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立法局
司法及法律事務
委員會會議



目的

本文旨在說明司法機構推行法庭使用中文計劃的目標,以
及向各委員滙報司法機構為進行該項計劃的籌備工作。

目標

2.司法機構推行法庭使用中文計劃的目標,是在1997年7月
1日前建立雙語法庭系統,使中文或英文均可在法庭使用。

3.一直以來,被告人、訴訟人及證人均有權採用任何一種
語言,在必要時,並可使用傳譯服務。自1974年起,律師
及裁判官可於審訊裁判法院案件時採用法定語文中的其中
一種,這亦已在1996年2月起適用於地方法院案件的審訊。
現時,高等法院及以上法院的法官、與及出席該等法院的
律師均不得在庭上使用中文。司法機構現正計劃分階段解
除這種限制。

4.部份律師及議員基於誤解,以為司法機構強行要求訴訟
人及律師使用中文,這見解是不對的。法官的職責是要適
當地審理案件,以確保公義。在這方面而言,語言的採用
將會是一個重要的因素,因為中文最遲會在1997年7月1日
成為所有法庭的法定語文。法官在考慮某宗案件是否適用
中文前,當然會徵詢訴訟人;至於決定選擇那種語言,則
應以案件能獲得公正快捷的處理作為準則。

5.從現時裁判法院及地方法院行使中文的經驗來看,司法
機構預期法庭使用中文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這是一項
重要但艱巨的承諾,仍需時日加以發展,以達致完備。進
展的速度及結果,完全視乎在法律系統中全體人士的本身
條件,及彼等是否願意盡力使這計劃成功。

法庭使用中文計劃

6.首席大法官於1994年委任督導委員會,策劃及統籌在較
高級別法院使用中文。督導委員會由一位高等法院大法官
擔任主席,成員包括司法機構的代表、行政署長、大律師
公會、律師會,律政署、法律援助署、香港大學法律系及
城市大學中文、翻譯及語言學系所派的代表。

7.督導委員會在1994年9月接受當時的立法局司法及法律事
務委員會提出的建議,着手研究在法庭程序中使用即時傳
譯的可行性。委員會並委派研究小組就此事進行深入探討
,以找出困難所在。除了展開研究,及檢討即時傳譯的實
際個案,以評估即時傳譯是否適用於法庭程序外,研究小
組並進行了兩次模擬聆訊,試驗即時傳譯在運作上是否可
行。經慎重考慮後,司法機構得出的結論是,即時傳譯在
法庭程序中並不是可行的傳譯模式,因此法庭會繼續使用
接續傳譯作為法庭傳譯的方式。

8.督導委員會所訂的進程表如下:

法院案件種類擬訂進程表
地方法院 民事案件、婚姻案件、僱員補償
案件、土地審裁處案件及刑事案

1996年2月
高等法院裁判法院及審裁處上訴案件

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

1996年12月

1997年1月

1997年3月

上訴法院


1997年6月

司法機構的籌備工作

9.為實行督導委員會所訂的分期執行策略,司法機構已完
成以下籌備工作︰

甲. 立法修訂與法院規則

  1. 謀求修訂法定語文條例,以消除於較高級別
    法院使用中文的法律障礙,法定語文(修訂)
    條例已於1995年7月製訂。

  2. 製訂了八套監管地方法院及土地審裁處使用
    中文的規則。這些規則使地方法院及土地審
    裁處自1996年2月起能夠使用中文。

  3. 現時正準備一份高等法院使用中文的常規指
    引。

  4. 謀求修訂陪審團條例。

乙. 設備

  1. 在所有沒有法庭速記服務的法庭實行數碼錄
    音及謄寫文本系統(DARTS)。

  2. 進行製作中文謄寫文本的試驗計劃。

  3. 將數碼錄音及謄寫文本系統推廣至高等法院
    其餘法庭,以確保法庭紀錄完備而準確。

  4. 與城市大學共同探索發展電腦輔助謄寫文本
    系統的可行性。

丙. 法院運作

  1. 非法定表格已翻譯完畢,現正在核正中。

  2. 有陪審團的審訊的法官指示樣本及具體指示
    已翻譯完畢。

  3. 為使法官、司法人員及法庭職員的工作更為
    順利,司法機構的翻譯服務部已進行將法庭
    程序中常見的用語及片語滙編成詞彙。有關
    刑事案件、家事法庭案件及土地案件的條文
    的詞彙滙編工作已完成。

  4. 司法機構正開始翻譯於香港法律彙報中刊載
    的案件頂註,與及一些重要案件上的法官語
    錄,並考慮將這些譯文刊登在專門的期刊。

  5. 選擇合適的案件作為「試審」之用,以便在
    全面解除某個級別的法院的限制前能夠更充
    分地了解並解決運作上的問題。已有兩宗高
    等法院的案件分別於1995年12月及1996年9月
    以中文審理,將會繼續找尋其他合適的審訊
    案件。

  6. 在法庭使用即時傳譯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已完
    成。

丁. 培訓

法官及司法人員

  1. 同時能夠使用中英文的法官正開始就有陪審
    團的審訊的中文指示樣本及具體指示作每週
    討論。

  2. 雙語法官會被邀請進行模擬總結作訓練及評
    估用途。

  3. 雙語法官正修讀中文寫作技巧課程。

  4. 將於十二月籌辦更多為司法人員而設的模擬
    審訊,一些法律專業人士已獲邀參與。

非司法人員

  1. 法庭傳譯主任正在進修中文寫作及翻譯課程

  2. 數名法庭傳譯主任曾修讀一個由北京大學主
    辦的中文書寫法律文件特別課程。

  3. 法庭速記主任已成立了一個核心小組,研究
    合適的中文逐字謄寫文本製作方法與及員工
    訓練。

結論

10.司法機構致力推行法庭使用中文的原因是:

  1. 1997年7月1日後,限制在法庭使用中文的情
    況將會因為違反基本法第九條而不能再存在

  2. 按照法定語文政策,英文版及中文版的法例
    均屬真確本。根據第一章的第10B條(摘錄
    自附件A),法庭有責任協調任何英文版及
    中文版法例之間的差別。立法局已製訂雙語
    法例,倘若法庭仍只能詮釋法例的英文版,
    便不合理。這一點最近在一宗高等法院案件
    中被提出來,要求法庭作出裁決。

11.其實,准許法庭使用中文並不等於所有案件都會使用中
文。在確保能公正及迅速有效地處理案件的原則下,法官
有酌情權就每一宗案件決定使用那一種法定語文。考慮到
被告人、訴訟人和其法律代表的意見,以及每宗案件是否
適合使用中文,法庭使用中文在很大程度上視乎司法方面
的需要。司法機構的角色只是提供一個體制,讓有關人士
可按他們的意願提出使用那一種法定語文。

12.推動法庭使用中文是一件任重道遠的工作,其中有些涉
及運作上的問題仍有待長遠的解決方法。這些困難包括:
普通法案例是以英文撰寫、香港法例的翻譯及法官和律師
的中文語文培訓等。司法機構致力在1997年7月1日前建立
雙語法庭系統,並相信在排除較高級別法院使用中文的限
制上,已取得某程度上的進展。不過,最終能否成功地達
到在所有級別法院採用兩種法定語文的目標,仍有賴所有
法律界人士的努力參與。


司法機構政務長辦公室
1996年10月24日


Last Updated on 12 Aug,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