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投資管理
目的
本文件旨在描述有關強積金計劃的投資管理的要求 -
- 投資安排 (下文第2段至第4段);
- 投資經理的監控 (下文第5段至第10段);
- 投資政策及目標聲明書 (下文第11段至第13
段);及
- 投資活動 (下文第14段至第16段)。
建議
投資安排
2.我們建議當受託人為計劃安排一個獨立投資組合時,須
委託一間在本港成立並已向證監會註冊的投資管理公司為
投資經理,其資本和資產淨值最少1,000萬港元。
被動的投資安排
3.我們建議受託人若採取「被動的投資安排」,則可利用
核准的匯集投資工具。
合併投資安排
4.我們建議受託人可依上文第2及第3段所述結合投資安排
進行投資。
投資經理的監控
獨立於受託人及託管人
5.茲建議投資經理須獨立於受託人及託管人。如投資經理
與受託人/託管人都屬於同一最終控股公司的話,則該投
資經理如符合下列條件可被視為獨立於受託人/託管人 -
- 兩者都是一間具相當規模的財務機構的附屬
公司;
- 兩者之間沒有附屬關係;
- 兩者沒有共同的董事或管理層;
- 兩者已簽訂一份保證會獨立地運作有關計劃
的交易的承諾書。
投資經理的甄選過程
6.我們建議強積金計劃受託人須紀錄甄選過程,依其意見
投資經理須:
- 與計劃的其他計劃管理人沒有任何利益衝突
;
- 擁有足以經營作為投資管理業務的資源及聘
請合適的員工;及
- 在投資買賣及交收過程中,可顯示出充分的
管制及保障。
投資經理的職能下放
7.茲建議投資經理可於受託人批准後,下放部份或全部計
劃資產之投資管理與其聯營投資管理公司,而該公司須:
- 已向證監會註冊;或
- 受證監會認可的「可接受的監察制度」所監
察。
投資管理協議
8.我們建議受託人與投資經理之間必須訂立投資管理協議
,而此協議最少須載有下列條文:
- 《證監會註冊人操守準則》第6條「客戶協
議書」的條文;
- 受託人有權要求投資經理提供
- 適當有關投資決定及投資項目的資料;及
- 有關資料足夠讓受託人評估投資經理管理
投資的能力;
- 該協議是否防止訂約的任何一方可能或打算
訂立其他協議;
- 任何一方是否可以終止該協議及通知期限;
- 可在投資經理結束或清盤的情況下,或在投
資經理與其債權人作出債務安排下終止該合
約;及
- 該協議必須受香港法律管限。
投資經理的報告及披露規定
9.我們建議,關乎計劃的投資管理的任何重要範疇如有更
改,則投資經理必須在三十天內通知受託人。受託人在委
聘投資經理時,將會把其認為重要的範疇告知投資經理。
10.此外,投資經理必須向受託人公布 :
- 投資經理與計劃的其他計劃管理人之間,透
過控股或執行董事職責而存在的任何關係。
- 基於管理該計劃資產或就該計劃資產提出意
見時,因而收取第三者或計劃管理人所給予
的費用、佣金及款項、或向第三者或計劃管
理人繳付費用、佣金及款項、或與第三者或
計劃管理人分攤費用、佣金及款項之安排;
並須披露有關款額。
投資政策及目標聲明書 (聲明書)
聲明書內容
11.茲建議受託人須訂定聲明書,聲明書應成為投資經理須
遵從的投資管理協議的一部份,聲明書應收錄 :
- 計劃的基本投資目標;
- 關於以下的政策 :
- 投資項目的類別;
- 不同投資項目的比重;
- 有關整個投資組合所採取的投資策略的風
險; 及
- 投資組合整體的期望回報。
- (如適用時) 預測現金流入及流出的流動性
需求。
聲明書的定報檢討
12.茲建議聲明書應至少每年由受託人確認或修改。
匯報的需要
13.茲建議聲明書應成為計劃註冊文件及年報的一部份,呈
上強積金管理局。計劃成員有權索閱聲明書。
投資活動
按正常的交易關係進行交易
14.我們建議受託人或投資經理人,與任何金融買賣的任何
一方,必須按正常的交易關係進行交易;當和與其有聯繫
者進行交易,則該交易的條件及條款必須對計劃而言,不
會遜色於按正常關係下交易的情況。
15.此外,投資經理可與聯營的股票經紀、銀行或其他市場
莊家進行交易,但此類交易在計劃的財政年度內的總值,
不得超過該年度的交易總額之50%,並必須向受託人披露
所有經紀佣金。
金融市場買賣過程中的公平待遇
16.我們建議投資經理在買賣證券及貨幣時,必須向其所管
理的所有強積金計劃提供公平的待遇。
經紀回佣及軟貨幣酬金
17.我們建議採納證監會《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中,
關於投資經理收取經紀的現金回佣及軟貨幣利益的規定,
若受託人准許投資經理或其聯繫者收取軟貨幣酬金,投資
管理合約須有明確條文。
理由
投資安排
由「合資格」投資經理管理的投資組合
18.一間香港成立並有相當規模且受證監會監察的投資管理
公司,對強積金計劃成員應有相當保障,其位於本港亦方
便溝通聯絡。
被動的投資策略
19.我們建議准許受託人選擇現成的投資產品,不過這些產
品必須完全遵守強積金計劃投資限制與指引,而且是由符
合強積金計劃規定的投資經理管理。
結合多種投資策略
20.上文第4段的建議,讓受託人能靈活處理計劃資產投資
管理事宜,同時確保投資功能是在強積金計劃投資限制與
指引的範圍內開展。
投資經理的監控
投資經理與受託人和託管人的分隔
21.由一名獨立於計劃受託人/託管人的投資經理,執行匯
集投資計劃的投資管理工作,已是行內慣常國際性要求。
從投資角度來看,一個強積金計劃是一種匯集投資計劃,
因此應按照相同的分隔安排,以提供必須的保障以防止欺
詐情況發生。
22.要求投資經理與受託人及託管人分隔,以及獨立於受託
人及託管人之外,是符合證監會就認可單位信託及互惠基
金所設的規定。
投資經理的甄選過程
23.受託人須以小心謹慎的態度去甄選投資經理,一項有正
確紀錄的程序來委聘投資經理,會提高選擇過程的透明度
。這樣安排可確保甄選方法及其它如收費、投資管理程序
及內部監控的因素都可於甄選過程中被適當地考慮。
投資經理的職能下放
24.於管理一個環球性的投資組合時,投資經理不可能完全
單獨在本港運作,它必須將部份管理下放於海外的具投資
專才的聯號。很多在香港的大型投資管理公司,都是附屬
於擁有國際網絡的外資公司。因此,將一間本地投資管理
公司的投資管理職能,下放給它於海外附屬公司或聯營公
司是慣常的做法。
25.現建議的標準將要求接受職能者,須是一間已符合最低
標準的投資管理公司,以便計劃資產的投資是由專業投資
經理所處理。投資經理必須向受託人證明它擁有必須的投
資經驗及已向適當的監管機構註冊。主要投資管理協議必
須與一間於香港有一定實力的公司簽訂,職能下放並不能
減少或降低被聘的投資經理的責任。
投資管理協議
26.訂定投資管理協議是行業中的慣常做法,投資經理也有
責任依循《證監會註冊人操守準則》。此外,投資管理協
議釐定了投資管理安排的運作模式、投資經理人與其他有
關方面之間的關係及其對計劃的影響。該等協議亦包括某
些受託人可接受的投資活動。
投資經理的報告及披露要求
27.規定投資經理向受託人報告有關投資管理方面的重要
變更,將可提高投資活動的透明度。此舉亦可確保受託
人在有需要時,可為計劃資產的利益採取及時的相應決
定。重要的變更範疇包括某些職員、投資管理作風、各
類系統及辦事處地點等方面的更改。
投資政策及目標聲明書
聲明書內容
28.聲明書是一種於很多先進國家 (如澳洲、加拿大及英國)
的退休金計劃條例中的基本要求。聲明書的需要將迫令受
託人必須將強積金計劃的投資政策及目標清楚列出,並要
對投資經理提供指引。在作出投資決定前,投資經理須考
慮該些決定是否符合聲明書。受託人可與投資經理或徵詢
其他專家意見以制訂聲明書。
29.基本投資目標須撮要整體計劃的目標。聲明書的一個實
例如下:「於中期至長期內盡量達致最高投資回報,而同
時務使年內虧損的機會極低。」
30.關於投資項目類別的政策,將細列各項可供計劃投資的
資產級別與投資指引、標準及限制:如計劃可否運用衍生
工具及可作出投資的數量;及計劃可否參與證券借貸活動
等。聲明書將就各項資產類別列明長期策略性的指標。此
外,聲明書應強調該些資產價格上落的範圍。
31.於聲明書範圍內的風險將影響回報的變化。聲明書應強
調就所採納的投資策略所導致的預計風險概況。與計劃的
預計風險一樣,預計回報亦同樣重要。為了要達致一個合
理決定,計劃成員應能夠務使預計回報與預計風險相稱。
32.至於僱主營辦計劃,受託人應列明預期計劃將來的現金
流入及流出量,以便協助投資經理執行其投資策略。如果
計劃是提供成員選擇權, 計劃成員將能選擇適合其個人需要
的投資目標。
聲明書的定期檢討
33.至少每年一次,受託人應評估投資過程整體的有效性。
此應包括投資經理的表現及市場狀況變化等的檢討,以便
決定投資政策聲明書須否修改。
匯報的需要
34.由於一個計劃的投資表現將映響計劃成員的累算權益,
他們應有權利要求索取一份計劃最新的聲明書。向強積金
管理局提交聲明書的要求,將方便管理局監察受託人及投
資經理有否緊隨他們所訂的投資政策。如計劃資產的投資
出現問題,該聲明書將成為一份重要的文件。
投資活動
按正常關係作出投資活動
35.為免出現利益衝突,受託人與投資經理所進行的交易應
按正常關係進行。但不少投資經理人會與有關連的經紀進
行交易,理由是該名經紀會提供若干好處,例如會妥善地
執行交易或提供專門知識。我們的建議不但給予投資經理
人若干彈性,而且還為計劃成員提供合理程度的保障。
在金融市場買賣過程中的公平待遇
36.我們的建議,旨在為投資經理人所管理的所有強積金計
劃提供公平的待遇。
現金回佣/軟貨幣酬金
37.關於證監會認可的單位信託基金及互惠基金中,所採納
的現金回佣/軟貨幣酬金做法,是經過向業內人仕作出相當
的諮詢而制訂,此做法是普遍被視為公平和實際的。如受
託人不同意「軟貨幣酬金」的構思,他是有權禁止的。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財經事務科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檔案 :文件/MPF/S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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