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立法局
司法及法律事務
委員會會議
目的
本文旨在說明司法機構推行法庭使用中文計劃的目標,以
及向各委員滙報司法機構為進行該項計劃的籌備工作。
目標
2.司法機構推行法庭使用中文計劃的目標,是在1997年7月
1日前建立雙語法庭系統,使中文或英文均可在法庭使用。
3.一直以來,被告人、訴訟人及證人均有權採用任何一種
語言,在必要時,並可使用傳譯服務。自1974年起,律師
及裁判官可於審訊裁判法院案件時採用法定語文中的其中
一種,這亦已在1996年2月起適用於地方法院案件的審訊。
現時,高等法院及以上法院的法官、與及出席該等法院的
律師均不得在庭上使用中文。司法機構現正計劃分階段解
除這種限制。
4.部份律師及議員基於誤解,以為司法機構強行要求訴訟
人及律師使用中文,這見解是不對的。法官的職責是要適
當地審理案件,以確保公義。在這方面而言,語言的採用
將會是一個重要的因素,因為中文最遲會在1997年7月1日
成為所有法庭的法定語文。法官在考慮某宗案件是否適用
中文前,當然會徵詢訴訟人;至於決定選擇那種語言,則
應以案件能獲得公正快捷的處理作為準則。
5.從現時裁判法院及地方法院行使中文的經驗來看,司法
機構預期法庭使用中文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這是一項
重要但艱巨的承諾,仍需時日加以發展,以達致完備。進
展的速度及結果,完全視乎在法律系統中全體人士的本身
條件,及彼等是否願意盡力使這計劃成功。
法庭使用中文計劃
6.首席大法官於1994年委任督導委員會,策劃及統籌在較
高級別法院使用中文。督導委員會由一位高等法院大法官
擔任主席,成員包括司法機構的代表、行政署長、大律師
公會、律師會,律政署、法律援助署、香港大學法律系及
城市大學中文、翻譯及語言學系所派的代表。
7.督導委員會在1994年9月接受當時的立法局司法及法律事
務委員會提出的建議,着手研究在法庭程序中使用即時傳
譯的可行性。委員會並委派研究小組就此事進行深入探討
,以找出困難所在。除了展開研究,及檢討即時傳譯的實
際個案,以評估即時傳譯是否適用於法庭程序外,研究小
組並進行了兩次模擬聆訊,試驗即時傳譯在運作上是否可
行。經慎重考慮後,司法機構得出的結論是,即時傳譯在
法庭程序中並不是可行的傳譯模式,因此法庭會繼續使用
接續傳譯作為法庭傳譯的方式。
8.督導委員會所訂的進程表如下:
法院 | 案件種類 | 擬訂進程表
|
---|
地方法院 |
民事案件、婚姻案件、僱員補償
案件、土地審裁處案件及刑事案
件
| 1996年2月
|
高等法院 | 裁判法院及審裁處上訴案件 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
| 1996年12月
1997年1月
1997年3月
|
上訴法院 |
| 1997年6月
|
司法機構的籌備工作
9.為實行督導委員會所訂的分期執行策略,司法機構已完
成以下籌備工作︰
甲. 立法修訂與法院規則
- 謀求修訂法定語文條例,以消除於較高級別
法院使用中文的法律障礙,法定語文(修訂)
條例已於1995年7月製訂。
- 製訂了八套監管地方法院及土地審裁處使用
中文的規則。這些規則使地方法院及土地審
裁處自1996年2月起能夠使用中文。
- 現時正準備一份高等法院使用中文的常規指
引。
- 謀求修訂陪審團條例。
乙. 設備
- 在所有沒有法庭速記服務的法庭實行數碼錄
音及謄寫文本系統(DARTS)。
- 進行製作中文謄寫文本的試驗計劃。
- 將數碼錄音及謄寫文本系統推廣至高等法院
其餘法庭,以確保法庭紀錄完備而準確。
- 與城市大學共同探索發展電腦輔助謄寫文本
系統的可行性。
丙. 法院運作
- 非法定表格已翻譯完畢,現正在核正中。
- 有陪審團的審訊的法官指示樣本及具體指示
已翻譯完畢。
- 為使法官、司法人員及法庭職員的工作更為
順利,司法機構的翻譯服務部已進行將法庭
程序中常見的用語及片語滙編成詞彙。有關
刑事案件、家事法庭案件及土地案件的條文
的詞彙滙編工作已完成。
- 司法機構正開始翻譯於香港法律彙報中刊載
的案件頂註,與及一些重要案件上的法官語
錄,並考慮將這些譯文刊登在專門的期刊。
- 選擇合適的案件作為「試審」之用,以便在
全面解除某個級別的法院的限制前能夠更充
分地了解並解決運作上的問題。已有兩宗高
等法院的案件分別於1995年12月及1996年9月
以中文審理,將會繼續找尋其他合適的審訊
案件。
- 在法庭使用即時傳譯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已完
成。
丁. 培訓
法官及司法人員
- 同時能夠使用中英文的法官正開始就有陪審
團的審訊的中文指示樣本及具體指示作每週
討論。
- 雙語法官會被邀請進行模擬總結作訓練及評
估用途。
- 雙語法官正修讀中文寫作技巧課程。
- 將於十二月籌辦更多為司法人員而設的模擬
審訊,一些法律專業人士已獲邀參與。
非司法人員
- 法庭傳譯主任正在進修中文寫作及翻譯課程
。
- 數名法庭傳譯主任曾修讀一個由北京大學主
辦的中文書寫法律文件特別課程。
- 法庭速記主任已成立了一個核心小組,研究
合適的中文逐字謄寫文本製作方法與及員工
訓練。
結論
10.司法機構致力推行法庭使用中文的原因是:
- 1997年7月1日後,限制在法庭使用中文的情
況將會因為違反基本法第九條而不能再存在
。
- 按照法定語文政策,英文版及中文版的法例
均屬真確本。根據第一章的第10B條(摘錄
自附件A),法庭有責任協調任何英文版及
中文版法例之間的差別。立法局已製訂雙語
法例,倘若法庭仍只能詮釋法例的英文版,
便不合理。這一點最近在一宗高等法院案件
中被提出來,要求法庭作出裁決。
11.其實,准許法庭使用中文並不等於所有案件都會使用中
文。在確保能公正及迅速有效地處理案件的原則下,法官
有酌情權就每一宗案件決定使用那一種法定語文。考慮到
被告人、訴訟人和其法律代表的意見,以及每宗案件是否
適合使用中文,法庭使用中文在很大程度上視乎司法方面
的需要。司法機構的角色只是提供一個體制,讓有關人士
可按他們的意願提出使用那一種法定語文。
12.推動法庭使用中文是一件任重道遠的工作,其中有些涉
及運作上的問題仍有待長遠的解決方法。這些困難包括:
普通法案例是以英文撰寫、香港法例的翻譯及法官和律師
的中文語文培訓等。司法機構致力在1997年7月1日前建立
雙語法庭系統,並相信在排除較高級別法院使用中文的限
制上,已取得某程度上的進展。不過,最終能否成功地達
到在所有級別法院採用兩種法定語文的目標,仍有賴所有
法律界人士的努力參與。
司法機構政務長辦公室
1996年10月24日
Last Updated on 12 Aug,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