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匯報尚待解決的問題 -
受託人的批核



目的

本文件旨在概述立法局議員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 日及十二月九日的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會議上,曾提 出有關受託人的批核的意見,以及政府的回應及採取的
跟進行動,以供議員參閱。

曾提出的問題

議員的意見

2. 議員要求政府:

  1. 考慮就受託人的特定資格和經驗要求,以及受 託人的「勝任及合適」準則發出指引;

  2. 將來當強積金信託業務日益龐大時,檢討申請 信託公司的最少實收資本額規定是否足夠;

  3. 收集現有的合資格受託人、投資經理人及託管 人的有關資料及其相互關係,包括他們的實收 資本數字(如有的話);以及

  4. 收集有關職業退休計劃的受託人、託管人及投
    資經理人的獨立性的資料。

政府的回應及相應行動

I. 「勝任及合適」準則的指引

3. 政府將會就受託人的特定資格/經驗及受託人的「勝 任及合適」準則發出指引。附件A列出要求信託公司的每 名董事在申請書(草擬本)上均需填寫的有關「勝任及 合適」部分的樣本,議員可從該樣本得知在決定受託人 是否勝任及合適時須考慮的一些因素。

II. 受託人的資本充裕程度

4. 現時建議受託人的最少實收資本為3,000萬港元,是 參考外國經驗及諮詢信託行業後所訂出的。我們認為建 議中的資本水平在強積金制度的實施初期將會足夠,而 當強積金的資產日益龐大時,這個水平將會不斷加以檢
討。

III. 受託人的調查結果

5. 我們已應議員的要求,向本港的信託公司進行了一次 問卷調查,以收集有關其實收資本、資產淨值及與相關
的投資管理公司的公司關係等背景資料。

6. 根據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提供的資料,有35間本地註 冊信託公司或離岸信託公司積極參與本港的退休計劃業 務。我們邀請他們全部參與這個問卷調查。在35間公司 當中,其中3間並沒有回覆,有2間回覆已經不活躍於退 休計劃業務,以及有2間未能提供資料。因此,以下的調
查結果是根據其餘28間公司的回覆所得出的。

  1. 在這28間公司當中,有23間是根據香港的受託 人條例註冊的信託公司(註冊信託公司),另外 5間則是離岸信託公司。大部分的註冊信託公司 (23間當中有17間)具有在受託人條例下註冊 的最少實收資本300萬港元。不過,在這些公司 當中,現時沒有一間符合我們建議強積金計劃核 准受託人須具有3,000萬港元的資本及資產淨值 要求。附件B的表1撮要列出在資本及資產淨值方
    面的調查結果。

  2. 問卷調查亦發現絕大部分的信託公司(28間當中 有25間)是一些大金融機構(例如銀行及保險公 司)的附屬公司。附件B的表2列出這些信託公司 的母公司在資本及資產淨值方面的資料。

  3. 在28間信託公司當中,有22間在其公司集團屬下
    設有投資管理公司。

IV. 有關職業退休計劃的資料

7. 現時約有96%的職業退休計劃均參與證券及期貨事務 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認可的集資退休金計劃。根據證 監會提供的資料,現時本港有51個認可的集資退休金計 劃。其中,除了有22個是保險安排外,其餘29個是受信 託所管限。在這些受信託所管限的計劃當中,有半數受 託人與推廣人或投資經理人均同屬於一個公司集團。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財經事務科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A

表格A.1

公司受託人的董事須呈交予強積金管理局審核的個人資

公司受託人名稱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I部

董事包括任何擔任董事一職的人士(不論該職位是否稱作
董事)。

第II部

(每名現存或擬設的董事必須將下列資料呈交予強積金
管理局審核, 以獲批准擔任強積金公司受託人的董事。)

  1. 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職業、委任日期(生效
    日期或擬議日期)、學歷及專業資格。

第III 部

(每名現存或擬設的董事必須在第III部作出聲明、簽
署及註明日期, 或表示其未能符合下列哪些準則。)

  1. 本人年滿21歲。

  2. 本人從未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認定為信譽不佳、
    品格不良、財政不穩健或不可靠、或不誠實。

  3. 本人從未:

    1. 被法院或其他具有司法管核權的當局判決 曾有欺詐行為或不誠實的行為。

    2. 被裁定刑事罪名成立, 或屬未判決的刑事
      控罪的被告。

    3. 被專業團體或行業公會公開譴責或責難,
      或被該等機構撤除會籍或拒絕入會、或被
      監管當局拒絕發給或撤銷牌照、註冊或類
      似的批准。

    4. 被具有司法管核權的法院撤銷擔任董事的
      資格。

    5. 因疏忽、不稱職或管理不善而被專業團體
      或監管當局公開譴責或責難。

    6. 因疏忽、不稱職或管理不善而被撤職或要
      求辭職。

    7. 屬於某公司的大股東, 或涉及某公司的管
      理階層, 而該公司已清盤(並非有償債力
      的成員自動清盤)或已破產, 或曾有接管
      人或財產管理人或此類人員因該公司而被
      委任(關乎在過往事件的牽涉程度)。

    8. 屬於某公司的大股東, 或涉及某公司的管
      理階層, 而該公司曾被判欺詐罪名成立
      (關乎在過往事件的牽涉程度)。

    9. 屬於某信託業務的大股東, 或涉及某信託
      業務的管理階層, 而該公司曾違反信託或
      並未履行受託人應有的受信責任(關乎在過
      往事件的牽涉程度)。

    10. 屬於某公司的大股東, 或涉及某公司的管
      理階層, 而該公司被證實曾犯上文(a)及
      (b)所述的行為。

  4. 本人並非未清還債務的破產人, 目前正進行破
    產訴訟, 或近期(過去七年)獲解除負債的破
    產人。

  5. 本人從未未能清還任何經法院裁定的債務。

  6. 本人明白:

    1. 負責監管本人業務的監管機制的一般架構
      (假如本人申請獲准)。

    2. 對本人須履行的職能所適用的有關法例條
      文及規則(假如本人獲准註冊)。

    3. 該等條文及規則所施加的任何義務。

    4. 對計劃成員所須承擔的受信義務及一般義
      務。

本人聲明根據本人所知, 以上資料均屬正確及為事實
的全部。 此外, 本人聲明以上個人資料是由上述的
申請人提供。



簽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B

表(1)(a) 註冊信託公司

資本/資產淨值數目
(港元)
資本
公司數目
資產淨值
公司數目
少於300萬 0 5
300萬 17 2
300萬至1,000萬 4 12
1,000萬以上 2 4
總計 23 23

平均資本: $420萬
平均資產淨值: $640萬


表1(b) 離岸信託公司

資本/資產淨值數目
(港元)
資本
公司數目
資產淨值
公司數目
少於500萬 2 2
500萬至1,000萬 2 0
1,000萬以上 1 3
總計 5 5

平均資本: $1,720萬
平均資產淨值: $9,280萬


表(2) 母公司

資本/資產淨值數目
(港元)
資本
公司數目
資產淨值
公司數目
沒有提供 4 4
1.5億以下 3 2
1.5億至10億 10 2
10億至100億 4 10
100億至500億 7 3
500億以上 - 7
總計 28 28

平均資本: $85億
平均資產淨值: $453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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