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匯報尚待解決的問題 -
與職業退休計劃的銜接
本文旨在概述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及一月二十日的
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會議上,議員曾就有關職業退休
計劃與強積金制度的銜接安排事宜所提出的意見,以及
僱主團體代表的回應,以供議員參閱。
2. 由於職業退休計劃條例是針對自願成立的退休計劃而
制訂的,它的要求與為推行強積金制度而制訂的強制性
金公積金計劃條例的要求是有所不同。
3. 因為職業退休計劃是自願成立的,固此是由僱主自行
決定他們是想:
-
繼續營辦職業退休計劃,但須對計劃作出適當
的修改以便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或
-
成立或加入新的強積金計劃,並利用職業退休
計劃提供額外的褔利(這樣是不需要申請豁免
於強積金制度);或
-
成立或加入新的強積金計劃並結束職業退休計
劃。
4. 假若銜接安排會帶給僱主極大的費用及負擔,則有機
會使一些僱主選擇結束其職業退休計劃,而這些計劃通
常給予較強積金寬厚的利益,固此這樣是不利於這些計
劃的現有成員的。
5. 因此,考慮到僱主們在成立退休計劃時的主動性及為
符合職業退休計劃及強積金計劃的規定而引起的費用,
我們的主要目標是為職業退休計劃訂立一套銜接安排:
-
對現有計劃安排盡量作出最少的干預;
-
對僱主的費用影響盡量減至最低;
-
為所有僱員提供公平均等的待遇;及
-
足夠保障僱員的權利及利益。
6. 我們建議豁免安排只給予符合以下規定的註冊職業退
休計劃:
-
在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或之前成立,此
日是所有職業退休計劃提交註冊申請的截
止日期;及
-
在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在一九九五年
十月十五日成立的新計劃必須在三個月內
提交註冊申請的截止日期)或之前根據職
業退休計劃條例提交豁免或註冊申請。
7. 在該日之後成立的新計劃將不獲豁免。
8. 我們建議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註冊職業退休計劃必
須符合"受託人及投資的基本標準"一文(CB(1)667/96-96
(04)),就有關受託人與投資顧問的資格及投資標準所列
出的規定。政府是根據職業退休計劃的現有良好運作方
法來釐定此等最低規定。
9. 現時的受託人及投資安排將可繼續延用。但任何新獲
委聘的受託人及投資顧問必須符合這些規定。
10. 我們建議所有註冊職業退休計劃如能符合銜接安排
所規定的要求,該計劃的現有成員將可獲得豁免。換言
之,他們目前甚至日後在這計劃中所累積的累算權益將
獲豁免不受所有強積金規定所管限,直至到離開計劃為
止。
11. 我們建議所有合資格的新僱員可獲准加入獲豁免於
強積金制度的註冊職業退休計劃。他們在計劃中的累算
權益將不受完全及即時歸屬的條文所管限,但他們須受
保存及可調動性條文所管限,惟此等規定只適用於計算
至相等於強積金法定的基本供款額所累積的累算權益款
項("基本強積金權益")。
12. "基本強積金權益"之計算方法如下:
1.2 x 最後12 個月的平均每月有關入息總額
(20,000港元為最高限額)x 服務年期
13. 當計劃的新成員有權在獲豁免於強積金計劃條例的
註冊職業退休計劃下領取所得權益時,其"基本強積金
權益"必須轉入一個由僱主營辦或參與的強積金註冊計
劃或自行選擇的集成信託計劃。
14. 我們建議現有成員及合資格的新僱員均有一次選擇
權去選擇參與職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計劃。
15. 僱員的一次選擇權只適用於:
-
強積金制度實施時;
-
轉職時;及
-
縮減成員的將來權益時。
16. 若任何成員或合資格的新僱員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
有關僱主需要安排成立一項僱主營辦計劃或參與一項集
成信託計劃以符合條例所訂的要求。
17. 我們建議倘若有關僱主,決定減低任何成員在獲豁
免於強積金制度的註冊職業退休計劃之將來權益水平,
則有關僱員須獲另一次機會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
18. 有見於職業退休計劃及強積金計劃的差異,小組委
員會議員要求政府額外考慮七項有關職業退休計劃的銜
接安排的建議。
19. 現時職業退休計劃銜接安排的建議並沒有就歸屬方
面作出任何規限。職業退休計劃的歸屬條文可因此而保
留。
20. 但是,議員建議向所有希望獲得豁免的職業退休計
劃,在基本強積金權益方面作出完全及即時歸屬的規定,
使僱主不能根據僱員的服務年期長短,對僱主供款部份
實行部份歸屬。
21. 退休計劃普遍容許僱主在合理解僱情況下可扣起僱
員退休權益中的僱主供款部份。
22. 在現時建議的職業退休計劃銜接安排中,獲豁免的
註冊職業退休計劃的新成員須受保存性規定管限。因此,
在合理解僱情況下,只可以沒收僱員權益中超逾基本強
積金權益的部份。
23. 不過,獲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的現有成員是獲豁免
於強積金的所有規定,包括保存性規定。因此,如果他
們被合理解僱,其僱主仍可有權扣起他們的退休權益中
的所有僱主供款部份。
24. 議員建議新舊成員的待遇須看齊,即僱主在合理解
僱情況下,不可扣起任何新舊成員的基本強積金權益。
25. 現時的銜接安排建議中,並不干預僱主削減僱員未
來權益的權利。議員認為倘若僱主及僱員之間因削減權
益而引起紛爭,在銜接安排下應提供一些機制,給予僱
員一個可與其僱主商討的途徑。
26. 在現時的銜接安排建議中,如果未來權益有所削減
時,僱主須給予僱員一次選擇權,選擇留在職業退休計
劃或受強積金保障。議員建議除了在削減未來權益水平
情況外,任何其他改變未來權益的情況下,均須給予僱
員一次選擇權。
27. 由於政府希望對現有的計劃安排盡量作出最少的干
預,現時的銜接安排建議中,容許現存的信託及投資管
理安排繼續運作,但新委聘的受託人及投資管理人則須
受新標準管限。
28. 議員關注所有計劃符合新定標準所需的時間,並提
議政府設定一個過渡期,規定所有獲強積金制度豁免的
職業退休計劃,必須在過渡期後符合受託人及投資管理
的新標準。
29. 由於職業退休計劃跟強積金計劃有很多相異之處,
尤其在補償基金保障方面,議員關注其中一些獲豁免的
職業退休計劃,未能對成員提供充份的保障,並要求政
府考慮獲豁免的計劃須受補償基金的保障。
30. 在現時的銜接安排建議下,僱員有一次選擇權,在
職業退休計劃及強積金制度保障之間作出選擇,議員關
注僱主可能為避免符合強積金要求而需要作出的額外負
擔,而蓄意強逼或提供錯誤資料,企圖左右僱員的選擇。
31. 政府跟專家小組成員及僱主團體的代表舉行了數個
會議,商討議員們的建議。在會上,小組成員及僱主代
表就該些建議提出不少意見,現將這些意見撮要在以下
的段落列出。
32. 僱主代表認為議員提出的修改建議是不能接受或不
需要的,尤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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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增加僱主提供款項的成本,因為部份歸屬
將不準適用於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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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可能要削減長年資僱員的未來權益以彌補
因短年資僱員而增加的提供款項成本,這做法
對僱員有不公平待遇。此外,這建議會跟僱主
成立職業退休計劃,利用歸屬表給予長年資僱
員較高利益以挽留長年資僱員的意願相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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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可能為避免負擔職業退休計劃所需較高提
供款額成本而乾脆結束這些計劃,將所有員工
加入強積金計劃。這樣並不符會僱員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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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職業退休計劃是僱主自願成立的,僱主們
從沒有意圖利用這條款來避免支付任何利益給
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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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款存在的目的是為了阻止僱員行為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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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可透過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現有的諮詢
委員會規定作出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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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在未來權益有所削減時有一選擇權己足
夠保障僱員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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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未來利益水平有所增加時,如果僱員已經
在現有利益水平下選擇留在職業退休計劃,
沒理由他們會在利益水平增加時希望選擇退
出這計劃。所以,在這情形下給予選擇權是
並不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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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不必要的行政成本及負擔加於僱主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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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建議會對現有計劃造成很大的滋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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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些現有計劃未必能夠符合新標準。要
所有這些計劃在短時間內更換信託人是比較
困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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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會增加僱主的經營成本,原因是大部份
的職業退休計劃是由僱主承擔徵收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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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利益計劃的成員並不需要補償基金的保
障,因為僱主有責任為這些計劃提供足夠的
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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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建議是基於錯誤假設認為僱主會影響僱員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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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僱主為僱員提供任何意見,以避免將來
可能因此而出現的法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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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為避免將來可能出現的法律訴訟,會乾脆
將職業退休計劃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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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小組委員及僱主代表均一致認為議員的建議,原則
上是違背了職業退休計劃與強積金制度銜接的基本精神,
因為他們並不是將職業退休劃與強積金制度銜接起來,
而是將強積金制度的要求強加於職業退休計劃上。
34. 議員的建議似是建基於職業退休計劃是較強積金計
劃次等的及僱主會就僱員選擇權作出不當行為等誤解上。
35. 在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訂立之前,很多退休計劃是非
正式安排的。職業退休計劃的引進,已令僱主為適當地
成立退休計劃而花費大筆的專業費用。職業退休計劃條
例要求所有計劃必須正式成立,計劃資產要與僱主的分
開,要求僱主履行他們為計劃提供款項的責任。透過註
冊過程,已經將一些不當的計劃清除。
36. 此外,自職業退休計劃實施以來(一九九五年十月十
五日),並沒有任何不愉快的經驗。
37. 他們認為議員的一些關注已經可以由現時銜接安排
下建議給予僱員選擇權得到解決。另外的一些關注亦可
以通過一些教育性的活動,使僱員清楚他們有權作出選
擇而得到解決。
38. 他們亦認為類似議員的建議已經在過往與強積金辦
事處商討的會議上充份討論過,並在現時的銜接安排建
議提交立法局前,在建議中納入不少妥協。職業退休計
劃將會在全部安排中迅速地變成微不足道的少數,而這
樣將現時的銜接安排建議作廢,而從新開始再討論職業
退休計劃銜接問題,只會是浪費時間。
強積制公積金辦事處
財經事務科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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