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663/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1/PL/EA/1

立法局環境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星期二)
時  間 :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陸恭蕙議員(主席)
    謝永齡議員(副主席)
    何承天議員
    梁智鴻議員
    黃秉槐議員
    葉國謙議員
    莫應帆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李啟明議員

缺席委員 :

    劉慧卿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所有議項

副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
高傑博先生
環境保護署署長
羅樂秉先生

議程第V及VI項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水質政策)
彭樂民博士

議程第V項

警務處助理處長(水警總部指揮官)
華力知先生
警務處區指揮官(水警外港區)
區秉仁先生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黃永康先生
首席助理經濟司
莊 誠先生
漁農處助理處長(自然護理)
劉善鵬先生
漁農處助理處長(漁業)
張文剛先生
漁農處高級漁業主任(捕撈漁業)
沈振雄先生
漁農處高級漁業主任(人工漁業)
韋敬輝先生
漁農處高級海岸公園主任
王卓基先生

議程第VI項

副工務司(計劃及資源)
郭家強先生
污水基礎建設規劃組
主管人員
何大衛先生

議程第VII項

署理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
陸綺華小姐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廢物設施)
黃耀錦先生

應邀列席者 :

議程第V項

香港海洋生物學協會

委員
莫雅頓教授
委員
錢培元博士

海洋公園鯨豚保護基金

研究員
解斐生博士
發展統籌員
陳美美女士

世界自然(香港)基金會

高級環境保護主任
盧曦彤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1
袁家寧女士



I. 選擧副主席

謝永齡議員獲選為事務委員會副主席。

I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1)372/96-97號文件)

2.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席上提交的待議事項(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3. 議員同意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擧行的事務委員會下
次會議上,討論以下事項 ──

  1. 堆填區收費計劃及1996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 草案(會邀請所有議員參與此議項的討論);

  2. 《1996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污染廢物 費用)規例》及廢物進口事宜(會邀請立法局經 濟事務委員會委員參與這議項的討論);及

  3. 車輛廢氣管制策略(會邀請立法局交通事務委員 會委員參與這議項的討論)。

(會後補註:應當局所請,議項(c)其後從議程刪除。)

IV. 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立法局CB(1)353/96-97、CB(1)374/96-97及
CB(1)428/96-97號文件)

4. 議員已得知,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事務委員會上
次會議後發出的文件共有以下三份 ──

  1. 申訴部發出的便箋,內容講述香港酒店業主聯 會就排污費及工商業污水附加費的釐訂準則作 出投訴,該部將個案轉交事務委員會研究;

  2. 香港酒店業主聯會就排污費及工商業污水附加
    費的釐訂基準發出的函件;及

  3. 香港工業總會評論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計劃檢討
    工作的函件。

V. 海岸環境的保育

(立法局CB(1)423/96-97(01)、(02)、(03)號及
CB(1)435/96-97號文件)

水警代表發言

5. 警務處區指揮官(水警外港區)借助錄影帶及電腦製備 的材料,講述「香港使用魚炮捕魚的情況──調查與偵 緝」的問題。他向議員講解捕魚時使用的魚炮種類、使 用魚炮的方法、本港使用魚炮捕魚的背景資料及近年的 情況、搜獲炸藥的詳情、搜獲炸藥的主要地點、規管使 用魚炮捕魚的法例,以及這類破壞性捕魚方法越趨普遍 的理由。他講解時亦有闡述水警應付這問題所作的努力, 包括教育市民、與中國有關當局建立聯繫、警方改變策 略,於一九九六年展開收集情報行動,以找出涉及使用 魚炮捕魚的人,並確定炸藥運進香港的方法。他強調, 新策略已證實較傳統的岸上巡邏、特別行動及截查行動 等方法更為奏效。區指揮官(水警外港區)總結時表示, 鑑於偵緝使用魚炮捕魚活動的工作困難重重,而這些活 動又造成損害,當局應提高《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 所定罪行的刑罰,以收更有效的阻嚇作用。剛才講解的
詳細內容載於附錄I。

6. 區指揮官(水警外港區)回應議員的問題時補充 ──

  1. 捕魚時使用的炸藥名為亞瑪圖炸藥,來源地是 中國。當局會應議員所請,確定這種炸藥與一 九六七年暴動時暴徒所用的炸藥是否同屬一類。

  2. 警方自一九九三年以來共採取了八次拘捕行動, 其中三次於一九九六年進行。目前共有14名人 員專責搜集情報及設立監視崗位,偵捕使用魚 炮捕魚的人。如有額外的資源及人手,水警有
    能力拘捕更多使用魚炮捕魚的人。

漁農處代表發言

7. 高級漁業主任(捕撈漁業)提供照片,讓議員輪流觀看, 同時講解漁農處的工作。他指出,為了對付使用魚炮捕 魚的行為及其他破壞性的捕魚方法(例如:使用山埃捕 魚、電魚、挖蜆及吸蜆等),當局正採取連串行動,包 括就修訂《漁業保護條例》,將採用破壞性捕魚方法的 罰款額由10,000元大幅提高至200,000元一事,諮詢對這 個問題有興趣的團體;致力改良入口魚的分類制度,以 便監管海鮮業的運作;加強教育及宣傳工作,打擊破壞 性的捕魚方法,以及參與更多國際會議,俾能與區內各 國加強這方面的合作。漁農處會不時向事務委員會匯報 這些工作的最新進展,並會盡可能在三、四個月內向立 法局提交《漁業保護條例》的修訂建議。

8. 高級漁業主任(捕撈漁業)回應議員的提問時亦解釋, 由於捕魚時使用的山埃分量甚少,人類進食魚穫是不會 有危險的。其實,魚身如有絲毫山埃,亦會在七至十天 內消失。採用魚炮所得的魚穫亦可安全食用,因為游魚
是受震盪而死,非因中毒而死。

香港海洋生物學協會(該協會)代表發言

9. 莫雅頓教授向議員講解該協會提交的意見書內容。該 協會認為,政府制訂整體管理政策時欠缺先見之明,又 未有仔細籌劃,結果香港的漁業在過往十年發展過於迅 速,導致過度捕撈的情況,對海洋環境造成重大的損害。 市場對魚類的需求日增,而各方面又為其他目的而爭相 使用海洋(例如為興建新機場而進行的填海及挖沙工程), 令衝突愈來愈多。有見及此,香港應在這個時候決定如 何使用海洋資源,並透過更妥善的海岸規劃及不能鬆懈
的管理,加強管制上述活動。

海洋公園鯨豚保護基金(基金會)代表發言

10. 解斐生博士向議員講解基金會提交的意見書。這份 意見書講述基金會就印度太平洋駝背豚所進行的綜合專 業研究計劃。文中資料詳盡,內容包括研究計劃的背景 資料,駝背豚分布情況、聚居地方、群體組織、擱淺情 況及死亡率等方面的初步結果,以及日後研究的方向。 談到研究的結果時,基金會促請當局繼續撥款,甚至增 加撥款,供研究香港的鯨類動物之用、為香港制訂海岸 區綜合管理計劃、為鯨類動物設立更多海洋保護區,以 及在規劃香港未來時多加考慮維護健全海洋環境的重要
性。

世界自然(香港)基金會(自然基金會)代表發言

11. 盧曦彤女士向議員簡述自然基金會提交的意見書, 並促請當局注意以下對維持香港海洋生物多樣化極為重
要的事宜 ──

  1. 不受限制的近岸拖網捕魚作業是導致香港魚產 耗竭的主因,香港應考慮管制這種捕魚活動。 此外,當局應資助漁民修讀再培訓課程,協助
    他們改行,而不應繼續資助捕魚作業。

  2. 全港發展策略檢討預計人口迅速增長,解決本 港的污水處理問題已屬急不容緩。除在切實可 行的範圍內盡快實行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階 段,當局應繼續商討該計劃其他階段,並致力
    改善水質。

  3. 當局應以環境影響評估作為協助規劃的工具, 處理日積月累的影響,而不應只藉環境影響評 估,衡量要採取何種緩解措施,來減少環境所
    受到的損害。

  4. 不少海洋生物品種仍有待當局立法保護,更要
    保護的是這些生物的棲息地。

商議過程

12. 所有議員均關注到污染、沿岸發展工程、過度捕撈 及破壞性捕魚方法引致香港海洋環境日益惡化的問題。 他們支持以上各關注團體作出的呼籲,要求當局立即採 取行動,解決上述問題,特別是大型填海及挖沙工程對 香港近岸海洋資源的滋擾。他們認為當局應提供一般的 行政基礎設施,藉以更妥善統籌海洋環境事宜,對於香 港應如何得以持續使用本身的海洋資源,當局應實施長 遠的規劃。一位議員認為,如要保育海洋資源,當局或 需透過教育市民不要食用稀有魚類品種,改變他們的飲
食習慣。

13. 漁農處助理處長(漁業)回應時請議員參閱當局提交有 關海洋存護工作的文件,以了解不同政府部門為保存香 港的海洋生態系統而採取的各項行動。議員得悉當局正 就香港水域的漁業資源及捕魚作業、珊瑚及魚類的多元 化,以及中華白海豚進行研究。當局亦已斥資約一億元, 進行人工魚礁計劃;積極參加國際會議,務求促進區內 各地合作,共同處理破壞性捕魚方法所帶來的影響;加 強立法及執法的工作,以管制破壞性的捕魚方法;實施 海岸公園計劃,從而存護及保育香港的海洋環境及生態
資源,以及加強這方面的教育、宣傳及跨境聯絡。

14.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再補充以下資料 ──

  1. 當局已向財務委員會申請撥款,以便在一九九 七年年初進行「二十一世紀持續發展的顧問研 究」,探討如何能將持續發展的考慮因素納入 香港的政策及規劃大綱內。公眾諮詢工作是這 次研究的主要部分,而這次研究有助香港持續 進行沿岸發展及使用本港的海洋資源。

  2. 不少正在施工的基礎建設工程已將環境因素納 入考慮之列,而在規劃階段進行的策略性環境 研究,則會從宏觀及策略性的角度研究不同土 地用途所造成的影響。二十一世紀持續發展的 顧問研究會透過加強監管,進一步確保該等發
    展計劃不會對環境造成損害。

15. 主席詢問二十一世紀持續發展研究如何能配合上文提 及的各項漁農處研究。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回應時 解釋,二十一世紀持續發展的顧問研究集中探討的問題 包括:持續發展的概念能否及如何應用於香港、採用甚 麼原則及持續發展指標才合適,以及把持續發展的概念 付諸實行須設立甚麼系統及機制等。至於漁農處各項研 究所得的結果,則會提供給有關顧問作為參考資料,以 及用作二十一世紀持續發展顧問研究的底線。

16. 有關水污染的問題,議員關注到近期暫停進行策略 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階段的隧道工程,對整個計劃造成甚 麼影響,並詢問當局有否任何短期的補救措施,以確保 水污染的問題不會因工程暫停而惡化。環境保護署署長 (環保署署長)回應時強調,隧道工程所需成本只佔策略性 污水排放計劃第I階段總成本的20%,而且只會延誤維多 利亞港一帶污水系統其中一部分的工程,不會影響整個 污水系統的工程進度。當局已有其他計劃來處理香港其 他地區的水質。擧例而言,當局正密切監察珠江對香港 西部水域的影響,並會相應調整處理污水的程度。至於 香港東部的水域,亦有多項改善水質的計劃正在實行。 當局減少禽畜業對吐露港造成污染的工作,成績相當卓
越。

17. 主席總結討論時建議致函布政司,反映事務委員會 對海洋存護工作的關注,並促請當局採取短期及長遠措 施,保護海洋資源。議員贊同這項提議。主席亦敦促當 局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漁業保護條例》的修訂
建議提交立法局。

(會後補註:主席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致布政司的 函件已隨立法局CB(1)563/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VI. 暫停進行策略性污水排放計
劃(第I階段)的隧道工程

(立法局CB(1)409/96-97號文件)

18. 副工務司匯報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事務委員會 上次會議後,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階段的隧道工程所 遇到問題的最新進展。他告知議員,工程師在一九九六 年十月二十六日按照兩份有關合約的條款,向承建商正 式發出警告,指承建商未盡其應盡的努力,進行工程。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工程師致函渠務署署長, 證實承建商沒有盡其應盡的努力,以致未能按照合約的 條款興建各條隧道。根據工程師的證明文件,當局於一 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給予承建商七天通知,表明當 局擬重收有關地盤,從承建商手上正式取回工程。通知 期屆滿,當局接管有關地盤後,會勘察隧道的情況,並 評估有多少工程尚未完成。當局下一步會將這些工程重 新規劃,以便盡快完成整個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階段。

影響

19. 鑑於該事件可能引致額外成本,議員要求當局提供 有關預算,副工務司回應時解釋,由於當局有需要另聘 承建商,完成餘下的隧道工程,故招標工作完成前不能 提供額外成本的預算。當局是按照工程的進度向承建商 付款的。迄今,當局共支付了5億元,已完成的工程約 佔四成。當局要待勘察地盤後才會知道實際情況。兩份 合約的核准工程預算費用合共13億元。如招致額外成本, 當局會考慮向原來的承建商申索賠償。

20. 一位議員認為,鑑於發生目前的問題,策略性污水 排放計劃第I階段進行時,總污水量中只有25%會輸往昂 船洲處理,當局應考慮減少排污費。

21. 副工務司回應時強調,當局徵收排污費,目的只在 於根據收回成本的原則,收回提供排污服務的運作及保 養兩項成本。排污費並不會用來支付建設成本。此外, 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階段仍未展開,目前徵收的排污 費只用以支付已投入服務的排污服務的成本,並不會用 來支付第I階段的運作成本。實際上,現時的收費水平並 不足以防止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在一九九六至九七財
政年度結束時出現赤字。

事件的起因

22. 議員問及事件的起因,副工務司回應時澄清以下各
點 ──

  1. 當局是根據慣常程序批出兩份合約的,而按照 合約,除非在實際上或法律上行不通,否則承 建商必須完成工程。兩份合約不單按照工程合 約的慣常程序批出,所載條款亦訂明除非有重 大或法律上的問題,否則承建商有責任完成工 程。承建商在一九九六年六至七月期間單方面 暫停工程後,當局與承建商高層管理人員擧行 了數次會議,致力解決問題。當局亦透過律政 署委託外界的法律顧問及獨立的隧道和土力工 程專家,就這些範疇提供專業意見及建議。當 局收到專家的報告後,便向承建商提出若干建 議。可惜,所有建議均不獲承建商接納,以致
    當局必須採取上文第18段所述的行動。

  2. 是次停工並非由於設計上或地盤的地質情況有 任何問題。事實上,當局曾在一九八九年至一 九九一年間進行全面的可行性研究,然後才決 定建造方法。當局打算按照原來的設計完成餘
    下的工程。

(由於主席另有要事,副主席於上午十時三十分接手主
持會議。)

23. 部分議員詢問是次停工是否因為當局未有適當監察 工程所致。他們認為,當局應檢討其監管角色,防止再 有類似事件發生。副工務司回應時強調,監管工作並無 問題。造成停工的主因是雙方在問題的大小及解決方法 兩方面意見不合。承建商聲稱兩條隧道的滲水情況是始 料不及的,而合約亦未有預計這些情況。承建商又提出 多個更改工程設計及建築方法的建議,但卻基於技術及 財政上的理由不為當局接納。同樣,當局根據專家意見 所提出的建議亦不為承建商接納。日後雙方就工程停頓 的問題進行仲裁或提出訴訟時,意見分歧將會是爭拗的 關鍵。當局應議員所請,答允倘若法律意見確定公開專 家的意見不會影響隨後進行的法律程序,便會考慮公開
該等意見。

VII. 能源回收設施

(立法局CB(1)423/96-97(04)號文件)

24.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廢物設施)向議員簡述當局就這 議題所提交的參考文件,並告知議員,當局擬在一九九 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向工務小組委員會申請撥款3,450萬元, 用以委聘顧問研究使用能源回收焚化爐(建議採用的設施) 來減少運往堆填區棄置的廢物量一事。他再告知議員, 一九九六年四月至七月間進行的公眾諮詢工作顯示,公 眾一致支持將建議採用的設施引進香港。

技術因素

25. 部分議員詢問建議採用的設施與計劃興建的中央焚 化設施及現時位於青衣的化學廢物處理中心在處理廢物 方面有何分別,環保署助理署長(廢物設施)提出以下各
點以作回應 ──

  1. 中央焚化設施主要會處理動物屍體及醫療廢 物,而建議採用的設施則會處理住宅廢物。因 此,兩者所處理的廢物量及環境標準均有不同。 處理醫療廢物須依循較嚴格的標準。當局打算 在兩三年內安排中央焚化設施投入服務,但建 議採用的設施則需更多時間才能運作。其實, 當局正根據議員及部分醫學界專業人士所提出 的意見,再次積極研究中央焚化爐的規模及成
    本。

  2. 化學廢物處理中心是特別為了處理化學廢物而 設計的,故此不會處理動物屍體或住宅廢物。

26. 有關技術細節的問題,環保署助理署長(廢物設施)提
出以下各點 ──

  1. 焚化爐所發出的熱力會用來產生電力及熱水。 這項研究會探討把產生的電力接駁到現時的 電力網是否可行。當局會視乎建議採用的設 施所在地點,研究是否有任何機會設立分區
    加熱或分區冷卻的系統。

  2. 建議採用的設施所處理的廢物量及設施的數
    目,視乎選址及最新科技發展而定。

時間因素

27. 鑑於葵涌焚化爐將於一九九七年關閉,而現有堆填 區的吸納量又會在二零一二年達致飽和,議員關注到建 議採用的設施能否趕及投入服務,以配合此等情況。環 保署助理署長(廢物設施)回應時提出以下各點 ──

  1. 雖然當局會盡力加快進行有關工作,但建議採 用的設施可能需要八年才可啟用,因為當局或
    有需要收回土地或修訂分區圖。

  2. 葵涌焚化爐關閉後,所有住宅廢物會運往堆填 區棄置。然而,該焚化爐每天只處理700公噸 廢物,故關閉該焚化爐對目前情況只會造成輕
    微影響。

  3. 關閉葵涌焚化爐不會影響處理動物屍體的工作, 因為動物屍體現時是送往堆填區棄置的。如堆 填區選址合適及管理妥善,則將廢物棄置於堆 填區是合符環保原則的做法。中央焚化設施投 入服務前,處理動物屍體的可選擇方案之一,
    是送往火葬場火化。

進行顧問研究的需要

28. 部分議員雖然贊成引進建議採用的設施,但質疑是 否有需要進行顧問研究。他們認為,與其支付如此高昂 的顧問費,當局倒不如借鏡外國經驗,以了解這種科技 是否可行。當局可能無需聘請顧問負責選址的工作,因 為堆填區是理所當然的選址。一位議員再指出,為免公 眾不滿,當局應盡快諮詢受影響的居民。

29. 環保署助理署長(廢物設施)回應時強調,當局已深切 了解這種科技,所聘任的顧問主要負責就每處可供興建 能源收回設施的地點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規劃、運輸及 財政評估等工作,從而建議應選用那些地點較為適宜。 根據過往經驗,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有助當局說服受影 響的居民接納在其附近興建這類設施。此外,焚化法與 堆填法所造成的空氣污染程度大有分別。因此,當局有 需要進行詳盡的顧問研究,確保空氣質素不會對居民造 成任何不良影響。研究的另一個目的是評估是否有需要 在焚化爐內設置控制污染的科技。確定選址後,當局定 會全面諮詢有關居民及區議會。

30. 會議於上午十一時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