的初步評估, 計劃
成員所須支付的年費將會介乎其資產總值的1.6%至2.4%
的範圍內。

評估方法

3. 在評估強積金計劃的年費時, 我們已仔細研究職業
退休計劃的現行收費架構。 除了強積金制度所附加的
行政及監管規定外, 強積金計劃與職業退休計劃的運
作系統非常相似。 因此, 職業退休計劃的現行收費
架構正好作為我們評估強積金年費的適用基準。

4. 評估費用的方法如下 :

  1. 以職業退休計劃的1.5%至2%之收費比率(即0.5%
    至1%為行政費用、 而投資收費則佔1%)作為評
    估的基準;

  2. 再加上強積金制度附加的行政及監管規定所需
    的成本(職業退休計劃並無此等規定);

  3. 由於在強積金制度下某些規定會比職業退休計
    劃更為精簡, 因此我們會扣除有關的成本;
    以及

  4. 我們已考慮在強積金制度下因成員人數比職業
    退休計劃龐大而帶來的經濟效益。

5. 我們預計強積金年費會包括 :

  1. 受託人費用;

  2. 投資費用; 以及

  3. 補償基金的徵費。

以上三項費用的評估將於下文第6至第9段闡釋。

受託人費用

6. 受託人費用將會包括受託人因履行強積金規定而承擔 的行政開支。 核准受託人在強積金制度下的主要職責
載列於附件A

7. 在評估強積金受託人的收費總額時, 我們參考了職
業退休計劃現有的下列運作規定 :

  1. 強積金計劃與職業退休計劃的類似規定 : 就託
    管、 備存紀錄、 擬備年度報告、 發出年度權
    益結算表及提取權益(附件A(a)至(e)項), 所
    涉及的成本而言, 強積金計劃與職業退休計劃
    十分相似。

  2. 在強積金制度下的附加規定 : 由於政府在強積
    金制度下訂立新的或更多嚴格規定, 例如為計
    劃招收客戶、 修正供款的計算、 報告拖欠供款
    事件、 處理調動權益的申請、 提供查詢設施及
    提交內部監控報告(附件A(f)至(k)項), 因此
    受託人可能要負擔額外的成本。 但這些額外成
    本有部分會因簡化強積金規定(例如下文第14段所
    述的計劃註冊及審計規定)而削減, 以及因強積
    金計劃成員眾多所帶來的經濟效益而互相抵銷(見
    下文第17至第18段所載的解釋)。 據我們粗略
    估計, 受託人因履行強積金的附加規定而需支付
    的成本, 大約高於職業退休計劃的成本6%至8%。
    我們若將此等成本轉化為收費, 並且考慮到成本
    會分期攤銷, 則在強積金制度運作初期, 成本
    的增幅約為計劃資產總值的0.06%, 但當制度發
    展成熟時, 有關成本會下降至與職業退休計劃的
    成本看齊。

  3. 專業彌償保險 : 購買專業彌償保險是強積金制度
    的特定要求(職業退休計劃並無此項要求), 而且
    不大可能從經濟效益方面受惠。 我們估計購買專
    業彌償保險的費用會佔計劃資產總值的0.05%至
    0.15%。

  4. 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繳納的費用 : 此項費用包括
    受託人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繳納的費用, 以支付
    管理局的運作開支。 這些費用最終會由計劃成
    員透過年費形式承擔。 在抵銷現時支予職業退
    休計劃註冊處的費用後, 我們估計, 當強積金
    制度發展成熟時, 只需徵收一個極小的額外費用
    (即強積金制度的資產總值的0.05%至0.2%), 便
    足以維持管理局的運作。

投資費用

8. 投資費用包括基金經理在管理計劃資產的投資組合所 收取的費用。 我們預計強積金計劃的投資收費基準會
近似職業退休計劃的基準。 目前, 各項職業退休計劃
每年收取的投資費用參差不一, 佔計劃成員資產總值的
0.25%至1%不等。 但最普遍採納的投資收費約為1%。
雖然我們相信將來強積金市場上的競爭及經濟規模, 會
將投資收費降低至少於1%, 但我們在評估費用時, 仍
然採用一個保守的取向, 因此我們假設強積金計劃的投
資費用為1%。

補償基金的徵費

9. 補償基金的徵費是強積金制度特設的要求。 我們建
議每年徵費率應為計劃資產總值的0.03%。

費用總數

10. 依據上述評估, 職業退休計劃與強積金計劃的行政
及投資費用比較如下 :



職業退休計劃
費用所佔資產
總值
百分比(%)
強積金計劃
費用所佔
資產總值
百分比(%)
(a) 受託人費用
- 基本運作開支
- 強積金額外要求
- 專業彌償保險
- 向強積金計劃
管理局繳納的費用

0.5 - 1
-
-
-

0.5 - 1
0.00 - 0.06
0.05 - 0.15
0.05 - 0.2
(b) 投資費用 1 1
(c) 補償基金徵費 -
____________
0.03
____________

總額 1.5 - 2
======
1.63 - 2.44
======

11. 根據以上的計算, 強積金規定只會帶來很少的額
外費用, 總額約為0.13%至0.44% :

所佔資產總值
百分比(%)
強積金計劃附加的規定
專業彌償保險
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繳納的費用
補償基金的徵費
0.00 - 0.06
0.05 - 0.15
0.05 - 0.2
00.03
____________
0.13 - 0.44
======

費用評估的分析

12. 上文第10段的評估已顯示, 計劃成員若維持強積
金帳戶,每年所須負擔的額外費用, 只高出職業退休計
劃少許。 箇中原因如下 :

  1. 計劃受託人所須履行的行政和監管規定已加以精簡;

  2. 經濟規模帶來效益; 以及

  3. 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繳納的費用低廉。

對受託人的規定

13. 我們設計強積金制度時, 已力求制定一個簡單而具
成本效益的制度。 事實上, 制度在某些範疇具以下
特色 :

  1. 強積金計劃有若干規定比職業退休計劃的規定
    較為簡單(見下文第14段); 以及

  2. 簡化行政程序及監管規定, 以盡量減輕強積
    金核准受託人的額外負擔(見下文第15及16段)。

比職業退休計劃的規定更為簡單

14. 強積金計劃在某些地方的要求甚至比職業退休計劃
的要求更為簡單, 例如 :

  1. 註冊計劃 : 在職業退休計劃的匯集協議下, 每名參與僱主必須分別註冊。 但我們建議在
    強積金制度下, 計劃只須以集成信託層面註冊,
    而毋須個別僱主逐一註冊;

  2. 自我證明 : 職業退休計劃在註冊時必須提交
    外聘律師及核數師的證明, 但強積金計劃的
    註冊則毋須提交這類證明; 以及

  3. 會計及審計的規定 : 在職業退休計劃的匯集
    協議下, 每名參與計劃的僱主必須擬備一份
    年度帳目及審計報告。 但在強積金制度下,
    集成信託計劃只須就整體計劃作出審計。

以上各項均可大大減少行政工作量及受託人所需負擔
的成本。

簡化規定

15. 我們明白到基於強積金屬強制性質, 故制度的某
些範疇會比職業退休計劃設有較多嚴格規定。 但這
些附加的規定已盡量減至最少, 以便降低受託人及強
積金計劃管理局的成本, 例如 :

  1. 供款 : 受託人毋須核實每名僱員的有關入息之
    計算, 因為這些數額每月都可能會有變動。
    故我們依靠僱主計算有關入息, 而僱員則自行
    覆核;

  2. 拖欠供款 : 我們規定受託人向強積金計劃管理
    局報告拖欠供款事件, 而管理局則負責向拖欠
    供款的僱主徵收罰款, 這個自動運作的機制將
    可減少各有關方面進行不必要的書信往來及通訊;
    以及

  3. 調動權益 : 在處理調動權益的個案時, 受託人
    之間轉移紀錄的工作將會大為減少。 我們只要
    求受託人轉移指定的調動權益申請表, 而表上將
    會載有計劃成員最重要的資料。

我們認為若要再進一步簡化行政規定並非易事, 而此舉
對削減成本方面也不能發揮很大作用。

16. 強積金制度由於屬強制性質, 故其監管要求無可
避免地會較職業退休計劃所要求的更為廣泛。 向強積
金受託人施加的最重要之監管規定, 是要求受託人必須
購買專業彌償保險, 以及須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告和
向計劃成員披露資料, 而這些規定必然增加額外的成本。
但這些監管規定已在不損害計劃資產的原則下減至最少。
基於下列原因, 我們不贊成進一步簡化這些規定 :

  1. 有關專業彌償保險的建議規定, 是削減成本與
    保障資產兩方面達致平衡的理想措施;

  2. 受託人履行披露規定的成本可以很昂貴。 但強
    積金制度須具透明度是十分重要的, 因為這可
    讓計劃成員了解其強積金帳戶及計劃整體的財
    政狀況。 我們亦相信, 在強積金制度下,
    經濟規模將有助降低該等額外成本; 以及

  3. 只要披露資料的頻次及數量合理, 以及利用先進
    的通訊系統傳送資料, 則受託人須向強積金計劃
    管理局報告這項規定所涉及的成本不會過高。

經濟規模

17. 截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在合共14,923
個職業退休計劃當中, 有14,281個計劃 (即96%)是
以匯集安排形式運作的, 而這種形式類似將來強積金市
場上的集成信託安排。 匯集安排涵蓋了約465,000名
成員。 在這些計劃當中, 有6,380個計劃(即43%)的
僱員人數少於10名。 在這種匯集安排下, 計劃管理人
仍然可以為小僱主提供合適的職業退休計劃產品, 而收
費則釐定於小僱主能夠負擔的水平。

18. 目前仍未受職業退休計劃保障的二百萬名在職人士,
將會參加強積金制度。 由於他們大多數受僱於規模較
小的工作場所, 我們預計他們大部分會參加強積金制度
內的集成信託計劃。 因此, 強積金集成信託計劃的客
戶人數會遠超於現時職業退休計劃內的匯集安排所容納的
客戶人數。 計劃管理人可能會因履行強積金規定而需負
擔額外費用, 但基於強積金集成信託計劃的成員人數眾
多, 因此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將可抵銷該等額外費用。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的收費

19. 長遠來說, 我們希望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在獲得政
府注資50億元後, 能夠在財政上自負盈虧。 我們準
備按計劃資產的一個百分比向受託人收取年費, 以支付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的運作開支。 我們預計這些收費將
會轉化為計劃的開支, 最終亦會轉嫁到各計劃成員身上。

20. 將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的運作開支維持於一個低水平
是很重要的, 因為這樣可以避免對計劃成員造成沉重的
負擔。 我們了解到由於強積金制度是一個強制性的制
度, 故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所扮演的規管角色將會較職業
退休計劃的重要。 但我們已盡量簡化制度, 以令強積
金計劃管理局的架構盡量縮減 :

  1.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的角色 :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 只會擔當監察的角色, 而強積金計劃的運作則 由計劃管理人負責。 在強積金制度實行初期,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將會加強執行規定的工作, 並會動用相當多的資源去展開大型教育宣傳活動。 當強積金制度發展成熟時,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 的運作會加以精簡, 而管理局與計劃管理人的 聯繫和溝通會大大改善, 僱主與僱員亦會更了 解制度的運作。 這些因素將有助提高管理局 在監察職能方面的效率及效用。 因此, 管理 局的運作成本亦可維持在合理的水平。

  2. 簡化行政程序 : 有關計劃註冊和追討拖欠供款 的程序及受託人的報告規定將會簡化, 以減低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的工作量。 我們亦會採用
    先進的資訊系統, 以利便受託人與強積金計劃
    管理局之間的通訊。

21. 我們已初步估計將來成立的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的經 常開支每年約為3億至3.5億港元(以一九九六年價格計
算)。 不過, 在強積金制度運作初期, 制度中的資
產極之有限, 故低微的收費並不足以應付強積金計劃
管理局的所有運作開支及管理局初期的成立費用。 若
在這個階段將收費訂於可收回所有運作開支的水平, 便
會有損計劃成員的利益。 因此, 我們希望利用政府
注資的50億港元(倘若得到立法局財務委員會的批准)去
補助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最初的成立費用及運作成本, 直
至強積金制度發展成熟為止。


財經事務料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


附件A

核准受託人在強積金制度下的主要
職責

  1. 安排計劃資產的託管

  2. 備存強積金紀錄

  3. 擬備年度報告及作出其他匯報

  4. 發出年度權益結算表

  5. 處理提取權益的申請

  6. 註冊計劃及招收客戶

  7. 修正供款的計算

  8. 報告拖欠供款事件

  9. 處理調動權益的申請

  10. 提供查詢設施

  11. 履行內部監控報告的規定

  12. 履行年度審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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