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小額累算權益帳戶



目的

本文件旨在闡述我們就不同類別的小額帳戶, 所建議的 保障措施(見下文第3-5段)。

2. 小額帳戶可分為小額不動帳戶和小額活動帳戶。

  1. 小額不動帳戶會在以下兩種情況下產生 :

    1. 曾短暫工作的僱員(例如家庭主婦); 及

    2. 僱員在轉職時, 選擇保留其累算權益在原 來的帳戶, 而沒有轉移或統合其帳戶。

  2. 由於強積金制度涵蓋大量低收入僱員, 許多小 額活動帳戶亦會因此而產生。

建議

定義

3. 我們建議把結存只有5,000港元或以下的帳戶, 界定
為小額帳戶。

保障措施

4. 我們建議應採取不同的方式, 去處理不同類別的小額
帳戶 :

  1. 己停止工作的成員之小額不動帳戶 : 只要符合 下列條件, 成員便可提取累算權益 :

    1. 該小額帳戶已有一年或超過一年不動;

    2. 成員在該段期間沒有任何強積金帳戶 繼續收取供款; 及

    3. 成員向受託人作出法定聲明, 表示他 已停止工作超過一年, 亦不打算在可 見的將來再投身工作。

  2. 仍然就業成員之小額不動帳戶 : 我們建議採用 以下方法去協助及鼓勵成員統合他們的不動帳
    戶 :

    1. 推行教育活動, 教育市民有關統合帳戶
      的重要性;

    2. 當成員轉撥小額累算權益時, 強積金計 劃受託人或計劃管理人不會徵收費用, 但此項轉撥必須在該帳戶變為不動帳戶 的一年內進行。

  3. 小額活動結存 : 由於不斷有新的供款存入,
    小額活動帳戶的結存會日益增多, 而長遠來說,
    該筆結存會增至一個不易被侵蝕的水平。 舉
    例來說, 來自強積金制度下最低入息組別(即
    月入4,000港元)的成員, 若每月向強積金計
    劃供款, 則一年便可累積4,800港元的供款。
    由第二年開始, 這名成員的帳戶結存便可以
    超出3,500-5,000港元的風險水平, 即免除
    被侵蝕的風險(請參閱第8段有關風險水平的評
    估)。 因此, 我們並不需要為此類結存提供
    特別的保障。

持續監察

5. 為使強積金計劃管理局能監察有關情況, 我們建議計 劃受託人應每年提交年度統計報表, 以便管理局監察成 員因收費高於投資回報而縮減的結存。

論據

定義

6. 我們建議把5,000元定為小額帳戶的界定水平。 我 們估計強積金帳戶的結存若低於此水平, 則有可能會因
有關費用及支出而縮減。

7. 我們的估計, 是依據數個主要的職業退休計劃現時的 收費水平而作出的。 我們只能根據十分粗略的假設去 作出有關估計。 首先, 職業退休計劃在運作環境及僱 主規模方面, 均有別於強積金計劃, 故職業退休計劃的 收費架構, 未必完全適用於強積金制度。 此外, 由於 計劃管理人可能因應不同計劃成員的需要而設計不同 的收費架構, 故各個職業退休計劃的收費, 差距相當大。

8. 假設投資回報為9%* , 職業退休計劃收費水平的損益
平衡點, 會介乎3,500港元至5,000港元。 這表示在此水
平以下的帳戶, 由於被徵收的費用可能會超過投資回報,
因此累算權益會有所縮減。 為了為計劃成員提供較大
的保障, 我們採用了較保守的觀點, 將小額結存帳戶的
水平界定為不超過5,000元。

保障措施

已停止工作的成員之小額不動帳戶

9. 准許已停止工作的成員提早提取小額不動結存的建議, 似乎有違強積金制度規定累算權益須保留至退休年齡的 原則。 但我們的建議有下列論據支持 :

  1. 有限的退休保障 : 在不久的將來, 若再無新 的供款存入這些帳戶, 則這些小額結存對個人 的退休保障方面, 並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2. 成員的利益 : 由於小額不動帳戶有被侵蝕之
    可能, 因此為個人財政利益著想, 最佳的做
    法是准許提早提取該等小額累算權益, 而不是
    將權益保留在強積金制度, 以致日漸縮減。

  3. 對強積金制度的裨益 : 為保障小額帳戶而採 取的監管收費措施, 必須要求其他計劃成員作 出交互補貼。 為此等成員的利益著想, 我們 只會把監管收費措施, 施加於絕對必要的範疇
    (見下文第12段)。

仍然就業成員之小額不動帳戶

10. 鑑於香港的勞工流動性高, 我們預計大部分的小額 不動帳戶之所以產生, 是因為僱員在轉工時, 選擇把累 算權益保留在原來的強積金計劃。 僱員可能由於兩方 面的因素, 在離職時未有轉移小額不動結存 : 可能由 於他對此事掉以輕心, 亦可能因為調動權益的費用。
因此, 我們建議從兩方面入手, 協助及鼓勵計劃成員統
合其小額不動帳戶。

11. 首先, 我們會透過教育活動, 提醒僱員把小額不動 帳戶分散於不同的強積金計劃所引起的問題 :

  1. 這類帳戶較容易受有關費用所侵蝕;

  2. 維持數個帳戶比維持一個帳戶可能耗費較多, 因為成員不能享有經濟效益; 及

  3. 計劃成員會較難管理及追尋不同帳目的所在。

12. 其次, 以鼓勵僱員統合其小額不動帳戶, 我們建議 只要僱員在轉工的一年內, 轉移小額不動結存, 則計劃 管理人不得徵收任何轉移權益費用。 我們所持的論據
如下 :

  1. 消除障礙: 我們意識到調動權益費用(如贖回 費用及可能徵收的罰款)倘若高昂, 有可能會令 計劃成員不願統合其小額帳戶。

  2. 給予鼓勵: 我們的建議鼓勵計劃成員統合其小
    額帳戶, 只要他們在一段期限內統合其帳戶, 他們便可豁免繳付調動權益費用。

  3. 對收費架構及其他計劃成員的影響有限: 我們 意識到監管收費措施, 可能會對市場的整體收 費水平及架構產生影響, 而監管收費措施亦會 造成交互補貼, 將負擔轉嫁至其他計劃成員。
    因此, 我們建議收窄監管收費的範圍, 只對離 開計劃的費用施行監管。

  4. 長遠的裨益 : 長遠來說, 鼓勵計劃成員統合 小額不動帳戶, 會對整體強積金制度帶來裨益, 因為減少未合符經濟原則的帳戶之數目, 將有 助削減制度下整體行政費用。

小額活動結存

13. 我們不打算為小額活動結存提供任何特別的保障措
施。 長遠來說, 此等帳戶原則上不會有被侵蝕之風險。
隨著新的供款不斷存入, 此等帳戶的結存會日益增加,
足以超出有關費用及支出。 若計劃成員每月的入息為
4,000港元或以上, 他們的帳戶將可在很短的時間內(如
一年), 超出受被侵蝕風險的水平。 計劃成員如每月
的收入少於4,000港元, 其帳戶結存亦可慢慢地增長,
而不會受到費用及支出所侵蝕。

持續監察

14. 建議計劃受託人提交統計報表, 將有助強積金計劃 管理局監察小額帳戶的問題, 並在有需要時重新評估其
保障措施的效用。


財經事務科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日

* 雖然香港的退休計劃在過去的每年平均回報均高於9%
(如在1983-1995, 淨除投資費用的回報為16.2%), 為未
來強積金計劃, 我們採用了9%較保守的投資回報。 這投
資回報率僅追上在以往強積金顧問報告假設的通脹率。
我們採用這保守基準的原因為 : 首先, 這些數字只為
引申目的; 再者, 我們的目的是希望保障更多持有小額
帳戶的計劃成員。 若帳戶有較高的投資回報, 則很可
能能夠支付費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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