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961/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AJLS


立法局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特別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星期一)
時 間 :下午四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吳靄儀議員(主席)
    鄭家富議員(副主席)
    李柱銘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慧卿議員
    劉漢銓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李家祥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宜弘議員)另有要事
    何俊仁議員)
    朱幼麟議員)
    廖成利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律政署

    法律草擬專員
    嚴元浩先生

    副刑事檢控專員
    麥禮諾先生

    首席檢察官(署任)
    袁國良先生

    司法機構政務長辦公室

    司法機構政務長
    戴婉瑩女士

    司法機構助理政務長
    梁振榮先生

    布政司辦公室轄下行政署

    助理行政署長
    余志穩先生

應邀列席人士:

    香港大律師公會

    執行委員會委員
    梁家傑先生

    執行委員會委員及 刑事法律及程序特別委員會副會長
    戴啟思先生

    會員
    Graham HARRIS先生

    香港律師會

    會長
    陳爵先生

    副會長
    梁雲生先生

    刑法及訴訟委員會委員
    熊運信先生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

    副教授
    黃克明先生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

    講師
    張達明先生

    講師
    Janice M BRABYN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高級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在法庭上使用中文:工作進度

I.與政府當局、司法機構、法律專業
及專上院校的代表會晤

主席歡迎政府當局、司法機構、法律專業及專上院校的代
表。與會人士隨即就所有尚待討論的事項展開討論。有關
議事過程的概要摘錄於下文。

其他司法管轄區在法庭推行雙語制的經驗

(立法局CB(2)658/96-97號文件)

2.根據其他司法管轄區推行雙語制的過渡經驗摘要(律政署
擬備的資料文件附件A,該文件已隨立法局CB(2)658/96-97
號文件發出),劉慧卿議員表示,香港或可參照馬來西亞
的經驗,該國在推行雙語制方面,進度十分緩慢。因此,
她要求當局就馬來西亞在九十年代的經驗提供進一步資料
,以便議員可了解該國在此方面的最新發展,嚴元浩先生
亦表示同意。劉議員亦提及其他司法管轄區所遇到的困難
,並同意法律專業的憂慮,認為香港在法庭推行雙語制方
面的工作,可能操之過急。在此方面,余志穩先生向議員
保證,當局會採取循序漸進的態度,以達到在法庭推行雙
語制的最終目標。

推廣法庭雙語制的方法、有關的問題及所需資源

(立法局CB(2)658/96-97、CB(2)920/96-97、CB(2)925/96-97及
CB(2)1075/96-97號文件)

3.黃克明先生告知事務委員會他本人在裁判法院用中文審
理民事及刑事案件的經驗。他表示,在審理過程中,他沒
有遇到重大的困難。他建議議員參考兩宗在高等法院以中
文審理的案件的判決,該兩宗案件在任何方面均不遜於以
英文審理的案件。黃先生繼而告知議員,香港城市大學和
香港大學曾以中文進行模擬審訊,其水準亦相當高。因此
,他不認為在法院使用中文會降低香港司法制度的水平。
劉健儀議員就此表示,就在法庭使用中文一事,整個法律
專業的意見較為重要,而在刑事案件使用中文或會較民事
案件容易。因此,她建議當局在法庭推廣使用中文方面,
應採取循序漸進的方法,初期首先在較低級別的法院以中
文審理刑事案件,以便為各個方面提供累積有關經驗的機
會。

4. 鄭家富議員提到律政署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函件(請參閱
立法局CB(2)920/96-97號文件)附件II所載列的律政署中文使
用常設委員會(下稱「常設委員會」)成員名單,並詢問常
設委員會的成員因何以個人身分出席會議,而非代表各自
的分科。袁國良先生解釋說,各成員雖以個人身分加入常
設委員會,他們實際上代表律政署每個和所有分科。他亦
指出:(a)常設委員會的工作目標,是在律政署推廣使用中
文,此項目標與在法庭使用中文並非有很密切的關係,以
及(b)由於律政署某些科有很多不諳中文的職員,在律政署
推廣使用中文時必需顧及一些實際的考慮。鄭議員指出,
常設委員會的成員或較適宜以律政署各科代表的身分出席
,以便他們可以其公職身分向律政司述職,從而顯示其工
作的重要性。嚴元浩先生答允向常設委員會主席轉達鄭議
員的意見。

5.關於司法機構為在法庭使用中文所撥出的資源(請參閱立
法局CB(2)925/96-97號文件),戴婉瑩女士在回應主席的問
題時解釋,文件第5段所提及的額外法庭傳譯主任職位,
專責協助推行在法庭使用中文的計劃。多名不同職級的法
庭傳譯主任亦在工作時間以外,以兼職的形式擔任與該計
劃有關的翻譯工作。他們的工作包括翻譯法定表格、非訂
明格式、選定的指標案件的批注、以及法庭常用用語及字
句的詞彙表。他們亦需為向法院求助的個別訴訟人士翻譯
。她強調,司法機構一方面須處理法庭的日常運作,並須
顧及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在法庭實施使用中文的時間
表。

6.就鄭家富議員的提問,戴婉瑩女士答覆說,高等法院的
所有法庭均已備有紀錄系統,但其餘的26個法庭最遲會在
一九九九年設置電腦化的紀錄系統。鑑於法庭即將裝設電
腦化紀錄系統,鄭議員隨即建議,若有一支出色的即時傳
譯員隊伍,在法庭使用即時傳譯或是可行的方案。戴女士
告知議員,為回應事務委員會在一九九四所作出的一項建
議及法律專業在當時所表達的意見,司法機構已進行一連
串的模擬審訊,以評估在法院使用即時傳譯是否可行。然
而,經過兩年的試驗,當局決定即時傳譯並非可為法院接
受的傳譯方式,原因是若無有關交流的詳盡翻譯,在即時
翻譯的過程中可能會犯重大的錯誤,倘有關的翻譯並不正
確,可能引致審判不公。就鄭議員的另一項提問,戴女士
解釋說,三名高級法庭傳譯主任於一九九六年八月在北京
大學修讀的法律及語文課程,是有關當代中文寫作及以中
文寫作司法文件。

7.鄭家富議員認為,當局應酌情容許在初步階段使用兩種
語言,以便律師可以英語引述判例法。戴婉瑩女士表示,
若檢控官及辯方律師使用不同的語言,混合語言的使用可
能會引起何者應為正確版本的爭論。張達明先生有不同的
看法。他引述在裁判法院以中文進行聆訊的經驗,律師在
討論技術或法律事宜時,可轉而使用英語。因此,他認為
,若能在法庭靈活轉換語言,可鼓勵律師多用中文。主席
就此指出,部分法官也會准許律師以原文的原來語言進行
引述。

8.經討論後,主席強調,為推行雙語制取得資源,如聘用
更多傳譯員及翻譯判例法,此事至為重要。張達明先生指
出,有意在法庭訴訟中使用中文文件的一方,現時須負擔
有關的翻譯費用。因此,他建議司法機構可考慮提供翻譯
文件的資源,作為鼓勵在法庭使用中文的一項措施。張先
生補充說,適當地協調資源亦會有所幫助。戴婉瑩女士告
知議員,當局設有一個有關在法庭使用中文事宜的策導委
員會,由一位高等法院法官擔任主席,提供有關法庭訴訟
的協調機制。策導委員會的成員包括香港大律師公會(下稱
「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下稱「律師會」)、高等院
校、以及有關政府部門的代表。然而,主席認為,當局或
需要一個整體的協調機制,以監察雙語法律制度的推行。

法律專業兩個支系在推廣法庭使用中文方面所作
的努力

(立法局CB(2)1072/96-97及CB(2)1166/96-97號文件)

9.劉慧卿議員就律師會所擬備的「香港律師會與雙語制」
文件(隨立法局CB(2)1166/96-97號文件發出)提出詢問,梁
雲生先生表示,推廣在法律上使用中文的工作小組已於一
九九六年九月擧行首次會議,但若干準備工作已事先完成
。律師會認為,工作小組應在法律專業中積極推廣和推行
雙語制。有關工作集中於律師行的日常工作方面,如翻譯
行內常用的樣本文件(例如買賣合約、租約及轉讓書),並
鼓勵律師在信件往來時使用中文。梁先生在回應主席的問
題時告知議員,有關由單語制轉變為雙語制過程中所涉及
多方面問題的調查,業已完成,惟分析工作仍在進行中。
劉慧卿議員建議,調查結果一俟完成,應即告知事務委員
會。熊運信先生亦告知議員,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已為執
業不足五年的律師開辦在法庭使用中文的課程。不過,陳
爵先生表示,有關人士對此等課程的反應並不熱烈。熊先
生強調,對於在法庭推行雙語制來說,是否有中文的法律
教科書,以及中文的判例法,同樣重要。對於劉議員指律
師會在法庭使用中文一事上未有盡力,陳先生在回應時進
一步解釋說,由於律師會的人手和資源有限,該會極難把
判決或判例法翻譯為中文。

10.劉慧卿議員就大律師公會擬備的「香港大律師公會在推
行法律及法庭雙語制路向方面所作的努力」文件(隨立法局
CB(2)1072/96-97號文件發出)提出詢問,梁家傑先生告知議
員,大律師公會剛成立使用中文委員會(下稱「委員會」),
由他本人擔任主席。委員會的目標,是鑑定設立雙語法律
制度所涉及的各項問題,以及就如何解決該等問題提出建
議。委員會將在短期內委出成員,然後展開工作。除與司
法機構及律師會籌辦以中文進行的模擬審訊外,大律師公
會亦鼓勵成員就在法庭使用中文的事宜,與法庭傳譯主任
交流經驗。劉議員繼而詢問,有多少名大律師可在各級法
院在法庭上使用中文。梁先生估計:(a)在裁判法院執業的
大律師中,約有60%可在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中使用中文
;(b)在高等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中,不足30%的大律師(處
理高等法院刑事案件的大律師)可使用中文;及(c)處理民事
案件的大律師中,可在高等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中使用中
文者,寥寥可數。他解釋,處理民事案件的大律師中,雖
有80%可使用中英文,但使用中文審理民事案件十分困難
,原因是該類案件通常牽涉只有英文的判例法的法律概念
和引述,而行內並無通用的一套翻譯詞彙。

11.部分議員關注到法律專業推廣在法庭使用中文的工作,
進展十分緩慢。梁家傑先生在回應劉漢銓議員的詢問時表
示,大律師公會支持在法庭推行雙語制,即在法庭使用中
文或英文,而並非只用中文進行審訊。不過,由於政府當
局在這方面的政策頗不清晰,以致法律專業難以配合政府
當局所作的努力。戴啟思先生補充說,關於在法庭推行雙
語制一事,政府當局應在很久以前便給予清楚的指示,以
便有更多以中文撰寫的法律刊物出版,並使法律專業對此
事能有較系統的回應。關於此問題,主席指出,大律師公
會實際上已在多年前促請政府當局撥出更多資源,以推行
雙語的法律制度。可惜政府當局未能澄清雙語制的確實含
義。李柱銘議員亦指出,法院在就一宗案件進行聆訊時,
應接納使用中文或英文。若雙語制是指只使用其中一種法
定語文進行法庭訴訟,則會是採取截然不同的路向。

II.其他事項

12.嚴元浩先生提到以往的會議上曾討論的英女皇訴譚玉霞
上訴案件。他告知議員,在一九八六年展開雙語立法時,
已預見關於法例的中英文文本含義出現歧異的問題。《釋
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因而作出修訂,並引用第10B條,
以協調同一條法例的兩個真確版本。為使司法機構及法律
專業瞭解此項特定條文的歷史背景,律政署正擬備一份文
件,就第10B條的解釋,以及在出現意義分歧時應如何應
用該條的問題,闡述該署的意見。該署在擬備該份文件時
,業已徵詢立法局秘書法律事務部的意見。嚴先生強調,
文件並非用作指引。主席同意,該份文件一俟備妥,可送
交事務委員會的委員傳閱。

III.下次會議日期

13. 議員同意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星期六)上午九時
擧行另一次會議,並檢討在法庭使用中文的推行進度。主
席亦建議:(a)有關設立雙語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問題,大律
師公會可就其鑑定的問題作出報告;(b)律師會可告知事務
委員會有關調查的結果;及(c)就在法庭使用中文計劃,司
法機構政務長辦公室可提供進度報告。

14.會議於下午六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



Last Update on 12 Aug,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