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409/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CA


立法局
憲制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司徒華議員(主席)
    劉漢銓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楊 森議員

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朱幼麟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第V及VI項

憲制事務司
吳榮奎先生
副憲制事務司
黎以德先生

議程第IV項

交接儀式統籌處處長
林瑞麟先生
交接儀式統籌處副處長
黃鴻超先生
交接儀式統籌處助理處長(資訊服務)
譚羅南華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3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7
曾慶苑小姐



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2)1899/96-97號文件)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會議的紀要無需修改,獲得確認
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 主席表示,由於他在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將不在本 港,故建議下次會議改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 八時三十分擧行,議員同意此項安排。與會議員亦通過
在下次會議上討論下列事項:

  1. 有關兩個巿政局及各個區議會過渡的事宜;

  2. 英國大選結果對英國的香港政策所構成的影響;

  3. 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進展;及

  4. 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第一屆政府的產生及
    與籌備委員會合作的事宜。

I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3. 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曾發出兩份參考文件(立法局 CB(2)1626/96-97及1834/96-97號文件)。

IV. 主權交接儀式

(立法局CB(2)1933/96-97號文件)

4. 林瑞麟先生向議員簡介當局所提交文件的內容,當中 載述主權交接儀式籌備工作的近期進展。

主權交接儀式的程序

5. 林先生告知與會各人,交接儀式預算會在一九九七年 六月三十日晚上十一時三十分開始,為時30至45分鐘。
儀式的程序安排如下:

  1. 儀式由中英兩國高層代表主持,兩國的軍方
    儀仗隊和軍樂團也將在場;

  2. 軍方儀仗隊正式敬禮;

  3. 雙方高層代表致辭;

  4. 緊接午夜之前將奏起英國國歌,在樂聲中降 下英國國旗和香港旗;及

  5. 緊隨午夜之後將奏起中國國歌,在樂聲中升 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區
    旗。

林先生回應李永達議員時表示,威爾斯親王會代表女皇 出席儀式。香港政府仍未獲通知哪位中國高層代表將會
主持儀式。

嘉賓名單

6. 林瑞麟先生回答楊森議員及主席的詢問時表示,由於 主權交接儀式會由中國和英國政府合辦,因此嘉賓名單 亦由雙方共同擬訂。雙方同意邀請4 000位嘉賓出席,所 有現任的立法局議員均列入名單內。林先生進一步回應 楊森議員及李永達議員時申明,不同界別的代表,包括 政府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代表,都會獲邀參與此次 盛會。除上述代表外,任何人士如在政治、商業或社會 服務方面對社會有貢獻,都會以個人身分獲邀出席儀式。 請柬將會在數星期內發出。

7. 林先生回答李永達議員隨後的提問時表示,當局已通 過外交途徑,向40多個國家和30多個國際組織發出邀請, 其中包括歐洲聯盟和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的成員國,以及 世界其他大洲的國家。在主權交接後香港會繼續參與的 31個國際組織,也在邀請之列。基本上,全部與香港有 重要經貿和國際聯繫的國家和組織,已包括在嘉賓名單 內。林先生回應主席的問題時澄清,只會邀請國際組織 的秘書長或同級人員參與儀式,其委員則不會獲得邀請。

8. 林先生回應李永達議員及楊森議員的詢問時告知與會 各人,中英雙方經討論後,同意邀請台灣代表出席交接 儀式,英方現正等待中方提名。所有邀請將由中英政府 聯名發出。至於台灣嘉賓將以官方代表還是以其他身分 獲邀出席,他在接獲提名後才能確定。

傳媒採訪安排

9. 林先生回應主席的問題時告知與會各人,中英雙方歡 迎全球各地的傳媒機構來港採訪主權交接儀式的情況, 而採訪者身分鑑定的工作會由香港政府負責。截至上星 期為止,約有400個機構已為屬下約7 000名新聞從業員 和其他傳媒工作者提出身分鑑定的申請。

10. 林先生回答主席的問題時表示,當局會在儀式場地 的4 000個座位中,預留數百座位予傳媒機構,務求每 間機構最少有一位代表獲配座位,以便採訪交接儀式的
情況。

新聞及廣播中心

11. 林先生告知與會各人,將會設立新聞及廣播中心, 以方便傳媒採訪主權交接儀式和其他有關活動。當局會 作出安排,廣播交接儀式的情況,而現場公共訊號,會 即時傳送給大約60個在中心預留了工作間的本地和國際 傳播機構;當局亦會安排衛星轉播,讓世界各地的廣播 電台都能接收訊息。此外,當局亦會作出安排,方便傳 媒機構透過新聞及廣播中心,在其國家內現場轉播與主
權交接有關的其他活動。

12. 林先生回應楊森議員時表示,新聞及廣播中心會在一 九九七年六月中旬至七月十日期間運作,全日24小時供 傳媒使用,並會提供可預訂的錄音室,供傳播機構與政 黨和立法局議員進行訪問之用;在適當時候,亦會安排 擧行官方記者招待會。就此,林先生告知議員,政府新 聞處會為新聞從業員安排多項活動,包括參觀新機場、
新巿鎮和其他重要設施。

(亦請議員參閱下文第14及15段。)

V. 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聯合聯絡小組)
的工作進展

(立法局CB(2)1901/96-97號文件)

13. 吳榮奎先生請各議員參閱當局提交的文件,該份文 件闡述聯合聯絡小組第三十九次會議成果和尚待商定的 事項。他告知與會各人,在主權移交前,聯合聯絡小組 還會擧行一次會議,以期解決所有尚待商定的事項。吳 先生回應李永達議員時表示,中英雙方在尚待商定的事
項上立場明確。

主權交接儀式

14. 吳榮奎先生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表示,香港政府預期 約有6 000名新聞從業員會採訪交接儀式的情況。然而, 這只是估計數字,在人數方面並無限制。當局歡迎所有 新聞從業員使用新聞及廣播中心,但會先鑑定他們的身 分。至於主權交接儀式及若干其他相關活動的採訪,由 於場地所限,屆時須作出一些共用設施的安排,而國際 的標準共同安排將會適用。

15. 吳榮奎先生回答劉慧卿議員的問題時表示,香港警隊 會負責主權交接儀式和其他有關活動的保安安排。

法律本地化

16. 吳先生表示,仍有五條法律本地化條例草案尚待處 理。當局正與中方積極討論民航(第二階段)條例草案, 而有關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及仲裁的本地化條例草案,則 尚餘若干技術性問題有待解決。至於國家豁免及日內瓦 公約的本地化條例草案的討論工作,由於涉及主權問題, 故遇到較大困難。吳先生向與會各人保證,聯合聯絡小 組一旦就上述條例草案達成協議,當局即會把這些草案 提交立法局。與會各人察悉,李永達議員擔心條例草案 如很遲才提交立法局,議員將沒有充分時間詳加研究。

移交資產

17. 吳先生回應劉慧卿議員及劉漢銓議員提問時表示, 根據《聯合聲明》所載,政府一切資產將須於一九九七 年七月一日前移交香港特區政府。聯合聯絡小組目前正 考慮是否須就上述資產的移交、移交手續及程序,訂立
某種形式的協議。

移交檔案

18. 吳先生回應劉慧卿議員時重申,中英雙方於一九九 零年已就移交檔案的原則達成協議。一切有利香港特區 政府順利運作,以及有助中國政府履行其在特區政府外 交事務上責任的所需官方紀錄、檔案和資料,例如有關 領事人員的紀錄和資料,均須移交香港特區政府,而這 些檔案不會有實際的搬移。聯合聯絡小組目前正就移交 檔案的細節及技術安排進行商討。

人民解放軍先遣部隊

19. 吳先生回應主席及劉慧卿議員的詢問時表示,聯合 聯絡小組已就派遣第一批解放軍先遣部隊來港為防務責 任的移交作準備達成協議。先遣部隊將於一九九七年四 月二十一日下午抵港。到港部隊會在落馬洲按正常程序 辦理清關及入境手續。他們亦須持有有效的旅遊證件, 方能進入本港。部隊的軍用車輛亦須根據本港法例規定 掛上香港車牌。先遣部隊進駐本港後,當局除在向傳媒 發布其抵港消息外,在其他方面並無特別安排。部隊人 員不會攜帶武器,並會與駐港英軍同駐於中環的威爾斯 親王軍營及昂船洲軍營,而且亦須遵守香港法例。吳先 生指出,中方已表示先遣部隊會謹慎地執行職務,不會
令公眾產生不必要的焦慮。

20. 吳先生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表示,香港政府知道公眾 關注此事。他強調,調派先遣部隊來港,是為了方便駐 港部隊與英軍人員就防務責任順利移交事宜,進行詳細 及務實的討論,而不應視之為解放軍先頭部隊在主權移 交前提前駐港。如有需要,防務及治安問題專家小組會 考慮增派先遣人員來港的問題。與會各人察悉,劉慧卿 議員認為派遣40名先遣人員為防務移交事宜作準備,已 屬過多,因此在主權交接前不應增派解放軍來港。

21. 吳先生回應主席提問時澄清,先遣部隊有別於出席
主權交接儀式的中國軍方儀仗隊。

免簽證入境待遇

22. 吳先生回答劉慧卿議員的問題時告知與會各人,根 據中方提供的資料,多個國家已同意給予特區護照持有 人免簽證入境的待遇。這些國家包括英國、新加坡、加 拿大、菲律賓、納米比亞、塞舌爾群島、摩納哥、摩洛 哥及百慕大群島。至於其他國家,部分仍在考慮給予特 區護照持有人免簽證入境的待遇,例如美國、澳洲和新 西蘭,部分則已同意為特區護照持有人作出某些安排, 使其所得到的待遇不會差於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英國國 民(海外)護照持有人現時所享有的待遇。他期望更多國家 會在短期內作出正面的回覆。吳先生表示,香港政府已 一再向其他國家申明,香港市民恪守法紀,不會濫用免 簽證入境的安排。此外,簽發特區護照亦有嚴格限制, 確保護照只發給合資格的申請人。吳先生回應劉慧卿議 員時告知與會各人,當局仍在等待泰國就此事的答覆。

香港特別行政區與中國的雙邊協定及司法事
宜的互相協助

23. 吳先生告知與會各人,聯合聯絡小組在於決定香港 特區政府與其他國家簽訂雙邊協定所採用的模式。香港 特區政府將根據《聯合聲明》的規定,於一九九七年六 月三十日後繼續就該等雙邊協定進行談判。

24. 吳先生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表示,由於香港特區在主 權移交後已屬中國的一部分,因此香港特區與中國不會 就司法互助事宜訂立雙邊協定,而另有正式的安排。鑑 於法律界及工商界均關注這方面的日後安排,香港政府 已在聯合聯絡小組中提出這事。然而,中方堅決認為, 香港特區與中國之間的司法關係屬中國主權以內的問題, 因此應由香港特區政府與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磋商。香港 政府已向候任律政司長提出這事,據了解候任律政司長 正與港澳事務辦公室官員討論此問題。港澳事務辦公室 現正考慮下一步應採取甚麼行動。

法律適應化

25. 吳榮奎先生解釋,為符合《基本法》的規定,本地 條例必須加以適應化。中方堅決認為,此事應由中央人 民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磋商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近 期公布了有關修改法律用語的一般原則。擧例來說,凡 對「總督」的提述會一律代以「行政長官」。至於涉及 重大修改的法例,例如有關居留權的法例,則會由香港 特區政府詳加研究。他向議員保證,法律適應化的工作 主要涉及對法例文本作出輕微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頒布的一般原則已在這方面提供了清楚的指引,從而避 免在過渡期內出現法律混亂的情況。由於逾600條本地 條例需予適應化,法律適應化工作將會分階段進行。

26. 劉慧卿議員詢問會採取何種立法程序,制定該等經 過適應化的條例,例如會否採用「午夜立法」的程序, 吳先生回應時重申,中方認為此事應由未來香港特區政 府決定,他不能代表特區政府作答。他強調,從憲制觀 點來看,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現有的立法局是 本港憲制上唯一的立法機關,只有經立法局通過的法例
才有法律效力。

VI. 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
政府的產生及與籌備委員會合作
的事宜

借調政府官員

27. 吳榮奎先生回應劉慧卿議員及劉漢銓議員提問時表 示,借調到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的政府官員人數會按實 際需要加以調整。倘候任行政長官進一步要求借調官員, 香港政府會從務實及合理的角度來考慮再借調人員的問 題。目前,約有70名政府人員已借調到候任行政長官辦 公室,其中約有一半會在完成他們獲委派的工作後,便 會重返政府,而餘下的人員,則會繼續借調予候任行政 長官辦公室,直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為止。

28. 吳先生回應劉漢銓議員的問題時強調,香港政府與 候任行政長官的合作須建基於三項既定的原則。在考慮 是否再借調政府官員到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時,香港政 府必須確保其權威及有效運作不會受損。吳先生回答劉 慧卿議員提問時表示,香港政府除了借調政府官員外, 亦為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提供一切有關政府架構、體系 及現行政策的所需資料,以便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政府。另外,有關的決策科及部門在需要時,亦為候任
行政長官作出簡報。

29. 吳先生回應李永達議員時表示,香港政府對臨時立 法會的立場維持不變。他重申,借調往候任行政長官辦 公室的律政署律師,負責的工作是就法律事宜提供意見, 他不會協助草擬法例。此外,香港政府亦無計劃借調法 律草擬人員到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

居留權條例草案擬本

30. 吳先生回應劉漢銓議員提問時向與會各人表示,香 港政府深切關注居留權的問題,並已再三促請中方就餘 下尚待解決的少數實質問題繼續磋商,以期盡早向市民 公布有關結果。關於將來會發表白紙條例草案,還是藍 紙條例草案一事,香港政府上周曾發出正式聲明,解釋 在這問題上的立場,而律政司在其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十 七日發表的聲明中亦再作澄清如下:

    「政府建議發表白紙草案或會使人假定政府 已草擬可供呈交立法局或提交予候任行政長 官的草案草稿。事實並非如此,政府向中方 的建議是在五月底或六月初發表白紙草案。 政府並未草擬有任何形式的條例草案,不過, 一條條例草案會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備
    妥發表。」

吳先生答允於會後提供律政司的聲明及其他有關的官方 聲明,供議員參閱。此外,吳先生告知與會各人,人民 入境事務處已設立專門熱線,處理市民就主權移交後的 居留權問題作出的查詢。

公眾假期(1997年特別假期)條例草案

31. 吳先生回應劉慧卿議員的提問時表示,雖然此事不屬 憲制事務科的職責範圍內,但據他記憶,教育統籌司較 早前曾指出有必要考慮此事在立法方面的問題。政府現 時得出結論,認為有法律和實際上的需要制定法例,因 此提出公眾假期(1997年特別假期)條例草案。

32.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三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