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701/96-97號文件
立法局
會議紀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二十二號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
出席議員:
主席黃宏發議員,O.B.E.,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Cantab),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天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M.B.E.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O.B.E., J.P.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黃秉槐議員,O.B.E., F.Eng., J.P.
黃宜弘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J.P.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議員:
涂謹申議員
羅祥國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C.B.E., I.S.O., J.P.
出席公職人員:
- 行政局議員布政司
- 陳方安生女士,C.B.E., J.P.
行政局議員財政司
- 曾蔭權先生,O.B.E., J.P.
行政局議員律政司
- 馬富善先生,C.M.G., J.P.
政務司
- 孫明揚先生,C.B.E., J.P.
文康廣播司
- 周德熙先生,C.B.E., J.P.
房屋司
- 黃星華先生,O.B.E., J.P.
衞生福利司
- 霍羅兆貞女士,O.B.E., J.P.
保安司
- 黎慶寧先生,J.P.
庫務司
- 鄺其志先生,J.P.
列席秘書:
立法局秘書處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助理秘書長(二)
- 林鄭寶玲女士
立法局秘書處助理秘書長(三)
- 陳欽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據《會議常規》第14(2)條之規定而正式提交:
附屬法例 | 法律公告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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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7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第3 號)規例》 | 6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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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97年普查及統計(服務行業按季調查)(修 訂)令》 | 7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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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97年法定語文(根據第4D條修改文本)(第 4號)令》 | 7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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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97年法定語文(根據第4D條修改文本)(第 5號)令》 | 77/97
|
5.《1997年法定語文(修改文本)(消防條例)令》 | 78/97
|
6.《1997年法定語文(修改文本)(礦務條例)令》 | 7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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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97年法定語文(修改文本)(水污染管制條 例)令》 | 8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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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97年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修訂附表10) 公告》 | 81/97
|
9.《1996年噪音管制(修訂)(第2號)條例(1996年 第61號)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8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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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97年香港機場(障礙管制)令(1997年第16 號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8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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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97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1997年第10號)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8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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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偷渡者條例)令》 | (C)1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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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假拍賣條例)令》 | (C)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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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專上學院條例)令 》 | (C)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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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人民入境管理隊 條例)令》 | (C)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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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酒店房租稅條例) 令》 | (C)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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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法律改革(雜項修 訂)條例)令》 | (C)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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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消防條例)令》 | (C)16/97
|
19.《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金融資料統計條 例)令》 | (C)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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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道路(工程、使用 及補償)條例)令》 | (C)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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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水污染管制條例) 令》 | (C)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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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礦務條例)令》 | (C)2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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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輻射條例)令》 | (C)2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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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第71號─ | 香港教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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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五 ─ 九六年年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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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五 ─ 九六年財政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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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
1.單仲偕議員提出第一項質詢。
庫務司作答。
4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庫務司答覆。
2.梁耀忠議員提出第二項質詢。
政務司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政務司答覆。
3.羅致光議員提出第三項質詢。
保安司作答。
4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保安司答覆。
4.莫應帆議員提出第四項質詢。
衞生福利司作答。
2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衞生福利司答覆。
5.劉慧卿議員提出第五項質詢。
保安司作答。
1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保安司答覆。
6.馮檢基議員提出第六項質詢。
房屋司作答。
2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房屋司答覆。
第七至十五、十七及十九項質詢之書面答覆已於席上提交
本局各位議員參閱。
政府條例草案
首讀
《1997年最高法院(修訂)條例草案》
《1997年公眾娛樂塲所(修訂)條例草案》
《1997年義勇軍及海軍義勇軍恩恤金(修訂)條例草案》
《1997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上述各項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會議常規》第41(3)
條之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1997年最高法院(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規
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草案
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7年公眾娛樂場所(修訂)條例草案》
文康廣播司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規
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草案
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7年義勇軍及海軍義勇軍恩恤金(修訂)條例草案》
衞生福利司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規
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草案
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7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規
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草案
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持久授權書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動議二讀辯論。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1996年授權書(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動議二讀辯論。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動議二讀辯論。
周梁淑怡議員就議案發言。
下午4時17分,吳靄儀議員請主席注意會議法定人數不足
。主席指令暫停會議,傳召議員。會議遂達致足夠法定人
數。
保安司發言答辯。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1997年輔助隊撫恤金(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動議二讀辯論。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下列條例草案:
《持久授權書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至4、6至12及15至19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律政司就第5、13及14條動議修正案,並向本委員會發言。
修正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經修正之第5、13及14條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付諸表決,
並獲可決。
《1996年授權書(修訂)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2及3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及附表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2、4、9、17至20及23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
保安司就第3、5至8、10至16、21、22及24條動議修正案,
並向本委員會發言。
修正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經修正之第3、5至8、10至16、21、22及24條納入本條例草
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新訂之第25條經過首讀。
保安司動議二讀新訂之第25條,並向本委員會發言。二讀
新訂之第25條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新訂之第25條經過二讀。
保安司動議本條例草案增補新訂之第25條。增補新訂條文
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保安司就附表1及2動議修正案,並向本委員會發言。
修正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經修正之附表1及2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
可決。
《1997年輔助隊撫恤金(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及附表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至25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附表之議案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局。
三讀
律政司報告謂
《授久授權書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
《1996年授權書(修訂)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兩項條例
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兩項條例草案三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
決。
兩項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通過。
保安司報告謂
《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
《1997年輔助隊撫恤金(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兩項條例
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兩項條例草案三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
決。
兩項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通過。
議員議案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謝永齡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本局促請中國政府盡快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履行締約國
的責任,保障中國內地和香港的居民享有國際公認的基本
權利,並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繼續向聯合國匯報香港
的人權狀況。
謝永齡議員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莫應帆議員
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就此項議案動議修正案,而顏錦全議
員亦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就莫議員之擬議修正案動議修正
案。他提議進行合併辯論,一併辯論議案、修正案及修正
之修正案。由於沒有議員反對,主席遂命令進行合併辯論
,一併辯論議案及兩項修正案。
莫應帆議員就謝永齡議員之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並向本
局發言:
在“本局促請中國政府”之前加上“為落實《基本法》第
三十九條,”,在“保障”之前加上“以”,並刪除之後
的“中國內地和”,在“香港的居民”之後加上“在中國
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繼續”,在“享有”之後將“國際
公認的”改為“此兩條國際公約所述的”。
莫應帆議員就謝永齡議員之議案所動議之修正案議題經提
出待議。
顏錦全議員就莫應帆議員之擬議修正案動議下列修正案,
並向本局發言:
刪去“為落實《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將“本局”之
後的“促請”改為“欣悉”,刪去在“中國”之後的“政
府盡快”,加上“外交部發言人表示,中國政府正積極考
慮”,刪去“履行締約國的責任,以保障香港的居民在中
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繼續享有此兩條國際公約所述的
基本權利,並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繼續向聯合國匯報
香港的人權狀況”。
顏錦全議員就莫應帆議員之修正案所動議之修正案議題經
提出待議。
1位議員就議案及兩項修正案發言。
下午5時正,代理主席於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議。
另有11位議員就議案及兩項修正案發言。
主席於下午5時59分恢復主持會議。
再有9位議員就議案及兩項修正案發言。
主席請莫應帆議員就顏錦全議員之修正案第二次發言。
謝永齡議員就兩項修正案發言。
政務司就議案及兩項修正案發言。
顏錦全議員就莫應帆議員之修正案所動議之修正案議題付
諸表決。主席表示他以為修正案遭否決。
顏錦全議員及陳鑑林議員要求點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
會議常規》第36(4)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26人,反對者28人。(表決紀錄載於
會議紀要英文版附錄I。)他宣布顏錦全議員就莫應帆議員
之修正案所動議之修正案遭否決。
莫應帆議員就謝永齡議員議案提出之修正案議題付諸表決
。主席表示他以為修正案遭否決。馮檢基議員及廖成利議
員要求點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會議常規》第36(4)條下
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14人,反對者37人。(表決紀錄載於
會議紀要英文版附錄II。)他宣布莫應帆議員就謝永齡議員
議案動議之修正案遭否決。
謝永齡議員發言答辯。
謝永齡議員之議案議題付諸表決。由於主席不能從聽取聲
音表決判斷議案獲可決或是遭否決,因此他根據《會議常
規》第36(4)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議案者24人,反對者26人。(表決紀錄載於會
議紀要英文版附錄III。)他宣布謝永齡議員之議案遭否決。
中國共產黨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角色
陸恭蕙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鑑於中國共產黨就管治中國,公開地扮演領導角色,本局
促請香港政府向中國政府和候任行政長官尋求澄清中國共
產黨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將會以何種地位存在、該黨
在特區的角色及與特區政府和行政長官之間將會保持何種
聯絡渠道,以及彼此將會就何種事宜和範圍保持聯絡。
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7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陸恭蕙議員發言答辯。
議案之議題付諸表決。由於主席不能從聽取聲音表決判斷
議案獲可決或是遭否決,因此他根據《會議常規》第36(4)
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議案者25人,反對者25人。(表決紀錄載於會
議紀要英文版附錄IV。)主席表示,他先前曾按照狄尼遜議
長(DENISON)於一八六七年所作之決定,行使過決定性表
決權。他遂行使其決定性表決權,表決反對,並宣布陸恭
蕙議員之議案遭否決。
下次會議
按照《會議常規》,主席宣布本局休會,並宣布本局於一
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星期三續會。
會議遂於晚上8時05分休會。
主席黃宏發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
香港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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