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
註冊的計劃
的豁免準則
目的
本文件旨在闡述按照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註冊的職業退休計
劃(“註冊職業退休計劃”)所需符合的建議規定,以便該
計劃的成員及其有關僱主獲得豁免而不受強積金規定所管
限 -
- 過渡日期: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見下文
第8段);
- 受託人及投資的基本標準(見下文第10至第
11段);
- 豁免現有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見下文第12
段);
- 新成員必須受保存及可調動性條文所管限
(見下文第13至第15段);及
- 現有成員及新成員均享有一次選擇權以選擇
參加職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計劃(見下文第
16至第18段)。
背景
強積金計劃與職業退休計劃的分別
2.職業退休計劃是僱主為僱員提供退休及離職保障而自願
成立的退休計劃。它們須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香港法
例第426章)(“該條例”)註冊或須獲該條例豁免註冊並
受該條例的條文所約束。由於職業退休計劃的成立是屬於
自願性質,該條例有許多規定是較強積金計劃條例的規定
為寬鬆。
3.比較於職業退休計劃條例,強積金計劃條例在計算供款
、計劃安排、計劃本籍、受託人的核準等方面均有特定的
要求。此外,強積金計劃條例要求供款須全部及即時歸屬
予僱員,累算權益須保留至65歲及在轉職時才可調動。強
積金計劃的投資標準亦較為嚴格。此外,強積金計劃條例
亦規定成立補償基金,為失當行為或違法行為所引致的累
算權益損失作出補償。
4.以下表格列出強積金計劃條例及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主
要特點比較:
主要特點 | 強積金 計劃條例 | 職業退休 計劃條例
|
---|
性質 | 強制性 | 自願性
|
形式 | 信託形式 | 信託或 保險形式
|
計劃本籍 | 香港 | 香港或 海外國家
|
受託人的核準 | 需要 | 不需要
|
補償基金 | 有 | 沒有
|
保存及可調動性 規定 | 有 | 沒有
|
歸屬 | 全部及即時 | 歸屬比例
|
投資標準 | 較嚴格 | 少量限制
|
供款率 | 根據全部 現金收入計算
| 通常根據基本 底薪計算
|
政策意向
5.在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生效前,此等退休計劃大多屬於非
正式的安排。 隨著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實施,僱主需要
花費為數不少的專業費用去妥善的設立有關計劃。
6.即使僱主已設立了「妥善」的退休計劃,他們亦需花費
不少金錢去修改有關的信託契據及投資委託書等,以符合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規定。 許多僱主亦藉此機會把他們
的個別計劃合併,以減少他們將來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
的規定所需作出的報告,但此舉費用卻相當昂貴。
7.因此政府就職業退休計劃與強積金制度的銜接安排所作
出的建議是為了達到以下的目標而釐定:
- 不會破壞僱主與其現有僱員的僱傭契約關係
;
- 為所有僱員提供公平均等的待遇;
- 保障僱員的權利及利益;
- 對現有的計劃安排盡量作出最少的干預;及
- 所有僱員最終可透過職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
計劃保存部分權益,留待退休後享用。
建議
過渡日期--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
8.現建議豁免安排只給予符合以下規定的註冊職業退休計
劃:
- 在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或之前成立,此日
是所有職業退休計劃提交註冊申請的截止日
期;及
- 在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在一九九五年十
月十五日成立的新計劃必須在三個月內提交
註冊申請的截止日期)或之前根據職業退休
計劃條例提交豁免或註冊申請。
9.在該日之後成立的新計劃將不獲豁免。
受託人及投資的基本標準
10.我們建議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註冊職業退休計劃必須
符合“受託人及投資的基本標準”一文就有關受託人與投
資顧問的資格及投資標準所列出的規定。政府是根據職業
退休計劃的現有良好運作方法來釐定此等最低規定,而這
些規定亦不如強積金制度施加的規定那樣嚴格。
11.現時的受託人及投資安排將可繼續延用。但任何新獲委
聘的受託人及投資顧問必須符合“受託人及投資的基本標
準”一文所列出的規定。
豁免現有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
12.現建議所有註冊職業退休計劃如能符合銜接安排所規定
的要求,該計劃的現有成員將可獲得豁免。(此等符合豁
免資格的計劃稱為「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註冊職業退休
計劃」)。換言之,他們目前甚至日後在這計劃中所累積
的累算權益將獲豁免不受所有強積金規定所管限,直至到
離開計劃為止。
新成員必須受保存及可調動性條文所管限
13.我們建議所有合資格的新僱員可獲准加入獲豁免於強積
金制度的註冊職業退休計劃。他們在計劃中的累算權益將
不受完全及即時歸屬的條文所管限,但他們須受保存及可
調動性條文所管限,惟此等規定只適用於計算至相等於強
積金法定的基本供款額所累積的累算權益款項(“強積金
基本權益”)。
14.“強積金基本權益”之計算方法如下:
1.2 x 最後12 個月的每月有關入息總額
|
(20,000港元為最高限額)x 服務年期
|
15.當計劃的新成員有權在獲豁免於強積金計劃條例的註冊
職業退休計劃下領取所得權益時,其“強積金基本權益”
必須轉入一個由僱主營辦或參與的強積金註冊計劃或自行
選擇的集成信託計劃。
一次選擇權
16.我們建議現有成員及合資格的新僱員均有一次選擇權去
選擇參與職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計劃。
17.現建議僱員的一次選擇權只適用於:
- 強積金制度實施時;
- 轉職時;及
- 縮減成員的將來權益時。
18.若任何成員或合資格的新僱員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有
關僱主需要安排成立一項僱主營辦計劃或參與一項集成信
託計劃以符合條例所訂的要求。
論據
過渡日期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
19.鑑於現有計劃的僱主剛在職業退休計劃條例下完成繁複
的註冊手續,而強積金制度的頒布與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
實施時間十分相近,豁免安排的最主要目的是減少強積金
制度對那些在強積金制度頒布前已存在的現有職業退休計
劃造成的即時影響。
20.政府的長遠目標,是希望透過強積金制度下所規定的最
低供款,為大部分的勞動人口提供一個退休保障。故政府
必須施加一個過渡日期以限制獲豁免於強積金計劃條例的
計劃的數目,這樣才不會損害強積金制度的完整性及可行
性。
21.至於決定何日是最適當日期,我們曾考慮過兩個日期。
其中一個是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即強積金計劃條例制定
之日,而另一個則是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即所有現有
計劃必須在職業退休計劃條例下申請註冊的截止日期。由
於大部分現有的計劃是在八月三日至十月十五日期間申請
註冊,故我們認為以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作過渡日期會
較為公平,而執行上亦會較為容易。
受託人及投資的基本標準
22.本文第10至第11段的建議旨在透過提高受託人及投資的
標準以給予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成員更多的保障。
豁免現有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
23.銜接安排其中一項主要的政策目標是希望不會破壞現有
僱員與僱主之間的合約關係。本文第12段的建議可確保獲
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職業退休計劃的現有僱員將不受任何
影響。
新成員必須受保存及可調動性條文所管限
24.為了達到政策的目的,即給予僱員同等的待遇及透過職
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計劃所需保存的權益為將來退休時給
予僱員一個保障,我們認為要求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註
冊計劃的新成員必須接受保存及可調動性條文所管限是合
理和公平的。
一次選擇權
25.我們建議給與僱員一次選擇權去選擇參加職業退休計劃
或強積金計劃而不訂明法定最低供款/權益水平及歸屬規定
的原因是:
- 假若在法定最低供款/權益水平上施加完全
及即時歸屬規定將會帶來下列影響:
- 基於備存紀錄工作複雜,行政費用
將會增加。每名計劃成員的帳戶將
需要分為兩個,一個用作保存強積
金計劃實施前的權益,而另一個則
用作保存強積金計劃實施後的權益
。後者還需要再一分為二,一個用
作確定基本強積金供款款額(這筆
款額可完全及即時歸屬予成員),
而另一個則用作確定超逾強制性基
本供款款額的非強制供款款額。
- 完全及即時歸屬規定會令提供款項
的負擔增加,因為將不會有任何未
歸屬於成員的權益撥歸僱主去減低
或抵銷將來的供款額。
- 完全及即時歸屬規定亦會令不須成
員供款的計劃難以切合規定的要求
。
- 倘若此等規定只施加在新僱員,則會產生兩
「類」僱員,並會令勞資關係變得緊張。
- 由於給予僱員選擇權,僱員將因應其個人情
況(例如服務年資,繼續為僱主服務或離職
的意向)及計劃權益的特色(例如供款率、
計劃的權益水平及歸屬比例)以決定選擇那
一個計劃會帶來更多得益。
- 估計那些服務年資短而又打算在不
久將來離職的僱員大部分會選擇強
積金計劃,因為其有關權益可完全
及即時歸屬予他們。
- 但倘若職業退休計劃能提供較強積
金豐厚的權益,而僱員又可在短期
內就可累積比強積金規定的最低水
平還要高的權益,則僱員大有可能
選擇參加職業退休計劃(但所需承
受的風險是若他留任服務現時僱主
的打算突然有變,則他所收到的權
益款額,有可能會低於強積金的最
低水平)。
26.如何就可能收到低於強積金最低水平的權益之風險作出
評估,完全視乎個別僱員的決定。在其累算權益低於強積
金的最低水平時,僱員可自行決定是否辭職。假如僱主終
止僱用僱員,則基於歸屬比例,許多職業退休計劃提供予
僱員的權益,會較強積金計劃所提供的權益為少。但該等
符合僱傭條例所載有關長期服務金及/或遣散費的準則之僱
員,仍可領取此等款項,而在許多情況之下,此等款額水
平均可與強積金計劃之僱主供款的權益水平相比。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財經事務科
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
[檔案:文件/MPF/SC/OI-2C]
Last Updated on {{PUBLISH AUTO[[DATE("d mmm, yy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