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獲豁免於職業退休計劃
條例的計劃的
豁免準則
目的
本文件旨在闡述獲豁免於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計劃所需符
合的建議規定,以便該計劃的成員及其有關僱主獲得豁免
而不受強積金規定所管限。
建議
2.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如職業退休計劃能符合以下規
定,便可申請豁免而毋須註冊:
- 該計劃獲在香港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的主管當
局註冊或批准,而該主管當局在當地執行的
職能,大致上類似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賦予處
長的職能(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7(4)(a)條);或
- 該計劃成員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
人的人數不超過10% 或50人(以較少者為準)(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7(4)(b)或(c)條)。
3.以上計劃的成員如受僱或自僱於香港,將受強積金計劃
條例(本條例)的條文所管限。如計劃成員為受僱或自僱之
目的進入香港,但只在本港停留一段短暫時間,或本身已
是海外退休計劃的成員,他們將可根據強積金計劃條例第
4條的條文而獲豁免。
4.我們建議獲豁免於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計劃及其有關僱
主若能符合以下規定,該計劃的成員及其有關僱主可獲豁
免於強積金制度 -
- 現有成員及合資格的新僱員如未能根據強積
金條例第4條而獲得豁免,他們有權在現有計
劃及強積金計劃之間選擇,除非現有計劃本
籍的法律規定成員不可退出現有計劃;
- 有關僱主須向合資格的僱員及現有成員透露
有關資料(闡述於資料文件 - *關於僱員選擇
權所需披露的資料*),以便僱員作出選擇;
及
- 有關僱主須成立或參加一個強積金計劃,以
保障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的僱員。
5.但我們建議毋須要求此等計劃符合有關受託人和投資的
基本標準,而新成員亦毋須受保存及可調動性條文所管限
。
論據
6.截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共有1,859個獲豁免
於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計劃,其中39個乃根據職業退休計
劃條例第7(4)(a)條而獲豁免﹙見上文第2(a)段)。其餘1,820
個則根據第7(4)(b)或(c)條而獲豁免﹙見上文第2(b)段),
並且總共只有大約1,900名成員是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證
。
7.根據第7(4)(a)條而獲豁免的計劃通常是海外的國家退休
保障計劃,例如主要提供退休保障給新加坡公民的新加
坡中央公積金。根據第7(4)(b)或(c)條而獲豁免的計劃通
常是海外僱主在其國家成立的計劃,而成員主要是外國
人。如上文第6段所述,這些計劃可能納入一些持有香港
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成員,但人數卻極少。
8.那些海外國家退休保障計劃是絕不可能為了少數香港人
而去修改其計劃,以達到我們對豁免計劃所訂下的受託人
和投資基本標準、保存及可調動規定。至於要求那些海外
僱主為了少數的香港成員去更改其海外計劃,亦是不切實
際的。所以我們在銜接安排中,對註冊的職業退休計劃所
訂下的受託人和投資基本標準、累算權益必須保存及可調
動等要求,是不適用於這些獲豁免於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
計劃。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財經事務科
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
[檔案:文件/MPF/SC/OI-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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