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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 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補償基金 -
保障範圍、 運作、 管理及徵費
本文件旨在闡述有關強積金制度下的補償基金的保障範
圍、 運作、 管理及徵費安排之建議(第2至5段)。
2. 我們建議僱主及計劃成員作出強制及非強制供款而獲
得的所有累算權益, 必須受到保障, 並且不受任何限制。
3. 下文概述動用補償基金的建議機制 :
-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在接獲有關強積金計劃的投
訴或報告後, 便會進行初步調查, 以確定該宗投
訴或報告有否根據;
-
倘若初步調查認為表面證據足以證明可能有任
何人在管理計劃時作出失當行為或違法行為而
令強積金累算權益有所損失,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
便會進行全面調查;
-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成立一支調查隊, 以評估
有關損失及扣除該損失後的計劃資產淨值, 並調
查導致損失的原因;
-
在調查期間, 受託人必須按照上文(c)項所指的
調查隊作出的資產估值結果去處理調動及提取
累算權益的申請;
-
倘若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不能尋找有關的計劃管
理人用其本身的資源或其專業彌償保險去補償
所有有關損失,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將會根據既定
程序向高等法院申請要求裁決, 以便動用補償基
金支付索償; 以及
-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及受託人必須在指定期間內,
將索償金額存入有關計劃成員的帳戶。
有關機制的詳情載於附件。
4. 我們建議在補償基金設立初期,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應
擔任補償基金的管理人。 管理局可能會在較後階段檢
討其角色, 以評定是否應由管理局繼續管理補償基金, 或
由管理局委任基金的執行人管理較為適合。
5. 我們建議 :
-
在強積金制度實施後便開始徵費;
-
當補償基金額達到規定上限(即9億元)時, 徵費
便會暫時中止; 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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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徵費率應為計劃成員累算權益總額的0.03%。
6. 強積金條例訂明,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設立一補償基
金, 就計劃成員因計劃受託人或其他人在強積金計劃的
執行、 管理及維持方面的失當行為或違法行為而令強
積金累算權益招致的任何損失(並經法庭應強積金計劃
管理局申請而裁定), 向計劃成員作出補償。 我們必須
在附屬法例中列明是否所有累算權益, 還是只有部分權
益受到保障, 以及應否對保障範圍加設限制。
7. 我們建議強制及非強制供款俱受補償基金保障, 理由
如下 :
-
兩類供款將會混合為一進行投資, 並由同一
批退休計劃管理人負責管理; 以及
-
把非強制供款納入補償基金的保障範圍內,
符合強積金條例為強積金資產提供保障及
確保資產安全的立法精神。 倘若任何僱主
及其僱員不希望非強制供款受補償基金保
障, 他們可考慮按照職業退休計劃條例作出
這類額外供款。
8. 我們建議不對索償施加任何限制, 是基於下列原因 :
-
對所有成員一視同仁 : 此舉並不會損害擁有大
量累算權益的成員的利益。 此等成員大有可
能是服務年資長而又接近退休年齡的僱員, 他
們最需要獲得補償基金的保障。
-
易於執行 : 政府將會簡化支付索償及收集徵費
兩方面的行政工作。 在處理支付索償時, 提供
全面保障的意思是指計劃內的所有成員均會獲
得同樣看待, 而他們的累算權益均會按相同的
方法計算。 我們毋須為受限制的成員訂下任何
特定的計算方法。 至於徵費方面, 只須依據累
算權益來釐定一個劃一的徵費率, 而此徵費率將
適用於強積金制度下的所有成員。 此舉對所有
成員一律公平, 而且執行起來亦十分簡單。
-
容易明白 : 此舉令各有關人士(包括僱員及僱主)
易於明白有關機制。
-
對市場影響最小 : 倘若政府對補償基金的索償申
請施加限制, 則計劃成員便大有可能參加由著名
的計劃管理人所營辦的計劃, 因為成員會認為此
等計劃的管理較佳, 而且會較為安全。 這樣會間
接給予此等計劃管理人一個競爭優勢。
9. 強積金條例訂明,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只可在有合理理
由相信累算權益方面的損失是因失當行為或違法行為而
引致的情況下, 方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 強積金計劃
管理局亦獲條例賦予權力去進行調查、 委任合適人士作
為調查人員, 以及要求計劃受託人安排外聘核數師就強
積金計劃管理局所指明的情況, 擬備報告。
10. 不過, 為利便補償基金的運作, 我們有需要在附屬法
例中訂立一個有關動用補償基金的詳細機制, 並以行政
指引作為輔助。 這個機制特別關乎以下數方面 :
-
調查 : 為確保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就有關補償基
金的投訴或報告作出迅速回應, 我們必須制訂
明確的條文, 界定初步調查和全面調查之目的,
並擬訂成立一支全面調查隊的步驟和調查人
員執行職責的程序。
-
分攤損失 : 我們建議調查隊的首要任務是在指
定期限內評估扣除有關損失後的計劃資產淨值。
受託人必須依據此項估值結果去處理調動及提
取累算權益的申請。 這項建議之目的, 是希望
在計劃仍在接受全面調查或法庭審理期間, 盡
快把損失數目分攤予全部有關的計劃成員。
否則, 在這段期間離開的成員, 有可能提取或轉
移超出他們應得的累算權益, 以致損害其他計劃
成員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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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付損失 : 根據我們建議的制度, 計劃受託人必
須提供足夠的專業彌償保險。 政府亦會向各類
計劃管理人(包括受託人、 託管人及投資經理)訂
立最低的資本規定, 以便此等款額可用作補償因
他們的不當行為而招致的損失。 以上措施將足
以補償大部分因失當行為或違法行為所招致的損
失。 我們預期計劃管理人很可能會自行償付大
部分的損失, 以保存其業內聲譽。 因此, 強積金
計劃管理局只會在其認為計劃管理人不會自行償
付或以保險金償付有關損失時, 才向法庭申請動
用補償基金以償付損失。
-
向法庭提出申請 : 為方便處理索償申請, 我們會在
附屬法例中訂明清晰的訴訟程序, 包括強積金計劃
管理局所須遵照的申請手續、 索償調查報告所需
的規定, 以及聆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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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索償 : 為確保索償金額得以從速支付, 政府會
為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及受託人訂立明確的規定。
11. 主體條例准許強積金計劃管理局訂立有關委任合適
人士擔任補償基金執行人的規則。 故我們會將此等條
文載入附屬法例, 以便在有需要時引用。 我們建議強積
金計劃管理局應在補償基金設立初期, 負責補償基金的
管理工作, 因為有許多職責均不能轉交局外的機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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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投訴/報告 : 我們預計有部分引致計劃資產
有所損失的失當或違法行為, 會被計劃管理人
(如核數師)在工作期間發現, 然後向強積金計
劃管理局作出報告。 此等報告並不適宜向管理
局以外的機構作出。 此外, 在處理投訴或報告
時, 有關方面需要作出許多重要決定, 例如是
否需要進行全面調查或向法庭提出申請。 此等
職責不應轉交他人執行。
-
收集徵費 : 不宜把是否需要補充補償基金款額,
以及何時開始收集徵費的決定權轉交他人。
-
教育 : 較適宜把關於補償基金的宣傳教育作為
整項強積金宣傳教育計劃的主要部分, 以便可
以較為連貫及較有系統地宣揚訊息。
12. 可以轉交他人執行管理補償基金的工作範疇有限,
而此等工作主要是 :
-
收集徵費;
-
支付索償;
-
備存帳冊和紀錄; 以及
-
編製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由於強積金計劃及索償申請的數目預計不多, 而徵費亦
只是每年收集一次, 因此在上述範疇的工作量不會很多。
13. 可是, 由於主體法例已設想可委任執行人管理補償基
金, 我們仍會把有關條文納入附例之中。 此舉容許強積
金計劃管理局在未來檢討其管理補償基金的角色, 並在
有需要時委任執行人管理適當的行政工作。
14. 政府已承諾, 倘若獲得立法局批准, 政府將會注資港
幣3億元, 作為補償基金的創辦基金。 此外, 我們建議在
強積金制度實施後開始為補償基金徵費, 以便建立一筆
較龐大的儲備, 用以提供更大的保障。
15. 我們考慮了下列因素後, 建議將補償基金的上限定為
9億元 :
-
政府自行作出的估計 : 由於澳洲及加拿大等國
家均沒有此類索償經驗, 故我們並無外國的統
計數字去協助我們估計補償基金所需的金額。
此外, 未知的變數還包括成員可能提出索償的
個案數目、 頻密程度和索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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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謹管制 : 在強積金制度下, 我們設有非常嚴格
的管制制度, 包括對計劃管理人制訂嚴格的批核
準則、投資指引、把託管職責脫離於受託人, 並
規定呈交年度報表及帳目。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
有權撤銷、免任及暫時免任受託人, 此舉將可產
生有效的阻嚇作用。 故此因計劃管理人的失當
或違法行為而招致損失的機會不大。 倘若從計
劃成員的款項中預留一筆過於龐大的金額, 用以
支付數目不多的索償申請, 並不是合理的做法。
-
保障保險 : 政府規定受託人必須提供強迫性的保
險保障(包括就違反信託而投保的專業彌償保險),
並對受託人定下最低的資本充裕要求, 以便就強
積金制度內的計劃管理人作出不當行為提供保障。
換言之, 計劃管理人極可能利用上述保險金額支
付可以負擔的索償金額,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能
毋須動用補償基金來作出補償。 這樣可進一步
減少將來的索償個案數目, 以及毋須預留一筆數
目龐大的儲備金作補償基金之用。
-
管理方面的考慮 : 9億元的儲備金額不會過於龐
大而導致管理及投資方面出現問題。
16. 我們建議用成員累算權益款額的0.03%, 定為每年的
徵費率。 這個徵費率對每名計劃成員的影響微不足道。
倘若採用這個徵費率, 則只需11年時間便可把儲備金累
積至建議上限的9億元(假設在這段期間並無索償)。 在
強積金制度實施的頭11年內, 僱員所須繳付的徵費累積
額(以最高供款的入息水平20,000元計算), 最多亦不超過
港幣550元。
財經事務科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有關補償基金運作的詳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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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接獲有關強積金計劃的
報告或投訴。
(b) 初步調查
-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進行初步調查, 以確定
該宗報告或投訴所指因失當或違法行為而引
致計劃資產蒙受損失的說法有否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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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初步調查的結論認為表面證據顯示沒有
任何損失是因管理計劃的人士之失當或違法
行為而招致的, 或該損失並非因管理計劃的人
士之失當或違法行為而招致的, 強積金計劃管
理局便會把調查結果通知投訴人, 並作出解釋。
-
倘若日後找到其他事實根據, 管理局可能會覆
核有關個案。
-
倘若初步調查認為表面證據足以證明有關損
失有可能是因管理計劃的人士之失當或違法
行為而引致的, 則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便會進行
全面調查。
-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成立一支調查隊, 其成
員由局內或局外之合適的專業人士擔任。 調
查隊的主要職責是評估扣除有關損失後的計
劃資產總值, 就損失數額和損失成因進行詳細
調查, 並將調查結果寫成報告, 呈交強積金計
劃管理局。
-
在進行全面調查期間或之後, 強積金計劃管
理局可視乎失當行為或違法行為的性質及嚴
重程度而採取下列行動:
→
|
倘若有關的計劃管理人明顯違反強積
金條例所施加的標準及指引, 則強積金
計劃管理局會要求有關的管理人盡快
作出補救, 以免招致更多損失。
| →
|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判斷是否需要採取
進一步行動(即暫時免任、免任有關受託
人或主動將有關計劃清盤), 以便對有關
情況作出補救。
|
-
在進行調查及法庭審理期間, 計劃受託人接獲
調動及提取累算權益的申請時, 必須依據調查
隊就扣除有關損失後的計劃資產總值所作的評
估結果(上文第(ii)項)處理。
(d) 與計劃管理人的聯繫
-
在進行初步及全面調查期間, 強積金計劃管理
局可能需要與有關的計劃管理人作出密切聯繫。
-
在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清楚得知估計的損失, 並
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項損失是因失當或違法行為
而引致後, 管理局便會與須對損失負責的計劃
管理人商討是否運用其本身資源或其專業彌償
保險來償付有關損失。
-
倘若其他補償損失的方法均已用盡(例如: 計劃
管理人對調查所作的結論有異議、 有關的計劃
管理人或其承保人均無力支付補償金額), 則強
積金計劃管理局可向法庭申請作出裁決, 以便從
補償基金中撥款發放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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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庭裁定有失當或違法行為, 強積金計劃管
理局必須根據調查報告的結果, 對因此等行為
蒙受損失的計劃成員作出補償。
-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在收到法庭發出有關支付索
償的命令後, 須於變現足夠的基金資產後, 盡快
將索償金額支付予計劃受託人。
-
受託人必須在收到由補償基金發放的索償金額
之日起計的30日內, 將款額分配及存入各有關的
計劃成員之強積金帳戶。
-
倘若有關計劃已被清盤,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便須
在一份(或多份)英文報紙及一份(或多份)中文報
紙上刊登公告, 說明如何為公告內所列出的計劃
成員作出支付索償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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