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非強制供款 : 性質、 規管及遵守



目的

本文件旨在闡述有關下列事項的建議 :

  1. 非強制供款的性質(第2段); 以及

  2. 對非強制供款方面的規管和遵守(第3至7段)。

建議

性質

2.我們建議非強制供款的性質只限於界定供款性質。

規管及遵守

僱主的責任

3.倘若僱員向僱主要求作出非強制供款, 則僱主務須與其計
劃受託人就非強制供款作出所需的安排。 正如處理強制
供款的方式一樣, 僱主亦須從僱員入息扣除所需的供款額,
然後將之轉交受託人。

豁免受歸屬、 保存及可調動性條文的規限

4.在計劃的註冊過程中,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全面批准計劃
的非強制供款部分豁免受歸屬、 保存及可調動性條文規
限。 倘若僱主或計劃成員不欲獲得此項豁免, 得知會受託
人為他們作出特別安排。

記帳

5.僱主及僱員各自作出的非強制供款必須分開記錄於不同
的帳戶。

終止

6.強積金計劃的管限規則須准許計劃成員要求受託人在管
限規則所訂明的情況下, 分配非強制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
益予成員。

7.此等情況應包括僱主同意為計劃成員作出非強制供款,
但在供款到期後的六個月內仍未作出此等供款的情況。在
分配非強制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後, 僱主所作出的非強
制供款的安排亦會終止。

論據

性質

8.我們認為不宜把界定利益計劃納入強積金制度內, 原因如
下 :

  1. 維持一個簡單的強積金制度 : 就基本概念及
    運作模式而言, 界定利益計劃有別於界定供
    款計劃。 在公積金轉移、 權益的提取、 計
    劃清盤和動用補償基金支付索償款項方面,
    這兩個計劃均需要不同的方法來計算權益
    。 在強積金制度下, 我們需要為界定利益
    計劃制訂有關償債能力, 提供款項規定及要
    求精算師報告的規管條文。 為了監察界定
    利益計劃的償債能力, 我們亦可能需要制訂
    條文, 訂明若成員有重大變動而在同一時間
    調動及提取權益時, 有關計劃必須經精算師
    覆核。 此舉可確保計劃的界定利益之非強
    制供款部分的償債能力, 不會影響整個強積
    金計劃的財政狀況。 若擴大強積金制度以
    納入界定利益計劃, 會令整個強積金制度更
    形複雜及累贅, 並會增加規管及遵守規定的
    成本。

  2. 集中在核心需要 : 香港有87%的僱主屬於小
    僱主, 只僱用不超過十名僱員。 這些僱員
    目前大部分均未受自願性退休計劃所保障
    。 與該等現已受自願性退休計劃保障的
    僱員比較, 未受保障的僱員所得的入息大
    多數較低。 故強積金制度的設計必須簡
    單、 具高效率而又符合成本效益。 倘若
    擴大強積金制度以納入界定利益計劃, 便
    會有違上述的原則。

  3. 界定利益計劃的預計數目 : 截至一九九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在合共14,922個職業退
    休計劃中, 只有558個(即佔3.7%)屬於界定利
    益性質。 從強積金制度下所涵蓋的僱主概
    況看來, 我們預計有意營辦強積金制度下的
    界定利益計劃之僱主人數將會很少。 因此
    我們不應令強積金制度更形累贅, 而且亦不
    宜花費大量資源去處理強積金制度下此類
    少數的界定利益計劃。

  4. 與職業退休計劃的銜接安排 : 我們承認某些
    僱主可能會認為政府應容許在強積金計劃制
    度下設立界定利益計劃, 以利便該等希望為
    僱員提供豐厚權益的僱主, 令他們毋須營辦
    兩個不同的計劃。 但我們卻認為:

    1. 我們相信, 大部分有能力或願意提供
      超逾最低強制供款水平的退休金權
      益(屬界定利益性質)的僱主, 是一些
      現正營辦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由
      於政府向僱主進行的諮詢工作進展
      順利, 而且這些僱主大多願意營辦
      兩個計劃(職業退休計劃及強積金
      計劃), 故他們可將增補的權益保留
      在現有的職業退休計劃中。

    2. 在強積金制度下提供依據界定利益
      形式運作的非強制性供款之成本, 未
      必會低於在職業退休計劃條例下作
      出非強制性供款的成本。 正如上文
      第8(a)段所述, 此等非強制供款部分
      必須受有關償債能力、 提供款項規
      定及精算師報告的條文監管, 而此
      等條文與職業退休計劃條例所載的
      有關條文相類似。 此外, 為利便進
      行監察、 報告及提取權益, 非強制
      供款的帳目亦須分開備存及評估。
      因此, 所需費用與營辦兩個計劃的
      成本分別不大。

規管及遵守

僱主的責任

9.僱主就非強制供款所須履行的責任, 與強制供款方面的責
任相類似。 這樣可利便計劃成員採用一個簡單易明的方
式作出自願性質的供款。 由於僱主只須從僱員入息扣除
非強制供款額, 並將這些供款與強制供款一併轉交受託人,
因此僱主須額外遵行的工作會極少。

豁免受歸屬、 保存及可調動性條文的規限

10.主體法例規定僱主或計劃成員必須就非強制供款向強積
金計劃管理局申請豁免受歸屬、 保存及可調動性規定管限
。 此外, 法例亦規定僱主或計劃成員必須向受託人給予通
知, 表示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已批准僱主或計劃成員的豁免申
請。

11.我們相信作出非強制供款的人士希望有較多彈性處理有
關供款, 並希望獲得豁免就此類供款遵守有關歸屬、 保存
及可調動性方面的規定。 我們亦預計強積金計劃管理局
沒有特別理由會否決此類豁免申請。 為簡化有關機制及
鼓勵僱主及計劃成員作出非強制供款, 我們建議該類申請
手續自動獲得批准。

記帳

12.基於下列原因, 僱主及其僱員所作出的非強制供款必須
分開記錄於不同的帳戶(詳情載於附件) :

  1. 方便支付可能不受歸屬、保存及可調動性規
    定管限的累算權益。

  2. 方便就非強制供款的財政狀況作出年度報告
    , 而此類供款的投資組合可能有別於強制供
    款的投資組合。

終止

13.除非僱主及其計劃成員有別的安排打算, 否則非強制供
款會自動獲豁免受歸屬、 保存及可調動性規定管限。 因
此, 僱主及僱員必須按照一個機制去終止計劃的非強制供
款部分, 而同時又不會影響強制供款的運作。


財經事務科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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