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164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CB1/PL/EA/1
立法局環境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 | 1997年5月6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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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上午10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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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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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陸恭蕙議員(主席)
梁智鴻議員
劉慧卿議員
葉國謙議員
莫應帆議員
缺席委員:
謝永齡議員(副主席)
何承天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所有議項
- 規劃環境地政司
- 梁寶榮先生
- 環境保護署署長
- 羅樂秉先生
- 副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
- 鄧國斌先生
- 議程第IV項
-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2)
- 柏嘉禮先生
-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廢物設施)
- 黃耀錦先生
- 環境保護署
- 主管人員(廢物設施規劃)
- 劉美明博士
- 議程第V項
-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1)
- 林錦平小姐
-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全港評估)
- 區偉光先生
- 漁農處
- 高級自然護理主任(生態評估)
- 陳自強先生
- 漁農處
- 自然護理主任(生態評估)
- 張國偉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1
-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1
- 袁家寧女士
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1996-97年度待議事項在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
議員同意在1997年6月3日擧行的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上
,討論以下事項
- 海洋廢物;
- 城門河的污染問題;及
- 人口推算(所有非事務委員會委員均會獲邀參與是
項討論)。
2.議員察悉事務委員會將於1997年6月20日擧行的特別會
議上,根據市民對《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檢討總結報告》
的意見,討論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計劃。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立法局CB(1)1364、1397及1493/96-97號文件)
3.議員察悉,在1997年4月10日事務委員會上次會議後曾
發出下述文件
- 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研討會的小冊子,研討會內容
為破壞性的捕魚方法對海洋環境的影響;
- 香港海洋環境保護協會擬備的海洋廢物調查報告;
- 運輸科就事務委員會要求該科把環境考慮因素納
入其服務承諾內一事所發出的函件;及
- 政府當局就輸電網絡所提交的參考文件。
III. 減少廢物
(立法局CB(1)1451/96-97(01)號文件及《香港減少廢物計
劃初稿諮詢文件》)
4.規劃環境地政司簡介《減少廢物計劃初稿》(該計劃)
的若干要點。他指出,香港在享受美滿的經濟成果之
餘,卻同時承受著廢物大幅增加的惡果。正因如此,
堆填區比預期更早填滿。由於本港的土地有限,但各
方面對土地的需求卻與日俱增,故要找尋合適地點開
闢新堆填區將極為困難。因此,實有必要盡早實施該
計劃,主要的目標是減少需要處理的廢物的數量;延
長堆填區的壽命,以及減少運送、處理及棄置廢物日
益增加的成本。
5.副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繼而向議員扼要講解該計劃
的詳情。議員察悉,該計劃採用一種層次式廢物管理
方法,按其適切性順序排成下列層次:避免產生廢物
;減少廢物;盡量回收廢物、再用及循環再造;減縮
廢物體積;以及最終棄置廢物,目的是在該計劃實施
後的第10年,減少都市廢物40%。避免產生廢物、盡
量減少廢物及循環再造等方法可將廢物減少20%。此
外,將會透過能源回收焚化爐及有機廢物堆肥兩種方
法以達致餘下的減幅。減少都市廢物有助把堆填區的
壽命延長 4年。此外,透過提供更多公眾卸泥區及實
施其他減少廢物的措施,藉以減少傾卸於堆填區的建
築及拆卸廢物,亦有助把堆填區的壽命進一步延長 7
年。在這種情況下,有關找尋合適地點開闢堆填區的
工作便可押後至2010年。根據減廢的目標水平,該計
劃每年從減低涉及收集、處理及棄置廢物的成本所節
省的款額,到2007年時將高達2億5,000萬元。
香港在國際社會上的地位
6. 議員參閱諮詢文件的圖3.2,該圖表列出了多個國家
的減廢措施,他們關注到香港在此方面或會較其他國
家落後。規劃環境地政司及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 ( 廢
物設施)回應時提出下列各點
- 其他國家所採用的政策措施的成效如何,大多未
曾作出檢討,因此,必須審慎研究其是否適用於
香港。擧例而言,在實行繁複的生產者負責計劃
前,必須進行深入的研究。此外,在實行再造獎
勵計劃前,亦應予以詳細研究以確保其不會牴觸
世界貿易組織所訂的規例。因此,圖3.2只具參考
作用而已,而所挑選的地方主要是亞太區內的國
家。
- 在參考外地的經驗之餘,最重要的是該計劃須同
時顧及本港的具體條件及限制,特別是土地不足
及必須將市民和業內人士的意見列入考慮範圍內
等限制。雖然香港在減廢方面似乎較其他國家落
後,但本地業內人士在採用減廢措施方面的主動
性,卻值得稱許。擧例而言,工商界已成功達致
超過50%廢物回收率。因此,減廢工作在過去一
直以自願協商為主。
計劃的目標
7.議員質疑該計劃的建議時間表及目標,政府當局的代
表回應時補充下列資料及數據
- 該計劃的特色,是對計劃的進度作定期評估及監
察。除就每個界別的進度提出年度報告外,並建
議在計劃推行的第4年及第8年進行全面檢討,以
便進行詳細評估,及在必要時調整工作的方向及
重點。此外,亦會相應重新調整計劃的進度。
- 由於可供使用的區域性公眾卸泥區的增加,需棄
置於堆填區的建築及拆卸廢物的數量已由1995年
每日15 000噸大幅減至1996年每日 7 500噸而已。
然而,估計到了2007年,需要在堆填區傾卸的建
築及拆卸廢物數量仍會增至每日10 000噸。由於
建築及拆卸廢物主要是用作填海用途,因此,建
議的填海管制亦可能會對該等廢物的管理策略造
成影響。儘管如此,土力工程署已委託了一家顧
問公司,對公眾卸泥計劃及策略進行研究檢討。
該項研究的其中幾個環節是:探討將建築廢物再
用及循環再造的方法;評估是否需要多設中途分
類廠;並研究是否可透過修改建築工地的工作方
法,以避免及減少產生廢物。此等措施若一併實
行,到了2007年時,應可將建築及拆卸廢物的數
量減低至每日3 200噸。
- 到2007年時,估計本港每日將需傾卸13 000噸都
市廢物。倘能有效實施建議的措施,廢物的數
量便可減低40%,即每日僅7 800噸,回復1995
年的廢物水平。政府當局在釐定此目標時,已
顧及有關的風險、市民是否願意合作,以及政
府統計處估計本港人口到2007年時將達800萬人
等因素。
政策方針
8. 議員普遍支持該計劃中所建議的綜合性減廢策略,特
別是有關把最終需要棄置的剩餘廢物的體積用焚化方法
縮小的建議。然而,他們卻質疑本港利用私營企業依靠
市場力量的伙伴合作形式,以自願參與方式應付本港日
益嚴重的廢物問題,是否較強制執行更為有效。他們認
為若同時實施鼓勵性措施及強制執行法律措施,在雙管
齊下的情況下,將會較單單推行自願參與的措施更為有
效。正因如此,他們建議應同時設立立法及執法的機制
,再配合自願參與的措施,以促使各界人士參與減廢計
劃。
9. 規劃環境地政司回應時指出,一如諮詢文件第三章所
載,建議的綜合性減廢策略不單採用自願參與方式,同
時亦結合下列各項措施:教育及宣傳、合作與強制、財
政獎勵與勸阻、加強現有的措施及減少廢物體積。此外
,自願參與方式擁有下列各項優點
- 自願參與方式鼓勵政府及非政府組織以合作形式
參與,此種執行方式會比強制執行更靈活。因此
,所推行的計劃亦會較受市民及工商界人士接受。
- 伙伴合作措施比強制性的管制可更有效推行,因
為後者需要時間擬備清楚明確的法例授予有關權
力,故需時甚久才能實行。此外,有關法例亦可
能引起爭議,必須在執行前平息紛爭。因此,建
議應先推行自願計劃,而同時亦會就立法的需要
進行研究。
- 良好的公民教育及推行有利環保產品的優先採購
計劃,均有助提高商界人士自願減少廢物的積極
性而無需另行立法。由於長遠而言,商業機構可
節省更多及獲得更大利益,故他們將會更踴躍參
與減廢工作。
提供財政獎勵與勸阻
10.議員對於提供財政獎勵與勸阻作為計劃的一部分的建
議意見紛紜。部分議員認為實有必要針對進口廢物及製
造較多廢物的工業,向其施加特殊措施或徵收額外費用
。其他議員則認為政府應仔細研究該計劃的財政影響對
市民所造成的影響,並避免給予市民一個錯覺,以為該
計劃的目的是增加政府收入。
11.規劃環境地政司回應時強調下列各點
- 減廢工作應由本港各界人士,包括政府、工商界
及個別市民共同分擔。政府當局所建議或採取的
任何措施或政策均不應對社會上任何界別有所歧
視。同樣地,由於大部分廢物均是本地製造出來
的,因此也不應訂定任何措施歧視進口廢物。
- 政府當局並無意利用該計劃賺取收入,而且亦明
白到在推行財政勸阻措施時必須加倍小心。事實
上,該計劃所建議的大部分措施均不涉及任何費
用。
12.在總結是次討論時,規劃環境地政司強調政府當局一
直將有關《減少廢物研究》的工作委任情況、進度及調
查結果的最新資料告知事務委員會。該計劃的初稿已納
入議員的意見及有關方面在第一階段諮詢期間就研究中
的建議所作的回應。待第二階段諮詢於1997 年8 月30 日
結束後,政府當局將會考慮所得的任何進一步意見,並
再次諮詢事務委員會,以落實該計劃的最後定本向外公
布。
13.議員同意在1997年6月3日擧行的事務委員會會議上,
進一步討論該計劃。
IV.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備忘錄
(立法局CB(1)1451/96-97(02)及(03)號文件)
14.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1)向議員扼要講解
政府當局所提交有關《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
》草稿的文件。議員察悉該技術備忘錄詳載評估的準則
及評估內容的指引;有關環境評估報告是否足夠的審閱
;以及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所訂立的環境監察及
審核規定。政府當局打算於1997年5月14或21日在立法局
會議上提交該技術備忘錄草稿,並盡可能於本立法會期
內通過該備忘錄。
15.議員對於該技術備忘錄並無疑問。主席認為該份備忘
錄草稿十分清楚詳盡,並讚揚政府當局在擬備時所花的
心思。
16.會議於上午11時5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8月21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