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393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
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 CB2/PL/CA
立法局憲制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7年6月2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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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4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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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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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司徒華議員(主席)
張文光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涂謹申議員
楊 森議員
廖成利議員
缺席委員:
劉漢銓議員(副主席)
夏佳理議員
朱幼麟議員
葉國謙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副憲制事務司
- 黎以德先生
- 助理憲制事務司
- 鄭偉鵬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3
-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7
- 曾慶苑小姐
I.會議目的
主席表示,是次會議的目的是與政府當局討論不同的選
擧投票方法。
II. 會議
(立法局CB(2)2719/96-97及CB(2)2726/96-97號文件)
2. 黎以德先生向與會各人簡述政府當局就分區選擧投票
制度提供的文件(已隨立法局CB(2)2719/96-97號文件送交
議員參閱)。
"比例代表制"
3.李永達議員就政府當局在CB(2)2719/96-97(01)號參考文
件第16及 17段中所述的意見提出詢問,黎先生回覆時表
示,當局是在 1992年向立法局選擧事宜專責委員會提供
該份文件,供參考之用。文件中對不同選擧投票方法作
抽象的探討。理論上來說,在"比例代表制"下,選區越
大,拉票及競選活動所需資源便越多。他回應李永達議
員時又表示,雖然在"單議席單票制"下,個別當選議員
和選民之間有較清楚的責任交代關係,但這並不代表只
應採用"單議席單票制",而不應採用其他制度。
4. 楊森議員繼而建議將以下一點記錄在案,讓市民知悉
:政府當局對"比例代表制"的立場維持不變,認為(a) "比
例代表制"的投票及點票程序往往甚為繁複,並且不易明
白;(b)較大的選區會使經濟條件較差的候選人因未能在
選區進行廣泛宣傳及資源不足而在拉票時遇到困難;及
(c) 與"單議席單票制"比較,個別當選議員和選民之間並
無清楚的責任交代關係。黎先生回應時重申,該份資料
文件只供參考之用,當中概括而抽象地解釋不同選擧投
票方法的主要特點及優劣利弊,但沒有對每種選擧投票
方法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他強調,每種選擧投票方法
皆有本身的優點及缺點。至於應採用何種選擧投票方法
,則應由市民在考慮本港情況,並顧及各種方法獲公眾
接受的程度後作出決定。
5.黎先生回答主席隨後提出的詢問時表示,政府當局沒
有資料,可以說明有否其他國家一方面採用 "比例代表
制",另一方面又設有經功能界別及選擧委員會選擧產
生的議席。他重申,就理論和實際情況而言,沒有一種
選擧投票方法是完美無暇的,每種制度都有其優劣長短
。香港政府選用某種選擧制度的首要原則,是該制度必
須被公眾視為公開和公平。他進一步回應主席時表示,
政府當局認為1995年所用的選擧投票方法是公開和公平
的。
6.就此,廖成利議員表示,香港民主民生協進會(民協)認
為在1998年的立法會選擧中,經直選產生的議席如多於
30席,才應採用 "比例代表制";否則,現行的選擧方法
,即"單議席單票制"應維持不變。此外,民協贊成參考
文件第27段所載政府當局的意見:
"......在現階段的討論中,應保留採用"比例代表制"
的方案,並注意這制度的優點和缺點。不過,我們
亦應留意到這投票制十分複雜,以本港的環境來看
,可能並非有利。"
7. 與會各人隨後察悉楊森議員的意見,他認為比例代表
制或會產生負面影響,因為這制度不利於一些廣受市民
歡迎的較大政黨,但對代表少數人士利益的較小政黨卻
會有利。他認為,經功能界別及選擧委員會選擧產生的
議席已能照顧這些少數人士的利益,因此,20個直選議
席無須採用"比例代表制",否則只會進一步遏抑民主派
團體,導致立法機關出現四分五裂的情況。
名單投票制
8. 黎先生回覆李永達議員時告知與會各人,在名單投票
制下,政黨或團體會擬備一份候選人提名名單,以便選
出立法機關的成員。理論上來說,實行名單投票制無須
先有一個正式的政黨制度,一群有共同利益的人士亦可
組織起來,參與選擧制度。他指出,雖然不同點票方法
所產生的結果會稍有出入,但比例代表制是唯一用意在
於確保每個政黨或團體能根據其所獲票數,按比例取得
議席的制度。李議員擔心政府如實行比例代表制,並能
酌情決定採用何種點票方法,便可間接影響某政黨或團
體能夠獲得的議席,從而控制立法機關。就此,黎先生
指出,由於投票結果難以預測,所以政府要在事前選定
某種點票方法,藉以限制某政黨或團體在選擧中可贏取
的議席,即使並非不可能,也會相當困難。他重申香港
政府在採用某種制度前,只會考慮該制度是否公開和公
平。
9. 然而,主席及劉慧卿議員反駁政府的說法,指出只要
政府有意這樣做,大可根據以往的投票結果選擇一種適
用的點票方法,藉以限制某政黨或團體贏取的議席,又
或令其屬意的政黨或團體獲得更大優勢,結果出現政府
侵犯立法機關的情況。黎先生回應時重申,香港政府對
現行選擧制度,以至制度日後應繼續沿用的立場,既清
楚明確,也是眾所周知的。1997年6月30日後選擧制度或
會出現的任何改變,不應由現時的政府向公眾交代或發
表評論。
"多議席單票制"
10.黎先生回應劉慧卿議員及涂謹申議員時表示,政府當
局在擬備該份參考文件時,並不知悉台灣曾採用"多議席
單票制",故文件中並無提及台灣的選擧制度。據他所知
,在日本實行的"多議席單票制"不是已經廢除,便是會在
短期內廢除。他重申香港政府一直堅持的立場,是香港
應採用何種選擧投票制度,應由市民在考慮過各種制度
的優劣利弊、公平及公開程度後作出決定。至於市民能
如何決定1998年立法會選擧應採用哪種選擧投票制度,
不能由現時的政府作答。他進一步回應涂謹申議員時解
釋,儘管香港政府不能代表市民論述某方案是否公平和
可以接受,因為市民或會有本身的看法,但一般來說,
政府在推行某方案前,必先審慎研究公眾會否接受有關
方案。
11.楊森議員繼而表示,台灣考慮將"多議席單票制"改為"
單議席單票制",原因是在"多議席單票制"下,有黑社會
背景或財政資源充裕的候選人,即使只獲少數人支持,
也可輕易在選擧中取得議席。在日本,鑑於"金權政治"
的現象相當普遍,為公平起見及使選擧更能代表公眾利
益,日本政府認為有必要考慮以另一種選擧投票制代替
"多議席單票制 "。因此,他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如
考慮在主權移交後的選擧中採用"多議席單票制",必須
借鑑台灣和日本等其他曾經推行這制度的國家的經驗,
進行深入研究及檢討。
12.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4時4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12日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