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898/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CA
立法局
憲制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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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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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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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司徒華議員(主席)
劉漢銓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涂謹申議員
楊 森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顏錦全議員(非委員的議員)
缺席委員:
出席公職人員:
- 憲制事務司(署任)
- 麥清雄先生
- 副憲制事務司
- 黎以德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4
- 陳曼玲小姐
列席職員:
- 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 高級主任(2)7
- 曾慶苑小姐
I.通過會議紀要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會議的紀要無需修改,獲得確認通
過。
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下次會議將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
擧行。與會議員通過在下次會議上討論下列事項:
- 主權交接儀式;
- 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進展;及
- 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第一屆政府的產
生及與籌備委員會合作的事宜。
III.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3.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曾發出一份參考文件(立法局CB
(2)1360/96-97號文件)。
IV.兩個巿政局及各個區議會的過渡
事宜
在兩個巿政局及各個區議會重新引進委任議席
4.黎以德先生告知與會各人,在兩個巿政局及各個區議會
的過渡問題上,香港政府和英國政府都立場鮮明。
5.鑑於香港政府反對在兩個巿政局及各個區議會重新引進
委任議席,楊森議員及張文光議員詢問,借調到候任行政
長官辦公室工作但仍保留公務員身份的孫明揚先生,會否
協助候任行政長官擬訂委任人選的名單。黎以德先生表示
,包括孫明揚先生在內的借調人員,須向候任行政長官提
供一切合理協助,以便他籌組特區政府。借調人員須遵從
候任行政長官的整體指示,並且向他負責。至於孫明揚先
生將獲派什麼工作,當局不能代表候任行政長官回答。不
過,候任行政長官曾一再表示不會令借調的人員感到為難
。黎先生重申,香港政府與候任行政長官的合作,建基於
三項既定原則,而這亦適用於借調的安排。香港政府與候
任行政長官均致力確保香港平穩及順利過渡。
6.廖成利議員表示,香港民主民生協進會不贊同在兩個巿
政局及各個區議會重新引進委任議席。與會各人亦注意到
民主黨的看法,即孫明揚先生如須協助候任行政長官擬訂
委任人選的名單,將有損香港政府的公信力,並因而牴觸
該等既定原則。此外,楊森議員表示,由於行政機關須向
立法機關交代,立法局如有需要,會考慮傳召孫明揚先生
向議員匯報其工作。
過渡的準則
7.黎以德先生回答主席的詢問時表示,關於是中國政府還
是特區政府規定兩個市政局及各個區議會的議員,必須是
「愛國愛港」才可過渡的問題,香港政府不能置評。對香
港政府而言,兩個市政局及各個區議會一直運作良好,實
無需對其整體的成員組合作任何改動。主席繼而提出下列
問題,認為候任行政長官應予考慮,並加解釋:
- 採用什麼準則來評估兩個市政局或區議會議
員是否愛國愛港,以及會否成立審查委員會
,進行此類政治審查;
- 為何「愛國愛港」的規定只加諸兩個市政局
及區議會議員身上,而籌備委員會委員及臨
時立法會議員則無此規定;
- 新增的委任議員是否亦須符合「愛國愛港」
的準則;及
- 由特區政府制定的新選擧法例,會否規定「
愛國愛港」為候選人參選的一項資格準則。
現屆及臨時的兩個市政局及區議會平行運作
8.黎以德先生回應廖成利議員時表示,根據現行法例,直
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香港只有一個市政局、一個區
域市政局及18個區議會,而這些議會的職能、運作及成員
組合在法律上已清楚訂明。至於候任行政長官會否在主權
移交前委任臨時市政局、臨時區域市政局及臨時區議會的
議員,以致出現兩組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及區議會平行運
作的情況,他表示不會回答此項假設性的問題。
9.法律顧問回答主席的詢問時表示,《基本法》第九十八
條訂明,區域組織的職權和組成方法由法律規定。一般而
言,候任行政長官可進行設立區域組織的籌備工作,但該
等工作不會有任何法律效力。法律顧問在進一步回答主席
的問題時指出,《釋義及通則條例》第47條訂明追溯委任
日期的權力,不過,候任行政長官會否根據此機制,委任
臨時市政局、臨時區域市政局及臨時區議會的議員,則未
能確定。在委任所根據的法例實施前宣布的任何委任,並
無立法依據。然而,從技術觀點而言,當局可草擬法例,
訂定條文使委任可獲追溯確認。
臨時市政局、臨時區域市政局及臨時區議會議
員的薪酬
10.黎以德先生回答張文光議員的詢問時告知與會各人,香
港政府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預算草案中,並無預留款
項以供支付未來臨時市政局、臨時區域市政局及臨時區議
會的委任議員的薪酬開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如
特區政府所作的決定引致核准預算需予修訂,有關修訂將
須根據既定程序,交由立法會考慮。
V.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聯合聯絡小組)的
工作進展
11.麥清雄先生告知與會各人,聯合聯絡小組第三十九次會
議將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至二十一日擧行,當局將於稍
後向事務委員會匯報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進展。自事務委
員會擧行上次會議後,下述專家小組近期亦有擧行會議:
- 移交儀式專家小組 現正就保安措施、傳媒
採訪及場地的安排展開討論;
- 居留權專家小組 專家小組須完成若干技術
事宜的商議,才可作出公布;
- 法律本地化專家小組 只有少數法律本地化
條例草案尚待處理;
- 民航專家小組 專家小組現正商討香港特區
將與美國、印尼及菲律賓各國簽訂的民航協
定;
- 國際權利和義務專家小組 仍有若干雙邊協
定有待專家小組進行商討;
- 移交檔案專家小組;及
- 防務及治安問題專家小組。
引渡逃犯
12.麥清雄先生回答楊森議員的問題時解釋,一般而言,有
關引渡逃犯的雙邊協定是香港與其他國家簽訂的協議。在
主權移交後,由於香港特區會成為中國的一部分,特區與
中國之間將就引渡逃犯的事宜另作安排,而不會簽訂雙邊
協定。
聯合聯絡小組在主權移交後的角色
13.張文光議員提及近期關於聯合聯絡小組在主權移交後擔
當何種角色的爭拗,在是次爭拗中,總督表明英國政府會
透過聯合聯絡小組,加強監察《聯合聲明》的實施,但另
一方面中國總理則堅稱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後,英
國政府不得干預特區的一切事務。麥清雄先生回答張議員
的進一步提問時告知與會各人,《聯合聲明》附件二第八
項訂明,聯合聯絡小組將繼續工作到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
為止,而附件二第三項則載列聯合聯絡小組的職責。麥清
雄先生回應劉漢銓議員時表示,《聯合聲明》已明確訂明
聯合聯絡小組的各項職責,其中包括就《聯合聲明》的實
施進行磋商,而其本身並非權力機構。葉國謙議員請與會
各人注意附件二第六項,該條文訂明聯合聯絡小組不參與
香港或特區的行政管理,也不對之起監督作用。他認為聯
合聯絡小組是中英雙方就有關實施《聯合聲明》的事宜交
換意見的渠道,作用並非監察特區政府的運作。
14.楊森議員繼而要求法律顧問澄清有關情況,法律顧問表
示,《聯合聲明》第五段訂明,中英政府同意設立聯合聯
絡小組的目的之一,是確保該聲明得以有效執行。從法律
觀點來看及根據《維也納公約》的規定,由於《聯合聲明
》由兩個政府簽訂,因此,聲明的條文應由雙方解釋。
15.楊森議員及主席表示,中英政府應有權及有責任透過聯
合聯絡小組,確保《聯合聲明》得以有效執行。倘中英雙
方在執行該聲明一事上意見分歧,應將問題交由其政府透
過外交渠道進行磋商,以便解決問題。
16.麥清雄先生強調,《聯合聲明》已向聯合國註冊,是一
條具約束力的國際條約。英國政府曾再三表明在主權移交
後的50年,英國對香港仍有政治及道義上的承擔。在主權
移交後,英國政府會一直留意《聯合聲明》的實施情況,
如有需要,英方亦會透過聯合聯絡小組與中方進行磋商。
麥清雄先生回答涂謹申議員其後的提問時申明,英國外相
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發出的聲明中,已清楚表明英
國政府會在主權移交之前及之後,加緊監察香港的發展,
並作出報告。英國政府將會每六個月向國會提交一份香港
情況報告,而首份報告將會關於一九九七年一至六月的發
展情況。該等報告會集中報告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包括
《聯合聲明》的實施,並會取代過往英國政府每年向國會
提交的《香港事務年報》。涂謹申議員繼而要求當局提供
英國外相所發表的聲明文本,供議員參閱,當局答應在會
後提供。
17.鑑於中英雙方對進行磋商的形式有不同說法,張文光議
員、楊森議員及涂謹申議員建議,為釋除市民的疑慮及安
定人心,聯合聯絡小組應考慮公開中英雙方就《聯合聲明
》進行談判的紀要,以澄清聯合聯絡小組在主權移交後的
角色。此外,中國政府亦應解釋其用以監察《聯合聲明》
實施情況的機制。當局答應將議員的要求轉達聯合聯絡小
組考慮。
VI.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的
產生及與籌備委員會合作的事宜
借調政府官員
18.黎以德先生回應楊森議員及主席時表示,現時約有30名
政府官員借調到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包括前房屋署副署
長羅范椒芬女士、前政務司孫明揚先生、前新聞處處長邱
李賜恩女士、數名政務主任、若干名行政主任、一名律師
及若干名輔助人員。該名律師的職責是就法律事宜向候任
行政長官提供意見,而非草擬法例。香港政府仍未收到候
任行政長官辦事處提出進一步借調政府官員的要求。
保護候任行政長官的措施
19.廖成利議員詢問,鑑於日前發生「詐彈」事件,警方會
否考慮加強保護候任行政長官的措施。黎以德先生表示,
香港政府一向致力確保公眾安全。警方會採取充分措施,
保護候任行政長官。
(麥清雄先生及黎以德先生在此時離席。)
VII.其他事項
議員到海外進行職務訪問的撥款分配安排
20.主席請與會各人參閱立法局AS110/96-97號文件。與會議
員表示,他們並無在一九九七年四、 五及六月期間到海
外進行職務訪問的建議。
21.會議於下午十二時零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