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第CB(2)133/96-97號文件
檔號:CB2/PL/AJLS


立法局司法及
法律事務委員會
首次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星期四)
時  間:上午十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吳靄儀議員(主席)
    鄭家富議員(副主席)
    李柱銘議員
    劉健議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家祥議員
    涂謹申議員
    劉漢銓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黃宜弘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廖成利議員*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梁歐陽碧提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高級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I. 選舉正副主席

在籲請提名前,議員應邀參閱與事務委員會正副主席人選
限制有關的政府諮詢組織一覽表。

2. 吳靄儀議員及鄭家富議員分別獲選為事務委員會的正副
主席。

II. 職權範圍

(會議議程的附錄II)

3. 李柱銘議員表達其意見,謂把事務委員會第一項職權範 圍中「同時亦符合維持司法獨立及法治的精神」一語放於 括號內,可能令人誤以為該用語的涵義較不重要。因此, 按他的提議,議員同意向內務委員會建議批准對第一項職
權範圍作如下修改:

    「監察及研究與司法及法律事務有關的政策 事宜,包括有關官員及部門在推行上述工作 方面的效能,同時亦符合維持司法獨立及法
    治的精神。」

III.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會期內的會
議安排

4. 議員同意,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開始,事務委員會日後 的會議將於每月第二個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舉行,情況 與上一個立法局會期無異;而一九九六年十月份的例會將 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舉行。 議員同意,所有會議均在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舉行。議員 察悉,事務委員會的施政報告簡報會已編排在一九九六年 十月七日(星期一)舉行。由於主席屆時不在本港,議員同
意由副主席主持簡報會。

IV. 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會議議程的附錄III)

5. 主席請事務委員會委員考慮所有已知的待議事項。會上
就該等事項所作的決定載列如下。


事項
決定
1) 欺詐罪條例草案
(在一九九六年九
月三十日發出的
立法局95-96年度
第CB(2)2212號文
件)
}
}
}
}
}
在事務委員會下次
例會上聽取律政署
簡介此等條例草案
的政策意圖。
2) 1996年司法(雜項
規定)(第2號)條例
草案(在一九九六年
十月一日發出的立
法局95-96年度第
CB(2)2227號文件)
}
}
}
}
}
}
3) 法官在法庭審訊程
序進行中制訂的規
}
}
}
}
}
}
}
}
此兩個事項將一併研
究;由於香港大律師
公會會長曾建議制訂
法官的專業守則,故
亦將請其提出意見。
待有關的文件就備後,
事務委員會委員將進
行討論。
4) 司法機構就有關委任
高等法院特委大法官
的利益衝突問題發出
的明文指引
}
}
}
}
5) 應否修改提供法律援
助的政策

法律援助服務局主
席將獲邀出席十月
份的例會,與事務
委員會委員會晤,
藉以簡介下列事宜:
(a)法律援助服務
的一般政策目標;
(b)該等服務的現
時及日後的涵蓋範
圍;(c)事務委員
會與服務局接觸的
最有效途徑;及
(d)服務局的問責
性及獨立性。


6) 檢討香港律師會實
施的查察人員計劃

待取得總督特派廉
政員專員公署的報
告後,此事將在事
務委員會一九九六
年十二月的例會上
進行討論。
7) 人口推算
由於環境事務委員
會將在十一月的例
會上討論此事,事
務委員會將不會進
行討論。
8) 根據《公共財政條
例》第18A條發放
補償金的準則,以
及計算補償金額的
準則

保安司將在十月份
的例會上,向事務
委員會委員簡介當
局會否修訂該條文,
或作出的修訂為何;
若當局決定不進行
修訂,則保安司會
為此作解釋。
9) 檢討警察資訊應用
策略中有關需時多
久才可達到以中文
印備案情簡要的目

事務委員會將要求
保安科提交參考文
件,但不會在會議
上討論此事。

V. 其他事項

提交參考文件

6. 議員通過,秘書將致函律政司、司法機構政務長及行政 署長,重申事務委員會下列各項要求:(a)提交的文件須 中英文本兼備,並在開會前一星期同時送交事務委員會; (b)緊急會議所需的文件應盡早提交;及(c)應盡可能避 免在會議席上才提交文件。就此,如遇當局未能按上述要 求行事,主席會在有關會議上請當局作解釋。

與司法機構的關係

7. 鑑於司法機構政務長懷疑,在憲法上,其轉達主席就祁 以德法官的情況所提的若干問題是否恰當,主席提出就事 務委員會與司法機構及司法機構政務長之間的溝通和關係, 進行討論。議員一般贊同,與司法機構接觸時,務必要使 用適當的溝通途徑和正確的方法,同時並符合事務委員會 的職權範圍。由於司法機構政務長表示正因應其職務範圍, 就向司法機構轉達該等問題在憲法上是否恰當一事,尋求 法律意見,主席請秘書聯絡司法機構政務長,跟進可否向 事務委員會提供該等意見或其摘要。她並提議,就此事尋 求法律顧問的意見。若有關意見指出,在憲法上,司法機 構政務長此等行為並不恰當,則秘書應擬備致署理首席大 法官的函件,請其就事務委員會在確認司法機構獨立的大 前提下,應循何等正式途徑與司法機構接觸一事,提出意
見。

8.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十一時十五分結束。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 on 12 Aug,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