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376/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AJLS


立法局司法及
法律事務委員會
第二次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吳靄儀議員(主席)
    鄭家富議員
    李柱銘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慧卿議員
    涂謹申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劉漢銓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李家祥議員*
    黃宜弘議員*
    廖成利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討論議程第3項

律政署副律政專員(法律政策)
黃繼兒先生
律政署高級助理律政專員
華陳潔梅女士

參與討論議程第5項

首席助理庫務司C
凌潔貞小姐
首席助理保安司E
陳鈞儀先生

應邀出席人士:

參與討論議程第4項

法律援助服務局主席
李澤培先生
法律援助服務局秘書
張徐美梅女士
香港律師會理事
周永健先生
香港律師會秘書長
穆士賢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梁歐陽碧提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高級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1. 通過過往會議的紀要及續議事項

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四日會議的紀要已於一九九六年十 月十五日隨立法局CB(2)123/96-97號文件發出,而一九 九六年十月三日會議的紀要亦已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 日隨立法局CB(2)146/96-97號文件發出。秘書處並無接 獲任何修訂建議,上述會議紀要被視為獲確認通過。

更改職權範圍

2. 議員考慮秘書處因事務委員會職權範圍英文本的擬議 更改以致中文本須予相應修訂而擬備的文件(隨立法局
CB(2)153/96-97號文件發出)。李柱銘議員建議推薦內務 委員會批准經修訂職權範圍的第二個譯本,議員贊同此 議。

    由司法機構政務長把議員的問題向司法機構 轉達在憲制上是否恰當,以及事務委員會與 司法機構的溝通和關係

3. 議員察悉,秘書已就政府對「在憲制上是否恰當」一
事的法律意見致函司法機構政務長,現時仍等待其答覆。

2.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4. 議員應李柱銘議員的建議,通過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 十六日(星期六)上午九時舉行一次特別會議,以討論
「在法庭上使用中文:實行日期及籌備工作」此議項。 議員進一步通過邀請律政署、司法機構政務長辦公室、 布政司辦公室屬下行政署、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 會的代表出席會議。

5. 下次例會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星期一)下午 四時三十分舉行,以討論下列事項:

  1. 「是否適宜審判」與「弱能」的定義,以及 因精神錯亂而罪名不成立的被告與作出被控 的作為或不作為的弱能被告兩者的區別;

  2. 律政署的人員編制建議;及

  3. 跟進祁以德法官事件。

關於(a)項議程,立法局福利事務委員會委員將獲邀參與 討論。由於主席當日將不在本港,副主席同意代為主持
會議。

(會後補註: 內務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的
會議上把律政署法律草擬科就「形式上
的轉變 使用附表列載定義」擬備的文
件交付事務委員會在十一月舉行的例會
上討論。)

3. 律政署簡介欺詐罪條例草案及1996 年司法(雜項規定)(第2號)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212號及CB(2)2227號文件)

欺詐罪條例草案

6. 黃繼兒先生應主席之請,告知與會各人,根據法律改革 委員會(以下簡稱「法改會」)在一九九五年進行調查的結 果及警務處商業罪案調查科提供的統計數字顯示,香港的 欺詐罪問題極之嚴重。條例草案旨在訂立一項法定的欺詐 罪,以及廢除普通法的串謀詐騙罪,藉以有效地打擊欺詐
行為。

7. 黃繼兒先生回應主席的詢問時解釋,《盜竊罪條例》 訂明若干項與欺詐有關的罪行。不過,該等罪行並未涵 蓋所有類別的欺詐行為,兼且極之複雜,以致檢控工作 非常困難,尤其是涉及以電子媒介轉賬金錢的案件。李 柱銘議員質疑,現行法例可能已足以對欺詐行為提出檢 控,而問題嚴重或許是由於警方人手不足所致。他關注 的是,訂立新罪項可能引致更嚴重的人手不足問題。黃 繼兒先生向議員保證,法改會已知道其中可能影響檢控 工作的問題。黃繼兒先生應主席及李柱銘議員的要求, 答應就以下事項進一步提供資料:(a)商業調查科提供的 統計資料,關乎因現行法例有不足之處以致未能將之交 由法庭審理的欺詐案件,當中涉及的款額;(b)建議的欺 詐罪擬涵蓋的各類欺詐行為;及(c)現行法例是否完全不 能處理該等行為,抑或只是在檢控方面有技術性問題。 鑑於香港行將移交主權,李柱銘議員並促請當局考慮跨
境欺詐行為。

8. 涂謹申議員提述有關欺詐罪的參考文件第9段,並表 示關注建議的欺詐罪範圍似乎極為廣泛。他認為應清楚 界定英文本中"prejudice"一詞及中文本中「不利」一詞 涵蓋的範圍,以免法庭須審理瑣碎無聊的案件。黃繼兒 先生解釋,法改會已在條例草案內界定「不利」為任何 暫時或永久的金錢或所有權損失,以闡釋該詞涵蓋的範 圍。該詞的釋義是參考以往有關「不誠實」及「以欺騙 手段取得屬於他人的財產」的案例。

9. 鄭家富議員提述參考文件第9段的建議,即新訂的欺 詐罪應適用於誘使他人作出某項作為的任何人。他關注 的是,新訂的罪行未能克服現行法例存在的問題,即單 獨一人作出欺詐行為並不構成罪行,除非有關行為屬於 《盜竊罪條例》所列明者。黃繼兒先生證實,雖然新訂 的罪行可克服不能對單獨作出欺詐行為的人進行起訴的 不合常規之處,但誘因是構成該罪行的必要元素。黃繼 兒先生回應鄭家富議員的進一步詢問時,答應提供加拿 大、蘇格蘭及南非所訂法定欺詐罪的有關條文,供議員 參考。劉漢銓議員並表示關注(a)「甚有可能蒙受不利」 一語是否亦見於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有關法例;及(b)該語 的定義在刑法中是一個新概念。

10. 主席總結討論,謂議員原則上不反對訂定新的欺詐 罪,但他們關注條例草案所用的某些定義及條例草案的
表達形式。

1996年司法(雜項規定)(第2號)條例草案

11. 華陳潔梅女士應主席之請,簡介條例草案的概況, 它主要是對香港法例作出輕微技術性和不會引起爭議的 修訂。參考文件已特別列出在政策上有較明確影響的擬 議修訂。華陳潔梅女士請議員注意,參考文件中譯本第
5及8段有排印錯誤,漏印了「衛生福利司」一詞的
「衛」字。

12. 劉慧卿議員提述對《婚姻條例》第14條的修訂,並 指有關的情況並不明確。她表示,擬議修訂會否糾正男 女不平等的情況尚屬疑問。主席對此亦表關注,她表示, 若父母其中一方反對子女結婚,則上述修訂會令家庭中 發生衝突。華陳潔梅女士應她們的要求,答應提供《婚 姻條例》的新訂附表3,當中載列須取得婚姻同意書的 各種情況。議員表示,他們雖然原則上不反對該條例草 案,但尚需審慎研究有關《婚姻條例》第14條的修訂。

4. 就關乎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各點 事項與法律援助服務局主席舉行會議

13. 李澤培先生應主席之請,告知與會各人,法律援助 服務局(以下簡稱「法援局」)將於一九九六年九月正式 成立,並於十月二十二日舉行首次會議。法援局在九月 中曾安排成員參觀法律援助署(以下簡稱「法援署」), 讓他們熟悉法援署的運作。議員察悉,法援局現時尚未 有永久的辦事處。就此,主席告知與會各人,財務委員 會將審議一項為數約4,000萬元的撥款建議,作為法援 局的周年運作費。但李澤培先生提出告誡,謂撥款建議 初時是以一九九四/九五年度的價格水平為基礎。倘發 覺資源不足,法援局將需申請額外撥款。劉健儀議員關 注的是,法援局由於資源不足,其運作可能受制於法援
署。

14. 鑑於市民及立法局議員一再表示希望設立一個獨立 的法援局,劉慧卿議員詢問,(a)法援局有否定出時間表, 就建立一個獨立的法律援助管理局的可行性及可取性作 出建議;及(b)法援局將如何根據其現有的職權範圍運作, 從而有效地履行職能。李澤培先生回應謂,法援局獨立 是一個重要問題,必須詳加研究和考慮。法援局現時仍 在設計工作計劃。法援局的首要工作是搜集更多關於法 律援助的資料,以及根據現行的法例履行其法定職能。 由於法援局負責監督由法援署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的管 理,李澤培先生個人預計應全面檢討署方的運作情況, 以監察及改善法律援助服務的質素。但法援局會集中在 政策事宜上扮演諮詢角色。對此,李柱銘議員表示不滿 當局在此事上極為被動。議員一致促請法援局主動爭取 獨立地位。主席補充,立法局會密切監察法援局如何履
行其法定職能。

15. 何俊仁議員詢問,(a)法援局會否參與制定法援署的 第二份服務承諾;及(b)當局向立法局提出任何有關資格 準則的建議前,法援局會否提出意見。李澤培先生回應 謂,當局尚未就上述二事正式要求法援局提出意見,該 兩個事項或會在法援局的首次會議上提出。鄭家富議員 並建議法援局更努力宣傳,使公眾人士可向法援局提出
關於法律援助服務的意見或投訴。

16. 關於法定機構的透明度,何俊仁議員認為,法援局 應(a)公開舉行會議;(b)向公眾提供閉門會議的議程、會 議紀要及資料摘要;及(c)定期向市民匯報工作進展;劉 慧卿議員支持其見。李澤培先生指出,法援局的首次會 議將討論到保持透明度一事。他解釋,法援局並未就此 事作出決定,但只要會議不受騷擾,他個人不反對公開
舉行會議。

17. 李澤培先生回答劉健儀議員的問題時表示,法援局 可能每月或每兩個月舉行會議,視乎法援署提供參考文 件的情況而定。但李柱銘議員主張在法援局成立初期, 應至少每月舉行一次會議。劉慧卿議員表示對外判案件 予私人執業律師的制度是否公平、案件排案安排及檢討 法律援助申請人的入息資格等事項極感興趣。她建議法 援局應在短期內再與事務委員會舉行會議。議員通過事 務委員會將於十二月舉行的會議上再與法援局的代表舉 行會議,討論其工作進展。李澤培先生應劉慧卿議員的 建議,答允若法援局決定公開舉行會議,會將此事知會
事務委員會。

18. 應主席之請,周永健先生表示,香港律師會和議員 一樣關注有關法援局獨立性及透明度的問題,並認同有 需要宣傳法援局的工作。他向議員保證,律師會會主動
提出討論該等事宜。

5. 當局對日後發放補償金的機制與 準則,以及需否保留《公共財政條例》 第18A條的立場和審議過程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217號及CB(2)127/96-97
號文件)

19. 鄭家富議員詢問,當局在政策上,是否有意對日後 與楊海強先生一案性質相類的案件不再引用《公共財政 條例》第18A條,以避免立法局作出干預,即使該條文 以往曾在立法局參與之下被引用。凌潔貞小姐回應謂, 所有曾引用與《公共財政條例》第18A條相同的條文的 案件,均發生在該條例生效之前。她補充,當局檢討過 需否保留該條文,並會考慮在適當時候將之廢除。凌潔 貞小姐回應主席就此提出的詢問時解釋,鑑於須顧及其 他因素,例如政府整體的立法議程及擬議條例草案的相 對緩急次序,實難以確定有關時間。主席提到,《公眾 財政條例》曾在一九八九年進行修訂,從中可見,當局 在其時仍認為有需要保留該條文。凌潔貞小姐解釋,一 九八九年作出的修訂只屬技術性質。

20. 凌潔貞小姐表示,第18A條旨在設立一個機制,俾 使在履行維護法紀義務時受傷的人,或在上述情況下死 亡者的受養人,能獲發補償金。當局認為,《公共財政 條例》所訂的一般預算程序可達致該目標。凌潔貞小姐 回應何俊仁議員時解釋,總目106 雜項服務、分目284
補償項下發放特惠金的範圍極之廣泛。當局在考慮是否 發放補償金,以及若予發放,款項多少時,必須考慮對 其他個案可能造成的影響。決策科可向財政科推薦發放 特惠金。財政科繼而會尋求法律意見、參考同類先例個 案及徵詢有關決策科和部門的意見。主席表達其意見謂, 財政預算案中「補償」一詞的用法非常籠統,對於與楊 海強先生一案相類的獨特個案,實有需要訂立具體的條 文。就此,鄭家富議員極不滿當局有意廢除該條文。他 認為這是代議政制倒退之舉,因為它剝削了立法局議員 參與決定特惠金款額的機會。凌潔貞小姐表示,當局會 考慮議員希望參與的意願。對此,陳鈞儀先生補充,當 局已應議員的要求,就楊海強先生獲發的特惠金提供詳 盡的分項數字。經討論後,主席察悉議員希望參與的意 願,因此建議當局考慮採取方法,在商議向《公共財政 條例》第18A條所涵蓋的人士發放特惠金的過程中,讓
立法局議員參與。

6. 其他事項

21. 議員通過,日後的會議應盡可能在會議室B舉行。

22.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十時四十五分結束。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 on 12 Aug,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