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391/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PL/BCS

立法局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四)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任善寧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陳偉業議員
    鄭家富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莫應帆議員(副主席)
    楊孝華議員
    鄭明訓議員
列席議員 :

    劉慧卿議員
    廖成利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項目III

    副文康廣播司(廣播及娛樂)
    劉吳惠蘭女士

    署理首席助理文康廣播司(娛樂及電影事務)
    王瑤琪女士

    項目IV

    副文康廣播司(廣播及娛樂)
    劉吳惠蘭女士

    署理首席助理文康廣播司(娛樂及電影事務)
    王瑤琪女士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
    陳育德先生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助理處長(娛樂)
    楊耀聲先生

    高級警司(支援)
    盧本思先生

    助理海關總監
    潘揚光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2
    徐偉誠先生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CB(1)1321/96-97號文件)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的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 議員同意以下安排

  1. 為騰出時段騰出時間讓方便財務委員會於一九九
    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擧行特別會議,原定於一九九
    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擧行的會議現提前於一九九七
    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擧行,以便討
    論卡拉OK場所的發牌制度問題。

    (會後補註: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的會議已予
    取消。事務委員會將會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
    特別會議席上討論卡拉OK場所的發牌制度問題。)

  2. 參觀南丫島考古遺址的活動將於一九九七年四月
    十二日擧行往南丫島參觀考古遺址。

III. 透過國際電腦網絡傳送的淫褻及
不雅資訊的規管

(政府當局提供的立法局CB(2)1030/96-97號文件)

3. 政府當局代表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的文件。該份文件
匯報諮詢公眾市民的結果以及政府的政策決定,即在現
階段不會對透過國際電腦網絡傳送的淫褻及不雅資訊實
施管制的政策決定。當局會持續繼續告知事務委員會當
局文件第13段所述建議的實施進度。議員一般支持當局
的決定。

業務守則(政府當局文件第13(a)段)

4. 一位議員詢問有關由行業內人士制訂的業務守則的詳
情細資料。政府當局代表表示,政府同意國際電腦網絡
服務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行業的意見,認為即
不應強制硬性規定個別國際電腦網絡服務供應商加入代
表該行業的某個協會。不過,在本港大約90個國際電腦
網絡服務供應商中,其中29個(佔有很高的市場很高比佔
有率)已加入香港互聯網供應商協會(下稱「供應商協會」
)。供應商協會現正草擬一套業務守則,內容該套守則會
涉及多個範疇,其中包括規管透過國際電腦網絡提供的
色情資訊的規管事宜。供應商協會會要求會就守則事宜
尋求文康廣播科就該守則提供的意見。文康廣播科會監
察守則的實施情況,而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下稱「影
視處」)則亦會加強宣傳,令公眾更深入認識限制取閱針
對國際電腦網絡上的色情資訊的措施。當局亦會宣傳現
行的投訴機制及有關執法工作。

與國際電腦網絡服務供應商行業聯絡

5. 有關與國際電腦網絡供應商行業聯絡,以制訂一個自
我規管架構的問題,政府當局指出,會告知國際電腦網
絡供應商上述其文件所載述的決定,並會就制訂業務守
則事宜與該等供應商進行討論。在有需要時,當局會在
過程中提供協助供應商。就此方面,當局會向非供應商
協會會員的供應商提供供應商協會的業務守則複本。

使用過濾/標籤工具(政府當局文件第13(b)段)

有關正確使用國際電腦網絡進行的教育及宣
傳活動

(政府當局文件第13(c)段)

6. 另一位議員建議,政府應帶頭率先及主動採取更多其
建議的行動,特別是就尤其是與政府當局文件第13(b)及
(c)段所述的各項建議採取有關的行動。

7. 政府當局指出,過濾及/或標籤工具均由該行業研制
。該等工具只可對過濾/標籤通常在色情資訊出現的用
字眼(如「性」等用字)予以過濾或加上標籤,但該等資
訊的出版商可能不使用有關該等用字眼,以免便受規避
此種過濾/標籤工具規限的措施。因此,使用該等工具
,並也不能完全解決透過國際電腦網絡向青少年傳送淫
褻及不雅資訊的問題。作為對應措施,政府會在學校推
廣對電腦的認識,並進行宣傳活動,令市民知悉正當使
用國際電腦網絡的正確用途概念。

家長指導

8. 政府當局在回答一位議員時指出,當局會向家庭與學
校合作事宜委員會簡介當局為有關解決有關問題而作出
的政策決定,並請委員會協助推廣在向青少年提供推廣
家長指導方面請委員會加以協助。

國際合作

9. 政府當局在回應一位議員時表示,並無特定的國際組
織,規管在透過國際電腦網絡傳送的淫褻及不雅資訊的
規管方面,沒有指定的國際組織。不過,各國在國際論
壇上亦有交流經驗。

處理投訴

10.一位議員建議成立一個國際委員會,香港廣播事務管
理局為其成員之一,以處理透過國際電腦網絡傳送的淫
褻及不雅資訊的投訴。政府當局回應時表示,對於若廣
播事務管理局參與處理此類投訴的做法持保留意見,原
因是而此類投訴涉及由色情物品審裁處評定資訊的級別
,當局對此事持保留意見。若市民如欲就透過國際電腦
網絡傳送的色情資訊提出投訴,可致電影視處設立的電
話熱線。在適當時候,影視處會將個案轉介警方,以便
採取行動。警方亦直接直接處理投訴個案。事實際上,
影視處至今只收到三宗此類投訴。經調查此等投訴已轉
交警方調查後,當局並已成功檢控兩宗投訴涉及透過電
腦出版淫褻物品的個案的兩名人士。

IV.《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的執行

(由政當局提供的立法局CB(2)1273/96-97(01)號文件)

管制色情電腦光碟/小影碟

11. 一位議員提及根據政府當局提供的文件第4段的統計
數字,指出,色情電腦光碟/小影碟的問題嚴重。政府
當局表示,由於增加了行動的次數,因此檢獲的電腦光
碟/小影碟數目及檢控數字大幅提升增加,是因為當局
增加就此方面採取行動的次數。當局會繼續採取執法行
動及加強宣傳,使公眾 (特別是父母及學校)對此一問題
有更深入認識。政府當局應議員要求,同意提供一九九
六年成功檢控就色情電腦電碟/小影碟成功提出檢控的
詳細資料(例如被定罪人數及所判處的刑罰)。

12. 另一位議員強調,在打擊色情電腦光碟/小影碟時,
執法行動較比教育及宣傳更為重要,因為這些色情電腦
光碟/小影碟可能是盜版產品及在有組織集團控制下出
售。她認為執法機關應更優先處理此一問題。就此,當
局應加強警方及海關的人手。

13.政府當局的代表回應說,教育及宣傳,再加上執法行
動,可使公眾覺察對青少年獲得色情物品的問題有更深
認識。因為售賣色情電腦光碟/小影碟而被捕的人,對
幕後主腦毫並不知情。儘管如此,警方會調查售賣色情
電腦光碟/小影碟的活動是否涉及有組織集團。不論色
情電腦光碟/小影碟不論是否盜版產品,海關均會對這
些產品採取執法行動。當局難以確定檢獲的產品有否侵
犯版權,因為版權持有人不會前來證明他們持有版權。

管制色情刊物物品及其他物品刊物

14. 主席提及各界關注色情文化聯委會提交的意見書及
調查報告(已隨立法局CB(2)1196/96-97號文件附上),並
指出,聯委會該會表示,色情刊物對青少年有極嚴重
的不良影響。因此,政府當局應正視處理此一問題。

15. 一位議員建議,應限制只可由指定持牌店舖出售賣
第II級(不雅)的刊物,但政府當局懷疑該項建議能否解
決問題。政府當局指出,現時出售色情刊物亦須符合
若干法例規定,例如以封套密封、封面範圍的20%空
間載有警告字句等。報販有責任不將此類刊物出售予
18歲以下人士。政府當局認為,更為重要的是父母應
指導在子女如何選擇消閒讀物時給予指導。

16.政府當局在答覆議員時,提供了以下數字:

年分影視處進行
檢查的次數
對報章不雅文章
提出檢控的次數 
一九九四3325291
一九九五6810157
一九九六994049

數字顯示,在過去三年,當局進行檢查的次數遞增,但
對報章不雅文章提出檢控的次數反而減少。就此,上述
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因為出售不雅/淫褻物品予18歲
以下人士而被檢控的報販數目。

影視處的角色及人力資源

17. 議員對在公眾地方出售色情物品(特別是電腦光碟/
小影碟)的情況極表關注。他們建議,為處理此一問題,
應向影視處提供類似兩個市政局小販管理隊的人手資源
及賦與該處與兩個市政局相若的權力,又或使將影事處
成更改為另一紀律部門,以執行《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
條例》。政府當局指出,警方、海關及影視處聯合執行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規定,對就出售及發行
淫褻及不雅物品(包括電腦光碟/小影碟) 施加管制根據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採取執法行動,是警方海
關及影事處的共同責任。警方主要負責打擊是在各區的
批發及零售市場分銷地點 (例如各區影視店及電腦店舖)
打擊出售的色情物品(包括電腦光碟/小影碟)活動。為
協助警方執行上述任務在此方面,影視處會在採取定期
與警方採取聯合行動時,向警方提供協助。海關負負責
在口岸關卡及在執行保障護版權工作時取締時打擊色情
物品。影事處負責監管在市面上出售的物品 ( 特別是報
章、雜誌等印刷品 ) ,並向違反在出版人的刊物不符合
法例規定的出版商時,向他們發出傳票。由於影視處是
文職部門,由紀律部隊(即警方及海關)負責進行調查、
執行涉及拘捕及沒收檢取物品的行動,應該較適當。此
外,將影事處轉改為紀律部門,並不符合成本效益。議
員要求政府當局採取更多聯合行動,以及在進行為期三
個月專門打擊色情物品的行動後,並在五月再向事務委
員會匯報有關為期三個月的掃蕩色情物品的特別行動此
事。

18. 會議於下午一時零四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