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拖欠供款 : 追討機制
本文件旨在闡述有關追討拖欠供款的建議機制 :
I. 受託人和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在追討拖欠供款方面所擔當
的角色(第2段); 以及
II. 採用兩級罰款辦法(第3段)。
2.我們建議受託人及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俱有責任追討拖欠
的供款 :
I. 受託人在發現有拖欠供款後, 須於30日內發出催繳信, 追
討欠款;
II. 若在30日過後供款人仍未補繳其拖欠的供款, 受託人須
將此事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告;
III.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於收到上述報告的一個月內發出
兩次通知, 要求供款人須於指定的期間內清繳欠付的供款,
並向拖欠供款當事人徵收罰款; 以及
IV.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如未能收回上文(c)段所指欠款, 得採
取其他追討行動, 包括提出民事訴訟或檢控。
3.關於上文(c)段, 我們亦建議採用兩級罰款辦法 :
I. 懲罰性罰款 : 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繳付不逾5,000元或拖
欠數額之10%(二者以較高者為準), 以補償強積金計劃管理
局在追討拖欠供款上的行政費用。
II. 懲罰性利息 : 徵取不逾拖欠數額之15%年息, 以分配給計
劃之有關成員。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同時徵收上述兩類罰款。 有關追討
拖欠供款和徵收罰款的建議機制詳列於附件A。
受託人的參與
4.我們建議受託人應參與追討拖欠供款, 因為他們是第一個
與僱主或自僱人士作出接觸, 因此最能有效率地處理由於
疏忽或其他非蓄意原因造成的拖欠供款個案。 他們毋須
在發現有拖欠供款時即行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告。
5.我們建議向拖欠供款當事人徵收罰款, 理由如下 :
I. 成本效益 : 強積金制度內有相當多小僱主和自僱人士, 因
此許多拖欠供款個案可能只涉及小額金錢。 處理這些小
額金錢個案, 檢控並非一個合乎成本效益的做法, 但對於經
常拖欠供款的違規者及牽涉大筆款項的個案, 則檢控亦會
是一個合適的途徑。
II. 對計劃成員的影響 : 受託人雖然可以向拖欠供款當事人
收回追討欠款所牽涉的行政費用, 但通常不易確定費用的
確實數額。 況且, 在一個高度競爭的市場, 受託人未必希
望徵收此等特殊費用。 因此這些費用最終亦會轉嫁予計
劃成員。 為避免這個不公平的負擔加於計劃成員, 我們
需施行具阻嚇力的執法措施。
III. 其他法例的先例 : 負責收取款項的當局通常都有權向拖
欠款項當事人徵收罰款。 附件B列舉若干例子。
6.建議徵收兩級罰款之目的在於 :
I. 懲罰性罰款 : 這是用以收回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向拖欠供
款當事人追收欠款時所牽涉的行政費用。 如不徵收此項
罰款, 行政費用便會以強積金計劃註冊費用方式轉嫁予計
劃成員。
II. 懲罰性利息 : 這是用以補償計劃成員在投資盈利上的潛
在損失。 這建議是基於公平原則而提出的。 為避免僱主
在計算懲罰性利息時出錯, 以及簡化受託人核實數額和分
配利息的職責,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在發給拖欠供款僱主
的通知書(見上文第2(c)段)上, 訂明一個劃一的利息數額,
而這個數額一律適用於全部有關僱員(有關徵收懲罰性利
息的施行細則載於附件A附錄)。
財經事務科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A

計劃受託人如知悉強制供款(不論部分或全部)未有於
規定時限內繳交, 即須於發現拖欠供款的30日內, 向拖欠
供款當事人發出催繳信, 追討欠款。
倘拖欠供款於上述的30日期限後仍未繳交, 受託人須
於該期限過後的7日內, 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告此事。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於收到拖欠供款報告後, 須向拖欠
供款當事人發出通知 :
- 查詢該計劃中有多少成員牽涉在內、 其有
關入息、 拖欠的數額等;
- 對拖欠供款徵收罰款, 罰款可包括懲罰性罰
款和懲罰性利息;
- 規定逾期未繳供款與罰款須於指定期限內繳
交; 以及
- 指示拖欠供款當事人將懲罰性罰款直接繳付
予強積金計劃管理局, 並將拖欠供款與懲罰性
利息繳付予受託人, 以便分配予有關的僱員。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除可向拖欠供款當事人徵收罰款外
, 在必要時還可向其索取以下資料 :
- 過去供款紀錄和薪酬紀錄; 以及/或
- 特別發薪審計報告。

倘拖欠供款當事人未有於指定期限內繳款, 強積金計
劃管理局得向拖欠供款當事人發出最後通知書。 最後
通知書內容與首次通知書大同小異, 只是加重了罰款。
懲罰性罰款和懲罰性利息的施行細則詳載於附錄。
僱主須以特定表格向受託人遞交一份供款帳目結算表,
說明各有關僱員的拖欠供款與懲罰性利息的數額。
規定遞交此一供款帳目結算表之目的, 是方便該計劃
的受託人將正確的數額存入各有關僱員的帳戶。
倘拖欠供款與/或罰款未有於指定時限內繳付, 強積金
計劃管理局便可視乎情況而考慮提出檢控。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亦得因應情況, 在法庭提出民事訴
訟以追討拖欠供款。 對於不逾15,000元的小額欠款, 強
積金計劃管理局得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 至於
較大數額的申索, 會提交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審理。
受託人倘知悉某僱主或自僱人士慣性利用30日的追
討期以延遲供款, 即有責任將此類個案報告強積金計劃
管理局,以便該局考慮提出檢控。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
就這方面向受託人發出指引。
附件A附錄
懲罰性罰款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得於其發出的首次通知書中徵
收低於規定上限款額的懲罰性罰款。
倘拖欠供款當事人仍未繳款,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
得於其發出的最後通知書中徵收較重的懲罰性罰
款, 此數額可以是規定的最高數額。

我們建議懲罰性利息應按照一個劃一的懲罰性利
息數額(舉例來說, 首次通知書是每位僱員20元而最
後通知書則每位僱員30元)及供款遭扣起的僱員總
數來計算。 所徵收的懲罰性利息須涵蓋整段拖欠
供款期(包括最初的30日追討期)。
這表示不論拖欠數額多寡, 全部有關僱員都會獲
補償同樣數額的利息, 理由如下 :
- 這個方式會易於計算、 核實和分配。
- 由於僱員應收利息數額不大, 若要根據不同
數額分配予不同成員的基準去計算懲罰性利
息便不合乎成本效益。 舉例來說, 假設利率
年息15厘, 則最高供款2,000元的利息是每月
25元, 而最低供款400元的月息是5元。 這便
需要很多資源去計算、 核實和分配利息。
附件B
條例 | 罰款條文
|
---|
(I)稅務條例
|
遇有拖欠稅款,稅務局局長
得酌情徵收罰款。 |
依欠繳總數額加收不逾
5%罰款。
|
在拖欠稅款逾期6個月後,稅
務局局長可徵收罰款。
|
依欠繳總數額加收不逾
20%罰款。
|
(II)旅行代理商條例
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金額及罰款)規則
|
旅遊業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
可向有關旅行代理商徵收罰
款。 | - 未有繳付徵費則罰款
1萬元。
- 自上次未有繳付徵費
起計的兩年內再犯則
罰款5萬元。
- 於b段所指兩年內第
三次或其後再次觸犯
則罰款10萬元。
|
(III)肺塵埃沉著病(補償)條例
|
倘徵費或附加費未有於規定
期限內繳付予肺塵埃沉著病
補償基金委員會, 該委員會
可徵收罰款。 | 欠繳數額的5%。
|
倘徵費或附加費(包括上述
罰款在內)於規定期限後之
3個月內仍未繳付, 該委員
會可徵收另一項罰款。 |
罰款1,000元或欠繳數額
之5%, 二者以較高者為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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