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99/96-97號文件
檔 號: CB2/PL/CA
立法局
憲制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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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九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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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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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司徒華議員(主席)
劉漢銓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涂謹申議員
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
楊 森議員*
朱幼麟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列席秘書 :
- 總主任(2)3
- 梁歐陽碧提女士
列席職員 :
- 助理秘書長2
- 林鄭寶玲女士
- 高級主任(2)7
- 曾慶苑小姐
司徒華議員及劉漢銓議員分別獲選為事務委員會的
正副主席。
2. 與會各人通過事務委員會在本會期繼續沿用上個會期
的職權範圍。
3. 議員通過事務委員會日後逢每月第三個星期一上午十
時四十五分在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舉行會議。由於下次
會議的原訂日期(即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是公眾假
期,議員決定該次會議改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上午
十時四十五分舉行。
4. 主席與議員審覽尚待討論事項一覽表,該一覽表先前
已隨議程的附錄II送交議員參閱。
5. 與會各人討論「人口推算」一事(見於立法局95-96
年度第CB(1)1711號文件)應否列為事務委員會的討論事
項。張文光議員認為此事與事務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可能
扯不上關係。劉慧卿議員告知與會各人,環境事務委員
會已通過在十一月舉行的會議上討論此事。與會各人隨
後通過事務委員會不會研究此事。
6. 主席請議員注意,現時並無任何決策科,負責有關兩
個市政局的事宜。雖然兩個市政局享有自主權,而立法
局亦無意干預其自主權,但議員仍認為,為公眾利益起
見,事務委員會值得在下次會議上討論立法局與兩個市
政局之間的憲制關係。
7. 張文光議員繼而表示,他關注到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
政長官的推選過程中,或會因為準候選人彼此間可能出
現的激烈競爭而產生貪污和賄賂活動。他詢問,鑑於行
政長官的推選工作將在香港進行,本地法例的現有條文
會否適用於有關的推選過程。主席繼而表示,《基本法》
規定行政長官須在當地(即香港)以選舉或協商方式產生。
在此方面,本港法律或會適用於與上述推選工作有關的
違法及貪污活動。然而,他同意應邀請憲制事務司、律
政署的法律顧問及廉政專員就此事提出意見,其中尤應
解答下述事宜:現時有否法例條文足以防止在有關的推
選過程中出現賄賂及貪污行為;當局會採取甚麼預防措
施;以及倘若現時並無任何預防措施,香港政府將會採
取甚麼行動,以防止賄賂及貪污行為。劉慧卿議員亦要
求法律事務部就此事提供法律意見。
8. 經商議後,議員同意將下列事宜列為日後例會的經常
討論事項:
-
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進展;及
-
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的產生及與
籌備委員會合作的事宜。
9.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九時五十分結束。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