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職業退休計劃的銜接安排 -
對僱主及僱員
的影響
目的
本文件闡述職業退休計劃的銜接安排對現有職業退休計劃
的僱主及僱員造成的影響。
僱主考慮的因素
2.僱主可以決定是否為其職業退休計劃申請豁免不受強積
金計劃條例所管限。職業退休計劃是僱主自願成立的計劃
,而該條例亦容許此類計劃的僱主更改計劃的安排,但若
計劃有任何更改而影響成員的累算權益,則必須獲得該計
劃百分之九十的成員同意才可作出相應的更改。
3.我們估計此等僱主在作出決定之前,必須考慮以下各點:
- 比較現有計劃及強積金計劃的權益因數及/或
供款水平,並預計現有計劃的成員如何在兩
個計劃之間作出選擇。
- 評估成本方面的影響,包括行政費用及提供
款項的成本。
- 評估僱主與僱員的關係。
4.可供僱主選擇的方案已在“
職業退休計劃的銜接安排 - 可
供僱主選擇的方案”一文中作出分析。
對僱主的影響
5.倘若僱主決定只為其現有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或現有及
新成員申請豁免不受強積金計劃條例所管限,銜接安排將
對該僱主造成以下影響:
- 與僱員溝通
僱主需向有關僱員或成員披露所有必須的資料
,包括規例指定的資料,以便現有成員或合資
格的新僱員可作出明智的選擇。
- 成立或參與一個強積金計劃及營辦兩個計劃
如有任何現有成員或合資格的新僱員選擇參與
強積金計劃,有關僱主便需要營辦兩個計劃,
即現有職業退休計劃及強積金計劃。
- 修改職業退休計劃[]
- 根據銜接安排的規定,例如處理選
擇參加強積金計劃的現有成員之累
算權益及新成員必須受保存及可調
動性條文所管限等,我們察覺到信
託契約將需要作出修改。
- 強積金計劃條例規定,新僱員在受
聘60天後必須作出法定的強積金供
款,除非新僱員在這天前己成為獲
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職業退休計劃
成員,以便他可獲豁免而不受該條
例的規定。故僱主打算接納新僱員
參與職業退休計劃則需把參加資格
的條文修改至少於60天,除非該條
文本身已符合。
- 向強積金管理局申請豁免
強積金管理局必須滿意銜接安排所規定的要求
(包括僱員有選擇權,新成員必須受保存及可
調動性條文所管限)已全部遵守才允許給予豁
免權。
- 備存額外的紀錄
- 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必須區分為現
有成員及新成員。
- 必須為新成員備存額外的紀錄,以
便計算其強積金的基本權益,作為
保存及調動基本權益之用。
- 影響提供款項的成本
如何影響僱主整體經費須視乎下列事項:
- 強積金計劃有否提供任何額外的非
強制供款,以及這些額外供款有否
訂下歸屬規定;
- 選擇參與強積金計劃的現有成員及
合資格的新僱員人數;及
- 職業退休計劃的權益及/或供款水平
與強積金的供款水平的比較。
對僱員的影響
6.現有計劃的成員將不受建議影響,即他們可獲豁免不受
所有強積金制度的條文所管限。
7.現有成員及合資格的新僱員將享有一次選擇權,以選擇
參與職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計劃。
8.我們預計僱員會基於下列因素來衡量兩個計劃的潛在風
險與回報,從而作出選擇:
- 薪金
- 薪與總現金入息的比較。
- 收入超過或少於港幣2萬元(強積金
制度所訂下的最高薪金上限)。
- 年齡
快將退休的成員很可能選擇留在現有職業退
休計劃,而比較年青而服務年期短的成員則
可能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因為其有關權益
可完全及即時歸屬予他們。
- 僱員供款要求
僱員的選擇會因兩個計劃的僱員供款水平不
同而受影響。在職業退休計劃下,僱員毋須
為計劃作任何供款的情況是頗普遍的。
- 打算留任服務的決定
僱員會根據估計留任服務僱主的年期以衡量
哪個計劃能提供較豐厚的權益。但若他們選
擇參與職業退休計劃,這些僱員需要考慮他
們所需承受的風險,因為若他們在預計年期
前提早離職,其在職業退休計劃所收到的權
益款額可能會較少。
對現有僱員的影響
9.倘若現有成員選擇留在職業退休計劃:
- 他的累算權益及將來權益將不受任何影響;
及
- 他離職時所應得的權益可以一次過以現金收
取。
10.現有成員若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
- 其職業退休計劃裏的退休金服務年資將被凍
結;
- 他需與僱主共同在強積金計劃下供款;以及
- 他在職業退休計劃下累積的所有權益可在離
職時一次過以現金收取。
11.普遍來說,一般兼職及臨時僱員並不符合參與職業退休
計劃的資格。所以現有僱員若未能符合資格參與職業退休
計劃,他將沒有任何選擇,並必須參與強積金計劃。
對新僱員的影響
12.倘若新僱員符合資格並選擇參與職業退休計劃:
- 他在職業退休計劃下達到規定的強積金基本
權益,須受保存及可調動性條文所管限;以
及
- 超逾強積金基本權益的部分累算權益則可以
在離職時一次過以現金收取。
13.若新僱員符合資格參加職業退休計劃而選擇參與強積金
計劃,其權利將相等於強積金制度內其他在職人士的權利
。
14.倘若新僱員未能符合參與職業退休計劃的資格,他將沒
有其他選擇並必須參與強積金計劃。
財經事務科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
[檔案:文件/MPF/SC/OI-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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