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 96/97-29(1)
修訂本
立 法 局
議事程序表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
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
I.文件
附屬法例 | 法律公告 編號
|
---|
1. 《1997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 訂)規例》 | 172/97
|
2. 《1997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 (第6號)規例》 | 173/97
|
3. 《1997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附表2)令》 | 174/97
|
4. 《公職指定》 | 175/97
|
5. 《1997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1997年第8 號)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176/97
|
6. 《1997年法律援助(評定資源及分擔費用) (修訂)規例(1997年第85號法律公告)1997年
(生效日期)公告》 | 177/97
|
7. 《1997年司法(雜項規定)(第2號)條例 (1997 年第14號)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178/97
|
8. 《逃犯條例(1997年第23號)1997年(生效日 期)公告》 | 179/97
|
9. 《1997年消防處(報告及證明書)(修訂)(第 2號)規例(1997年第95號法律公告)1997年(生 效日期)公告》 | 180/97
|
10. 《1995年進出口(登記)(修訂)規例(1995年 第544號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181/97
|
11. 《1997年進出口(登記)(修訂)規例(1997年 第142號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18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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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997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修訂)(第2 號)規例》 | 183/97
|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第94號 ─ | 香港金融管理局
|
| 一九九六年年報
|
(由財政司提交)
|
II.質詢
1.李卓人議員問:
就建築地盤業工人的需求及培訓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 當局有否評估未來5年建築地盤業工人的需
求量及供應量;若有,請臚列按工種分類
的需求量及供應量;
- 若(a)項答案所提供的地盤業工人需求量及
供應量出現差距,當局有何計劃解決該情
況所引致的問題;及
- 請按工種分類臚列:
- 去年有多少建築地盤業工人接受建
造業訓練局、僱員再培訓局及其他
公共職業培訓機構分別提供的長期
及短期培訓課程;
- 預計在未來5年有多少建築地盤業工
人接受該等機構提供的培訓?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教育統籌司
2.蔡根培議員問:
有關“問題簷篷”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目前共有多少個“問題簷篷”被列入須受屋
宇署檢查的名單內;
- 屋宇署至今共檢查了多少個“問題簷篷”,
檢查結果為何;
- 檢查一個“問題簷篷”平均需時多久;預計
還需多少時間才可完成檢查所有“問題簷篷
”;及
- 政府有何措施確保該些未經屋宇署檢查的“
問題簷篷”不會危害公眾安全?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規劃環境地政司
3.梁耀忠議員問:
有關目前樓宇炒賣的活動,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政府於一九九四年採取壓抑樓價措施前的樓
宇炒賣情況,與目前的樓宇炒賣活動情況比
較,有何不同;及
- 除本年初已實施一系列打擊樓宇炒賣的措施
外,政府會否及在何種情況下進一步採取特
別措施打擊樓宇炒賣活動?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房屋司
4.劉慧卿議員問:
雖然印洲塘已被指定為海岸公園,但最近有漁民在該區一
帶水域非法設立魚排養魚,嚴重污染該區水質及影響該區
海洋生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有關部門會否採取行動,禁止上述非法魚排
繼續運作;若否,原因為何;
- 會否修訂《海岸公園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例
,一方面授權有關部門可飭令違例者即時停
止作業或遷往海岸公園範圍以外作業,另一
方面大幅增加罰款以加強阻嚇作用;及
- 在鄰近印洲塘的中國境內因工業及經濟活動
迅速發展而產生的污染,對該海岸公園的水
質有何影響?
5.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
所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將於本年六月三十日或該日前期滿
,而現時很多國家都不接受有效期不足6個月的旅行證件
。有見及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有否任何資料關乎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持有人
在啟德機場或其他外地機場,因旅行證件有
效期不足6個月而被拒入境或出境;及
- 未有申請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人士如有
需要在未來兩個月內離港,有何辦法取得有
效的旅行證件?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保安司
6. 何俊仁議員問:
據悉,中國司法部批准成立的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
公司(“該公司”),未有遵守本港法例的規定向香港律
師會註冊為外國律師行,而在本港提供法律服務。就此,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該公司的負責人及律師是否觸犯《法律執業
者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及
- 在接獲香港律師會對該公司的投訴後,有否
要求該公司盡快補辦註冊為外國律師行的手
續;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有否考慮提出檢控;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律政司
* 7.謝永齡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去5年:
- 消防處每年在全港每一區內分別巡查過多少
座商業及住宅樓宇;及
- 消防處每年在全港每一區內分別發現多少座
商業及住宅樓宇不符合有關條例;並臚列在
每區發出多少封警告信要求有關業主採取改
善措施,以及向違例業主提出起訴的個案有
多少宗?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保安司
* 8. 陳榮燦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過去3年,共有多少因被解僱或遣散而失業
的人士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
及
- 可否按“性別及以前從事的行業組別”、“
年齡及以前從事的行業組別”、“性別及以
前從事的職業”及“年齡及以前從事的職業
”劃分,提供過去3年內有多少上述失業人
士領取綜援;若否,原因為何;及會否考慮
搜集有關資料及定期公布?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衞生福利司
* 9.陳婉嫻議員問:
據悉,現時政府擁有可供發展為住宅用途的土地共有四千
三百多公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上述土地未用以興建住宅單位的原因為何;
及
- 有否制訂計劃發展上述土地;若有,詳情為
何?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規劃環境地政司
*10.李家祥議員問:
據報道,近期警方截獲非法進入本港的內地兒童人數激增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警務人員會否考慮到該等兒童是受到父母或
“蛇頭”的支配非法進入本港,因而在執行
有關職務時,給予該等兒童適當的看待;
- 在截獲該等兒童時,有否使用手鐐拘捕他們
;若有,原因為何;
- 兒童院或感化院有否足夠設施容納眾多該等
兒童;
- 非法入境兒童是否與其他犯罪少年覊留在一
起;若然,原因為何;及
- 在執行遣返該等兒童時,有否教導他們使其
認識非法入境是違法的行為?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保安司
*11.楊孝華議員問:(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一九九五年九月放寬酒店地積比率
以來,有否接獲現有酒店的經營者或新酒店的發展商提出
申請,要求使用較高的地積比率;若有,至今獲批准的申
請數目為何?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規劃環境地政司
*12.黃偉賢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過去3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宗兒童離家出走
的個案以及他們離家出走的原因為何;
- 有關方面有何措施防止此等個案發生;及
- 過去3年,共尋回多少名離家出走的兒童以
及他們是如何被尋回?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保安司
*13.李卓人議員問:
《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已於一九九五年六月實施。就此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下列各項有關申請保安人員許可證(“許可
證”)的資料:
- 申請的人數;
- 申請獲接納的人數及申請不獲接納
的人數;
- 申請不獲接納而向警務處提出申辯
而申辯被接納的人數;
- 申請不獲接納而向警務處提出申辯
而申辯被拒絕的人數;及
- 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的人數
,及上訴得直而獲發許可證的人數
;
- 處理每宗許可證申請,平均需時多久;
- 警務處拒絕發給許可證及不接納申請人申辯
的原因分別為何;及
- 保安及護衞業管理委員會會否就《保安及護
衞服務條例》實施情況進行檢討;若然,該
檢討會於何時進行?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保安司
*14.劉慧卿議員問:
據悉,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最近曾批評香
港科技大學(“科大”)過分熱衷發展世界級科技研究而
忽略課程設計的重要,同時亦過分倚賴助教授課,因而影
響教學質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是否知悉科大會對上述批評所作出的回應以
及如何改善上述情況;
- 科大校董會就監管科大的課程設計及教學質
素擔當甚麼角色;及
- 政府及有關當局會否檢討各間教資會資助院
校的校董會所擔當的角色,以加強其監察功
能?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教育統籌司
*15.謝永齡議員問:
政府是否知悉:
- 房屋委員會轄下各公共屋邨,每個屋邨的座
數及單位數目分別為何;及
- 在過去5年,每個公共屋邨每年的維修及保
養費用總額分別為何?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房屋司
*16.陳榮燦議員問:
政府宣布自從增加排污費及工商業污水附加費的決議案於
去年被立法局否決後,去年底污水營運基金的收支狀況只
能達致平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渠務署會否於短
期內再次要求增加排污費;若然,預計加幅為何?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工務司
*17.李家祥議員問:
教育署自一九八六年起為採用母語教學的學校提供額外資
源,以提高學生的語文水平。最近政府更建議全港中學在
明年九月起,在中學一年級推行母語教學。就此,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
- 在過去10年,本港中文中學學生與英文中學
學生的英語水平差距為何;
- 在過去3年,中文中學畢業生與英文中學畢
業生考進本港大學的比例為何;及
- 有何具體措施確保在明年中學一年級實施母
語教學時,有足夠的合資格教師教授有關科
目?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教育統籌司
*18.黃偉賢議員問:
有關長沙灣工廠大廈及元朗工廠大廈清拆補償事宜,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
- 為何一向繳交較高昂租金的工廠大廈商戶所
得的補償額比繳交較低廉租金的工廠大廈商
戶所得到的補償額為少;及
- 會否檢討上述清拆補償的安排;若會,何時
進行;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房屋司
*19.梁耀忠議員問:
有關來自內地居港少於7年的新移民,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現時上述新移民人口數字為何;
- 在已就業的此等新移民中,其職業及教育程
度的分布為何;及
- 有否研究新移民從事的職業與其教育程度的
關係;若然,詳情為何;以及該研究的結果
是否顯示新移民的教育程度與他們在港從事
的職業並不相稱?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教育統籌司
*20.陳婉嫻議員問:
政府是否知悉:
- 私人樓宇和公營房屋通常所需興建時間(由
土地發展至完成樓宇興建)分別為何;及
- 鑑於現時公屋設計幾乎是劃一和諧式的設計
,為何仍需25個月時間進行建屋設計,及有
否考慮簡化設計程序以縮減公屋興建時間;
若然,預計可以減少多少時間?
負責答覆的公職人員:房屋司
* 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政府條例草案
首讀
1.《1997年受託人(修訂)條例草案》
2.《擄和管養兒童條例草案》
3.《1997年公開進修學院(修訂)條例草案》
4.《1997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5.《1997年新界土地交換權利(贖回)(修訂)條例草案》
6.《1997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7.《1997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8.《1997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9.《1997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10.《1997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11.《1997年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12.《1997年商船(油類污染的法律責任及補償)(修訂)條例
草案》
13.《1997年婚姻及子女(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1.《1997年受託人(修訂)條例草案》 | :律政司
|
2.《擄和管養兒童條例草案》 | :衞生福利司
|
3.《1997年公開進修學院(修訂)條例草 案》 | :教育統籌司
|
4.《1997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 草案》 | :教育統籌司
|
5.《1997年新界土地交換權利(贖回)(修 訂)條例草案》 | :規劃環境地政司
|
6.《1997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 :庫務司
|
7.《1997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 :庫務司
|
8.《1997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 :庫務司
|
9.《1997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 :庫務司
|
10.《1997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 :庫務司
|
11.《1997年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 (修訂)條例草案》 | :庫務司
|
12.《1997年商船(油類污染的法律責任 及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 :經濟司
|
13.《1997年婚姻及子女(雜項修訂)條例 草案》 | :政務司
|
IV.議員議案
1.審批內地居民移居香港申請
羅致光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鑑於在現時審批內地居民申請移居香港的機制下,出現了
不少分隔家庭,而政府亦未能有效地調節入境人口以配合
香港社會的需要及制訂相應的社會政策,本局促請未來特
區政府積極爭取就內地居民申請移居香港擁有審批權及設
立計分制度,並優先審批以家庭團聚理由提出的申請。
修正羅致光議員的議案
張漢忠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出現了不少分隔家庭,而政府亦未能有效地調節入
境人口以配合香港社會的需要及制訂相應的社會政策,”
,並以“大量香港永久居民在國內所生的子女,他們雖根
據《基本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卻在未獲得
審批前偷渡來港,”代替;及刪除“未來特區政府積極爭
取就內地居民申請移居香港擁有審批權及設立計分制度,
並優先審批以家庭團聚理由提出的申請”,並以“政府盡
快與內地有關部門加強聯繫和情報交流,以及了解上述人
士的輪候入數,以便制訂政策,安排此類人士分批在指定
時間內來港定居,並遣返現時非法留港的小孩,同時加強
堵截偷渡活動,嚴懲“蛇頭”,以打擊非法偷渡活動”代
替。
修正張漢忠議員的修正案
廖成利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上述人士”,並以“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申請來
港”代替;在“以便制訂政策,”之後加上“包括設立
以家庭團聚為優先考慮的計分制度,”;刪除“,並遣
返現時非法留港的小孩,”,並以“。本局並促請未來
特區政府爭取參與審批內地居民申請移居香港的程序,
以加強與內地有關部門的合作;”代替;在“嚴懲”之
前加上“依法”;及刪除“非法”。
出席的公職人員:保安司
2.精神病人的服務
黃震遐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局促請政府為精神病人增撥資源、改善服務流程及加強
服務間的銜接,以便為他們提供持續及全面的治療、續顧
及復康服務,從而幫助他們重新融入社群。
修正黃震遐議員的議案
陳婉嫻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局促請政府”之前,加上“鑑於精神病人及康復
者嚴重地缺乏適當的離院後支援,加上其家屬的需要一
直備受忽略,令致精神病人在社區康復過程中問題叢生
,”;刪除“為精神病人”;刪除“撥”,並以“加”
代替;刪除“、改善服務流程及加強服務間的銜接,以
便為他們”,並以“,為精神病人及康復者”代替;刪
除“、續顧及復康服務,從而幫助他們重新”,並以“
及以社區為本之復康服務;此外,政府亦應拓展為康復
者家屬而設的支援服務,使康復者更容易”代替;及刪
除“群”,並以“區”代替。
出席的公職人員:衞生福利司
V.議員條例草案
首讀
《1997年香港人權法案(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1.《1997年香港人權法案(修訂)條例草案》 | :劉千石議員
|
出席的公職人員 | :政務司
|
恢復辯論
2.《香港房屋經理學會條例草案》:何承天議員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香港房屋經理學會條例草案》:何承天議員
立法局秘書
(羅榮樂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