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核准匯集投資工具



目的

此文件旨在描述強積金計劃所採用的核淮匯集投資工具的
有關安排:

  1. 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 (見下文第2段);

  2. 保險業產品(見下文第3至第9段);及

  3. 投資保證及有關的儲備要求(見下文第10至
    第12段)。

建議

單位信託與互惠基金

2.我們建議強積金計劃中採用的所有單位信託與互惠基金
須:

  1. 由證監會按《證券條例》規定,拫據《單位
    信託與互惠基金守則》予以批准;

  2. 由證監會按照強積金投資限制及指引審核(除
    貨幣市場/現金管理基金外);及

  3. 由一名符合強積金標準的投資經理所管理。

保險業產品

保險業務的新類別

3.玆建議強積金的保險業產品:

  1. 應限於香港的認可保險商所經營者;

  2. 為管制這些強積金保單,應在《保險公司條
    例》下設立新類別的保險業務; 並規定承保
    人為這些類別的業務另設法定基金,而這些
    基金亦須受強積金的投資限制和指引所規管

收費的透明度

4.茲建議強積金保單的所有收費:包括成立費用、開戶/贖
回費用、年費、退單費及扣款應具透明度;所收的投資管
理費用應作為帳戶累積結存或新供款的一個百分比,或一
個定額收費,或上述各項的組合。

沒有提供投資保證的保險單

5.玆建議沒有提供投資回報保證的保險單應予單位化,將
單位價格完全與實際投資表現加以連繫;以內部「單位信
託」形式運作,並受適用於單位信託的規則管制。

有投資保證的保險單

6.玆建議對於那些有提供投資回報保證,及將實際投資盈
利算入帳戶持有人的保單來說 -

  1. 保單應予單位化,並受適用於單位信託的規
    則管制;及

  2. 應准許保險公司收取列明的投資保證的費用

7.對於那些投資盈利不會自動算入帳戶持有人的保單來說
,應對該投資保證的特點完全披露,並包括描述如何厘定
分派投資回報,以及保險公司在厘定分派投資回報的酌情
權。

由證監會負責產品批核及監管投資管理

8.茲建議上述法定基金的投資管理,應由證監會監管及制
裁,即保險公司應向證監會註冊為投資顧問,或委聘一名
已向證監會註冊的投資顧問以管理該法定基金。

9.我們建議,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使用的所有退休保單均須
由證監會按《保障投資者條例》的規定,拫據《與投資有
關的人壽保險及集資退休金計劃守則》予以批准。

投資保證及儲備要求

投資保證的保證人

10.我們建議投資保證的保證人應限於:

  1. 按《銀行業條例》定義的認可機構;及

  2. 按《保險公司條例》規定,獲授權經營具投
    資保證的強積金業務的承保人。

儲備的充足程度

11.我們建議保證人應按國際標準水平,維持足夠的儲備,
以保障計劃成員的權益。儲備的充裕程度應由本港有關的
監管機構,按監管銀行及保險業的模式來厘定。

第三者保證人

12.我們建議,如非按《銀行業條例》定義的認可機構、或
按《保險公司條例》定義的認可承保人,則須由以上第10
段所述的認可機構或認可承保人無條件地擔保,才可提供
具投資保證的投資產品。

理由

單位信託與互惠基金

13.我們預期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可能在強積金計劃中廣
泛應用,以作為僱主營辦計劃與集成信託計劃的匯集投資
工具。為了方便受託人易於遵從強積金的投資限制及指引
,強積金諮詢委員會建議,強積金採用單位信託與互惠基
金,並須由一個有關機構按強積金的投資限制及指引批核

14.證監會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中,對貨幣市場
及現金管理基金的批核已有一套特定的要求。這些基金只
能投資於不逾90天期的短期存款及債務證券,也要遵守分
散投資規則。而該些基金的認購及投資資料,必須於每月
終結的7天內向證監會匯報。有見及此,我們認為無須再
按強積金的投資指示及限制,批核這些基金。

15.由於證監會於投資事務的監管有其專才,因此我們建議
證監會除按其規定審核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外也可按強積
金投資限制及指引作出批核。

16.受託人可委託一名符合強積金要求的投資經理,去管理
一個獨立的投資組合,也可運用匯集投資工具。上文第2(c)
段的建議,是確保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的投資經理的水平
,是與那些管理獨立投資組合的投資經理一致。

保險業產品

保險業務的新類別

17.上文第3段的建議會達致下述目的 :

  1. 將強積金保險業產品,規限於本港認可保險
    商所經營的,當局會對這些產品作有效管制
    ; 及

  2. 為新業務另設立法定基金,可保障這些基金
    免受保險商其他業務風險所牽連,並提高運
    作上的透明度。這項規定類似已應用於現有
    G類和H類退休金管理業務的規定。

收費的透明度

18.在退休金業務的領域中,保險公司正與專業投資經理、
商業銀行和專業信託公司在市場爭取一席位。在此事中,
最重要是提供公平競爭,並鼓勵良性競爭,使得強積金體
系內有更優質的服務和更高的成本效率。

19.為達致這目標,強積金計劃的運作應該高度透明,這包
括披露所有的收費,不論其為計劃的行政抑或是投資管理
。這樣可讓計劃參加者按成本及服務水平去作出最佳選擇

沒有提供投資保證的保險單

20.強積金條例主要原則之一是,從投資而得的全部入息
或盈虧都應算入計劃成員的帳目。經由單位化來分配投
資入息和已變現/未變現的資本增益或損失,乃符合此項
規定。這是一項高度透明的過程,所有帳戶持有人都能
獲公平的對待。

有提供投資保證的保險單

21.那些將實際投資盈利算入帳戶持有人的產品,實質上是
與其他的投資管理產品無分別。上文第6段的建議是既將
這些產品與其他投資管理產品一視同仁,亦考慮到保險公
司對投資保證收取費用的需要。

22.上文第7段的建議,能提高業內運作的保險單收取費用
的透明度。詳細描述:投資保證、如何厘定投資回報及披
露保險公司的自決權,將可給帳戶持有人提供資料,使能
瞭解投資保證,實質投資回報與公佈回報的關係,及保險
公司在厘定公佈回報的酌情權。

由證監會負責產品批核及監管投資管理

23.上文第8段的建議,旨在確保那些強積金法定基金的投
資,是由合格的投資專才所管理以及由證監會所監管,以
保障計劃成員的利益。

24.保險公司一直都有銷售退休計劃保單,作為退休計劃的
投資工具及管理安排。現時,作為符合保險業監理處核准
經營職業退休計劃業務的條件之一,是保險公司須要向證
監會呈交,有關退休計劃保單的廣告、建議資料及保單文
件,按照《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及集資退休金計劃守則
》,依據《保障投資者條例》批核。此做法應當繼續保留
,而由保險公司銷售給強積金計劃的保單,亦應由證監會
按《保障投資者條例》批核。

投資保證及儲備要求

投資保證的保證人

25.以上第10段的建議,使投資保證固有的風險可有效地受
到監察,因為獲許可的機構均受香港的監管機關謹慎的監
察。

26.建議的安排亦符合現行的業務安排 :

  1. 承擔投資保證是屬於一般銀行接受存款的業
    務,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定期存款就是一種
    具投資保證的產品。

  2. 投資保證,亦是香港保險公司推出的退休保
    單中的常見條款。

  3. 由投資管理公司保薦的匯集退休金甚少提供
    投資保證。如該等退休金具投資保證,證監
    會則規定該保證須由一家認可財務機構作擔
    保。

儲備的充足程度

27.在過去, 由澳洲、加拿大、南非、英國及美國保險公
司提供的投資保證,曾使保險業面對極大的困難,甚至
導致一些大型的保險公司破產。汲取過去的經驗教訓,
這些國家的監管機關,引進了嚴格的儲備規定,致力達
到極高的償付能力,一般厘定於99%的水平。

28.同樣地,面對過多高風險投資或低質素貸款的銀行,在
市場情況變壞時,便會在兌現其對存款人的承諾方面出現
困難。因此銀行業監管機關,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藉密
切監察銀行資產與負債的比例,要求銀行維持高度穩健性

29.以上第11段的建議,尋求將關於投資保證的儲備定於國
際水平, 以保護計劃成員的利益。 嚴格的儲備規定並不
表示儲備量必須很高,如果保證人能緊密地維持其資產與
承保負債的比例相匹配, 或謹慎地投資於較低風險的投資
,所需的儲備便相對減少。 如兩者的錯配比例過高, 或
支持負債的是高風險的投資, 則需要較高的儲備。

第三者保證人

30.以上第12段的建議,符合現行慣例,亦提供公平的競爭 環境:

  1. 由一家投資管理公司保薦的具投資保證的匯
    集退休金,如該保證由一家認可財務機構支
    持, 則可獲證監會認可。

  2. 屬非認可機構或非認可承保人的服務供應商
    ,亦可提供具投資保證的產品。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財經事務科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檔案 :文件/MPF/S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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