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專業彌償保險
目的
本文件旨在闡釋強積金計劃受託人及其他強積金計劃管理
人必須設有專業彌償保險一事的建議,包括 -
- 保險範圍 (第二段) ;
- 彌償保險額 (第三及第四段) ;
- 受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管轄 (第五段) ;
- 非強積金計劃專用的專業彌償保險 (第六段) ; 及
- 專業彌償保險的提供者 (第七段)。
建議
保險範圍
2.我們建議計劃的核准受託人應確保計劃有足夠的專業彌
償保險以彌償因核准受託人受其所委託的其他管理人或其
他人仕作出的失當行為或違法行為所引致的損失。此項保
險應有廣泛的保險範圍,包括 :
- 受信責任及犯罪行為
- 彌償因受託人及其他計劃管理人的欺詐及不
誠實行為所引致的損失;
- 彌償於受託人、其他計劃管理人或金融機構
之辦事處內發生的財物損失 (如現金、證券
、戶口帳目);
- 彌償於運送途中的財物損失 - 於受託人或其
他計劃管理人保管時的運送過程中發生;
- 彌償偽造支票/證券帶來之損失 - 包括被冒簽
、偽造、欺詐性更改、遺失或盜竊; 及
- 彌償電腦及資金轉帳欺詐帶來之損失 - 電腦
欺詐、包括電腦資料重整的成本及欺詐性轉
帳指示引致之被竊資金。
- 責任
支付條例下所容許按照計劃規則彌償受託人的損失。
保償金額
3.茲建議專業彌償保險之最低保險額如下 :
由受託人託管 的基金金額 (港幣百萬元計)
| 專業彌償保險額 | 彌償 保險額 (港幣百 萬元計)
|
---|
100或以下 | 30% | 0-30
|
100-300 | 3千萬元+任何超過1億元以上 的金額之20% | 30-70
|
300-500 | 7千萬元+任何超過3億元以上 的金額之15% | 70-100
|
500-1,000 | 1億元+任何超過5億元以上 的金額之10% | 100-150
|
1,000-5,000 | 1億5千萬元+任何超過10億元 以上的金額之5% | 150-350
|
5,000-10,000 | 3億5千萬元+任何超過50億元 以上的金額之3% | 350-500
|
超過10,000 | 5億元 | 500
|
4.茲建議最高免賠額不應超過港幣10萬元。
受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管轄
5.茲建議保單須受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管轄。
非強積金計劃專用的專業彌償保險
6.我們建議核准受託人及其他計劃管理人可使用其現有的
專業彌償保險來承保強積金業務,而這項保險並非專用作
承保強積金業務,但此項保險必須符合上文第三及第四段
的基本要求。
專業彌償保險之提供者
7.我們建議接納在香港認可或海外達致一定信用評級的保
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服務。
論據
保險範圍
8.我們建議藉要求受託人安排足夠的專業彌償保險,來保
障計劃資產,免遭失當及違法行為所引致的損失。事實上
,在美、加、英、澳的退休計劃之受託人越趨普遍採用專
業彌償保險。
9.當受託人有授權其他人執行其職責時,受託人仍須對計
劃資產之安全負上責任。受託人可安排全部所須的專業彌
償保險或要求其他計劃管理人個別分擔所需的專業彌償保
險。總而言之,受託人須確保自己及其他計劃管理人已備
妥適當之專業彌償保險金額以符合強積金之規定。
保償金額
10.建議中專業彌償保險最低之保險額乃參考英、美現有退
休計劃的專業彌償保險額。此安排反映出計劃成員於重大
損失發生時有被適當地保障及保費不會過高之需要。
11.建議中最高免賠額 (即索償金額中保單不作賠償的之首
部份) 是務求計劃得到最高的保障。港幣10萬元之界限是根
據受託人彌償計劃損失之能力及維持合理的保費之需要而
訂定的。
受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管轄
12.一般牽涉到專業彌償保險之事件都甚為複雜,故此要求
保單受本港法院司法管轄權的管轄會為強積金計劃帶來較
大保障。
非強積金專用的專業彌償保險
13.對核准受託人及計劃管理人而言,如他們能為強積金及
非強積金業務一併購買專業彌償保險會更有成本效益,而
且亦有部份公司已為他們的非強積金業務備有現存的專業
彌償保險; 我們因此建議接受以上的保險安排,只要有關
的強積金計劃已有足夠的專業彌償保障。
專業彌償保險的提供者
14.專業彌償保險是一門十分專業的保險業務,大部份的專
業彌償保險核保人並非駐於本港。另一方面,亦有部份的
受託人及計劃管理人已受保於他們的集團公司所安排的全
球性的保險。因此,我們建議接納一套較有彈性的安排,
准許安排向本港受認可,亦即是受保險業監理處監管的保
險商,或行內符合一定信貸評級的知名海外保險商購買專
業彌償保險。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財經事務科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檔案 : 文件/MPF/S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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