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225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CB1/PL/EA/1

立法局環境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1997年4月10日(星期四)
時間:上午8時30分
地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陸恭蕙議員(主席)
    謝永齡議員(副主席)
    劉慧卿議員
    黃秉槐議員
    葉國謙議員
    莫應帆議員
缺席委員:
    何承天議員
    梁智鴻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所有議程項目的討論

    副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
    鄧國斌先生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規劃)
    黃永康先生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全港評估)
    區偉光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
    柏嘉禮先生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廢物設施)
    黃耀錦先生

    衞生署高級物理學家
    鄭結文先生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水務署署理助理署長/供應及分配1
    麥炯予先生

    水務署總水務化驗師
    張梓樑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1
    袁家寧女士


I.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1)1153/96-97號文件)

1997年2月25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列述1996至97年度待議事項的文件已在會議席上提交)

2.議員同意在事務委員會訂於1997年5月6日擧行的下次
例會討論以下事項

  1. 減少廢物;及

  2.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備忘錄》。
3.議員察悉下列會議安排
  1. 事務委員會訂於1997年4月29日上午8時30分擧行
    特別會議,討論工商業污水附加費的檢討工作;


  2. 事務委員會亦訂於1997年5月27日上午10時30分與
    衞生事務委員會擧行聯席會議,討論中央焚化設
    施。

III.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立法局CB(1)1069/96-97、CB(1)1099/96-97、
CB(1)1113/96-97及CB(1)1123/96-97號文件)

4.議員察悉,事務委員會在1997年3月4日擧行上次會議
後,秘書處曾發出下述參考文件

  1. 由政府當局提交、以“防止非法棄置海洋污染廢
    物”為題的參考文件;

  2. 由政府當局提交的參考文件,內容關於在東沙洲
    海床作密封式污泥棄置以外的其他污泥處理方法;

  3. 葵青區議會的來函。該信件對建議由青衣化學廢
    物處理中心處理醫療廢物一事表示反對;及

  4. 土木工程署署長發出的便箋,該便箋載有在東沙
    洲及在堆填區卸置污泥的成本比較的資料。

IV. 興建架空電纜

(立法局CB(1)1204/96-97(01)號文件)

5.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規劃)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為
此事而提交的參考文件的內容,並闡述政府當局於發生
爛角咀個案後,為檢討及改善設置供電網絡的現有程序
而採取的措施的最新進展。在上述個案中,一項 400 千
伏輸電系統的電纜路綫曾引起受影響居民的強烈反對。
議員察悉在檢討工作完成後,有關方面將會得知應進行
何種法例修訂及採取何種行政程序,處理公眾在爛角咀
事件中表達的關注事項。

諮詢過程

6.關於審批架空電纜計劃的諮詢過程,首席助理規劃環
境地政司(規劃)匯報,檢討工作的初步結果顯示,當局
應加強政府在諮詢過程中擔當的監察角色,以確保受影
響的各有關方面均可獲得關於該項工程的完整及正確資
料。是次檢討工作亦確定,當局有需要擴大諮詢工作的
範圍及更深入進行該項工作,使公眾及受影響的居民能
在可行範圍內盡快得知擬議計劃的詳情。相信有關方面
如能及早研究市民提出的反對意見,當可及時了解他們
對任何選址的環境影響問題的關注事項。

7. 議員認為對諮詢過程作出建議中的各項改善,是恰當
及必需的做法。不但如此,他們更認為讓受影響的有關
各方擁有充分的權利及權力,對不利於他們的任何計劃
提出反對,以及在反對無效時獲得足夠的補償,是更為
重要的一點。主席進一步建議,政府當局應就日後的供
電網絡計劃諮詢事務委員會。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規劃)回應時匯報,政府當局已對《供電網絡(法定地役
權)條例》(第 357 章)所訂有關處理反對意見及補償事宜
的機制進行研究,初步意見是第 357 章的條文可能並不
足夠,而且可訂立更佳的機制,讓市民在總督會同行政
局批准某項架空電纜計劃之前表達意見,以及讓有關當
局對此等意見加以考慮。在該機制中亦可要求有關方面
訂明在某項擬議計劃下,受影響及符合補償資格的土地
範圍或地段。當局打算採取的其中一項改善措施,是一
如道路建造工程般,規定有關方面必須在憲報刊登此類
計劃的詳情,指示市民可前往何處索取更詳細的資料。
政府當局向議員保證,當局確知有需要適當處理公眾感
到關注的事項。以爛角咀個案為例,雖然輸電系統的建
造工程已經展開,但政府當局仍對建造過程作出調整,
以便在可行範圍內盡量遷就居民的要求。

8.議員認為,既然全港發展策略訂定了整體及長遠的土
地使用-運輸-環境規劃大綱,政府當局應可向公眾提供
未來10年內計劃敷設的電纜路綫或進行的維修工程的資
料,協助他們在獲得更詳盡資料的情況下作出置業方面
的決定。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規劃)回應時同意諮
詢經濟科,研究可否提供有關資料。

(會後補註:上述資料已隨立法局CB(1)1493/96-97(02)號
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規劃標準及指引

9. 議員亟盼當局確保按照國際間的發展,根據預防性的
原則修訂與審批架空電纜計劃有關的規劃標準及指引。
一位議員更指出,由於本港地勢多山,人口稠密,故應
採納更嚴格的標準。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規劃)回
應時表示,當局已按照本地情況調整現有的標準,電磁
場工作小組成員亦包括來自本地專上院校的 3 名代表。
目前,本港採納的規劃標準是以國際輻射保護協會指引
(International Radiation Protection Association Guidelines)及
世界衞生組織的標準為基礎。鑑於有需要就電磁場對健
康造成的影響作出防範,政府當局已密切監察國際間有
關電磁場問題的發展,並會根據預防性的原則,在有需
要時檢討現有的安全標準。此外,市民亦開始關注到電
磁場對景觀的影響,政府當局正對此進行研究,並會嘗
試訂定明確的規劃指引。

10.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向議員簡述《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對設置高壓架空電纜的影響。議員察悉按照該條例的規
定,設置 400 千伏輸電纜的工程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
程序。此擧可使當局藉著提高該程序的透明度,以及規
定在工程規劃工作的初段進行適當的公眾諮詢,進而對
此類工程項目作出適當的管制。當局相信該條例可有助
避免日後再發生如爛角咀個案的事件。首席環境保護主
任回答議員的提問時補充,根據該條例的技術備忘錄,
環境保護署按照預防性的原則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時,會
就最新的國際或本地規劃標準諮詢機電工程署及衞生署。

V.放射性廢物的處理方法

(立法局CB(1)1204/96-97(02)號文件)

11.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廢物設施)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
提交的參考文件的內容。該文件匯報在小鴉洲興建低放
射性廢物貯存設施的最新進展,有關設施將取代皇后大
道東的廢置防空隧道,用以貯存現有及日後產生的低放
射性廢物。議員察悉由於投標審核程序出現無法預見的
複雜情況,加上有市民按照法例規定提出反對意見,該
項工程未能按計劃從速進行。

12.議員就該項計劃受到阻延一事提出查詢,環境保護署
助理署長(廢物設施)回應時解釋,政府當局根據《前濱及
海床(填海工程)條例》在憲報刊登該項計劃的細則後,共
收到3份提出反對意見的文件,其中一份由一名小鴉洲村
民提交,另外兩份則由綠色團體提交,這是計劃受到阻
延的主要原因。他們提出反對的主要理由是:基於小鴉
洲具有考古學方面的價值而反對是項選址;該項計劃與
區內整體規劃未必配合;以及對該項計劃可能為區內發
展造成的限制感到關注。政府當局已採取多項措施處理
此等關注事項。上述反對意見其後遭行政局駁回。

13.由於該計劃受到阻延,把低放射性廢物存放在皇后大
道東的廢置防空隧道的時間亦因而延長,議員對此項安
排的安全問題表示關注。衞生署高級物理學家回應時向
議員保證,當局純粹為了養成良好的環保習慣,才在本
港興建適當的設施貯存放射性廢物,而不是因為把此類
廢物繼續存放在廢置防空隧道內會帶來任何迫切的問題
。事實上,該等隧道不會危害附近居民的健康。有關方
面已不斷監察隧道內外一帶地區的環境輻射水平,至目
前為止,並沒有發現隧道外四周的自然輻射水平出現任
何可量度的增幅。為進一步提供保障,以及為日後將廢
物運送至小鴉洲的貯存設施作好準備,當局會把廢料重
新包裝,並密封於全新的雙層不銹鋼容器內。此計劃的
首期工作是重新包裝在1980年之前產生的廢物,該項工
作已於1995年完成。當局使用的容器可防止銹蝕,加上
有關方面會定期進行檢查,故可確保不會發生物料洩漏
的事故。

14.議員就放射性廢物提出其他問題,衞生署高級物理學
家回答時提供以下補充資料

  1. 本港只會產生低放射性廢物。在小鴉洲的低放射
    性廢物貯存設施建成後,現有的此類廢物會全數
    送往該處貯存。由於新產生的此類廢物數量不多
    ,日後將新廢物運送至該地的次數,每年不會超
    過兩次。至於電離子煙霧探測器方面,根據有關
    的發牌條件,代理商須負責棄置含有放射性物質
    的廢棄零件。

  2. 本港的低放射性廢物數量不多,主要來自工業、
    醫療及教育機構。此類廢物大多屬煙霧探測器的
    零件、煤油氣燈的燈紗、夜光錶的針盤及指針、
    避雷針的頂端部分及來自醫院及教育機構的已減
    弱放射性物質。

VI. 淡水的質素

(立法局CB(1)1216/96-97號文件)

15.水務署助理署長/供應及分配向議員扼要解釋由水務
署擬備的參考文件的內容。他向議員保證,香港是全球
其中一處提供最安全食水服務的地方。水質問題主要是
由樓宇內部供水設備引致,而該等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
須由用戶及其業主負責。擧例而言,導致慢性水質問題
的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樓宇內部供水設備日漸老化及殘
舊,尤其是舊式住宅樓宇常有使用的無內搪層鍍鋅鋼管
出現銹蝕的問題。藉著制定禁用無內搪層鍍鋅鋼管的新
法例,當局預期部分屋邨的水質問題將會逐漸獲得解決。

16.議員關注到來自東江的原水的水質問題,因為隨著東
江沿岸一帶日漸城市化,加上當地的工農業發展,東江
水質可能會日漸轉壞。水務署助理署長/供應及分配及
總水務化驗師回應時作出以下保證

  1. 東江水的輸水系統自60年代初啟用以來,便須接受
    水質管制。東江水在流入接近邊境木湖抽水站的接
    收點時,即須進行抽樣化驗水質的工作。當水流入
    各濾水廠時,廠內人員又會對水質作進一步監測。
    各項測試結果並未顯示有任何足以引起重大關注的
    水質趨向改變。雖然在過去數年來,若干參量值(例
    如混濁度及氯化物的參量值)有所增加,但重金屬及
    殺蟲劑的含量在過去10年內並沒有顯著改變。事實
    上,在這些量值中,部分屬接近或處於化驗室儀器
    所能測得的最低水平。

  2. 經過最後處理,由用戶水龍頭流出來的食水的水質
    ,才是最重要的一環。本港各濾水廠所採用的食水
    處理技術,完全可令水質達到世界衞生組織於1993
    年訂定的食水水質標準。此外,水務署水質科學部
    擁有130名職員,其中 23 名更屬化驗師,以如此陣
    容,該部絕對有能力確保由水源以至用戶水龍頭流
    出來的食水,均具有理想的質素。事實上,在本港
    進行濾水的過程中,每隔一至兩小時便會抽取食水
    樣本進行監測。在1996年內,當局曾化驗的水質樣
    本超過130 000個,化驗結果可用作有效監管原水的
    水質,以及對供水系統內各個部分的濾水過程及水
    質情況作出管制。在上述水質樣本中,有 22 242個
    屬經處理食水樣本,分別取自濾水廠、食水水塘及
    用戶水龍頭流出來的食水,以供進行細菌及化學測
    試。結果發現全部樣本在細菌學及化學上均符合世
    界衞生組織食水指引所訂的標準。現時,大部分大
    型濾水廠均擁有本身的化驗所及化驗師。此外,沙
    田濾水廠的新界東水質化驗室,更獲得香港實驗所
    認可計劃的認可地位,而該項計劃已在國際間普遍
    獲得承認。

  3. 中方對於東江水的水質亦表關注。廣東省有關當局
    已立法管制在東江集水區內的住宅、農業及工業發
    展。他們亦已加強進行公民教育、作出監管及採取
    執行措施,控制東江流域的污染問題。有關當局所
    採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興建污水處理設施、在沿岸
    加建鐵絲網以防有人非法進入河道範圍,以及在存
    水會輸往香港的深圳水庫增加養魚的投放量,以控
    制水藻的生長情況。藉著此等措施,東江原水的水
    質已穩定下來,因此根本無須感到恐慌。此外,本
    港與中國的供水協議已載有條文,規定供水水質必
    須達到可以接受的標準。香港與廣東省當局亦已成
    立工作小組負責監管東江水質。藉此,中方會把任
    何如最近發生的西江事件般嚴重的污染事故知會香
    港有關當局,使港方能改用本地供水,直至問題獲
    得解決為止。
17.葉國謙議員補充,中方已把東江流域一帶定為水質管
制區。他從總水務化驗師處得知,世界衞生組織於1993
年訂定的食水指引是最新的國際標準。

18.水務署助理署長/供應及分配及總水務化驗師回應議
員提出的其他供水問題時提供下列資料

  1. 中國是供水價格最廉宜及最接近香港的供水水源。
    政府當局根本無法找到任何其他可行或價格更廉宜
    的供水水源。

  2. 公共屋邨的更換水管計劃,是房屋署屋邨改善計劃
    的其中一部分。水務署會應議員所請,將議員對公
    共屋邨食水水質所表達的關注轉告房屋署。

VII.1989年環境白皮書「對抗污染莫
遲疑」第4次工作進度檢討

(立法局CB(1)1204/96-97(03)號文件)

19.副規劃環境地政司向議員扼要解釋有關1989年環境白
皮書「對抗污染莫遲疑」第 4 次工作進度檢討的建議。
一如政府當局所提交文件的隨附大綱的草稿所列,第 4
次檢討的取向將以第3 次檢討帶出的訊息為基礎,並特
別強調對抗污染問題的規劃工作。發展可持續發展的計
劃將仍是主要的焦點所在。當局請議員就有關建議發表
意見。

20.議員支持第4次檢討的建議大綱,但亦提出下述意見

  1. 應就政策的成效進行全面檢討,而不應僅就個別範
    疇進行研究。政府當局尤應著眼於確保及時實施各
    項計劃的事宜。

  2. 確保公眾衞生的工作應獲優先處理,改善室內空氣
    質素是其中一例。

  3. 海岸區應撥入第4次檢討的第8章“保育自然環境及
    生態”內。

  4. 與廣東省的聯絡工作應納入第12章“綜合性問題”
    內,特別是和珠江三角洲聯合進行規劃的事宜。

  5. 應在第14章“地區的合作”內,檢討各項國際協議
    在1997年後繼續適用於香港的問題。

  6. 第4次檢討應特別留意執行工作的成效。政府當局
    在控制污染方面或須在較大程度上依賴各種懲罰
    性的措施。

  7. 政府當局應檢討把污染者自付原則列為政府財政管
    理策略一部分的做法。

  8. 政府當局應與運輸科跟進把環境因素納入其服務承
    諾的事宜。
21.副規劃環境地政司就議員所提建議向他們致謝,並答
應在向行政局提交第4次檢討的初稿前再次諮詢議員。

22. 會議於上午10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9月10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