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193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CB1/PL/EA/1
立法局環境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7年6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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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10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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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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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陸恭蕙議員(主席)
謝永齡議員(副主席)
梁智鴻議員
劉慧卿議員
葉國謙議員
莫應帆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李啟明議員
缺席委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所有議程項目的討論
- 副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
- 鄧國斌先生
- 環境保護署署長
- 羅樂秉先生
-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 海事處助理處長
- 鄧宗強先生
-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污水基礎建設)
- 何大衛先生
-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
- 趙德麟博士
- 高級環境保護主任
- 劉銘清先生
-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 黃永康先生
- 首席經濟主任
- 茅以麗女士
- 政府統計處處長
- 何永煊先生
- 政府城市規劃師/全港及次區域
- 馮志強先生
- 總助理房屋司
- 藍列群女士
-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
- 栢嘉禮先生
- 環境保護署
- 主管人員(廢物設施規劃)
- 劉美明博士
應邀列席者:
- 香港海洋環境保護協會
- 主席
- 白特威博士
- 研究主任
- Brenda SHAW女士
- 科學計劃主任
- Frazer McGilvray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1
-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1
- 袁家寧女士
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1)1668/96-97號文件)
1997年3月4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立法局CB(1)1699/96-97號文件)
2. 議員察悉自1997年5月6日擧行事務委員會上次會議後
,秘書處曾發出29間餐館評論《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檢討
總結報告》的聯署信件。
III. 海洋廢物
(立法局CB(1)1397/96-97及CB(1)1749/96-97號文件以及
題為《香港海洋環境保護協會海洋廢物調查結果》的
文件,該文件於會議席上提交,並已隨立法局CB(1)
1782/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3.白特威博士促請政府當局採取強硬、直接和積極的領
導立場,處理《海洋廢物調查報告》(下稱“該報告”)
中指出的問題。他認為推行廣為人知、統籌得宜及全面
的行動,將比零碎的措施更為有效。由於預防工作至為
重要,因此,第一步是教育市民尊重環境。在這方面,
他籲請當局推行全新的清潔香港運動,明確地將海洋環
境包括在運動的範圍內。
4. 香港海洋環境保護協會(下稱“協會”)的代表回答議員
的問題時提供下列補充資料
- 海洋廢物的主要來源包括把海灘作休憩用途、捕
魚業及船務業。
- 據報市政總署在1996年對亂拋廢物而被定罪的人
施加的平均罰款額是388元;區域市政總署於1995
至96財政年度對此罪行判處的平均罰款額是365元
;海事處在 1996 年為有關罪行而徵收的平均罰款
額則為460元。由此可見,雖然本港已訂定有關的
法例,但罰款並未能發揮適當的阻嚇作用,制止
人們污染環境。罰款額有時更會低至10元。
5. 環境保護署署長匯報,根據數年前進行的海洋廢物調
查報告所得,絕大部分海洋廢物皆是暴雨過後由雨水渠
沖出大海的。政府當局將會應主席所請,向事務委員會
提供該份調查報告。
6.議員同意政府在採取措施對付海洋廢物問題方面,仍
有可以改善之處。他們尤其贊同以下兩點:公眾教育是
非常重要的工作,而且當局應按照新的需要調整清潔香
港運動的重點。倘教育工作無效,政府或須實施較嚴厲
的措施,例如大幅提高亂拋廢物的罰款額。然而,他們
認為該報告中建議的若干措施或會過於嚴苛,必須予以
審慎研究。一位議員認為,污水隔濾程序及有關的規定
必須加以改善,防止陸上廢物流入大海。他又建議設立
跨部門專責小組,負責處理海洋廢物問題。
7.政府當局的代表回應時多謝議員及協會提供的意見,
並提出下列各點
- 一如政府當局在所提交參考文件內作出的闡釋,
政府當局已採取多項措施並撥出額外資源,以圖
盡量減少海洋廢物造成的污染。香港是全球唯一
一處地方,為避風塘及海港內的船隻提供上門收
集海洋廢物的服務。海事處更會定期與市政總署
及區域市政總署採取聯合行動,收集海灘上的廢
物。事實上,海洋廢物問題已因為實行上述各項
措施而得以紓緩。
- 清潔香港運動在教育市民不要亂拋垃圾方面,一
直擔當一個重要角色。然而,其成效卻因為人口
結構轉變,例如來自中國的新移民數目有所增加
而多少受到影響。
- 現時的最高刑罰已達罰款1萬元或監禁6個月。此
外,被告人更須親自出庭答辯。事實上,市政總
署及區域市政總署已知會司法機構,針對亂拋廢
物而徵收的大部分罰款,不但不足以產生有效的
阻嚇作用,更未能全數支付進行訴訟的成本。不
過,在大部分案件中,法官在判刑時均傾向在可
判處刑罰的範圍內,判處較接近最低而非最高刑
罰的罰款額,因為他們認為與盜竊等罪行相比之
下,亂拋廢物只屬輕微罪行。由於司法獨立必須
受到尊重,政府當局可以做的實在不多。
- 協會建議設立公共紀錄冊,把關於在海上及陸上
亂拋垃圾的法律公告、違法行為及罰款記錄起來
,但政府當局在採納此項建議方面必須審慎處理
,因其可能會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個人
資料(私隱)條例》造成廣泛影響。
- 香港所有污水最低限度會經過隔濾這個初步處理
程序。有關的決策科會應議員所請與渠務署聯絡
,研究採用更細密的濾隔在技術上是否可行,並
就防止陸上廢物流入大海的措施提供資料。
(會後補註:有關資料已隨立法局CB(1)1894/96-97
號文件送交各議員)
- 除了由各部門代表組成的清潔香港運動委員會外
,有關部門亦透過以海事處處長為首,並由市政
總署、區域市政總署、漁農處及規劃環境地政科
代表組成的海上及海濱垃圾跨部門工作小組,找
出可以有效調配現有資源的措施。
8.白特威博士認為政府當局的答覆並不滿意,並對政
府當局採取似乎為本身辯護的態度表示遺憾。他的意
見獲得另一位議員贊同。在總結是次討論時,議員促
請政府當局在落實現正進行公眾諮詢的減少廢物計劃
時,考慮該協會的建議及在是次會議上提出的意見,
政府當局表示同意。政府當局又同意採取更多措施,
並答應與各有關部門聯絡,在資源供應情況許可之下
制訂更多改善措施。
IV. 城門河的污染問題
(立法局CB(1)1715/96-97號文件)
9.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向議員扼要介紹政府當局所提
交參考文件的內容,該文件告知議員以下各項事宜:
城門河的環境問題、政府當局採取的改善措施及顧問
研究就解決有關問題而可能建議採取的其他措施。
10.環境保護署署長及助理署長回應議員的問題時,提
供更多有關城門河下述各項問題的補充資料
- 污染來源
處理城門河的環境問題須從污染來源入手,並分
期予以解決。自實施《水污染管制條例》及禽畜
廢物管制計劃後,每日流入城門河的污染量已減
少86%,由1987年的9 000公斤生化需氧量減至19
96年年底的1 200公斤。這些剩餘的生化需氧量主
要來自城門河集水區內未鋪設污水渠的住宅。為
解決此問題,當局現已在城門河集水區分期進行
污水渠接駁計劃。然而,此工程須有賴有關村民
的合作,才能按目標於2003年竣工。在該計劃完
工前,城門河的環境問題難以獲得徹底解決。
- 問題的根源
城門河的主要問題在於其河床地形及自然流量低
,使之變成一個沉澱物積聚的盆地。雖然從陸上
污染來源流入河中的污染量已大幅減低,但由於
沉積物含有有機物質及重金屬,河中繼續帶有一
定的污染量,因此河水的需氧量仍然偏高,並對
河流的自然生態發展構成威脅。此外,積聚於河
流上游的沉積物在潮退時會露出水面,不但有礙
觀瞻,更會發出陣陣臭味,對區內居民構成極大
滋擾。在顧問研究得出最合適及符合環保標準的
沉積物改善措施,並將之全面推行之前,河流發
出臭味的問題將相當可能繼續存在。
- 解決方法
把沉積物全部挖起未必是符合環保標準的改善措
施,因為沉積物已被有毒金屬污染,挖起沉積物
的工作或會對環境造成更大影響。此外,倘造成
污染的來源並未受到全面控制,沉積物只會再次
積聚。另一項惹人關注的問題是,應如何處置數
量龐大的沉積物。由於沉積物會佔用大量空間,
將其棄置於東沙洲附近的污染海泥棄置區未必是
可行的方法。除挖掘沉積物這個方法外,政府當
局現正研究名為*生物改善法*的原位處理沉積物
的方法。這是一項較新的科技,過往本港亦未曾
將其應用於面積如城門河般廣大的範圍,因此,
為確保這方法切實可行,如真的建議使用生物改
善法,便會安排進行實地試驗。然而,由於沉積
物所含物質種類繁多,因此,建議的改善工程料
將揉合多種有效及符合環保標準的技術。
- 目標
雖然城門河在1994至1996年間的水質指數,曾因
為如人口增長及氣候轉變等多項因素而出現正常
的波動,但該河的水質整體上已有重大改善。事
實上,水質指數所屬級別已由“普通”晉升至“
良好”,並由1992年開始一直維持在該範圍之內
。政府當局的目標是進一步改善河流的水質,使
其可在本世紀末成為一個二級康樂場地。
11.部分議員對改善措施的進度感到不滿。一位議員認為
一如深圳河的情況,當局必須進行徹底的大型改善工程
,目標是加強河流的沖刷力,進而改善其情況。他又促
請政府當局加快進行污水渠接駁計劃。他認為政府當局
不應依賴村民自行把污水渠接駁至污水系統,反而應採
取法定的措施。另一位議員認為倘無法解決城門河的污
染問題,倒不如將其填為平地。他又建議引進臭味指數
,以監察城門河的狀況。
12.環境保護署署長及助理署長回應時澄清下述事項
- 深圳河工程旨在解決水浸問題而非污染問題。現時
仍有大量污染物從深圳多個污染來源流入深圳河。
- 《水污染管制條例》已規定集水區的村民必須把污
水渠接駁至污水系統。
- 城門河在避免沙田區水浸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因此
不可將其填平。
- 臭味所帶來的滋擾已為空氣污染管制法例涵蓋。然
而,由於這種滋擾涉及主觀判斷,兼且難以識別臭
味的來源,因此,上述法例主要針對由工業活動造
成的臭味。
13.由於顧問研究將於1997年9月完成,議員同意事務委員
會在新的立法會期跟進此事。
V. 人口推算
(立法局CB(1)1715/96-97(02)、(03)及(04)號文件)
14.政府統計處處長向議員扼要解釋由政府當局提交、題
為“1997 年至 2016年香港人口推算”的參考文件的內容
。他回答議員的問題時提供下列補充資料
- 如生育率依然維持在現時的極低水平,那麼,便
有約40%女性在其生育年齡已過之時膝下猶虛。
在東方文化社會裏極不可能會出現如此高的比率
,因此,預料生育率會略為回升。此種回升現象
,與過去數年因本港政治情況不明朗而押後生育
的人士,或會趕緊開始生兒育女有關。
- 有關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本港居民淨出入
境流動的假設,是根據估計的移民及回流人數作
出的。在移民人數方面,當局是根據各個主要移
民目的地的領事館所提供、有關過往簽發的入境
居留簽證數目,以及離境人數推算出來的。然而
,儘管近年的回流人士數目高企,但預料這方面
的人口增長會因為移民人數保持穩定而得到抵銷
。無論如何,儘管會有一定數目的回流人士,仍
然會有淨出境流動。
- 從中國來港定居的人數能否抵銷因生育率下降及
本港居民移居外地而造成的人口減少,實在難以
預料。然而,根據以1996年為基準的人口推算,
從中國來港定居的人士在推算人口增長中的確佔
最大比數。此外,由於來港定居的人士中以年輕
人居多,因此,從中國來港的移民亦會對人口年
齡結構造成影響。
- 人口推算中某些年齡組別的兩性比例並不平均,
原因可能在於在進行推算時,當局將大部分屬女
性的外籍家庭傭工亦包括在內。然而,在這方面
亦須考慮其他社會及經濟因素。擧例而言,在回
流人士中以男性佔較大比重,但從中國來港定居
的人士則以女性居多。政府統計處將會和其他部
門一同分析此種現象。
- 人口增長預算會在1999年後放緩,因為回流人數
將會從高位回落,移居外地的人數則維持在每年
43 000人的水平。政府統計處相信其作出的人口
推算,已是在考慮所有有關因素後能夠作出的最
佳預算。有一點必須承認,就是在進行長期的人
口推算時必然會有一定程度的不明朗情況,主要
原因在於人口遷移比率多變。
15.議員強調,人口推算關乎每個決策科就其所屬範疇事
務進行規劃的工作。主席亦促請各個決策科在制訂政策
時,加倍留意男女兩性的分布情況。政府當局的代表回
應他們的意見時提出下列各點
- 各決策科及政府部門在制訂政策時,均有參考政
府統計處編製的最新人口預算。此外,政府亦會
密切注視人口發展情況及其背後的因素。若發生
一些不可預見而可能嚴重影響作出推算的各項假
設,因而影響人口趨勢的事情,當局便會作出檢
討,研究是否適宜就人口推算作出任何特別的修
改。除提供推算資料外,政府統計處亦會在《香
港統計月刊》中分析各種不同的人口現象。此外
,該部門亦會應要求提供額外資料,以及派員擔
任決策委員會成員,提供專家意見。
- 根據較早前進行的人口普查/中期人口統計結果
,本港人口正漸趨老化,因此,房屋署在評估老
年人的房屋需要後,已興建更多長者住屋以應付
所需,使沒有指明擬入住房屋的種類及所在區域
的老人家,現時平均只需輪候約兩年時間,便可
入住公共房屋。為滿足他們的需要,房屋科更積
極爭取資源,為他們提供位於市區的居所。
- 有關方面已促請衞生福利科注意預計將會出現的
兩性比例不平衡情況,使該科在籌建新的醫院時
能將此事納入考慮範圍。
VI. 其他事項
16.政府當局的代表回應議員提出有關《減少廢物計劃
初稿》(下稱“該計劃”)的問題時提供下列補充資料
- 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現正與房屋署及兩
個市政局磋商,研究在公共屋邨推廣廢物分類及
回收的事宜。此項計劃事實上已於1997年5月及6
月在某些屋邨展開,日後或會進一步擴展至包括
紙張以外的其他廢物。政府當局亦明白到有需要
作出安排,把已分類的廢物循環再用及再造。根
據《減少廢物計劃初稿》,政府將會負責推廣工
作,以及撥款實行避免產生廢物、盡量減少廢物
及物料回收計劃下的物料回收及循環再造工作。
在正式落實該計劃的細則前,當局將無法提供實
施有關工作的明確時間表。
- 政府當局仍在研究有關興建特別設施處理動物屍
體的問題。現時,部分動物屍體會送往堅尼地城
屠房內的小型焚化爐處理,其餘屍體則會運往堆
填區。然而,環保署已擬備一套關於將動物屍體
棄置於堆填區的守則。倘按照適當程序棄置屍體
,將不會出現任何問題。
17. 會議於下午12時3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9月3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