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186/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CA


立法局
憲制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司徒華議員(主 席)
    張文光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楊 森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缺席委員:
    劉漢銓議員(副主席)*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朱幼麟議員 *

出席公職人員:

    憲制事務司
    吳榮奎先生

    副憲制事務司
    黎以德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梁歐陽碧提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高級主任(2)7
    曾慶苑小姐

*另有要事



I.通過會議紀要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會議的紀要無需修正,獲得確認
通過。

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下次會議將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擧
行。與會議員通過在下次會議上討論下列事項:

  1. 籌備委員會法律小組提出廢除及修訂若干香
    港法例的建議;

  2. 候任行政長官的行政管理班子;

  3. 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進展;及

  4. 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第一屆政府的產
    生及與籌備委員會(籌委會)合作的事宜。

III.委任候任行政長官的行政管理班子
與香港政府內主要職位編制的協調

3.吳榮奎先生告知與會各人,總督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
十三日與候任行政長官會晤,並同意兩人日後定期擧行會
議,討論過渡期的各項事宜。此外,布政司亦會與候任行
政長官緊密合作,而當局會按照既定的原則向其提供所需
協助。

候任行政長官的辦公地方

4.經諮詢候任行政長官後,當局已在亞太金融中心租用了
900平方米的地方,作為候任行政長官的臨時辦公室,直
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為止。該處現正進行裝修,應
可在一九九七年二月中旬左右備妥。

行政長官的保安

5.皇家香港警務處正為候任行政長官提供保安。

借調政府官員到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工作

6.除了羅范椒芬女士外,當局亦借調了約十名一般職系的
政府人員協助候任行政長官,包括一名政務主任、若干名
行政主任,以及數名秘書職系和文書人員職系的人員。當
局亦會提供一名貴賓車司機。此等政府人員會向候任行政
長官負責。吳先生回覆劉慧卿議員時表示,香港政府並無
計劃借調法律草擬人員到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工作。

7.吳先生回覆劉慧卿議員時表示,借調公務員到非政府機
構工作,並不是新的安排。擧例而言,當局亦曾借調公務
員到立法局秘書處及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工作。在此等或
其他借調安排中,有關人員雖然保持公務員身分,但須向
借調後所屬機構負責。

8.吳先生回覆李永達議員時指出,中方及候任行政長官均
清楚了解香港政府對臨時立法會的立場,而候任行政長官
亦已表明不會令借調的人員感到為難。因此,他相信借調
的人員不會面對雙重效忠的問題。

主要官員跨越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9.布政司已接受候任行政長官的邀請,留任為特區政府服
務。公務員事務科現正作出統籌,安排目前擔任未來屬主
要官員職位的在任官員與候任行政長官會晤。候任行政長
官已向新聞界表示,主要官員的名單會大概在本月底公布

10.張文光議員引述傳聞指目前擔任未來屬主要官員職位的
在任官員,當中部分可能在主權移交後不能留任現職。他
詢問此情況是否牴觸《基本法》第一百條,而香港政府又
會否在聯合聯絡小組或透過其他外交渠道澄清此事。吳先
生表示,中英雙方及候任行政長官均了解,公務員隊伍的
延續對香港順利過渡至為重要。英方一再向中方重申不應
損害公務員隊伍的穩定性。至於目前擔任未來屬主要官員
職位的在任官員當中是否有部分或會不能跨越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而此情況又是否牴觸《基本法》,吳先生表示
,在候任行政長官作出公布前,他不宜就此置評。但他指
出,根據《基本法》,所有公務員均可在主權移交後留用
,但香港特區政府某些職位訂有規定,現時擔任此等職位
的人員須符合有關規定方可留任。

11.吳先生回覆張文光議員時指出,正如《基本法》第一百
零三條所訂,現時任用及提升公務員的機制在主權移交後
會予以保留。至於數個主要官員職位包括廉政專員、副財
政司長、副政務司長及副律政司長的可能人選,吳先生表
示,他不宜代候任行政長官作答。其後,吳先生回應廖成
利議員的詢問時證實,按《基本法》規定,候任行政長官
有權挑選及提名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

行政會議議員

12.吳先生回應楊森議員及廖成利議員時證實,香港政府行
政局全體議員均須遵守集體負責及保密的原則。

IV.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聯合聯絡小組)
的工作進展

13.吳先生告知議員,聯合聯絡小組訂於一九九七年三或四
月擧行第三十九次會議。除了國際權利和義務專家小組定
期開會外,下述專家小組近期亦有擧行會議:

  1. 關於過渡期的財政預算案編製和有關問題的
    專家小組;

  2. 移交儀式專家小組;

  3. 防務及治安問題專家小組;及

  4. 法律本地化專家小組。

14.吳先生回應李永達議員的詢問時證實,中方從未透過聯
合聯絡小組提出候任班子成員會參與聯合聯絡小組的討論
。他承諾此事如有新的進展,即向事務委員會匯報。

15.吳先生回覆劉慧卿議員時引述中國外交部部長的言論,
指出香港政府會負責香港的行政管理,直至一九九七年六
月三十日為止,而在主權移交前,不會有兩個立法機關在
香港平行運作。

V.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的
產生及與籌備委員會(籌委會)合作的
事宜

16.吳先生表示,他會在適當時候向事務委員會匯報最新進
展。

VI.其他事項

籌備委員會法律小組建議廢除及修訂若干香
港法例

17.楊森議員提及籌備委員會(籌委會)法律小組建議廢除16
條與人權有關的條例,並認為此擧會危害香港的自由。民
主黨強烈反對有關建議。他詢問香港政府會否透過聯合聯
絡小組,向中方提出反對。吳先生告知與會各人,香港政
府已發出聲明,清楚表明該小組的建議是倒退的做法。廢
除《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人權法案條例》)第2(3)、3及4
條的做法,缺乏法律理據支持,因為此等條文不但符合《
基本法》,亦無凌駕《基本法》。香港政府希望此等建議
不會被採納。香港政府正考慮須採取的下一步行動。

18.李永達議員詢問可否將此事訴諸法院,要求法院進行司
法審核,並宣布《社團條例》及《公安條例》原來的條文
違反《人權法案條例》。法律顧問答稱,法例條文一旦廢
除,便不再是香港法例的一部分,因而不可能申請司法審
核,或要求法院就該等已廢除的條文作出宣布。李永達議
員繼而詢問,如該兩條條例的條文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後還原,則又可否對此提起司法審核。法律顧問表示,《
人權法案條例》第6條賦權法院在適當情況下就違反人權
法案的事件頒發補救。關於《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
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應繼續有效,
張文光議員詢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市民權利如
受到侵犯,可否申請司法仲裁,從而尋求補救。法律顧問
表示,根據現行法律制度及《人權法案條例》第6條的規
定,在適當情況下,市民可在司法程序中提出與指稱中違
反人權法案事項有關的事宜。他重申,如《人權法案條例
》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繼續適用,在司法程序中仍
可以該條例第6條為依據。

19.法律顧問回答楊森議員的詢問時表示,《人權法案條例
》第3(1)及(2)條補充該條例第6條。至於廢除條例第3條會
否削弱《人權法案條例》,而廢除條文又可能造成甚麼影
響,實在難以推斷。法律顧問解釋,《人權法案條例》第
3條旨在處理在一九八九年六月八日(即《人權法案條例》
生效日期)前制定的法例,意思為所有先前法例,凡不可作
出與《人權法案條例》沒有牴觸的解釋者,其與該條例牴
觸的部分予以廢除。法院獲賦權作出此類宣布。至於在《
人權法案條例》通過成為法例後才制定的法例,《英皇制
誥》規定該等法例不得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有所牴觸。

20.劉慧卿議員繼而要求事務委員會與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
會和立法局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
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擧行聯席會議,討論籌委會法律小組
提出廢除及修訂香港現行法例的建議,對本港社會及在國
際上對香港所造成的影響。與會議員通過此項提議。除當
局外,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亦會獲邀出席是次會
議。

21.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