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保本產品



目的

本文件旨在列出有關利用保本產品以獲取穩定的投資回
報,和保障供款免受行政費用及低劣投資表現所侵蝕的
建議。

建議

給所有計劃成員的投資選擇

2. 茲建議所有強積金計劃 (包括集成信託計劃及僱主營 辦計劃),應提供保本產品作為一種投資選擇。所有不同
入息水平的計劃成員均應有權選擇此產品。

嚴謹的投資規則

3. 為了能以最低的投資風險並達致獲利的投資回報,茲 建議用以組成該產品的投資基金須符合以下投資限制:

  1. 該基金只可投資於下述之存款及債務證券;

    1. 存於《銀行業條例》所指的認可機構的 存款,或存於獲標準普爾對其短期信貸
      評級評為 'A-1'(或同級)的銀行之存
      款;

    2. 由以下政府或公共機構發行的債券或債 務證券、或保證清還本金及利息的兩年
      期內的債務證券 -

      1. 在香港境內:香港政府、由《外
        匯基金條例》 設立的外匯基金,
        或100%的股份由香港政府實益擁
        有的公司;或

      2. 在香港境外:其他國家政府、中
        央銀行或同等機構或多邊機構,
        而其長期債券取得標準普爾給予
        的 'AAA' 信貸評級 (或同級)。

    3. 一年期以內並獲標準普爾評為'A-1'
      (或同級) 之債務證券;

  2. 該基金須維持其投資組合的平均屆滿期不超逾
    90天;

  3. 於單一名發行人發行的金融票據的價值,連同存 於同一名發行人的任何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的10%,而於同一集團機構的總票據值及存款額
    不得超過25%;

  4. 至於資產總值不超逾800萬港元的小規模基金,
    其存於任何單一銀行機構的存款額,可放寬至資
    產的25%;及

  5. 存款額不應超過該銀行機構資本額的5%。

  6. 儘管上述 (c) 及 (d) 款另有規定,多達30%的
    基金總資產,可投資於政府及其他公共機構所發
    行的單一項證券;及

  7. 基金不可為投資目的借款。

防止侵蝕投資回報的限制

4. 為了保障供款免受行政費用或差劣的投資回報侵蝕, 茲建議保本產品的行政費用不應超逾投資回報。此保障 應於當計劃受益人從基金收取款項;或當計劃成員轉撥 款項至其他投資選擇或其他強積金計劃時適用。

投資基金之單位化

5. 茲建議用以組成保本產品之投資基金,應為單位信託
基金,或是整體單位化並以單位信託模式運作的基金。

投資政策及目標聲明書

6. 茲建議保本產品,應有其專用的投資政策及目標聲明 書 (聲明書)。此聲明書應撮要其投資種類、投資種類之 比重及期望回報之政策。有關受託人須呈交聲明書與強 積金計劃管理局,及隨時可讓計劃成員索閱。

執行要求

7. 茲建議保本產品須由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批核,以確保 符合所有有關保本產品的法定要求,並該等要求須列入 計劃文件為合約條文。任何有關該產品的修改,均須獲 管理局之事前批准。有關受託人須於每個月最後之一個 工作天起計的七天內,呈交有關該產品之供款細節、整
體基金之管理細節及該產品之單位價格。

8. 此外,有關要求的遵行狀況,亦須納入計劃的週年核 數範圍之內。當行政費用或差劣之投資回報侵蝕計劃成 員之供款時,有關受託人將被視作違反法定要求及合約 條文。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就違規之性質及嚴重性對有
關受託人作出制裁。

論據

給所有計劃成員的投資選擇

9. 有些議員建議每個集成信託計劃,均應包含一個保本 產品作為補充計劃,提供給低收入人仕作為投資選擇, 使其供款免受高行政費用及差劣投資回報所侵蝕。由於 僱主營辦計劃 (可能由較大型僱主所營辦) 也可能有低 收入的計劃成員,此要求亦應伸延至所有強積金計劃。

10. 實則上,只限低收入人仕選用保本產品的做法是不 公平及會帶來行政困難。一名接近 "低收入上限" 的低 收入人仕,可因其收入輕微增加或暫時性地於數個月內 增加而喪失資格。再者,將保本產品提供給所有的計劃 成員,也符合我們容許計劃成員投資選擇的概念。

嚴謹的投資規則

11. 我們所建議的嚴謹投資規則,是為了減低投資風險
及出現負投資回報的可能性:

  1. 資本保值:存款及定息投資公具可提供正投資回
    報及資本保值之效。並可避免及減低由股票投資
    及資本貶值所導致回報之不穩定情況。

  2. 利率風險:將投資組合的平均屆滿期限定於90天
    內,以及限制公司、政府及公共機構之發行債券
    於1至2年期以下,均可大大減低利率風險的幅度。

  3. 違約風險:違約之風險可因對信貸評級之高度要
    求而減低。

  4. 風險分散:資產分散可減低因其中某一項投資項
    目的失誤而帶來的高風險衝擊。

  5. 槓桿效應:借款會增加投資風險,故須禁止。

12. 投資限制是基於貨幣市場現金管理基金的運作規則 而制定的。這比要求保證產品較為可取,為要提供保證 投資回報,保證人須提供足夠儲備,以應付合約期內投 資回報未能達到保證投資回報的所需。因我們已訂下嚴 謹的投資規則,務使基金投資於極高質素並提供正投資 回報的投資工具,故此提供保證投資回報是不乎合經濟 效益和沒有此需要的;再者,設立儲備的成本也會轉嫁
於計劃成員身上,而減低了投資回報。

13. 貨幣市場現金管理基金之投資管理費約為0.25%,
相對單位信託的1%通常收費較為低廉。由於低廉的管理
費,這些基金的投資回報通常都較銀行存款更具競爭性。

避免投資回報受侵蝕的限制

14. 要求費用不超逾投資回報,將可保障計劃成員之供 款免受侵蝕,然而,有一些計劃管理人要求,若計劃成 員於一年內提取基金的話,便不須提供以上保障,以便 計劃管理人能收回成本。但鑑於香港員工轉工率甚高, 其中不乏低收入人士,我們認為這一年的限期過於苛刻。

15. 另有些計劃管理人認為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的收費並 非屬他們可控制的範圍之內,故此應刪除於收費的計算 方程式之外。但是我們認為受託人繳付給強積金計劃管 理局的費用是為了監察強積金系統之用,此類收費是受 託人作為經營生意的牌照費用,正如其它營運費用的性 質一樣。故此由計劃成員去直接負擔此類費用並不公平, 此類費用應包括於保本計劃的方程式內。再者,管理局 收費相對投資回報及其它行政費用而言,是處於一個十
分低的水平。

投資基金的單位化

16. 單位化可提高投資運作的透明度,投資收益將可直
接以一個公平的基礎撥進計劃成員的戶口中。

投資政策及目標聲明書

17. 投資政策及目標聲明書,可方便計劃成員選擇投資
項目。聲明書亦能給予成員們一個有關預期回報水平的
概念。

執行要求

18. 與一般的計劃運作的週年匯報不同,保本產品的受 託人須每月作出匯報。此做法將令強積金計劃管理局, 可緊密監察受託人遵守要求的程度。當問題出現時,管 理局便可即時採取行動保障計劃成員利益。我們會按照 計劃運作的實際經驗,將來檢討這匯報週期的要求。

防通脹做法有違強積金原則

19. 有些議員提議保本產品應保證一個至少平通脹的投
資回報。然而,我們認為這些建議原則上不妥當,而實
際上亦不可行。

原則

20. 強積金系統是建基於個人資本累積的理念上。它令 到計劃成員可為老年生活儲蓄,而同時按照其個人情況 及承受風險的態度作出個別的投資選擇。一個計劃成員 可積累的強積金總權益,是很大程度上在乎投資回報, 而他所獲得的投資回報水平是與其所承受的風險相稱的。 政府必須制訂措施以方便計劃成員獲取足夠資料,以作 出適當的選擇,並保障他們免受過高而不合適的風險。

21. 在這個成員自由選擇的環境下,由其他人仕承受提 供保障高回報* 的成本,這鼓勵計劃成員去選擇低風險 的投資選擇 (即保本產品) 的做法,原則上是不合邏輯 及不公平的。這些措施只會令計劃成員作出非理性的投 資選擇,而最終令社會承擔這個成本轉嫁的包袱。

防通脹並不可行

22. 基於下述23至28段所分析的實際理由,要求保本產 品提供平通脹的投資回報亦並不可行。於強積金環境內, 計劃成員可於計劃內的不同投資選擇調動其累算權益, 或從一個計劃轉移其累算權益至另一計劃內。在沒有長
期逗留於某一個基金的情況下,要保證投資回報平通脹
將十分困難。

金融公具只能對沖長期通脹風險

23. 統計數字顯示債券及股票的組合,都能長遠地達致 一個高於通脹的回報。由於債券的定價是反影了市場對 未來通脹的估計及實質利率要求而定下的回報率,故此 一個債券組合的回報可超越長期通脹。可是,債券價格 及回報由於通脹率及利率變化而時有浮動,故此一個債 券組合的回報率可於債券價格低迷時而變為負數。

24. 相對債券而言,股票是基於須符合一個可彌補較大 價格波幅風險的較高期望回報而作出定價。由於較高的 潛在回報率,股票投資通常被認為長遠地較債券投資更 能抗衡通脹,但其所承受的投資風險亦相對地較高。由 於債券及股票基金的回報可低於通脹甚或轉為虧蝕,它 們並非一個抗衡短期通脹的有效對沖工具。

通脹風險難以藉分散投資減低

25. 某些因素如利率及通脹可影響債券及股票價格向同 一方向的變動。例如,利率的上升可同時壓制債券及股 票的價格。利率的上升可能是由於對通脹上升的關注。 因此,就算是一個分散投資的債券及股票組合,亦不能 與短期通脹對沖。同樣地,一個環球分散投資的組合亦 不能跑贏短期通脹。因此,通脹風險是不能藉分散投資
而減低的。

無風險金融公具的回報難以抗衡通脹

26. 為了避免投資回報的短期波動,可投資於由政府發 行 (沒有違約風險) 的極短期性 (減低利率風險) 的 債務公具(提供固定投資收入)。然而,政府短期票據的 利率通常都低於通脹,此情況對擁有強健財政狀況的政
府尤為普遍。

與通脹指數掛的政府債券

27. 通脹掛債券是一種與通脹風險對沖,以作為繳付 跟通脹調整的長俸款項予退休人士的普遍投資工具,而 其利息及本金均隨通脹調整。假如持有此債券至到屆滿 期,它將可提供一個實質回報率 (即減除通脹)。於持 有期間內,債券的市場價值則仍隨實質利率水平浮動。 實質利率的上升將壓制通脹掛債券的價值。因此,一
個通脹掛債券組合的回報並不能每年跑贏通脹。

28. 在一個強積金計劃的範疇內,一個基金所收取的供 款是用來購買按照投資項目市價計算的基金單位。同樣 地,基金的提取亦會基於單位數目及單位市價計算。當 某計劃成員從計劃內提取款項時,可能碰著實質利率上 升而通脹掛債券的價格低迷的情況,所獲的回報則可
能高於或低於通脹。

計劃成員間的互相補貼

29. 依靠計劃成員間的互相補貼以支付某些已選擇保本 產品的成員所須負擔的保通脹費用是不設實際亦不公平
的。其理由如下:

  1. 將某投資產品所賺取的利潤,重新分配給別個賺 取較少利潤的產品是不可行的;及

  2. 減低該些願意承擔較高風險的成員的回報收益, 以提供一個不少於通脹的回報給一些不願承擔風
    險的成員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政府的補貼

30. 要求政府去補足保本產品的回報與通脹率的差距是
不合理的,因為:

  1. 成員選擇:如此做法會影響個人資產累積的原則。 我們認為計劃成員會單純地依賴政府保證,而不
    選擇適當的投資項目,以求取他們的強積金資產
    的實質增長。

  2. 資源的運用:政府資源將流至不同入息水平的計 劃成員,而不能被用以幫助真正有需要人仕。假 若要定出低收入範圍的標準,以限制政府補貼的 範圍,是根本極其因難,甚至不可能的,由於任 何的定義都無可避免地被視為武斷的及有欠公允
    的;及

  3. 制度的本質:雖然保本產品是其中一種保障低收 入人仕的措施,但它並不能解決所有關於此類人 仕的財政問題。強積金制度的目的是提供退休保 障,而非社會福利援助。我們故此仍須依賴綜援 計劃來提供財政支援給低收入人仕。這樣做法才 會對問題的解決更具針對性及合乎成本效益,而
    不會令強積金制度變得過於複雜。

強制性公積金辨事處
財經事務科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


* 香港於過往14年的平均通脹率最高達8.7%,而有5年是達兩位數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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