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匯報尚待解決的問題 -
受託人的批核
本文件旨在概述立法局議員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
日及十二月九日的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會議上,曾提
出有關受託人的批核的意見,以及政府的回應及採取的
跟進行動,以供議員參閱。
2. 議員要求政府:
-
考慮就受託人的特定資格和經驗要求,以及受
託人的「勝任及合適」準則發出指引;
-
將來當強積金信託業務日益龐大時,檢討申請
信託公司的最少實收資本額規定是否足夠;
-
收集現有的合資格受託人、投資經理人及託管
人的有關資料及其相互關係,包括他們的實收
資本數字(如有的話);以及
-
收集有關職業退休計劃的受託人、託管人及投
資經理人的獨立性的資料。
3. 政府將會就受託人的特定資格/經驗及受託人的「勝
任及合適」準則發出指引。附件A列出要求信託公司的每
名董事在申請書(草擬本)上均需填寫的有關「勝任及
合適」部分的樣本,議員可從該樣本得知在決定受託人
是否勝任及合適時須考慮的一些因素。
4. 現時建議受託人的最少實收資本為3,000萬港元,是
參考外國經驗及諮詢信託行業後所訂出的。我們認為建
議中的資本水平在強積金制度的實施初期將會足夠,而
當強積金的資產日益龐大時,這個水平將會不斷加以檢
討。
5. 我們已應議員的要求,向本港的信託公司進行了一次
問卷調查,以收集有關其實收資本、資產淨值及與相關
的投資管理公司的公司關係等背景資料。
6. 根據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提供的資料,有35間本地註
冊信託公司或離岸信託公司積極參與本港的退休計劃業
務。我們邀請他們全部參與這個問卷調查。在35間公司
當中,其中3間並沒有回覆,有2間回覆已經不活躍於退
休計劃業務,以及有2間未能提供資料。因此,以下的調
查結果是根據其餘28間公司的回覆所得出的。
-
在這28間公司當中,有23間是根據香港的受託
人條例註冊的信託公司(註冊信託公司),另外
5間則是離岸信託公司。大部分的註冊信託公司
(23間當中有17間)具有在受託人條例下註冊
的最少實收資本300萬港元。不過,在這些公司
當中,現時沒有一間符合我們建議強積金計劃核
准受託人須具有3,000萬港元的資本及資產淨值
要求。附件B的表1撮要列出在資本及資產淨值方
面的調查結果。
-
問卷調查亦發現絕大部分的信託公司(28間當中
有25間)是一些大金融機構(例如銀行及保險公
司)的附屬公司。附件B的表2列出這些信託公司
的母公司在資本及資產淨值方面的資料。
-
在28間信託公司當中,有22間在其公司集團屬下
設有投資管理公司。
7. 現時約有96%的職業退休計劃均參與證券及期貨事務
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認可的集資退休金計劃。根據證
監會提供的資料,現時本港有51個認可的集資退休金計
劃。其中,除了有22個是保險安排外,其餘29個是受信
託所管限。在這些受信託所管限的計劃當中,有半數受
託人與推廣人或投資經理人均同屬於一個公司集團。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財經事務科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A
表格A.1
公司受託人的董事須呈交予強積金管理局審核的個人資
料
公司受託人名稱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I部
董事包括任何擔任董事一職的人士(不論該職位是否稱作
董事)。
第II部
(每名現存或擬設的董事必須將下列資料呈交予強積金
管理局審核, 以獲批准擔任強積金公司受託人的董事。)
-
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職業、委任日期(生效
日期或擬議日期)、學歷及專業資格。
第III 部
(每名現存或擬設的董事必須在第III部作出聲明、簽
署及註明日期, 或表示其未能符合下列哪些準則。)
-
本人年滿21歲。
-
本人從未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認定為信譽不佳、
品格不良、財政不穩健或不可靠、或不誠實。
-
本人從未:
-
被法院或其他具有司法管核權的當局判決
曾有欺詐行為或不誠實的行為。
-
被裁定刑事罪名成立, 或屬未判決的刑事
控罪的被告。
-
被專業團體或行業公會公開譴責或責難,
或被該等機構撤除會籍或拒絕入會、或被
監管當局拒絕發給或撤銷牌照、註冊或類
似的批准。
-
被具有司法管核權的法院撤銷擔任董事的
資格。
-
因疏忽、不稱職或管理不善而被專業團體
或監管當局公開譴責或責難。
-
因疏忽、不稱職或管理不善而被撤職或要
求辭職。
-
屬於某公司的大股東, 或涉及某公司的管
理階層, 而該公司已清盤(並非有償債力
的成員自動清盤)或已破產, 或曾有接管
人或財產管理人或此類人員因該公司而被
委任(關乎在過往事件的牽涉程度)。
-
屬於某公司的大股東, 或涉及某公司的管
理階層, 而該公司曾被判欺詐罪名成立
(關乎在過往事件的牽涉程度)。
-
屬於某信託業務的大股東, 或涉及某信託
業務的管理階層, 而該公司曾違反信託或
並未履行受託人應有的受信責任(關乎在過
往事件的牽涉程度)。
-
屬於某公司的大股東, 或涉及某公司的管
理階層, 而該公司被證實曾犯上文(a)及
(b)所述的行為。
-
本人並非未清還債務的破產人, 目前正進行破
產訴訟, 或近期(過去七年)獲解除負債的破
產人。
-
本人從未未能清還任何經法院裁定的債務。
-
本人明白:
-
負責監管本人業務的監管機制的一般架構
(假如本人申請獲准)。
-
對本人須履行的職能所適用的有關法例條
文及規則(假如本人獲准註冊)。
-
該等條文及規則所施加的任何義務。
-
對計劃成員所須承擔的受信義務及一般義
務。
本人聲明根據本人所知, 以上資料均屬正確及為事實
的全部。 此外, 本人聲明以上個人資料是由上述的
申請人提供。
簽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B
表(1)(a) 註冊信託公司
資本/資產淨值數目
(港元)
|
資本
公司數目
|
資產淨值
公司數目
|
---|
少於300萬
| 0
| 5
|
300萬
| 17
| 2
|
300萬至1,000萬
| 4
| 12
|
1,000萬以上
| 2
| 4
|
總計
| 23
| 23
|
平均資本: $420萬
平均資產淨值: $640萬
表1(b) 離岸信託公司
資本/資產淨值數目
(港元)
|
資本
公司數目
|
資產淨值
公司數目
|
---|
少於500萬
| 2
| 2
|
500萬至1,000萬
| 2
| 0
|
1,000萬以上
| 1
| 3
|
總計
| 5
| 5
|
平均資本: $1,720萬
平均資產淨值: $9,280萬
表(2) 母公司
資本/資產淨值數目
(港元)
|
資本
公司數目
|
資產淨值
公司數目
|
---|
沒有提供
| 4
| 4
|
1.5億以下
| 3
| 2
|
1.5億至10億
| 10
| 2
|
10億至100億
| 4
| 10
|
100億至500億
| 7
| 3
|
500億以上
| -
| 7
|
總計
| 28
| 28
|
平均資本: $85億
平均資產淨值: $453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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