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補遺公積金計劃
本文件旨在闡述有關補遺公積金計劃(補遺計劃)的建議
運作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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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補遺計劃的機制(第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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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資格(第3至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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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安排(第5段); 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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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擔當的角色(第6段)。
2. 我們建議透過公開招標, 授權公司受託人營辦補遺公
積金計劃。 所採用的方法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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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託管、 基金管理、 代管及計劃管理方面
的職能將會以一整套組合形式公開招標。 競
投人可以是一間計劃管理人公司或一個計劃管
理人財團; 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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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人的任期只維持一段指定時間。 在任期
即將屆滿前,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進行檢討,
並決定是否延長中標人的任期或進行另一次招
標。
3. 為了協助那些有困難參加強積金計劃的僱主及自僱人
士可以履行強積金責任, 我們建議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應
提供以下編配服務 :
-
申請人須繳付編配服務的費用。 倘若申請人
最後加入補遺計劃, 則有關費用會發還申請人。
此項費用旨在抵銷提供編配服務所需的行政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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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透過電腦網絡, 向所有強
積金計劃受託人介紹申請人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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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向申請人提供一份受託人
名單, 該名單上的受託人皆對申請人資料介紹
作出回應, 並顯示他們願意接納申請人; 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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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於兩個情況下, 轉介申請
人加入補遺計劃 : 第一、 倘若在指定期限內,
沒有受託人對管理局發出的申請人資料介紹作
出回應; 第二、 若申請人能提供證明他曾接
觸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所提供的名單上的受託人
(見上文(c)段), 但仍未能加入任何計劃。 此等
證據可以包括申請人已填妥參加有關受託人的
強積金計劃的申請表副本。
4.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 除了在上文第3段所述的情況下,
須轉介的僱主及自僱人士外入補遺計劃以外, 我們建議
下列類別的計劃成員亦應合符參加補遺計劃的資格 :
-
需要從一個被法庭下令清盤的強積金計劃中轉
移個人帳戶(即轉職時所留下的不動帳戶)的僱
員;
-
在一個被法庭下令清盤的計劃中持有個人帳戶
的計劃成員, 而清盤人無法在計劃清盤的生效
日之前接觸他; 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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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符資格提取權益但又未在指定時期內提取累
算權益的計劃成員(詳情請參閱有關「可提取
累算權益的情況」的立法局資料文件)。
5. 我們建議補遺計劃必須設有下列特別安排, 以配合可
能的顧客對象的特別需要 :
-
禁止進行市場推廣或宣傳活動 : 在建議的機
制以下, 所有補遺公積金計劃的成員, 均由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或其他計劃受託人/清盤人
在指定的情況下, 轉介加入計劃(見上文第4
段)。 為了減低運作成本, 補遺公積金計劃
受託人不得展開廣告或其他市場推廣活動,
為補遺公積金計劃進行宣傳。
-
簡單的計劃安排 : 在挑選合適的受託人時,
計劃的安排是否簡單, 將會是評核準則之一,
因為計劃安排愈簡單, 行政費用亦會愈低。
舉例說, 計劃若旨在提供一小系列的投資選
擇, 便有可能減少計劃成員轉換投資選擇的
次數和減低有關的行政費用。
-
獲保證投資回報的產品 : 補遺計劃須符合的
其中一個計劃標準, 是提供一種獲保證投資回
報的產品, 以作為投資選擇之一。 這種產品
的公布收益率, 不得少於獲保證的回報率。
6.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在各個階段積極參與補遺計劃的
設立及運作事宜:
-
甄選合適的受託人: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將負責
甄選合適的受託人, 並確保補遺計劃運作的方
式最為切合計劃成員之利益和需要。
-
成立管理委員會 : 鑑於補遺計劃性質特別,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需與受託人保持密切聯繫,
以便協助受託人解決任何運作上的問題。 基
於這個目的, 有關方面會成立管理委員會, 並
由政府所委任的人士及計劃受託人的代表出任
成員。
-
宣傳及編配 :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將所有強積
金計劃(包括補遺計劃)的名單交往仍未參加任
何計劃的僱主及自僱人士。 對於那些有困難
參加一般的強積金計劃的人士, 管理局亦會提
供編配服務。
-
嚴密的監察 :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密切監察補
遺計劃的運作及受託人的表現。 管理局亦會
要求受託人除了履行一般強積金計劃的規定外,
還要履行一系列報告規定, 以確保該計劃在任
何時候均符合甄選標準。
-
對投標作出檢討 : 我們建議准許強積金計劃管
理局對補遺計劃的運作及受託人的表現作出檢討。
在有需要時, 管理局可在受託人任期屆滿後修改
投標書的條件, 以配合當時的需要, 甚或替換
受託人。
7. 強積金計劃條例訂明, 補遺公積金計劃必須在強積金
制度實施前成立, 並由公司受託人營辦。 設立補遺計
劃的最公平方法, 是邀請所有有意營辦該計劃的人士呈
交投標書, 然後由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根據其計劃書去挑
選最合適的投標人。 該計劃書必須列出若干事項, 包
括資本投資額、 收回成本的速度、 計劃安排、 投資
策略、 為成員提供的投資選擇、 收費水平及調整收費
的機制等。
8. 我們預計參加補遺公積金計劃的人士, 可能包括僱用
少數低收入僱員的小僱主, 或收入低而不穩定的自僱人
士。 鑑於補遺公積金計劃的可能顧客對象, 此計劃的
行政費用可能會較一般的強積金計劃為高。 只負責執
行此計劃的託管及計劃管理方面的職能, 未必可以吸引
任何競投人。 但計劃當中的基金管理部分, 卻頗具吸
引力。 為了確保補遺公積金計劃的所有職能得以營辦,
以及通過投標人之間的競爭去壓低成本, 我們建議補遺
公積金計劃的所有管理職能均以整套組合形式進行招標。
9. 強積金條例訂明, 設立補遺計劃之主要目的是僅作為
最後途徑, 讓無法自行在市場找到一般的強積金計劃加
入的僱主或自僱人士, 履行強積金責任。 主體條例亦
制定了一個機制, 規定有關的僱主或自僱人士可授權強
積金計劃管理局協助他們加入市場上的強積金計劃。
只有當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無法提供協助時, 申請人才可
加入補遺計劃。
10. 我們預料市場將可以應付大多數人士對強積金的需
要, 即使是小僱主及自僱人士的需要也可照顧。 在強
積金制度下, 大僱主很可能成為計劃管理人的主要客戶
對象。 由於他們極可能享有更佳的折扣優惠, 因此繳
付的費用會較小僱主及自僱人士為低。 但我們並不認
為此舉會導致大量小僱主/自僱人士獲得完全不合理的對
待。 鑑於本港有87%僱主均僱用一至九名僱員(佔總工
作人口的三分之一), 因此市場絕不會忽略這群為數眾
多的客戶對象。
11. 我們預計強積金市場很有可能會出現分層局面, 即
某些計劃管理人只會以大僱主為客戶對象, 已建立廣泛
零售網絡的計劃管理人則會同時接受大、 小兩類客戶,
而次要的計劃管理人為了在此競爭環境中生存, 只好吸
納小僱主甚或自僱人士。 在此等情況下, 「被棄取人
士」的數目理應不多, 故參加補遺公積金計劃的需要亦
微乎其微。
12. 雖然我們相信市場可吸納大部分的強積金需求, 但
亦不能排除有僱主及自僱人士未能加入市場上的強積金
計劃之可能性。 因此設立補遺計劃是提供最後途徑,
讓這類人士加入計劃, 以確保強積金制度的完整性。
13. 為協助那些可能有困難參加一般的強積金計劃之僱
主及自僱人士, 我們建議按照主體條例所訂明的基礎,
制定一個編配機制。 我們相信建議的機制最能切合計
劃成員的利益, 同時亦達致設立補遺計劃作為最後解決
方法之立法目的 :
-
提供方便之門 : 僱主及自僱人士若有困難參加
強積金計劃,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為他們提供
直接的編配服務。 有關手續將會設計精簡,
務求令申請人易於明白及依循;
-
公平原則 : 能夠透過編配服務的協助參加市場
上的計劃之僱主及自僱人士, 必須繳付編配費
用, 而有真正需要的人士(即最終加入補遺計劃
的人士), 將獲豁免繳付編配費用; 以及
-
對市場的影響 : 在一定程度上, 編配機制可作
為甄別過程, 避免補遺計劃引離其他註冊計劃
的大量業務, 因而影響強積金市場的競爭環境。
這點是非常重要的, 因為整個強積金制度能否
營辦成功, 很大程度有賴市場的運作, 以便令
行政費用減低, 而服務質素則維持在高水平。
因此, 為了保障並非參加補遺計劃的成員之利
益, 政府實有需要採取若干措施, 防止有人濫用
補遺計劃。
14. 基於補遺計劃的可能顧客對象, 該計劃的行政費用
很可能會比一般的強積金計劃為高。 因此, 政府有需
要採取措施削減該計劃的成本, 藉以減輕計劃成員所須
負擔的行政費用。 要求補遺計劃受託人必須設計簡單
的計劃安排, 以及禁止受託人進行宣傳推廣活動的建議,
俱旨在削減成本。
15. 規定補遺計劃必須提供一種獲保證投資回報的產品,
以作為投資選擇之一, 可確保該計劃的成員獲提供此一
選擇。 由於許多計劃成員很可能屬於收入低而不穩定
的一類僱員, 並對投資活動所知甚微, 故他們極可能寧
願選擇風險較低的投資項目, 並且接受有關的投資回報
亦屬偏低。
16. 我們認為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在補遺計劃的設立及運
作事宜上應擔當積極的角色, 以確保計劃成員的利益得
到充分照顧, 這點是很重要的。 管理局亦須對計劃受
託人作出持續監察, 以確保獲挑選的受託人在任何時候
都符合甄選準則。 通過有關的建議措施, 強積金計劃
管理局可監察補遺計劃的有效運作及計劃受託人的表現。
我們相信現時的建議可以在兩方面取得適度平衡 - 強
積金計劃管理局一方面可作出有效監察以保障計劃成員
的利益, 而另一方面, 整個強積金市場所受的影響亦可
減至最小 :
-
計劃可利用市場上現有的專業人才和基礎設施;
-
計劃可獲取經濟效益, 因為受託人很可能同時
營辦其他強積金計劃;
-
計劃可享有自由市場競爭之利和私營制度的效
率和靈活性; 以及
-
計劃的運作和受託人的表現會受強積金計劃管
理局的嚴密監察。
財經事務科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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