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第CB(2)133/96-97號文件
檔號:CB2/PL/AJLS
立法局司法及
法律事務委員會
首次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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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十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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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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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吳靄儀議員(主席)
鄭家富議員(副主席)
李柱銘議員
劉健議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家祥議員
涂謹申議員
劉漢銓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黃宜弘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廖成利議員*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3)
- 梁歐陽碧提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秘書長2
- 林鄭寶玲女士
- 高級主任(2)3
- 戴燕萍小姐
在籲請提名前,議員應邀參閱與事務委員會正副主席人選
限制有關的政府諮詢組織一覽表。
2. 吳靄儀議員及鄭家富議員分別獲選為事務委員會的正副
主席。
(會議議程的附錄II)
3. 李柱銘議員表達其意見,謂把事務委員會第一項職權範
圍中「同時亦符合維持司法獨立及法治的精神」一語放於
括號內,可能令人誤以為該用語的涵義較不重要。因此,
按他的提議,議員同意向內務委員會建議批准對第一項職
權範圍作如下修改:
4. 議員同意,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開始,事務委員會日後
的會議將於每月第二個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舉行,情況
與上一個立法局會期無異;而一九九六年十月份的例會將
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舉行。
議員同意,所有會議均在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舉行。議員
察悉,事務委員會的施政報告簡報會已編排在一九九六年
十月七日(星期一)舉行。由於主席屆時不在本港,議員同
意由副主席主持簡報會。
(會議議程的附錄III)
5. 主席請事務委員會委員考慮所有已知的待議事項。會上
就該等事項所作的決定載列如下。
| 事項 |
| 決定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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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條例草案
(在一九九六年九
月三十日發出的
立法局95-96年度
第CB(2)2212號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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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在事務委員會下次
例會上聽取律政署
簡介此等條例草案
的政策意圖。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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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司法(雜項
規定)(第2號)條例
草案(在一九九六年
十月一日發出的立
法局95-96年度第
CB(2)2227號文件)
|
}
}
}
}
}
}
|
3)
|
法官在法庭審訊程
序進行中制訂的規
則
|
}
}
}
}
}
}
}
}
|
此兩個事項將一併研
究;由於香港大律師
公會會長曾建議制訂
法官的專業守則,故
亦將請其提出意見。
待有關的文件就備後,
事務委員會委員將進
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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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司法機構就有關委任
高等法院特委大法官
的利益衝突問題發出
的明文指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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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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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否修改提供法律援
助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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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服務局主
席將獲邀出席十月
份的例會,與事務
委員會委員會晤,
藉以簡介下列事宜:
(a)法律援助服務
的一般政策目標;
(b)該等服務的現
時及日後的涵蓋範
圍;(c)事務委員
會與服務局接觸的
最有效途徑;及
(d)服務局的問責
性及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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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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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香港律師會實
施的查察人員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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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取得總督特派廉
政員專員公署的報
告後,此事將在事
務委員會一九九六
年十二月的例會上
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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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口推算
|
|
由於環境事務委員
會將在十一月的例
會上討論此事,事
務委員會將不會進
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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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根據《公共財政條
例》第18A條發放
補償金的準則,以
及計算補償金額的
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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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將在十月份
的例會上,向事務
委員會委員簡介當
局會否修訂該條文,
或作出的修訂為何;
若當局決定不進行
修訂,則保安司會
為此作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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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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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警察資訊應用
策略中有關需時多
久才可達到以中文
印備案情簡要的目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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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委員會將要求
保安科提交參考文
件,但不會在會議
上討論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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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議員通過,秘書將致函律政司、司法機構政務長及行政
署長,重申事務委員會下列各項要求:(a)提交的文件須
中英文本兼備,並在開會前一星期同時送交事務委員會;
(b)緊急會議所需的文件應盡早提交;及(c)應盡可能避
免在會議席上才提交文件。就此,如遇當局未能按上述要
求行事,主席會在有關會議上請當局作解釋。
7. 鑑於司法機構政務長懷疑,在憲法上,其轉達主席就祁
以德法官的情況所提的若干問題是否恰當,主席提出就事
務委員會與司法機構及司法機構政務長之間的溝通和關係,
進行討論。議員一般贊同,與司法機構接觸時,務必要使
用適當的溝通途徑和正確的方法,同時並符合事務委員會
的職權範圍。由於司法機構政務長表示正因應其職務範圍,
就向司法機構轉達該等問題在憲法上是否恰當一事,尋求
法律意見,主席請秘書聯絡司法機構政務長,跟進可否向
事務委員會提供該等意見或其摘要。她並提議,就此事尋
求法律顧問的意見。若有關意見指出,在憲法上,司法機
構政務長此等行為並不恰當,則秘書應擬備致署理首席大
法官的函件,請其就事務委員會在確認司法機構獨立的大
前提下,應循何等正式途徑與司法機構接觸一事,提出意
見。
8.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十一時十五分結束。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 on 12 Aug,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