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340/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2/PL/AJLS


立法局司法及
法律事務委員會
律政司就總督施政報告舉行
的簡報會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四時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鄭家富議員(副主席/會議主席)
    李柱銘議員
    劉健儀議員
    涂謹申議員
    劉漢銓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陳婉嫻議員
    葉國謙議員

缺席委員:

    吳靄儀議員(主席) *
    夏佳理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家祥議員#
    黃宜弘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廖成利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律政司
馬富善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梁歐陽碧提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高級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律政司向議員簡介其政策大綱(詳情載於附錄)。議員就 律政司的政策大綱及來年的工作計劃提出若干問題,律 政司亦一一回應。討論的要點撮錄於下文各段。

對臨時立法會的協助

2. 主席詢問,若候任行政長官提出要求,律政署會否向 臨時立法會(以下簡稱「臨立會」)簡介有關的法律事宜, 以便順利過渡。律政司回應謂,總督已在一九九六年施 政報告中表示港府將會全力協助候任行政長官,但不會 協助臨立會的成立和運作。對於律政署若真的面對此要 求時會否提供協助的問題,他拒絕回答,但他重申,現 時的立法局是本港唯一合法組成的立法機關。

3. 李柱銘議員詢問,律政司有否責任就可能牴觸《英皇 制誥》條文的情況向總督提出意見。律政司答謂,他作 為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會就所有法律(包括憲制)事宜 向總督提出意見。李柱銘議員繼而詢問,政府在一九九 七年七月一日之前,會否基於任何宣稱出任臨立會議員 的人士或臨立會本身僭越了現時立法局的地位,而向該 等人士或臨立會作出強制令,藉以採取法律行動。律政 司認為這是假設問題。他表示,港英兩個政府已多番表 明對臨立會抱持的立場。李柱銘議員對律政司的回應大 表失望,因為即使總督也不再視成立臨立會一事為假設 問題。就此,主席關注到,若由不合法的臨立會通過香 港的法律,則政府如何維護法治。律政司提出其意見謂, 維護本港法治的最佳方法是讓合法組成的立法局完成四
年的任期。

「監察活動和截取通訊活動」和
「境外未建成住宅物業」兩份報
告書

4. 對於當局會在未來12個月發表的「監察活動和截取 通訊活動」和「境外未建成住宅物業」兩份報告書,涂 謹申議員關注到,為了在九七前完成所需的立法程序, 當局必需促請法律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法改會」)盡 早完成其工作。否則,他唯有在一九九六年年底前動議 有關監察活動和截取通訊活動的議員條例草案。

5. 律政司告知與會人士,法改會轄下的私隱問題小組委 員會(其研究範圍包括監察活動和截取通訊活動)將於一九 九六年十一月初完成最後報告書。該報告書將呈交法改 會。他希望法改會可在一九九六年年底前通過及發表該 報告書。律政司向議員保證,當局完全明白此事極受公 眾關注,且亦性質迫切。律政署及法改會會竭盡所能, 確保盡早提交該報告書。涂謹申議員詢問,政府會否基 於(a)立法工作或許未能在這個立法局會期完成,及(b)有 大量條例草案需趕及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制定,而 立法草擬工作的資源有限,因而決定當報告書在一九九 七年春季發表時,不提交有關的立法提案,或將之定為 較次要項目。律政司解釋,這方面的整體政策事宜是由 保安科負責的。不過,他保證一俟獲得政策上的許可進 行草擬工作,律政署會優先草擬有關的立法提案。但他
不能代保安科作出決定。

6. 至於「境外未建成住宅物業」的報告書,律政司告知 議員,法改會已於一九九六年九月成立有關的小組委員 會,而諮詢期將截至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中。律政署知道 此事涉及公眾利益。雖然他預期最後報告書可於一九九 七年春季發表,但鑑於諮詢尚未有結果,故難於預算時
間。

向本地和國際人士宣傳香港法治
精神的活動

7. 劉健儀議員詢問,(a)律政署會否籌辦學校教育課程, (b)將會籌辦哪類課程;及(c)有否計劃在學校的正規課程 內加入法律知識。律政司告知與會人士,律政署已聯同 香港電台(以下簡稱「港台」)攝製了一套關於香港法律 制度的中、英文版教育短片。一俟該套短片可供播放, 律政署會與教育署協商將短片廣泛分發予各學校。律政 署亦與港台聯手計劃製作一系列共十集的半小時電視劇 節目,以闡明香港法律制度的要素。律政署編製的香港 法律制度小冊子最新版包括有關《基本法》的部分,該 小冊子並已分發予所有中學。律政署的大律師會參與一 年一度的「法律週」活動(今年他們亦有參與),舉辦有關 香港法律制度的講座及帶領學生參觀。至於把法律知識 納入學校的正規課程一事,律政司答允與教育署聯絡, 以便提供書面答覆,闡述學校的正規課程在法律教育方
面至今有何進展。

(會後補註: 律政司的書面答覆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十 八日隨立法局CB(2)178/96-97號文件送
交議員。)

中文訟辯

8. 劉健儀議員提到律政署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新承 諾是為政府律師開辦中文訟辯訓練班,並促請政府向私 營機構法律專業人士推廣中文訟辯,以便發展雙語訴訟 工作。律政司贊同劉健儀議員之見,認為私營機構的參 與對中文訟辯彌足珍貴。故此,香港訟辯學會對團結政 府和非政府法律專業人士以發展中文訟辯一事,擔當著 重要角色。於一九九六年八月舉辦、關於使用中文進行 盤問的講座反應良好。該署現正聯同訟辯學會籌辦其他 講座,內容關於要求輕判及在各個法律分科應用中文。

成立終審法院的工作

9. 律政司回答李柱銘議員所提詢問時表示,成立終審法 院的各項工作現已展開,但法官的名單須待司法人員推 薦委員會設立後才訂出。然而,司法機構政務長正與香 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磋商,草擬終審法院的程序 規則,用以取代現行規管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審理上訴案 件的規則。他並指出,當中涉及繁多的預備工作,而其 中一項當前要務是就處理上訴的事宜訂出過渡安排。

10. 鑑於《基本法》規定終審法院法官的任命須經特別 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同意,李柱銘議員關注由臨立會同意 任命此一規定的法理基礎,因為臨立會的合法性亦備受
質疑。

設立律政司辦公室

11. 劉漢銓議員提到律政署於一九九六年七月設立律政 司辦公室,以便為律政司提供直接支援,處理重要的政 府法律事宜,並詢問(a)所處理的事宜為何;及(b)人員編 制如何。律政司表示,設立律政司辦公室的人員編制建 議(業經立法局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討論)包括增設一個 首席檢察官職位及把律政司行政助理一職由高級政務主 任升格為首長級丙級政務官。他告知與會人士,該首席 檢察官剛於約兩星期前上任,而辦公室一直運作良好。 律政司進一步解釋,辦公室會處理其職責範圍以內的所
有事務。

法例本地化

12. 鑑於迄今已制定了17條香港法例,把以往適用於香 港的英國法例本地化,劉漢銓議員查詢把餘下16條法例 本地化的進展。律政司告知議員,專利條例草案已提交 立法局,而立法局並已為版權條例草案、註冊設計條例 草案、海底電報條例草案及一條有關鯨及漁業的條例草 案預留四個時段。在聯合聯絡小組會議上,當局與中方 已就逃犯條例草案及航空運輸條例草案達成協議。其他 有待提交的條例草案涵蓋民航、官方保密、轉解被判處 刑罰人士、海事公約、電訊及商業法律各個範疇,一俟 與中方達成協議,當局便會提交此等條例草案。他指出, 此等法例本地化工作雖然全都極為繁複,但有關的草擬 工作將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完成。

移交逃犯

13. 李柱銘議員詢問與中方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後 移交逃犯安排進行的磋商進展如何。律政司回應謂,此 事屬保安科的政策範疇。據他所知,政府與廣東當局已 就移交逃犯的雙邊安排達成協議。他答允把李柱銘議員 的問題轉交保安科。李鉒銘議員進一步詢問為何只與廣 東當局達成協議。律政司解釋,首先與廣東當局達成協 議是因為兩地在刑事方面已有緊密的跨境合作。

(會後補註: 署理保安司已於十月二十六日來函作覆, 該函已隨立法局CB(2)291/96-97號文件
發給議員。)

官方保密法

14. 主席詢問律政署在《官方保密法》本地化一事上的 政策立場,因為《官方保密法》所指的披露官方資料的 涵義,可能有別於《基本法》所指的竊取國家機密。律 政司回應謂,政府已向中方提出有關《官方保密法》本 地化的建議;一俟聯合聯絡小組達成協議,便會提交有 關的法例。律政司回應李柱銘議員的查詢時告知議員, 另一系列有關《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列的叛國、分裂 國家、煽動叛亂及顛覆政府的提案亦已交予中方。李柱 銘議員進一步詢問,政府會否在日後向立法局(特別是此 事務委員會)透露有關的提案擬本。律政司回應謂,此事 受聯合聯絡小組的保密條款規管。但他同意把李柱銘議 員的要求轉達保安科,以便取得書面答覆。

15.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十一時十五分結束。


*──不在本港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 on 12 Aug,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