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調動累算權益的情況
及費用



目的

本文件旨在闡述有關以下兩方面的建議 :

  1. 可調動累算權益的情況(見下文第2至5段); 及

  2. 盡量減低調動費用的措施(見下文第6至9段)。

建議

調動累算權益的情況

2.計劃成員可在不同的情況下, 將累算權益由一個註冊計劃
轉移至另一個註冊計劃, 這些情況包括:

  1. 在轉職或終止受僱或自僱工作其間的轉移;

  2. 個人帳戶的轉移。

在轉職其間的轉移

3.根據主體條例的規定, 僱員在轉職後, 必須參加新僱主的
強積金計劃, 以便繼續就新工作作出供款。 但對於如何處
理累積自其現有工作的累算權益, 他有以下三個選擇 :

  1. 他可將其累算權益保留在現任僱主參加的
    集成信託計劃內的個人帳戶; 或

  2. 他可將其累算權益轉移至新僱主的計劃; 或

  3. 他可將其累算權益轉移至另一個集成信託計
    劃內的個人帳戶。

4.為利便有關僱員行使上文3(a)段及3(b)段所述的選擇權, 我
們建議在附例中列明, 新僱主、 現任受託人及新任受託人
必須協助計劃成員, 使他可以按照其選擇去轉移或保留其
累算權益。

個人帳戶的轉移

5.在上文3(a)段及3(c)段所述的情況下, 個人帳戶有可能在計
劃成員轉職其間產生, 又或是由自僱人士持有。 擁有個人
帳戶的計劃成員, 可在轉換工作的情況以外, 轉移其帳戶到
另一個計劃以內。 但此轉移須按照其計劃的管限規則而
轉移。

盡量減低調動費用的措施

6.我們建議採取下列措施, 以盡量減低計劃成員調動權益而
須繳付的費用。

簡單的調動機制

7.調動機制必須精簡, 以盡量減低調動權益所涉及的行政費
用。 我們建議的累算權益調動機制如下 :

  1. 現任僱主 : 現任僱主只須在計劃成員終止受
    僱之日起的7個工作日內, 填寫調動權益申請
    表的有關部分, 然後將之交給該計劃成員。
    所須填寫的資料包括終止受僱的日期, 以及
    該僱員有否獲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2. 僱員 : 有關僱員須同在同一份申請表上, 填寫
    有關部分, 並交給他所選擇的計劃受託人, 而
    此受託人可以是新的受託人(如計劃成員將
    其累算權益轉移至另一計劃內)或是現任受
    託人(如計劃成員將其累算權益保留在其原
    來的集成信託計劃內)。 僱員呈交申請表
    並不受時間所限;

  3. 新受託人 : 倘若有關僱員選擇轉移其累算權
    益, 新受託人必須主動統籌整個轉移公積金
    的過程, 並要求現任受託人辦理轉移累算權
    益的手續;

  4. 現任受託人 :現任受託人必須在收到申請
    表之日起的30日內, 完成辦理轉移公積金的
    申請手續, 並向計劃成員及新受託人發出累
    算權益結算表。 現任受託人在轉移公積金
    之日起的7年內, 有責任繼續保存該計劃成
    員的紀錄。

8.至於個人帳戶的調動機制與上述機制十分相似, 唯一不同
之處是他們填寫調動權益申請表時, 毋須涉及任何僱主。
附件所載的圖表, 簡介調動機制的運作。

統合個人帳戶

9.我們會透過教育及宣傳活動, 呼籲計劃成員避免開設太多
個人帳戶, 並鼓勵他們盡可能統合其個人帳戶。 為鼓勵成
員統合帳戶, 我們建議在調動強積金帳戶內的累算權益時,
毋須繳付任何行政費用(但贖回投資項目所涉及的費用則
除外)。

論據

調動累算權益的情況

10.主體條例訂明, 計劃成員在轉職時, 可選擇轉移或保留累
算權益。 我們會在附屬法例中, 清楚訂明計劃成員在不同
情況下可作出的各種選擇。

11.為了確保計劃成員在轉職期間, 可作出上文第3(a)段及3
(b)段所述的選擇, 其新僱主、新任受託人及現任受託人均
有責任協助該計劃成員, 按照其所選擇的方式轉移或保留
累算權益。 但倘若計劃成員擬按照上文第3(c)段的選擇方
案, 將累算權益轉移至一個非現任僱主或新僱主所參加的
集成信託計劃, 則該計劃的受託人可自行決定是否接納該
計劃成員參加計劃。 此項原則亦同樣適用於在非轉職期
間轉移個人帳戶的情況(如上文第5段所述)。

盡量減低調動費用的措施

簡單的調動機制

12.為了盡量減低成本費用, 調動公積金所涉及的行政手續
已加以簡化。 各有關人士(包括現任僱主、計劃成員、現
任受託人及新受託人)只須填寫一份統合申請表, 以便盡量
減少文件往來及備存紀錄的工作。 在新舊受託人之間的
紀錄轉移, 亦會盡量減至最少, 但卻確保受託人備存足夠
紀錄一段合理時間, 以方便有關方面有需要時進行調查。
至於現任僱主的職責, 只須履行僱傭條例所定的各項有
關僱傭事宜的責任(即商定終止受僱日期和發放遣散費/長
期服務金), 以及在申請表上填寫簡短的一欄。

統合個人帳戶

13.對計劃成員來說, 在不同的計劃中擁有多個個人帳戶並
無裨益。 我們必須鼓勵計劃成員, 盡可能統合其零碎的個
人帳戶, 理由如下:

  1. 基於經濟原則, 統合帳戶可獲較高的成本效
    益, 計劃成員所須繳付的費用可能因此而減
    少;

  2. 統合帳戶可減少較容易遭行政費用侵蝕的小
    額不動帳戶的數目; 及

  3. 統合帳戶可利便計劃成員管理帳目, 並可減
    少該等存有無人申索的權益帳戶之數目。

14.我們明白到不允許受託人及計劃管理人就轉移累算權益
事宜收取行政費用, 會有若干弊處。 計劃管理人會把調動
權益所涉及的費用撥入計劃成員所須繳付的其他費用中。
因此, 所有計劃成員均須共同承擔流動性高的僱員, 因頻
密調動權益而涉及的成本費用。

15.不過, 我們相信這項監管收費措施有其優點, 理由如下:

  1. 某一行業的成本會較高昂 : 雖然我們已建議
    實施一個簡單的調動機制去減低行政費用,
    但對該等一年轉職數次的僱員來說, 這項費
    用仍然是一個重擔。 雖然我們可以設立行
    業計劃, 以協助減低同一行業內流動性高的
    僱員在調動權益方面的成本, 但此舉仍未能
    解決跨行業高流動性僱員的成本問題。 這
    類僱員大多是收入偏低的非技術性工人。
    倘若每次調動權益都必須繳費, 他們便會被
    迫承擔高昂的調動費用。

  2. 群體負擔成本 : 我們應容許若干程度的交互
    補貼, 以減輕強積金制度對某一行業所造成的
    負擔。 在許多現有的自願性退休計劃的成本
    架構中, 已存在交互補貼的情況, 例如計劃只
    按個別帳戶供款或資產百分比收費。 市場人
    士估計, 按照現時建議的強積金轉移權益機制,
    每次轉移一個帳戶需費大概80元。 倘若這些
    成本撥歸入其他費用中, 並由全部計劃成員一
    同分擔, 則調動機制所涉及的行政費用對整個
    計劃成員的影不會很大。

  3. 市場慣例 : 這項措施合乎許多退休計劃現行
    的市場慣例, 而這些計劃通常不向提取權益
    的成員收取行政費用。

16.我們相信不收取調動權益行政費用的建議, 並不會誘使
計劃成員經常不必要地轉移其累積權益, 因為僱員仍須繳
付贖回投資項目的其他銀行費用。 故計劃成員在考慮轉
移權益時, 仍需考慮成本方面的影響。


財經事務科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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