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17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CB1/PL/EA/1
立法局環境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期: | 1997年6月2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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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上午8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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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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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陸恭蕙議員(主席)
謝永齡議員(副主席)
何承天議員
梁智鴻議員
劉慧卿議員
葉國謙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缺席委員:
莫應帆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副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
- 鄧國斌先生
-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
- 徐茂志先生
- 首席助理工務司(政策及發展)
- 白迪新先生
- 渠務署業務經理
- 尹達先生
-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污水基礎建設)
- 何大衛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1
-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1
- 袁家寧女士
I.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1)1890/96-97號文件)
1997年4月29日特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計劃
(立法局CB(1)1880/96-97號文件及《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檢
討總結報告》(下稱“總結報告”))
2.副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向議員扼要介紹政府當局所
提交文件的內容,該文件旨在告知議員就總結報告諮詢
各行業的結果。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已向約110個代表有關
工商業的組織及團體發出一封函件及總結報告的摘要,
請他們就工商業污水附加費 (下稱“附加費”)檢討的結
果發表意見。截至1997年6月19日為止,政府當局共接獲
44個團體的意見及20項口頭查詢。當局已就各項查詢迅
速作出回覆。
3.議員又察悉,政府當局已應要求在1997年5月13日出席
工業署中小型企業委員會的會議,以及於1997年6月6日
出席工業及科技發展局7個委員會的聯合研討會,向有
關人士簡介檢討的結果。政府當局會考慮在諮詢期間收
集所得的所有意見,然後在未來3個月研究用以改善附
加費計劃的所需修訂,接著向事務委員會作出匯報。
此外,政府當局亦會逐一回覆在諮詢期間曾提出意見
的各個組織。在修改現時的計劃前,當局更會再次諮
詢事務委員會。
上訴
4.雖然顧問公司已提出若干建議,議員亦在1997年4月29
日為討論總結報告而擧行的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發表
意見,但政府當局未能因應這些意見訂定具體的建議以
改善附加費計劃,議員對此表示不滿。業內人士、顧問
公司及議員均認為,現行上訴機制要求業內人士每年進
行檢討的規定,是昂貴、有欠公平及效率不足的做法,
因此,議員認為政府當局實有必要在全面檢討附加費計
劃前,最低限度實行若干臨時措施以改善上訴機制。
5.副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回應時解釋,一如當局在
特別會議上指出,總結報告的諮詢工作將直至1997年6
月 10日始結束。其後,政府當局將需時處理收集所得
的意見,並在研究顧問公司的建議時作出詳細考慮。
因此,政府當局沒可能在6月底前提出任何建議。然而
,兩個有關的決策科、渠務署及環境保護署(下稱“環
保署”)已開始研究上訴機制的標準程序及管理問題,
並認為自實施附加費計劃以來,當局已作出了很大的
改善。在政府當局協力改善之下,上訴程序的所需時
間已由6個月縮短至3或4個月。有關方面將會繼續努力
改善上訴程序。擧例而言,作為“方便營商措施”的
一部分,渠務署現正擬定一份標準表格,以供提交作
上訴用途的所需抽樣化驗方法及化學需氧量評估報告
。此擧將有助簡化上訴程序。此外,該署亦會加強宣
傳現有的上訴指引,並推廣其電話熱線服務,以供查
詢有關上訴程序的事宜。長遠而言,政府當局亦會仔
細考慮顧問公司提出的下述建議
- 放棄按照工業類別釐定一般污水濃度的做法,在
訂定污水質素時容許進行個別量度,以便與每一
個別業內人士釐定一致同意的數值。
- 簡化上訴程序,並可能延長上訴結果的有效期至
永遠有效,以降低上訴成本,從而減輕附加費計
劃的整體行政開支。
6. 議員察悉由於現行上訴程序在很大程度上載於法例中
,加上作出上述建議中的改變時必須訂立一項制度以作
配合,讓渠務署可以抽樣核實所提交的量度結果,並在
發現有人偽造資料時施以懲罰,因此,當局實有必要修
改法例。然而,要求立法局通過有關修改及其後進行所
需的法律程序均需要時間。因此,當局沒有可能在1997
年年底前對上訴機制作出切實的修訂。
7. 政府當局的代表一方面向議員保證,當局現正積極研
究上述各項改善上訴機制的建議,另一方面亦提出下列
各點,使議員對此問題有更透徹的理解
- 值得指出的是,有75%餐館,亦即在總數15 000個
附加費帳戶中,有9 000個帳戶每月繳交的附加費
均少於2,000元,這筆開支對大部分餐館來說並不
算龐大。事實上,附加費計劃共有 15 000帳戶,
但自該計劃於1995年4月實施以來,當局只曾接
獲500宗上訴。因此,上訴個案數目不算太大。
- 有關法例分別於 1994及1995年獲立法局通過,當
時的理解是,在訂定上訴程序時應著眼於避免人
們提出瑣屑無聊的上訴。這正是上訴程序繁複累
贅的原因。
8.部分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接獲的上訴個案數目偏低,並
不代表業內人士接受附加費,因為上訴費用昂貴(每宗
上訴的費用可高達 30,000 元)及上訴程序繁複,可能導
致業內人士打消上訴念頭。他們反而關注到倘業內人
士如上文第 5(a) 段所建議可進行個別量度,該計劃的
行政費用將會有增無減。因此,他們促請政府當局在
諮詢業內人士後,就上訴機制及計劃制訂更多可以接
受的修訂措施,並商定實施有關安排的時間表,以便
及早作出修訂。擧例而言,當局可放棄依賴一套一般
數值,轉而採用另一個可行的方法,以較精密的分級
收費制度取代。政府當局的代表回應時提出下列各點
- 倘簡化上訴機制及延長上訴結果的有效期,上訴
費用便會降低。在建立更公正持平及兼具透明度
的附加費計劃後,上訴個案數字亦會逐漸下降。
事實上,顧問公司所提建議的要旨是,附加費計
劃不應依賴上訴維持其運作公平。
- 由於一些抽樣數據顯示同一行業不同經營者的污
水濃度差別可以很大,並因而大大偏離一般數值
,所以當局難以實行分級收費制度,以及就合適
的污水濃度達成一致意見,並據以徵收附加費。
- 無論分級制如何精密,仍會出現收費過高的申訴
。事實上,政府當局已經常與各有關行業保持密
切聯絡,而且正是因應業內人士提出的意見,才
將有關進行個別量度的建議列入考慮範圍。
抽樣程序
9.餐館業人士批評決定污水質素的抽樣程序既妨礙行業
運作,又費用高昂,政府當局的代表就此提出下列各點
- 渠務署及環保署現已著手研究顧問公司的建議是
否可行,有關建議是以定時抽樣檢查,取代現時
在3至6天的時間內,每15分鐘進行一次抽樣工作
的混合水流比例抽樣程序。有關部門或可於1997
年7月底得出若干結論。
- 雖然政府當局同意應簡化上訴程序,但卻認為必
須妥善進行量度污染量的工作,以便得出可反映
實際情況的可靠數據。此項工作肯定會帶來若干
基本收費,因為抽樣檢查是由認可的化驗所負責
,政府無權干預他們的收費額。
可收費的行業
10.顧問公司建議增加可收費行業的數目,藉以擴大附加
費計劃的涵蓋範圍,議員對此意見不一。自由黨認為,
除非有極充分證據證明某一行業排放的污水濃度極高,
否則不應將涵蓋範圍擴大。他們認為部分行業已作出極
大努力並付出不少金錢,致力改善其生產過程以符合《
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的規定。假如僅為了增加可
能獲得的收入,協助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 ( 下稱“營
運基金”)達致收支平衡,而規定這些行業支付更多費用
,則未免有欠公允。然而,部分議員支持該項建議,但
卻強調必須根據公平及可接受的準則,擴大該計劃的涵
蓋範圍。
11.政府當局的代表回應時強調,顧問公司只是建議把過
去在不經意間被遺漏的商戶納入計劃內,而不是增加帳
戶數目。由於有人認為以往的做法不公平,故他們才建
議增加可收費的行業。是次檢討的結論是,雖然該計劃
已把大部分排放污水比率較住宅用戶為高的商戶納入涵
蓋範圍內,但仍有可能加入其他行業及商戶。該等行業
在有關法例中可歸納為“雜類行業”,以便日後作出修
訂。他們又強調,當局會考慮顧問公司所提各項建議的
財政影響,並對之進行仔細的研究。政府當局仍未決定
是否加入更多行業,而且還需要對各個行業的情況進行
詳細研究。除非已確定有關行業所排放的污水濃度較高
,否則政府當局不會加入任何行業,因此,議員大可放
心。
調高收費
12.議員關注到污水處理設施逐步投入服務後,當局可能
有需要在隨後數年大幅增加收費,以收回飆升的運作成
本。一位議員尤其關注到,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 I 階
段的隧道工程停工,可能會引致成本上升,導致收費增
加。議員又關注到部分帳戶的持有人可能會逐步改善其
設備或工作程序,以致最後可獲豁免繳交附加費。因此
,雖然有關的基本設施繼續全面投入服務,但分擔該計
劃的運作及維修成本的人數卻越來越少,導致各人所須
繳交的費用有所增加。為應付此種情況,議員促請政府
當局跟進立法局通過的議案,該議案促請政府檢討營運
基金,取消在2000年全面收回成本的目標,延長營運基
金達致收支平衡的年期,並注資入營運基金。
13.政府當局的代表回應時解釋,基於以下兩個理由,調
高收費實屬無可避免
- 根據立法局通過的污染者自付原則的規定,提供
污水處理服務的費用,必須由使用該等服務的污
染者繳付的費用承擔。該項服務對於清潔及保護
香港海洋環境實非常重要。此種各自繳付其應該
承擔的一份開支的原則,已在設立營運基金及通
過《污水處理服務條例》(第463章)時獲得立法局
重新確認。因此,當局有必要根據污染者自付原
則調高收費,以收回因為新的污水處理基礎設施
工程投入服務而必須增加的直接運作及維修成本
,從而達致收支平衡。
- 政府當局原本於1994年向立法局建議把排污費的
最初收費定於較高水平,紓緩日後可能需要大幅
調高收費所帶來的衝擊。然而,議員對此不表支
持,結果導致在隨後數年當污水處理設施逐步投
入服務後,當局需要大幅提高收費,以應付飊升
的運作成本。
14.為釋除上文第12段所述的疑慮,政府當局的代表又提
出下列數點
- 一如工務司於1997年4月29日所言,政府當局並無
計劃在 1997至98財政年度增加排污費。雖然在未
來數年將有很多新的污水處理基礎建設工程投入
服務,排污收費料將有所增加,但在現階段談論
可能建議作出的調整幅度,實屬言之過早。任何
有關調高排污費的建議,都必須按一般程序先經
立法局批准。
- 運作及維修成本不會無止境地上升,而會在 2000
至01年,待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階段完成後穩
定下來。不過,有關成本會按照通脹及薪酬加幅
作出調整。倘污水的污染程度於日後得到改善,
部分開支亦有可能會得以抵消。
- 由於資金成本由政府承擔,加上政府當局現正要
求承建商作出賠償,以補償因策略性污水排放計
劃第I階段的隧道工程停頓而導致的額外成本,因
此,有關工程停頓所帶來的唯一影響,是招標承
辦部分設施建造工程的工作可能會受到阻延,有
關費用亦可能會因為間接成本上升速度較預期緩
慢而稍後才會有所增加。
15.政府當局進一步強調,政府在提供污水處理服務方面
已扮演重要的角色。除了為營運基金注資68億元以支付
重點工程項目的資金成本外,政府當局亦負責支付全部
重置成本。事實上,政府現時已承擔該計劃總開支五分
之四的費用,市民繳交的費用只是用作支付污水處理服
務的運作及維修成本。政府無意利用該計劃賺取任何利
潤,所有增收費用的安排,皆純粹為了應付預計出現的
經營赤字。為求把爭取足夠收入以支付運作成本的所需
增幅盡量減低,政府當局已將營運基金固定資產的回報
率定於0%的水平,並豁除經營帳目中的折舊費用。
16.議員指出,建議的排污費增幅與推行該計劃時商定的
增幅不符。他們同意事務委員會應進一步跟進附加費的
檢討。他們又認為財政司應盡早檢討營運基金的運作情
況。
17.由於是次會議為本年度會期最後一次,主席藉此機會
向政府當局、秘書處及所有輔助職員致謝,感謝他們為
事務委員會的工作所作出的努力。
18.會議於上午9時5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8月27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