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 96/97-12(1)
修訂本


立 法 局

議事程序表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



I.文件

附屬法例法律公告
編號
1.《1996年職業介紹所(修訂)(第2號)規例》509/96
2.《1996年法定語文(修改文本)(按摩院條例)
令》
510/96
3.《1996年《領港條例》(修訂附表2)公告》511/96
4.《公職指定》512/96
5.《1995年香港銀行公會(修訂)條例(1995年
第76號)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513/96
6.《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1996年(生
效日期)(第2號)公告》
514/96
7.《1996年土地註冊(修訂)(第2號)規例(1996
年第445號法律公告)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515/96
8.《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按摩院條例)令》(C)125/96
9.《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海洋公園公司條
例)令》
(C)126/96
10.《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香港公益金條例)
令》
(C)127/96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1.第39號尤德爵士紀念基金信託委員會報告書
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六年三
月卅一日
(由政務司提交)

2.第40號華人廟宇委員會
華人廟宇基金管理報告
截至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年報
(由政務司提交)
3.第41號 華人廟宇委員會
華人慈善基金管理報告
截至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年報
(由政務司提交)
4.第42號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香港房屋委員
會年報
(由房屋司提交)
5.第43號香港房屋委員會
截至1996年3月31日為止的全年帳目及
同日的資產負債表
(由房屋司提交)

II.質詢

1.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

目前,在本港居住的人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或香港身
分證。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是否尚有按持證人的居留身分區分的其他類
    別身分證;及

  2. 持不同類別身分證的人,享用諸如公共房屋
    、醫療及衞生、教育、社會福利等政府資助
    服務的資格是否有分別?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保安司
衞生福利司

2. 黃偉賢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在過去3年,每年因在各隧道內超速駕駛而
    被檢控的駕車人士數目為何;及

  2. 有何措施防止在隧道內超速駕駛?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運輸司

3. 陳婉嫻議員問:

據悉,政府目前並沒有向資助福利機構僱員提供房屋津貼
,而個別機構可從其控制下的財政資源撥款向僱員提供房
屋津貼,令市民關注資助福利機構運用財政資源的問題。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政府有否考慮讓資助福利機構的僱員與公務
    員同樣可享有房屋津貼;若否,原因為何;

  2. 現時共有多少間資助福利機構向僱員提供房
    屋津貼;這些機構的名稱、獲發津貼的僱員人數
    及每名僱員每月所領取的金額分別為何;及
    個別機構從何處獲得財政資源讓其僱員享有
    房屋津貼;及

  3. 政府是否同意資助福利機構運用慈善捐款向
    僱員提供房屋津貼;若然,有何機制監管該
    等機構向僱員提供房屋津貼的支出?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衞生福利司

4. 梁耀忠議員問:

衞生福利司於本年十一月二十日的會議上,回覆本局有關
嬰兒出生時因腦部缺氧而變成“植物人”的質詢時,表示
在過去3年,公營醫院並沒有報告有這類個案出現。同時,
並指出在公營醫院內,醫生必須獲得產婦同意採用哪種分
娩方法後,才可提供意見。就此,政府是否知悉:

  1. 由於瑪嘉烈醫院院方於本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公開宣稱,該醫院的產婦分娩紀錄及統計顯
    示,過去3年內確有嬰兒在出生時因腦部缺
    氧,且有部分嬰兒其後還不幸逝世的紀錄,
    該醫院的聲明與衞生福利司的答覆內容大相
    逕庭的原因為何;及過去3年,各公立醫院
    共有多少名嬰兒在出生時,因腦部缺氧至今
    仍陷入昏迷,成為“植物人”,或已死亡,
    以及導致該等嬰兒腦部缺氧的成因為何;

  2. 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如何確保目前公
    立醫院的醫生必會在獲得產婦同意採用何種
    分娩方法後,才提供意見;

  3. 醫管局會否規定公立醫院婦產科的醫療人員
    在照料產婦時,及執行有關程序或醫療方法
    時,最後責任須由主管醫生承擔;及

  4. 醫管局目前有否制度監管公立醫院的產科的
    運作和制度;及會否全面檢討公立醫院產科
    的運作?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衞生福利司

5. 何俊仁議員問:

據悉,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屬下的環境影響評估小組曾於
本年十一月十一日,就三號幹綫承建商提出額外處理廢土
的方案作出討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環境影響評估小組對承建商提出的解決方案
    有何意見及建議;

  2. 政府尚在研究的其它可行的解決方案數目有
    多少及目前該等研究的進度為何;及

  3. 三號幹綫原定的竣工日期會否因上述問題而
    受影響?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工務司

6. 任善寧議員問:

據報道,在嘉利大厦發生的災難性大火中,該大厦外牆的
霓虹燈廣告牌和招牌,以及鄰近停泊的車輛,均對救人和
滅火行動造成障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政府會否訂立規則,規管大厦招牌的大小、
    距離等事宜;以及該等規定會否根據樓宇的
    樓面面積及附近街道的闊度來限制每幢樓宇
    招牌的數目及大小;

  2. 會否設立發牌制度,對付大型招牌日益增多
    的問題;

  3. 有否計劃在短期內巡查本港的街道,找出有
    類似潛在危險的街道;及

  4. 會否成立跨部門專責小組,長期負責巡查大
    厦的招牌及大厦樓下及附近街道的設施(包
    括合法停車位),確保不會阻礙消防車運作
    ;若然,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規劃環境地政司

* 7. 張文光議員問:

就非牟利幼稚園申請發還差餉及租金事宜,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

  1. 現時採取何種準則釐定是否接納該等申請;

  2. 過去兩年,有多少間幼稚園申請發還差餉或
    租金不獲接納,每間幼稚園申請發還的款額
    為何;及有關當局有否向申請的幼稚園明確
    解釋申請不獲接納的理由;及

  3. 會否考慮改善現行處理該等申請的制度,例
    如引入計分或輪候制度,讓申請的幼稚園得
    知其申請於何時可獲接納?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教育統籌司

* 8. 李家祥議員問(譯文):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規則第8.17條的規定,所有上市
公司均須委任一名指名秘書。該位秘書須為專業會計師、
律師或特許秘書,並具有所需的知識及經驗,以履行該職
位複雜的法定及監管職能。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要求
證券交易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考慮制定規例,
規定所有上市公司均須在高級管理階層委任專業會計師,
專門負責監察上市公司的會計事務及提交財務報告的職能
,包括:

  1. 確保根據上市規則及一般公認的會計原理而
    訂立及日益複雜的提交財務報告規定獲得遵
    守;

  2. 確保上市公司提供高質素的資料;及

  3. 與上市公司的核數委員會聯繫;

若然,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財經事務司

* 9. 謝永齡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否考慮立例規管車輛在停車等候時
須關閉引擎,以減少車輛排出的廢氣,從而減低對空氣的
污染;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規劃環境地政司

*10. 唐英年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有否居港不足7年的非英國屬土
公民獲簽發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若有,簽發的原因為
何,及過去5年每年簽發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給該類人
士的個案有多少宗?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保安司

*11. 李華明議員問:

近日,一批受房屋委員會“整體重建計劃”影響的藍田邨
乙類分級商鋪商戶因不滿房屋署發放特惠津貼的計算方法
,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該批商戶指出,當年徙置事務處
與商戶簽署的租用證並沒有列明商鋪的面積,而該等商戶
向市政局領取的小食菜館牌照上所列明的面積,是根據《
食物業(市政局)附例》(第132章附屬法例)按樓面面積
計算,但現時房屋署在計算特惠津貼時,卻沒有將上述商
鋪前地台的面積計算在內,據房屋署的解釋,此擧是由於
過往未對前地台面積徵收租金。就此,政府是否知悉:

  1. 房屋委員會當年接收前徙置事務處公共屋邨
    之時,為何未有為商戶另發租用證以澄清商
    鋪的面積及其等級;

  2. 房屋署有否存有該等商戶領取營業牌照的副
    本或相關資料,以便從此等資料得悉該等商
    鋪的面積;

  3. 為何房屋署與市政局對同一商鋪的面積可以
    有不同的界定,出現差異之時以哪個面積的
    界定為準;

  4. 過往未對該等商鋪前地台部分徵收租金有何
    理據,一直以來,該等前地台又是否需要繳
    付差餉;及

  5. 自一九八八年“整體重建計劃”實施至今共
    有多少宗屬乙類分級商鋪的戶主因不滿特惠
    津貼計算方法而提出上訴的個案,其上訴結
    果如何?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房屋司

*12. 黃震遐議員問:

政府是否知悉:

  1. 目前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轄下每一醫
    院聯網的精神科門診病人及社區精神科護士
    的人數分別為何;

  2. 每名公立醫院社區精神科護士平均每天處理
    的病案數目,及該等病案的分類;及

  3. 醫管局有何計劃增加資源以改善公立醫院精
    神科的服務,若然,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衞生福利司

*13.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

據悉,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將會向並非以專業態度
處理法援署案件的私人執業律師正式發出警告信。就此,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法援署如何決定私人執業律師是否以專業態

    度處理該署的案件;

  2. 過去3年,法援署每年委聘私人執業律師處
    理的案件數目與該署案件總數的比例;

  3. 過去3年,法援署每年向處理該署案件的私
    人執業律師所付出的開支或費用總額;及

  4. 過去3年,法援署每年接獲投訴私人執業律
    師違反專業操守的個案數目,以及對此等
    投訴展開調查的結果為何?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布政司

*14. 劉慧卿議員問:

據悉,任何人(包括立法局議員)或團體如欲在居者有其
屋計劃屋苑內派發印刷品到居民的郵箱或掛上宣傳板,須
先獲得有關屋苑的互助委員會(“互委會”)同意。就此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互委會作為非法定組織,有否權力
阻止立法局議員向屋苑居民派發工作往績報告等印刷品?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政務司

*15. 詹培忠議員問:

政府是否知悉:

  1. 反映倫敦港股價位變化的恆生倫敦參考指數
    由哪個機構負責編製;

  2. 有關當局會否考慮要求該機構每天將該指數
    走勢及倫敦港股交易資料詳細列出,以供市
    民參考,若否,原因為何;及

  3. 有關當局有否研究該參考指數被利用作為操
    縱市場工具的可能性?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財經事務司

*16. 羅祥國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有多少警務人員被編派在警署內擔任廚師工
    作;及該等警務人員平均月薪是多少;

  2. 擔當警署內廚師職位的資格為何;招聘警務
    人員的廣告,有否提及警務人員可能被編派
    在警署內擔任廚師工作;及

  3. 警署內的廚師職位可否由非警務人員擔任;
    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保安司

*17. 陳婉嫻議員問:

政府是否知悉:

  1. 在過去5年,香港房屋協會(“房協”)一
    共提供了多少個出租單位,供香港房屋委
    員會編配予輪候公屋登記冊的申請人;

  2. 房協會否繼續提供出租單位,安置受市區重
    建計劃影響的人士;若然,房協如何決定該
    等單位的數目;及

  3. 房協在未來5年的發展計劃中,會否減少興建
    出租單位;若然,原因為何,及會否令公屋
    供不應求的情況更趨嚴重?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房屋司

*18.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否制訂計劃,在赤鱲角新機場
於一九九八年四月啟用至機場鐵路於一九九八年六月通車
之間的一段時間,提供公共運輸服務?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運輸司

*19. 何敏嘉議員問:

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減低總部內各級職員人數的計
劃,推行至今已有數年。政府是否知悉:

  1. 在一九九二/九三至一九九五/九六財政年
    度中,每年度醫管局總部首長級(等同於政
    府首長級第一級或以上的職級)及非首長級
    員工的數目分別為何;及

  2. 遞減醫管局總部人手編制的目標數字為何及
    將於何時可達至該目標?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衞生福利司

* 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政府條例草案

首讀

《1996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第3號)條例草
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1.《1996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

恢復辯論

2.《捕鯨業(規管)條例草案》:經濟司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捕鯨業(規管)條例草案》:經濟司

IV.議員議案

1.《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將《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48(1)條修訂,廢除
“1996年12月31日”而代以“1998年12月31日”。

出席的公職人員:房屋司

2.《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將《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修訂 ─

(a)在第58(2)條中 ─

  1. 在(b)段中,廢除“30%”而代以“20%”;

  2. 在但書中 ─

  1. 廢除“1996年6月30日之後”而代以“1996年
    6月30日之後至1996年12月13日之前”;

  2. 在標題“期間”及“巿值租金的百分率”兩
    欄之末處分別加“1996年12月12日之後”及
    “80”;

(b)在第74B(1)條中,廢除“1996年12月31日”而代以“1998
年12月31日”。

出席的公職人員:房屋司

3.特區首長應維持港台關係

任善寧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不應改變香港政府現行處理港台關
係的政策及模式,以免影響目前雙方民間往來與文化交流
,損害兩地每年2,000億港元的雙邊貿易及香港旅遊業每年
從台灣旅客所獲取的150億港元收入。”

4.第一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劉慧卿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局不相信今日並非透過普選產生的第一任香港特別行
政區(“特區”)行政長官有決心維護高度自治並抗拒中
國政府對特區的干預。”

修正劉慧卿議員的議案

鄭明訓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不相信”,並以“祝賀”代替;刪除“並非透過普
選產生的第一任”,並以“由具代表性的400人推選委員會
選出的”代替;在“(特區)”之後,加上“候任”;刪
除“有決心”,並以“,並希望他能堅決按照《基本法》
規定,致力”代替;在“維護”之後,加上“特區的”;
及刪除“並抗拒中國政府對特區的干預”,並以“,藉以
促進香港的繁榮穩定”代替。

修正鄭明訓議員的修正案

楊森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祝賀”,並以“認為”代替;刪除“具代表性的”
並以“祇有”代替;在“400人”之後,加上“組成之”;
在“候任行政長官”之後,加上“欠缺代表性,並強烈要
求候任行政長官”;刪除“,並希望他能堅決按照《基本
法》規定,”;在“致力”之前,加上“能”;在“藉以
促進”之前,加上“,敢於向中國政府爭取特區的民主、
人權、自由及法治”;在“繁榮和”中刪除“和”,並以
“、”代替;及在“穩定”之後,加上“和進步”。

V.議員條例草案

首讀

《1996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1.《1996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梁耀忠議員

出席的公職人員 : 房屋司

恢復辯論

2.《1996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涂謹申議員

出席的公職人員 : 保安司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996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涂謹申議員

出席的公職人員 : 保安司


立法局秘書
(陳欽茂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