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511/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EA/1

立法局環境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星期四)
時  間 :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陸恭蕙議員(主席)
    梁智鴻議員
    劉慧卿議員
    黃秉槐議員
    葉國謙議員
    莫應帆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耀忠議員
缺席委員:
    何承天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所有議程項目
    規劃環境地政司
    梁寶榮先生
    副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
    高傑博先生
議程第IV項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全港性評估)
    區偉光先生
    政府城市規劃師/全港及次區域
    馮志強先生
    總機電工程師/ 電力法例
    黃達平先生
議程第V項
    首席助理經濟司
    莊 誠先生
    高級漁業主任
    沈振雄先生
議程第VI項
    首席助理工務司 (政策及發展)
    白廸新先生
議程第VII項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水質政策)
    彭樂民博士
土木工程署
    總工程師(工程技術)
    蕭永如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1
    袁家寧女士


I.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CB(1)245/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八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在會議上提交的待議事項一覽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2.議員通過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擧行的下次事務委員會
會議上討論下述事項:

  1. 建築塵埃管制規例;及

  2. 海岸環境的保育及海岸公園的管理。 (會後補註:應當局的要求,上述(a)項議題其後從議程
    中刪除。)

    III.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立法局CB(1)221/96-97號文件及立法局CB(1)244/96-97(01)
    與(02)號兩份文件)

    3.議員察悉,秘書處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八日上次事務委員會
    會議後曾發出下述文件:

    1. 1996年野生動物保護(修訂)條例草案;

    2. 檢討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計劃;及

    3. 香港毒性空氣污染物排放調查。
    4.主席表示,事務委員會會在農曆新年後跟進討論(b)項事宜。

    IV.興建架空電纜

    (立法局CB(1)244/96-97(03)及(04)號兩份文件及CB(1)266/96
    -97(01)號文件)

    諮詢

    5.議員表示,爛角咀40萬伏特輸電系統的架設路綫,遭到受影
    響的居民強烈反對,當局從此次事件應可汲取教訓,引以為鑑
    。議員促請當局根據現今標準,檢討規管架空高壓電纜工程由
    計劃到建造以至運作各個階段的現行程序及法例是否足夠。議
    員認為,充分諮詢會受影響的居民實至為重要,並且認為當局
    在諮詢過程中應擔當監察角色,以確保所有會受工程計劃影響
    的人士,均有途徑獲取工程全部的正確資料。依議員之見,政
    務科有條件協助將資料傳達居民。一名議員建議當局擧行公聽
    會,並向受影響的區議會定期匯報工程計劃的情況。

    6.當局代表在回應時提出下述各點:

    1. 與其他公共工程一樣,高壓架空電纜的工程計劃在展開
      前,必須先進行諮詢。負責的電力公司須諮詢各有關團
      體,例如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區議會、鄉事委員會、
      村代表等。鑑於發生爛角咀事件,當局正積極檢討大型
      工程的諮詢程序,以期消除溝通上的隔閡。當局發現的
      問題之一是,在一些大型工程中,由進行諮詢到實際施
      工,可能長達三至四年。在此期間,區議會議員的轉變
      及居民的遷居移徙,可能構成嚴重的溝通問題,甚或引
      起誤解。當局現正研究解決辦法。

    2. 當局與議員一樣關注諮詢的範圍。當局認為不宜由其代
      替電力公司,負責諮詢各有關團體。此外,由於資源所
      限,諮詢的主要責任仍會由工程倡議人承擔。然而,當
      局正研究辦法,改善諮詢的廣度和深度,務能在充分考
      慮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後,作出持平的決定。

    3. 根據立法局現正審議的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草案,40萬伏
      特輸電纜工程須進行條例草案所規定的環境影響評估。
      該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後會提供一套機制,適當管制
      在香港進行的此類工程及其他大型發展工程。條例草案
      亦有助提高有關程序的透明度,並使公眾在工程規劃的
      初步階段便可獲得適當諮詢。

    規劃標準與準則

    7.議員認為,當局應考慮根據預防性的原則,收緊現行的架空
    電纜規劃標準與準則,並檢討各級電壓導體所具有的起碼安全
    距離。如要修訂該等標準與準則,當局或須制訂一項為時十年
    或二十年的計劃,以便加強或改變現有的電力網絡。

    8.當局在回應時提出下述各點:

    1. 雖然當局會考慮預防性的原則,但亦須兼顧不同方面的
      意見。以爛角咀事件為例,受影響居民與環保團體對電
      纜的路綫鋪排持不同意見。環保團體關注新建電纜塔及
      架空電纜的位置與設計,應以盡量減少對四周環境的景
      觀和生態造成影響為依歸。另一方面,居民則關注該等
      設施對健康所造成的影響。此外,工程計劃的財政及技
      術事宜亦須加以考慮。

    2. 根據現行的準則,新設電纜塔及架空電纜的位置不應支
      配日後土地用途的模式,或凍結具良好發展潛質的土地
      。在架空電纜下的發展如基於安全以外的理由受到窒礙
      ,則有關的地主或會因發展最終蒙受種種限制而感到受
      屈。

    3. 在當局提交的文件附件2中所載的各級電壓導體的起碼
      安全距離只是最低標準。該等標準是根據《電力供應規
      例》所訂的要求,並考慮到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所頒布
      的準則而訂定的。鑑於香港地少人多,土地需求龐大,
      如要實行嚴格標準,存在各種實際困難。然而,當局現
      正密切注視國際的最新發展,並會考慮檢討現有的起碼
      安全距離。

    健康影響

    9.議員關注毗鄰民居的架空高壓電纜所產生的電磁場會影響居
    民健康。他們建議當局考慮聯繫各有關方面,居中協調,以便
    跟進受影響居民的健康問題。倘確定居民健康蒙受不良影響,
    當局應考慮對受影響居民作出賠償。梁寶榮先生在回應時表示
    ,外國對此方面的研究所得結果仍未有定論。要確定某種疾病
    是由某一環境因素導致,實在十分困難。然而,他答應與各有
    關部門一同研究議員的建議是否可行,並在稍後向事務委員會
    匯報。

    10.主席在總結時要求當局考慮議員的意見,包括改善諮詢程
    序、當局在諮詢過程中的監察角色,以及根據預防性的原則
    修訂規劃標準與準則。由於諮詢並不是電纜工程所獨有的問
    題,議員通過有關事宜由梁智鴻議員在內務委員會跟進處理
    。議員亦建議要求秘書處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探討可否
    就海外的規劃標準與準則進行研究,並同意此事由主席跟進
    。議員請秘書向電訊管理局索取一份有關《保障處身設有發
    射站地區的工人及市民健康免受電波電磁幅射影響研究》的
    報告。

    (會後補註:該報告現存放於秘書處,可供議員參閱。秘書處
    已發出立法局CB(1)326/96-97號文件,告知議員此事。)

    V.在香港水域進行的挖蜆活動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968號文件及CB(1)266/96-97(02)號
    文件)

    11.沈振雄先生向議員簡述當局提交的文件。他表示,據報於
    一九九六年六月在香港東北水域進行的泥耙採蜆作業,已於
    一九九六年八月停止。鑑於漁業人士對該等活動日益關注,
    當局現正採取下述措施,以紓解漁民的憂慮:

    1. 經諮詢漁民團體及其他有關團體後,當局現正檢討《
      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以期限制或禁止使用任
      何會危害漁業及對海洋生態有不良影響的捕魚器具。
      有關的諮詢工作預計到本年年底才告完成。

    2. 當局現正與外地漁業當局聯絡,索取有關管理及控制
      泥耙採蜆作業的資料和意見。
    12.議員要求提供據報在上述水域進行的泥耙採蜆作業詳情,
    沈先生在回應時表示,由於某類蜆隻在中國大陸及台灣的需
    求甚大,售價高達每斤三元,利潤相當可觀,部分漁民將金
    屬泥耙駁上單拖的拖網,挖掘海床以便大量採蜆。該等作業
    初時發現在福建對外海域進行,隨後在大亞灣亦發現此類活
    動。由於與當地小規模作業的漁民發生衝突,該等漁民後來
    轉移至香港東北水域進行此類活動。有關的30艘單拖均是本
    地註冊漁船,而捕獲的蜆隻則在中國出售。

    13.議員關注該等蜆隻是否適宜食用,沈先生表示,香港東北
    水域的水質良好。當局會考慮就該等蜆隻的污染程度進行研
    究。

    14.關於泥耙採蜆的不良影響,沈先生解釋,使用泥耙器具採
    蜆,會擾亂海床及採蜆範圍一帶的水質。

    15.一位議員問及使用山埃捕魚的問題,沈先生在回答時告知
    議員,當局已在亞太經濟合作組織屬下的保護海洋資源工作
    小組及漁業工作小組的會議上提出此事。除了參加美國於一
    九九七年四月在墨西哥擧辦的一次不良捕魚法會議外,香港
    亦會帶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華台北攜手合作,在一九九
    七年合辦一次研討會,商討如何處理使用山埃在珊瑚礁捕魚
    所造成的環境影響。當局期望包括菲律賓及印尼在內的有關
    國家可在地區層面上合作,解決使用山埃捕魚的問題。

    VI.暫停進行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階
    段工程

    (立法局CB(1)266/96-97(03)號文件)

    16.議員對當局未能將工程暫停一事告知事務委員會感到失望
    ,他們須透過新聞報道才獲悉此事。議員強調,當局應第一
    時間知會立法局有關工程的延誤,特別是此等問題可能引致
    成本增加,從而需要額外撥款。議員深切關注策略性污水排
    放計劃(排污計劃) 工程暫停所造成的影響。他們要求當局
    交代事件的全部詳情。

    17.白廸新先生表示,排污隧道其中兩段出現石隙滲水的現象
    ,一段在將軍澳,另一段在青衣區。結果,承建商由一九九
    六年六月中至七月底逐步中止隧道挖掘工程,儘管其他四段
    隧道並無出現滲水導致的技術問題,但六段隧道最後全部停
    工。目前的問題只涉及排污計劃第I階段建築合約總值的20%
    。他強調,雖然隧道工程遇到困難,排污計劃第I階段其他工
    程的進展大致良好。

    18.至於影響方面,白廸新先生表示,由於隧道工程出現延誤,
    排污計劃第I階段到一九九七年年中投入服務後,輸往昂船洲
    處理的污水只佔總污水量的25%。在現階段很難估計該問題對
    排污計劃的影響,因為此點須視乎現時的承建商會否及何時
    復工,以及當局需否聘用新承建商完成餘下的隧道工程。揣
    測成本會否增加,未免言之過早。當局會盡力在既定預算內
    依期完成該項工程,並正竭盡所能,在未來數周解決現時的
    僵局。

    19.議員問及該事件的成因及責任問題,梁先生及白廸新先生
    在回應時表示,當局在現階段不宜進一步透露詳情,因為此
    或會嚴重影響當局與承建商仍在進行的談判。他們向議員保
    證,有關工程的計劃妥善,籌備工作亦妥為進行。報章報道
    工程暫停會導致成本額外增加50至100億元,是沒有根據的
    揣測。當局的當前急務,是以最明智、最具經濟效益和最快
    的方法解決問題,使各段隧道盡快建成。

    20.一名議員質疑當局就排污計劃進行的可行性研究是否足夠
    ,他認為既然排污計劃第I階段投入服務後,輸往昂船洲處理
    的污水只佔總污水量的25%,當局理應考慮減少排污收費,又
    或最少暫緩實施任何加費建議。

    21.當局代表在回應時表示,所有排污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均曾提交立法局審閱。至於收費問題,所收取的排污費只是
    按收回成本原則徵收,用以支付排污服務的操作及維修費用
    。排污費並不包括任何建設成本。此外,由於排污計劃第I階
    段尚未投入服務,現行排污費並不包括該階段的操作成本,
    而只包括現時排污服務的成本。事實上,現時的收費水平很
    可能不足以避免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在一九九六至九七財
    政年度終結時出現虧損。暫停挖掘隧道工程,只會對海港範
    圍附近的排污系統其中一個部分構成延誤,而並非整個排污
    系統。

    22.部分議員認同當局的意見,在現階段深入探究事件詳情未
    必合乎公眾利益。議員要求當局在適宜交代詳情時,盡快向
    立法局作出全面解釋;又或當局如認為現時不便透露,則可
    在下次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向議員報告最新情況。當局承諾提
    交全面報告,即使現時暫不可行,亦會在下次事務委員會會
    議上提交狀況報告,供議員審閱。當局應議員所請亦答應提
    供排污計劃的工程進度時間表。

    (會後補注:秘書處從渠務署取得一份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實
    地視察及工程研究報告,並已發出立法局CB(1)397/96-97號
    文件告知議員秘書處備有該份報告,可供參閱。)

    VII.更新沿岸發展的水文累積影響及改
    良評估工具

    (立法局CB(1)244/96-97(06)號文件)

    23.彭樂民博士向議員簡述當局就上述事宜提交的文件。議員
    察悉,當局擬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請求工務小組委員
    會批准撥款,以便進行海洋測量工作,更新在沿岸發展的累
    積水質及水文影響方面的資料,並改良現時的數學模擬工具
    ,預算費用為6,890萬元。

    24.議員質疑有否需要進行上述測量工作,彭樂民博士在回應
    時提供下述補充資料:

    1. 一九八二年進行的「海港填海工程和都市擴展研究」,
      首次評估大規模沿岸發展項目的累積水質影響。在八十
      年代後期進行的「都會計劃」和「港口及機場發展策略
      」研究,曾對水質作更深入的評估,藉以衡量擬議發展
      項目的可行性及確定策略規劃層面的環境限制。經過審
      慎的模擬評估,並採用各項規劃及緩解措施,此等發展
      項目的累積影響一直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但由於人口
      和經濟活動持續增長,要求更多發展的壓力仍然存在。
      為了日後能夠在發展計劃提出時對其作出最準確的評估
      ,當局應用最佳的可用工具和最新資料,實屬重要。基
      於此緣故,當局有需要進行建議中的測量工作。

    2. 為配合發展的步伐,當局亦需選用一組新的數學模型,
      此組模型應用了最先進的電腦科技和模擬技術。不過,
      該組模型必須採用可反映目前水質累積變化的最新實地
      數據作出校正,才能充分加以利用。現有的水文及水質
      測量數據約在七年前收集,當時大部分港口及機場發展
      策略工程項目剛剛展開。因此,用來校正模型的數據已
      經過時,故需獲取新的數據。再者,為了加強現有模型
      的能力,當局必須改良關於內港區以外的數據庫,特別
      是更偏遠的範圍。
    25.議員普遍認為,該等測量研究的好處並不明確,他們不了
    解 進行此等工作,怎樣能緩解大規模沿岸發展項目對環境所
    造成的影響,例如測量工作如何能用作港口及機場發展策略
    與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的指引。

    26.梁先生及彭樂文博士在回應時強調,利用擬議測量研究所
    獲得的新數據對新模型作出校正後,當局便可藉此準確評估
    海港範圍以外進行的發展計劃可能導致的影響,包括跨境影
    響。為了未雨綢繆,當局現時務須為此作好準備,而非在發
    展計劃提出時才進行工作。測量所得的數據及各組新模型,
    有助當局解決在主要地區進行小規模發展項目所造成的影響。

    27.部分議員關注該等測量研究可能被當局用作支持填海工程
    的理據,為釋除該等議員的疑慮,梁先生強調,當局對任何
    填海工程並無預設的決定,而有關的研究會影響未來所作的
    決定。他答應將計劃提交工務小組委員會時,向議員提供更
    具體和詳盡的資料。

    VIII.其他事項

    28.謝永齡議員建議在下次事務委員會會議上選擧一名事務委
    員會副主席,議員贊成此項提議。

    29.會議於下午一時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