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937/96-97號文件
立法局
會議紀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二十九號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
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
出席議員:
主席黃宏發議員,O.B.E.,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天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M.B.E.
劉慧卿議員
李家祥議員,O.B.E., J.P.
唐英年議員,J.P.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O.B.E., F.Eng., J.P.
黃宜弘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J.P.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缺席議員 :
李國寶議員,O.B.E., LL.D. (Cantab), J.P.
陳偉業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鄭耀棠議員
朱幼麟議員
劉漢銓議員,J.P.
黃錢其濂議員,C.B.E., I.S.O., J.P.
任善寧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行政局議員布政司
- 陳方安生女士,C.B.E., J.P.
-
行政局議員財政司
- 曾蔭權先生,O.B.E., J.P.
-
行政局議員律政司
- 馬富善先生,C.M.G., J.P.
-
運輸司
- 蕭炯柱先生,J.P.
-
房屋司
- 黃星華先生,O.B.E., J.P.
-
衞生福利司
- 霍羅兆貞女士,O.B.E., J.P.
-
教育統籌司
- 王永平先生,J.P.
-
經濟司
- 葉澍堃先生,J.P.
-
政務司
- 孔郭惠清女士,J.P.
-
工務司
- 郭家強先生,J.P.
-
庫務司
- 何鑄明先生,J.P.
-
保安司
- 尤曾家麗女士,J.P.
-
規劃環境地政司
- 劉勵超先生,J.P.
列席秘書 :
-
立法局秘書處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
-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
-
立法局秘書處助理秘書長(二)
- 林鄭寶玲女士
下列文件乃依據《會議常規》第14(2)條之規定而正式提交:
附屬法例 | 法律公告 編號
|
---|
1. 《1997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 訂)規例》 | 172/97
|
2. 《1997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 (第6號)規例》 | 173/97
|
3. 《1997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附表2)令》 | 174/97
|
4. 《公職指定》 | 175/97
|
5. 《1997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1997年第8 號)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176/97
|
6. 《1997年法律援助(評定資源及分擔費用) (修訂)規例(1997年第85號法律公告)1997年
(生效日期)公告》 | 177/97
|
7. 《1997年司法(雜項規定)(第2號)條例 (1997 年第14號)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178/97
|
8. 《逃犯條例(1997年第23號)1997年(生效日 期)公告》 | 179/97
|
9. 《1997年消防處(報告及證明書)(修訂)(第 2號)規例(1997年第95號法律公告)1997年(生 效日期)公告》 | 180/97
|
10. 《1995年進出口(登記)(修訂)規例(1995年 第544號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181/97
|
11. 《1997年進出口(登記)(修訂)規例(1997年 第142號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182/97
|
12. 《1997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修訂)(第2 號)規例》 | 183/97
|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第94號 ─ | 香港金融管理局
|
| 一九九六年年報
|
(由財政司提交)
|
II.質詢
1. 李卓人員提出第一項質詢。
教育統籌司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教育統籌司答覆。
2. 蔡根培議員提出第二項質詢。
規劃環境地政司作答。
4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規劃環境地政司答覆。
3. 梁耀忠議員提出第三項質詢。
房屋司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房屋司答覆。
4. 劉慧卿議員提出第四項質詢。
規劃環境地政司及經濟司作答。
4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規劃環境地政司及經濟司答覆。
5. 楊孝華議員提出第五項質詢。
保安司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保安司答覆。
6. 何俊仁議員提出第六項質詢。
律政司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律政司答覆。
第七至二十項質詢之書面答覆已於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議
員參閱。
上述各項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會議常規》第
41(3)條之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律政司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
規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
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衞生福利司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
規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
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教育統籌司動議二讀,並就上述兩項條例草案逐一向本
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
規定,上述兩項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
兩項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規劃環境地政司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
規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
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庫務司動議二讀,並就上述兩項條例草案逐一向本局發
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
規定,上述兩項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
兩項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下午4時35分,代理主席於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
會議。
庫務司動議二讀,並就上述4項條例草案逐一向本局發
言。4項條例草案均與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預算案有關。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代理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
規》之規定,上述4項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
而該4項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經濟司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代理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
之規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
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政務司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代理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
之規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
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主席於下午4時49分恢復主持會議。
羅致光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鑑於在現時審批內地居民申請移居香港的機制下,出現
了不少分隔家庭,而政府亦未能有效地調節入境人口以
配合香港社會的需要及制訂相應的社會政策,本局促請
未來特區政府積極爭取就內地居民申請移居香港擁有審
批權及設立計分制度,並優先審批以家庭團聚理由提出
的申請。
羅致光議員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張漢忠議
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就此項議案動議修正案,而廖成
利議員亦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就張漢忠議員之擬議修正
案動議修正案。他提議進行合併辯論,一併辯論議案、
修正案及修正之修正案。由於沒有議員反對,主席遂命
令進行合併辯論,一併辯論議案及兩項修正案。
張漢忠議員就羅致光議員之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並向
本局發言:
刪除“出現了不少分隔家庭,而政府亦未能有效地調節
入境人口以配合香港社會的需要及制訂相應的社會政
策,”,並以“大量香港永久居民在國內所生的子女,
他們雖根據《基本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
卻在未獲得審批前偷渡來港,”代替;及刪除“未來特
區政府積極爭取就內地居民申請移居香港擁有審批權及
設立計分制度,並優先審批以家庭團聚理由提出的申
請”,並以“政府盡快與內地有關部門加強聯繫和情報
交流,以及了解上述人士的輪候入數,以便制訂政策,
安排此類人士分批在指定時間內來港定居,並遣返現時
非法留港的小孩,同時加強堵截偷渡活動,嚴懲“蛇
頭”,以打擊非法偷渡活動”代替。
張漢忠議員就羅致光議員之議案所動議之修正案議題經
提出待議。
廖成利議員就張漢忠議員之擬議修正案動議下列修正案,
並向本局發言:
刪除“上述人士”,並以“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申請來
港”代替;在“以便制訂政策,”之後加上“包括設立
以家庭團聚為優先考慮的計分制度,”;刪除“,並遣
返現時非法留港的小孩,”,並以“。本局並促請未來
特區政府爭取參與審批內地居民申請移居香港的程序,
以加強與內地有關部門的合作;”代替;在“嚴懲”之
前加上“依法”;及刪除“非法”。
廖成利議員就張漢忠議員之修正案所動議之修正案議題
經提出待議。
8位議員就議案及兩項修正案發言。
主席請張漢忠議員就廖成利議員之修正案第二次發言。
羅致光議員就兩項修正案發言。
保安司就議案及兩項修正案發言。
廖成利議員就張漢忠議員之修正案所動議之修正案議題
付諸表決。
廖成利議員、馮檢基議員及陳鑑林議員要求點名表決。
主席於是根據《會議常規》第36(4)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20人,反對者20人。(表決紀錄
載於會議紀要英文版附錄I。)主席表示他先前曾按照狄
尼遜議長(DENISON)於一八六七年所作之決定,行使過
決定性表決權。他遂行使其決定性表決權,表決反對,
並宣布廖成利議員就張漢忠議員之修正案所動議之修正
案遭否決。
張漢忠議員就羅致光議員之議案所動議之修正案議題付
諸表決。主席表示他以為修正案遭否決。
張漢忠議員要求點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會議常規》
第36(4)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21人,反對者20人。(表決紀錄
載於會議紀要英文版附錄II。)他宣布張漢忠議員就羅
致光議員之議案所動議之修正案獲可決。
羅致光議員發言答辯。
由羅致光議員動議,經張漢忠議員修正之議案議題付諸
表決。
陳鑑林議員要求點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會議常規》
第36(4)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經修正之議案者20人,反對者21人。(表
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英文版附錄III。)他宣布由羅致光
議員動議,經張漢忠議員修正之議案遭否決。
黃震遐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本局促請政府為精神病人增撥資源、改善服務流程及加
強服務間的銜接,以便為他們提供持續及全面的治療、
續顧及復康服務,從而幫助他們重新融入社群。
黃震遐議員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陳婉嫻議
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就此項議案動議修正案。他提議
進行合併辯論,一併辯論議案及擬議修正案。由於沒有
議員反對,主席遂命令進行合併辯論,一併辯論議案及
擬議修正案。
下午7時正,代理主席於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
議。
陳婉嫻議員就黃震遐議員之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並向
本局發言:
在“本局促請政府”之前,加上“鑑於精神病人及康復
者嚴重地缺乏適當的離院後支援,加上其家屬的需要一
直備受忽略,令致精神病人在社區康復過程中問題叢
生,”;刪除“為精神病人”;刪除“撥”,並以“加”
代替;刪除“、改善服務流程及加強服務間的銜接,以
便為他們”,並以“,為精神病人及康復者”代替;刪
除“、續顧及復康服務,從而幫助他們重新”,並以
“及以社區為本之復康服務;此外,政府亦應拓展為康
復者家屬而設的支援服務,使康復者更容易”代替;及
刪除“群”,並以“區”代替。
陳婉嫻議員就黃震遐議員之議案所動議之修正案議題經
提出待議。
2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主席於下午7時22分恢復主持會議。
另有6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黃震遐議員就修正案發言。
再有4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衞生福利司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陳婉嫻議員就黃震遐議員議案所動議之修正案議題付諸
表決。主席表示他以為修正案遭否決。
陳鑑林議員要求點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會議常規》
第36(4)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7人,反對者19人。(表決紀錄
載於會議紀要英文版附錄IV。)他宣布陳婉嫻議員就黃
震遐議員之議案所動議之修正案遭否決。
黃震遐議員發言答辯。
黃震遐議員之原議案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上述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會議常規》第41(3)條
之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劉千石議員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
規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
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恢復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動議二讀辯論。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本局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香港房屋經理學
會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至5、8、11及12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何承天議員就第6、7、9及10條動議修正案,並向本委
員會發言。
修正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經修正之第6、7、9及10條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付諸
表決,並獲可決。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局。
何承天議員報告謂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
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三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通過。
按照《會議常規》,主席宣布本局休會,並宣布本局於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星期三續會。
會議遂於晚上8時47分休會。
主席黃宏發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香港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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