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6-97)
初稿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7年1月16日
總目92-律政署
分目001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由1997年3月1日起,在律政署
法律政策科增設下述編外職位,為期3年--
1名副首席檢察官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
(102,900元至109,250元)
問題
律政署(本署)轄下法律政策科目前的首長級人手編制,不
足以有效提供關於憲制事務和《基本法》的法律意見。
建議
2.律政司建議,由1997年3月1日起,增設一個副首席檢察官
編外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為期3年,掌管
一個新設的《基本法》組,以便有效應付日益增多的需求,
提供關於憲制事務和《基本法》的法律意見。
理由
3.政府無論在1997年之前和之後,都有需要提供關於憲制事
務的法律意見。1997年7月1日前的事宜,有關意見主要以現
行的憲制安排為基礎,至於1997年7月1日後,則會基於《基
本法》。雖然《基本法》會在1997年7月1日起才實施,但我
們工作上已經把《基本法》列為重要考慮事項。提出新立法
建議時,我們須確保建議符合《基本法》,以便有關法例可
跨越主權移交,繼續有效。這確實令本署的工作量增加。《
基本法》這份成文憲法生效之後,各方會不斷向本署要求提
供專家意見,例如建議中的新法律和政策是否符合憲法等問
題。
4.關於憲制事務的法律意見,都由本署法律草擬科和法律政
策科轄下,憲制及選舉事務小組編外職位(由EC(93-94)53
文件建議增設)的檢察官提供。不過,這項安排在1996年10
月1日告終,原因是這些編外職位(包括1名首席檢察官和3名
副首席檢察官)已於這日撤銷。因此,提供關於憲制事務法律
意見的工作,必須重新分配。
5.關於《基本法》的法律意見,目前由法律政策科轄下一般
法律意見組和中國法律組以臨時性質提供。但是,這些檢察
官目前已須全時間處理,各自現有職責範圍內的工作。額外
工作大部分由一名副首席檢察官承擔,他目前也是法律政策
科一般法律意見組主管,而之前在憲制及選舉事務小組擔任
的編外職位已經撤銷。這安排顯然難以令人滿意,既嚴重削
弱本署履行法律政策範疇各項職責的能力,更令本署沒有足
夠能力在主權過渡前後期間,就影響香港政府的重大事情,
提供高層次的法律意見。
6.未如理想的情況預料未來仍然會維持一段時間,因為近年
尋求《基本法》意見的要求急劇增加,詳情如下-
年份 | 關於《基本法》法律意見的次數
|
1994 | 1
|
1995 | 5
|
1996(截至11月底為止) | 24 |
7.也是在臨時基礎上,中國法律組由1995年9月至1996年11月
期間,曾先後為公務員舉辦26次為期半天的《基本法》講座
,有些和公務員培訓處合辦,有些自行舉辦。這類講座在未
來幾年需求仍然殷切。
8.隨着主權移交日近,這種臨時安排不再可行,實有需要成
立一個專責這些事務的單位,由一名副首席檢察官掌管。擔
任這職位的人員,會向政府及本署其他組別專門提供有關《
基本法》的法律意見。這些意見,對於在法律草擬科負責法
律適應化及本地化工作,或草擬新法例的檢察官來說,尤其
有幫助,因為法律適應化計劃涉及修訂香港法例和附屬法例
的建議,以確保這些律例不會抵觸《基本法》。
9.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已於1996年6月14日的會議中,考慮在
《基本法》組增設一名常額副首席檢察官的建議(EC(96-97)
22號文件)。由於這名副首席檢察官的工作顯然僅屬臨時性
質,小組委員會對於設立常額職位的建議有所保留。雖然尋
求《基本法》法律意見的需求,我們估計不僅是短暫增加,
但考慮過小組委員會的意見後,我們建議為審慎起見,適宜
首先設立一個副首席檢察官編外職位,然後監察職位的實際
需求,再確定涉及的工作量是否足以支持設立一個常額職位
,建議增設的副首席檢察官職位的主要職責載於附件1,而
建議的法律政策科組織結構圖則載於附件2。
10.建議增設這個編外職位為期3年。是因為律政司預料《基
本法》解釋和引用的問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初期都會
大量湧現。此外,為繼續向政府提供關於《基本法》的優質
法律意見,本署有需要開展和保留這範疇的法律專才。增加
人手的期間如果少於3年,根本無法切實有效培養這方面的
專才和經驗。
財政影響
11.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因實施上述建議而增加的年薪開支
為1,273,200元。建議所需的人員全年平均費用,包括薪金和
間接費用,合共2,309,016元。
12.建議增設的副首席檢察官職位,須由一位高級檢察官和一
位一級私人秘書輔助。為應付這需要,律政司會從署內重新
調配一位高級檢察官到《基本法》組。因此,為實施這個建
議而必須增設的非首長級職位,只有這個一級私人秘書職位
。開設職位為期3年,按薪級中點估計年薪為258,300元,全
年平均間接費用則為406,344元。
13.我們已經在1996-97年預算案和1997-98年預算草案中,
預留足夠款項支付這項建議的開支。
公務員事務科的意見
14.鑑於政府有需要得到《基本法》的法律意見,公務員事務
科認為有理由增設這個編外職位。這職位的劃分等級和職級
審訂是恰當的。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的建議
15.各委員如果支持上述建議,而財務委員會也批准,我們會
按照議定程序,將增設職位建議呈報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
常務委員會。
律政署
1997年1月
附件1
副首席檢察官(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
第3點)(編外職位)
主要職責
向副律政專員(法律政策)(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3點)負責下
述職務--
(1)指導及監督《基本法》組的日常工作;
(2)向律政司及其他部門,就《基本法》及其他憲制事
務,提供首長級人員輔助;
(3)提供有關公法訴訟的法律意見;以及
(4)執行副律政專員(法律政策)不時委派的其他職務。
Last Updated on 12 Aug,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