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職業退休計劃的銜接安排--
持續的規定
目的
本文件闡述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註冊職業退休計劃,在
主要運作事宜的持續規定上所提出的建議機制 -
- 處理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的成員之累算權益
(見下文第2 至8段);
- 當僱主削減計劃的將來權益時,僱員可享有
的權利(見下文第9至10段);以及
- 承替計劃(見下文第11至12段)。
建議
處理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的成員之累算權益
2.對於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的現有成員,其在有關職業退
休計劃的累算權益應作如何處理,將視乎他所參與的是界
定供款計劃或是界定利益計劃。
I. 界定供款計劃
3.就界定供款計劃而言,現建議成員在該職業退休計劃之
累算權益應作如下處理:
- 累算權益須保留在有關的職業退休計劃,並
須把投資收益繼續納入僱員的帳戶內,直至
他有權從該計劃領取該等權益;以及
- 當成員有權在該計劃下領取任何有關權益時
,他在計劃內的“全部服務年資”須用作計
算他可享有的權益。
4.舉例來說,一名僱員在職業退休計劃有3年退休金服務
年資時,選擇加入強積金計劃,再繼續服務2年後離職,
即在離職時總共累積有5年全部服務年資,他的歸屬百分
比應以5年而非3年作準。
II. 界定利益計劃
5.就界定利益計劃而言,現建議成員在該等職業退休計劃
之累算權益應作如下處理:
- 累算權益須保留在有關的職業退休計劃,直
至他有權從該計劃領取該等權益;以及
- 當成員有權從該計劃領取有關權益時,他所
享有的權益,經參照他在選擇參加強積金計
劃後的薪金及服務年資,應根據下列各點來
計算:
- 由參加職業退休計劃至選擇強積金
計劃時的退休金服務年資;
- 有關的權益因數及/或歸屬百分比,
須以全部服務年資來計算;以及
- 須以終止服務時最後的平均薪金來
計算累算權益。
6.舉例來說,一名僱員在職業退休計劃有3年退休金服務年
資時,選擇加入強積金計劃,再繼續服務2年後離職,即
在離職時,總共累積有5 年全部服務年資,他在職業退休
計劃的3年退休金服務年資將會被凍結,但其權益因數及
或歸屬百分比應以5年而非3年作準。按這樣方法來計算權
益,是與根據該僱員在該計劃裏的全部服務年資(即5年)
來計算權益,然後以其3年的退休金服務年資去按比例計算
的結果是一樣的。
7.假若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註冊職業退休計劃,除提供
離職及退休權益外,亦給予死亡、傷殘或其他權益,我們
建議現有僱員若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則他在職業退休計
劃的其他權益,應不少於根據上列方法計算所得出的離職
權益。
8.本文附件A列出若干例子,以說明處理選擇參加強積金
計劃的現有成員之累算權益的計算方法,以及在處理界定
供款計劃和界定利益計劃方面如何達到一致。
當僱主削減計劃的將來權益時,僱員可享有的權利
9.倘若有關僱主,決定減低任何成員在獲豁免於強積金制
度的註冊職業退休計劃之將來權益水平,則有關僱員須獲
另一次機會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
10.對於那些選擇強積金計劃的成員來說,其在獲豁免於強
積金制度的註冊職業退休計劃內的累算權益,必須按照上
文第2至8段*處理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的成員之累算權益--
所闡釋的方法處理。
承替計劃
11.承替計劃是指那些因計劃或公司重組,而導致全部或某
一類成員及計劃資產,由現有的一個或多個職業退休計劃
轉移至一些新計劃,而這些新成立的職業退休計劃均在過
渡日期(即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之後成立。現建議此
等計劃亦可按銜接安排的規定申請豁免。
12.政府會考慮以下各方面因素,來決定新計劃是否被界定
為承替計劃:
- 新計劃是因應計劃重組或商業交易(包括公
司重組及合營企業)而成立;
- 倘若新計劃在強積金計劃條例第7條實施之
後才成立,則原有職業退休計劃,必須是
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職業退休計劃;
- 新計劃的條款及條件,必須與原有計劃的條
款及條件相若;以及
- 新計劃的大部分成員亦須為原有計劃的成員
。
論據
處理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的成員之累算權益
13.上文第2至8段,有關如何處理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的成
員之累算權益的建議,均符合一般採用的精算原則。就界
定利益計劃而言,有關的權益因數,是依照截至停職當日
為止的全部服務年資來決定,而退休金的服務年資,則截
算至他選擇離開職業退休計劃當日作凍結。這種按退休金
服務年資來計算權益的方法,並沒有影響僱主的成本。此
外,即使成員選擇離開職業退休計劃,在我們提出的建議
中,亦隱含了僱主仍需繼續承擔投資風險,或保證投資回
報率相等於薪金的升幅。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的現有成員
之累算權益,仍享有這方面的保障。
當僱主削減計劃的將來權益時,僱員可享有的權利
14.當僱員在職業退休計劃和強積金計劃中作出抉擇時,是
依據兩個計劃在當時的條款及條件來作出選擇。政府必須
制訂若干保障措施,即使僱主日後單方面修訂此等條款及
條件時,僱員的權益仍得到保障。
承替計劃
15.上文第11至第12段的建議,旨在對那些因商業交易或計
劃重組而成立的新計劃,免除了需要符合強積金制度有關
過渡日期的規定,但對那些企圖逃避強積金規定而成立的
新職業退休計劃而言,有關過渡日期的規定並不會放寬。
財經事務科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
[檔案:文件/MPF/SC/OI-6C]
附件 A
處理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
的現有成員之
累算權益
舉例說明
下例三個例子說明有關機制如何運作及界定供款計劃與界
定利益計劃之間的一致處理方法。
例子I–界定供款計劃
供款率: | 僱員 | 僱主
|
---|
| 5% | 5%
|
歸屬比例: | 服務年資 | 歸屬百份比
|
---|
| 少於3年 | 0%
|
| 3 | 30%
|
| 4 | 40%
|
| : | :
|
| : | :
|
| 9 | 90%
|
| 10 | 100%
|
離職權益 = 僱員的帳戶結餘 + 僱主的帳戶結餘 x
歸屬百份比
一名僱員在他選擇離開職業退休計劃時有三年服務年資,
而他的帳戶結餘是–
| 僱員帳戶 | 僱主帳戶
|
---|
在選擇離開時 | 港幣20,000元 | 港幣20,000元
|
在選擇離開時,他的歸屬權益是–
港幣20,000元 + 港幣20,000元 x 30% = 港幣26,000元
在他離職時,他已有5年全部服務年資。他當時的帳戶結
餘是–
| 僱員帳戶 | 僱主帳戶
|
---|
在選擇離開時 | 港幣20,000元 | 港幣20,000元
|
投資收益 | 港幣4,000元 | 港幣4,000元
|
在離職時 | 港幣24,000元 | 港幣24,000元
|
他在職業退休計劃內的離職權益將會是–
港幣24,000元 + 港幣24,000元 x 50% = 港幣36,000元
例子II–界定利益計劃
權益計算公式 :
| 2.0 x 最後一個月薪金 x 退休金服務年資 x 歸屬百份比
|
而 | 歸歸屬比例的定義與例子I中所述相同
|
一名僱員在他選擇離開職業退休計劃時有三年退休金服務
年資,他當時的月薪是港幣10,000元,而他當時的歸屬權
益是–
2.0 x 港幣 10,000元 x 3 年 x 30% = 港幣 18,000元
在他離職時,他已有5年全部服務年資,而他當時的最後
一個月薪金是港幣12,000元;他在職業退休計劃內的離職
權益將會是–
2.0 x 港幣12,000元 x 3年 x 50% = 港幣36,000元
3.以下的例子是例子II所演變而成,其中權益因數是按服務
年資而界定。這種界定利益計劃為大規模的僱主及大學所
普遍採納。此計劃並沒有訂明任何明確的歸屬比例,但歸
屬的計算是間接地透過權益因數的設計而應用。在例子II
及例子III中所述的權益在首十年均完全相同。
例子III–界定利益計劃
權益計算公式 :
| 權益因數x 最後一個月薪金 x 退休金服務年資
|
而 | 權益因數的定義則如下–
|
全部服務年資 | 權益因數
|
---|
少於3年 | 0
|
3 | 0.6
|
4 | 0.8
|
5 | 1.0
|
6 | 1.2
|
7 | 1.4
|
8 | 1.6
|
9 | 1.8
|
10 | 2.0
|
: | :
|
: | :
|
20年或以上 | 3.0
|
一名僱員在他選擇離開職業退休計劃時有三年退休金服務
年資,他當時的月薪是港幣10,000元,而他當時的歸屬權
益是–
0.6 x 港幣10,000元 x 3年 = 港幣18,000元
在他離職時,他已有5年全部服務年資,而他當時的最後
一個月薪金是港幣12,000元;他在職業退休計劃內的離職
權益將會是–
1.0 x 港幣12,000元 x 3年 = 港幣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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