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870/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ED

立法局
教育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十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張炳良議員(主席)
    司徒華議員
    張文光議員
    楊 森議員
    葉國謙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委員 :

    張漢忠議員(副主席)
    唐英年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項目IV,V及VI

副教育統籌司
楊立門先生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李麗儀小姐

議程項目V及VI

教育署署長
余黎青萍女士
教育署助理署長(學校行政)
譚鎮傑先生

議程項目VI

總社會保障主任
李覺銘先生
學生資助辦事處副監督
黃鈺霞小姐

議程項目VII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李美嫦小姐

應邀出席者 :

議程項目IV

教育委員會學校教育檢討小組

委員
謝伯開先生
委員
潘天賜先生
委員
梁兆棠先生
高級教育主任(強迫教育檢討)
羅君雄先生

議程項目V

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

副會長(內務)
潘天賜先生
總司庫
梁根源先生
教育研究部主任
林樹榮先生
高級幹事
李君儀小姐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1)9
黃穗雲女士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1)1396/96-97號文件)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 議員同意在訂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五)上午 十時三十分擧行的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席上討論以下事
項:

  1. 資訊高速公路的教育;及

  2. 學校發生的傳染病

III 自上次會議擧行至今發出的資料
文件

3. 事務委員會察悉,自上次會議擧行以來並無就一般事
項發出文件。

IV 檢討九年免費強迫教育

(立法局CB(1)1538/96-97號文件及CB(1)1658/96-97(01)
號文件)

4. 主席歡迎政府當局及教育委員會學校教育檢討小組(以 下簡稱「檢討小組」)的代表出席會議。

5. 謝伯開先生應主席邀請,在席上簡介《九年強迫教育 檢討報告》(以下簡稱「該報告」)的要點。議員在其後的 會議席上,就以下事宜進行商討。

提高學生的審美及文化觀及促進他們的體
能發展

6. 張文光議員認為,該報告主要論述如何協助在學習方 面有困難的學生。他詢問有何建議協助提高學生的審美 和文化觀以及發展他們的體格,因該兩項亦為九年強迫 教育的目標。謝伯開先生在回應時表示,由於強迫教育 涵蓋的目標範圍廣泛,學校須因應本身的資源對課程作 出調整,藉以成功實現特定的目標。

7. 張文光議員進一步指出,學生為應付學業能力測驗, 往往在小學高年級時便放棄體能鍛練或其他有助其文化 修養的活動。他懷疑擬議的學習能力評估能否解決此方 面的問題,他並建議檢討小組應考慮更改中學學位分配 辦法,以便小學生可直接由小學分派往中學。如此一來, 學生可有更多時間在各方面發展。潘天賜先生和謝伯開 先生同意,問題的癥結在於目前的學位分配辦法的不良 效應,而張議員的建議可作為長遠目標。梁兆棠先生表 示,有關提高學生的審美和文化觀的部分建議載於該報 告第4.27段,他歡迎議員就此事表達意見。

擬議的學習能力評估的副作用

8. 楊森議員關注,以學習能力評估取代學業能力測驗將 繼續令學生受到壓力。他提醒謂,學習能力評估可能成 為另一種形式的中學入學考試。

9. 謝伯開先生在回應時解釋,當擬議的學習能力評估測 驗擬備後,有關方面會定期公佈評估試卷的試題樣本, 以便教師瞭解此項評分試試題的最新類別和形式。如此 一來,教師和學生可為預期的學習目標作出妥善準備, 而不必猜測試題的內容。他亦澄清,學習能力評估測驗 旨在測驗學生的高層次思考方法而非課程的內容。

10. 梁兆棠先生補充,由於研究學生的高層次思考方法 的評估工作尚在進行,在現階段便猜測學習能力評估測 驗的副作用屬言之過早。

對《教育條例》第74(3)(c)(i)條的擬議修訂

11. 葉國謙議員對於擬議修訂表示關注,該項修訂訂明, 學生若已完成中三課程或年齡已達15歲(以較早者為準), 強迫教育便不再對其適用,這將限制學生在學校重讀的 次數。謝伯開先生在回應時解釋,若小學校長認為有需 要,報告所述的建議實際上令小學生可重讀的次數有所 增加。潘天賜先生指出,讓學生重讀多次可能無助改進 其學業,原因是重讀生與同班同學的年齡差距可能對他 們在同學交往及心理上造成不良影響。

12. 司徒華議員和楊森議員同意,由於無限次數或有限 次數的重讀均對學生造成負面影響,因此必須小心處理 關乎重讀生的政策。

13. 主席在總結時覆述以下各點:

  1. 應在九年強迫教育期間加強培養學生的審美和
    文化觀,以及發展他們的體格;

  2. 擬議學習能力評估可能不是替代現行學業能力
    測驗的最佳方法;及

  3. 應仔細研究關乎重讀生的政策。

V 補助學校及津貼學校的公積金
計劃

(立法局CB(1)1658/96-97(02)及(03)號文件,CB(1)1673/ 96-97(01)號文件及政府當局於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發 出的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編號:EMB CR43/2041/75)

14. 主席歡迎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以下簡稱「教協」) 的代表出席會議。張文光議員申報利益,表示他為教協
會長。

15. 張文光議員和潘天賜先生應主席邀請,在席上簡介 教協所提交的意見書的要點。對於當一名教師因被定罪 而被解僱後,政府便會扣除該名教師的公積金中的政府 贈款部分的做法,教協深表關注。他們認為,此擧是對 有關教師的雙重懲罰。為確保公平起見,教協促請當局 廢除《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及《津貼學校公積金規則》
第13(2A)(b)條。

16. 副教育統籌司在提及政府獲得的法律意見時補充, 現行安排符合《公務員規例》。至於私人機構做法的問 題,教育署署長表示,由於教師公積金的政府贈款部分 其實是納稅人的金錢,其運用須有充分理據和合情合理, 因此不宜與私人機構比較。

17. 教育署助理署長(學校行政)在回應議員時澄清,過去 十年有20宗因涉及教師被定罪或專業行為不當而被政府 扣除贈款的個案。議員詢問,教師被定罪罪行的嚴重程 度會否影響政府就應否扣除公積金贈款所作的決定。教 育署署長重申,她在行使扣除政府贈款的酌情權時,會 仔細研究每宗個案的個別情況。議員建議,當局應適當 修訂有關的規則,令教育署署長行使酌情權時所依據的 準則更為清晰明確。當局同意考慮議員的建議。

18. 助理法律顧問3在答覆議員時澄清,根據該兩項規則 現行第13(2A)條,若一名教師由於專業行為不當或被定 罪而被勒令退休、解僱或終止合約,因而不再受聘,政 府可扣除其贈款部分。她進一步指出,若一名公務員被 勒令退休,政府可行使酌情權,向該名退休公務員發放 退休金。張文光議員認為,當局應修訂《補助學校公積 金規則》及《津貼學校公積金規則》,令其與《公務員
規例》看齊。

19. 不過,議員支持政府向該兩項公積金的管理委員會提 出建議,設立上訴機制,以便有關教師可對教育署署長所 作的扣除其公積金內政府贈款部分的決定提出上訴。

VI 學校巴士的安全措施

(立法局CB(1)1658/96-97(04)號文件)

20. 張文光議員關注根據現行政策,12歲以下的學童除 可享受公共交通工具提供的半價優惠外,並無資格領取 其他交通津貼。然而,事實上大部分年幼學童並不是乘 搭公共交通工具,而是乘搭學校巴士,因此不能享受上 述優惠。副教育統籌司回應時表示,有經濟困難的家庭 可根據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以下簡稱「綜援」)計劃申請 資助,領取特別津貼支付在幼稚園及小學就讀的學童乘 搭學校巴士所需的全部費用。此外,由於每區提供的幼 稚園及小學學位大致足夠,家長可安排子女入讀位於其 居所附近的學校。然而,議員認為向12歲以上兒童提供 學生車船津貼的計劃應適用於所有12歲以下的兒童,不 論該等兒童的家庭是否具備領取綜援的資格。他們促請 當局慎重考慮其政策立場。倘情況許可,議員要求政府 當局在下次會議席上告知議員考慮的結果。

VII 簡介《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
(規管)規則》(以下簡稱「規管規 則」)及《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 (上訴委員會)規則》(以下簡稱
「上訴委員會規則」)

(政府當局於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發出的立法局參考
資料摘要)

21. 應主席邀請,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特別表示,根據 《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以下簡稱「該條 例」)的規定,任何於香港授課並可令學員獲取非本地 高等學術資格或非本地專業資格的課程,必須申請註冊。 不過,倘課程是與指定的本地高等教育機構聯合主辦, 則可獲豁免註冊,惟有關的本地高等教育機構的行政主 管須證明該課程屬聯合主辦性質,並符合經註冊課程的 基本要求。根據該條例建議訂立的規管規則及上訴委員 會規則旨在規管與經註冊課程或獲豁免課程的運作有關 的事宜,包括廣告、授課所使用的處所、學費的退還、 以及上訴等。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作出簡介後,議員集 中商議有關的規管規則。

22. 根據政府當局的建議,將有長達六個月的寬限期予 有關機構註冊其課程,議員關注在這段期間,當局如何 對課程實施管制。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回答謂,當局會 推行大型宣傳活動,建議消費者應選擇已註冊或獲豁免
的課程。

23.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在回答議員時澄清,根據該條 例的規定,在香港以外進行考試的純遙距學習課程無需 註冊,但該等課程的廣告必須受當局的管制。

24. 議員關注由於遙距課程主辦機構的總部一般設於海 外,而在本港刊登廣告的人士很可能是對有關課程沒有 深入認識的代理人,因此當局難以規管遙距學習課程的 廣告。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澄清,根據擬議規管規則的 規定,任何人倘發表或安排發表載有虛假的或具誤導性 資料的廣告,即屬犯法。然而,倘該人可證明他無理由 相信發表該廣告會違反有關規則,又或他已採取一切合 理步驟和盡了一切應盡的努力以避免違反有關規則,即 該人可以上述情況為免責辯護。

25. 議員預料有關規則會出現執行及檢椌上的困難,並 建議每項遙距學習課程應有一名派駐香港的負責人。部 分議員亦建議應在該等課程的廣告內加入一項信息,促 請有意報讀課程的人士注意,修讀未經註冊的課程的人 士不會獲規管規則的保障。政府當局答應考慮此項建議。

26. 議員詢問,發表載有虛假的或具誤導性資料的廣告的 人須否就循民事途徑提出的損害賠償申索負上法律責任, 助理法律顧問4證實,規例並沒有有關民事損害賠償申索 的條文。然而,議員重申,就遙距學習課程在香港指明一 名合法的負責人,作為民事申索個案的對象極為重要。

27. 會議於下午十二時四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



Last Updated on 14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