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282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CB2/PL/HS, CB2/PL/EA

立法局衛生事務委員會
立法局環境事務委員會
聯席會議紀要

日期:1997年5月30日(星期五)
時間:上午10時30分
地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立法局衛生事務委員會

    何敏嘉議員(主 席)
    梁智鴻議員(副主席)
    楊孝華議員
    陳婉嫻議員
    莫應帆議員


    立法局環境事務委員會

    陸恭蕙議員(主 席)
    謝永齡議員(副主席)
    劉慧卿議員
    葉國謙議員
缺席委員:

    立法局衛生事務委員會

    黃震遐議員
    楊 森議員
    羅致光議員


    立法局環境事務委員會

    何承天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各項目

    規劃環境地政科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
    栢嘉禮先生

    衛生福利科

    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衛生)2
    陳秀芳女士

    衛生福利科

    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衛生)5
    吳文傑先生

    環境保護署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特殊廢物設施組)
    林柄權先生

    衛生署

    首席醫生(5)
    莊裕開醫生

    醫院管理局

    副執行總監
    高永文醫生

    醫院管理局

    高級行政經理
    胡國雄先生
應邀列席者:

    青衣居民聯會

    理事長
    羅競成先生

    總幹事
    歐陽寶珍小姐
列席秘書:
    總主任(2)4(署任)
    鄧曾藹琪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9
    馬健雄先生


I. 選擧主席

陸恭蕙議員當選主席,主持是次聯席會議。

II. 討論中央焚化設施

(CB(2)2474/96-97(01)及(02)號文件)

2.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應主席邀請,向議員
簡介政府當局的有關中央焚化設施的資料文件的要點 ─

  1. 自1993年以來,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推
    行將醫療廢物管理守則分隔處理以來,醫療廢物
    因而大量減少。根據當局曾於1995年年底進行的
    一項調查,結果顯示,到了2012年時,每日會產
    生14.5公噸的醫療廢物為14.5 公噸,而非如 1993
    年估計的,每日有23公噸的;產量會達23公噸;

  2. 當局經研究各個處理方案是否可行,並考慮到議
    員在 1995年 5月17日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席上提
    出的關注事項,建議綜合採用3個處理方案的組
    合,以便處置本港的醫療廢物、動物屍體及保安
    廢物。這個組合方案包括:利用青衣島現有的化
    學廢物處理中心(下稱“處理中心”),處置醫療
    廢物及保安廢物;興建一所獨立的動物屍體火化
    爐,處置動物屍體;以及利用堆填方法,處置保
    安廢物;

  3. 當局曾在1996年11月進行一次焚燒醫療廢物試驗
    ,結果顯示,在處理中心焚化醫療廢物,在技術
    上是可行的。

  4. 當局會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第345章)訂立規例
    ,以立法方式管制處置醫療廢物事宜。在第一階
    段,公營及私營醫院以及政府診所均會列入管制
    範圍。在第二階段,管制範圍會擴展至包括其他
    醫療廢物產生者;

  5. 醫療廢物收集商應將須申領牌照。申請人如符合
    訂定明的要求,會獲發給牌照。醫療廢物產生者
    須使用持牌收集商的服務,由收集商從其處所收
    集廢物,並將之運往核准的處置設施;

  6. 當局會草擬工作守則,為所有醫療廢物產生者及
    持牌收集商提供指引,以確保整項處置工作不會
    危害工人及公眾人士的健康;

  7. 雖然尚未計算出利用處理中心中央焚化設施所需
    的費用,但估計建議方案的總建設成本會較中央
    焚化設施所需的為低;及

  8. 倘議員通過第2(b)段所述的建議,當局會着手諮
    詢有關各方,包括醫管局、區議會、兩個市政局
    及醫學界等。
3.主席提及政府當局文件第5段,詢問將擬建議方案與
中央焚化設施的建議比較,兩者有何優點和缺點。她
詢問是否只有中央焚化設施才會帶來某些好處。首席
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在回答時表示,從保護環
境的角度來看,中央焚化設施的建議是理想的長遠解
決方法,以處置醫療廢物、保安廢物及動物屍體。按
照中央焚化設施的建議,統籌和管理處置醫療廢物的
事宜,會更符合經濟效益。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
主任(特殊廢物設施組)(下稱“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補
充說,實行中央焚化設施的建議,需要一塊面積較大
的土地。

4. 梁智鴻議員本身十分積極支持環保,他認為政府當
局在研究本港廢物處置的長遠解決方法時,範圍應包
括各所有種類的廢物。由於處理中心原本是為處理化
學廢物而興建,所以他因而關注到,在實際情況下,
處理中心實際上每日可否額外處理14.5公噸的醫療廢
物。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在回答時表示,根據處理中心
的原本設計,每日可焚化65公噸化學廢物。鑑於處理
中心現時的使用率,當擬議有關焚化爐的改建工程完
成後,該中心在到了2012年時,最多應可每日處理14.5
公噸醫療廢物。

5.梁智鴻議員詢問處理中心焚化醫療廢物的技術效能。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在回應時表示,根據1996年11月進行
的焚燒醫療廢物試驗的結果顯示,在處理中心焚化醫療
廢物,在技術上是可行的(焚化爐內的溫度約為攝氏1200
度),但不能焚化含汞的廢物。為着克服這汞的問題,除
將汞與其他廢物分隔外,會利用在煙氣洗滌過程中亦會
採用注入碳的技術,減低煙囱廢氣的汞濃度。首席環境
保護主任在回應梁議員的進一步提問時指出,東區尤德
夫人那打素醫院的焚化爐是為處理該醫院的運作所產生
的醫療廢物而建造,其設計容量及附屬的支援設施,均
無法應付容納其他來源的醫療廢物。他補充說,從環保
的角度來看,在不同的特選地點焚化化學及醫療廢物,
會較理想。

6.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在回應議員的詢問時表示,以往在
1993年作出估計,每日會產生23公噸醫療廢物,當時並
沒有考慮到醫管局轄下醫院及診所在同年根據管理醫療
廢物守則而實施的廢物分隔的效果。1995年年底,環境
保護署聯同與醫管局及衛生署共同擬出修訂的將估計醫
療廢物產量修訂為產量,即每日會產生14.5公噸醫療廢
物。他指出,導致產生醫療廢物的因素隨着時間而有所
轉變,政府當局會密切留意醫療廢物產量日後的發展趨
走勢。有議員質疑,當局在建議在屯門某處地點興建中
央焚化設施時,是否忽略了使用處理中心這個方案。他
在回應時解釋,處理中心在1993年啟用時,已達飽和確
能盡用其容量。不過,近年來,由於化學廢物的產量近
年下降,以致處理中心在作出若干永久如經改建後,將
可處理醫療廢物最少直至2008年。主席詢問政府當局所
考慮不同方案的經濟效益問題。他在回應時表示,建議
的方案最具的經濟效益最高。

7.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在回應葉國謙議員的詢問時表示,
處理中心現時的使用率約為65%,每日焚化 14.5公噸醫
療廢料,約會佔設計容量65噸的25%。環境保護署業已
委聘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及一家外界顧問公司,研究化學
廢物產量日後的走勢。根據他們的研究結果,未來數年
化學廢物的產量會繼續下降。由於每日須運載送 14.5公
噸醫療廢物須動用,30輛特殊供此用途的車輛每日來往
來化學廢物處理中心大約30次,應不會對青衣區內目前
的交通情況造成不良影響。他補充說,環境保護署稍後
會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研究,以評估處理中心同時焚化
化學及醫療廢物評估在環境,在、環境、衛生及交通方
面,處理中心將化學及醫療廢物一併焚化的活動對青衣
區居民造成的影響。

8. 何敏嘉議員關注到合併焚化活動對該區居民人士健康
的影響。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解釋,只要處理中心焚化爐
的燃燒室內溫度達1000度以上,以及正確控制廢氣,可
同時焚化這兩類廢物,而不會危害公眾人士和負責處理
廢物的工人的健康。他補充說,處理中心應先將兩類廢
物分開處理,然後才一併焚化。處理中心承辦人指定的
操作人員會採用特別設施及程序,以接收、儲藏和處理
化學及醫療廢物。至於應否分開焚化或一併焚化化學及
醫療廢物,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表示,政府當局尚未決定
有關安排。一切安排會視乎稍後進行的環境影響評估研
究的結果而定。

9.議員普遍同意,環境保護署並未提供足夠資料,供事
務委員會深入討論擬議方案。關於此事,政府當局同意
應主席的要求,答允提供一份補充資料補充資料文件,
內容包括以下資料,供議員考慮 ─
  1. 將現行時的建議與過往較早時提出的各項建議的
    比較,有何利弊優點和缺點;

  2. 分析處置醫療廢物的各個處置方案及其對健康和
    環境的影響;及

  3. 翻新現有焚化爐的各項計劃。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已提供一份名為“中央焚化設施
的補充資料”的文件的文件,。該份文件已於1997年6
月25日隨立法局CB(2)2776/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10.梁智鴻議員詢問管制醫療廢物事宜。首席環境保護主
任在回應時表示,醫療廢物可能傳染病菌,並危害生物
安全,須以不損害環境的方式處置。他指出,擬議發牌
制度可確保從事收集和運送醫療廢物的私人承辦商達到
規定的服務水平。關於使用持牌私人收集商的服務,將
醫療廢物運送往核准的處置設施,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
政司(環境)向議員解釋,政府當局的用意是引入令該項
服務的市場出現競爭,從而確保收集和運送醫療廢物的
服務最能符合經濟效益。至於處置醫療廢物的費用,議
員普遍同意,廢物產生者應繳付所需的費用。

11.關於醫管局轄下醫院現有的醫療廢物焚化爐的設計容
量,醫管局副執行總監表示,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
的焚化爐每日可處理約 5 公噸醫療廢物。他亦向議員保
證,醫管局會繼續檢討現有資源是否足以應付所預測的
人口增長及分布情況,並向政府當局提出適當申請,要
求獲取額外資源,以應付公眾人士對護理服務不斷增加
的需求。

12.青衣居民聯會代表應主席邀請,提出以下幾點 ─

  1. 當局建議在處理中心處置醫療廢物,為處理中心
    的運作提供經費,但沒有顧及焚化活動對環境及
    青衣區居民的健康造成的不良影響;

  2. 處理中心原本是為焚化化學廢物而興建,該會質
    疑處理中心可否用作焚化醫療廢物;

  3. 每日將醫療藥物從所有公營及私營醫院以及診所
    運往處理中心,會長期危害青衣區居民的健康,
    並會造成滋擾;

  4. 擬議方案的建設成本未必較擬議中央焚化設施的
    建設成本為低;

  5. 鑑於人口不斷增加,公眾人士不斷要求獲取更佳
    及有所改善的醫療服務,有關在2012年每日會產
    生14.5噸醫療廢物的修訂估計未必準確;及

  6. 就處置醫療廢物而言,在遠離民居的地點興建中
    央焚化設施,或會是較實際的長遠解決方法。
13. 會議於下午12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9月10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