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258/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ES/1
立法局
經濟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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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二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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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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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唐英年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陳鑑林議員
劉千石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夏佳理議員
缺席委員:
出席公職人員:
- 經濟司
- 葉澍堃先生
- 副經濟司
- 關永華先生
- 首席助理經濟司(經濟事務)
- 莊 誠先生
- 首席助理經濟司(財務監察)
- 林寶財先生
- 機電工程署署長
- 傅立新先生
- 機電工程署助理署長(能源效益)
- 李路東先生
- 機電工程署署理規管服務總監
- 唐建華先生
應邀出席者:
中電電力有限公司
- 常務董事
- 施以誠先生
- 總經理--策略發展及行政
- 李道悟先生
- 公共事務經理
- 麥黃小珍女士
- 總經理--供電及客戶服務
- 呂耀榮先生
- 企業規劃經理
- 潘瑞祥博士
青山發電有限公司
- 主席
- 葛富思先生
- 董事
- 阮蘇少湄女士
- 董事
- 李瑞德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7
- 許兆廣先生
I.通過以往會議的紀要
(立法局CB(1)936/96-97號文件)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擧行的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立法局CB(1)921/96-97、987/96-97、997/96-97、1006/96-97、
1011/96-97號文件)
2.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五份資料文件。
III.訂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擧行的下
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3.議員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擧行的會議席上討論
下列事項:
a)電訊業的檢討;及
b)設立經濟發展局的事宜。
IV.跟進中華電力有限公司發電設備過
剩的問題
(立法局CB(1)1012/96-97(01)號文件)
與中電會商
4.李道悟先生以幻燈片扼要介紹中華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中電」)對用以解決其發電設備過剩問題的各項方案的
意見。
(會後補註:中電所作介紹的書面文本已隨一九九七年三
月十一日發出的立法局CB(1)1045/96-97(01)號文件送交各委
員。)
推遲裝設爛角咀發電機組
5.李道悟先生表示,中電對推遲裝設爛角咀第5至8號發電
機組的建議有所保留,原因之一是倘香港的人口增長維持
在每年1.7%的水平,中電的備用容量率便會更迅速下降,
使供電不足的情況早於主要預測所預計的時間出現。施以
誠先生補充,每年1.7%的人口增長是政府方面的估計,即
表示二零一一年時人口會達810萬。
推遲裝設爛角咀發電機組
6.議員查詢中電在接獲政府當局要求其推遲裝設爛角咀發
電機組後用於爛角咀發電機組的金額。李道悟先生回應時
表示,政府當局曾要求中電避免就爛角咀發電機組作出新
的承擔,而中電亦據此要求其承辦商在作出任何新的承擔
前,先向中電重新提出。此後,有關承辦商並無通知中電
其曾作出任何新的承擔。然而,中電必須就先前作出的承
擔支付款項。由一九九六年十一月起計算,該等款項約為
4億元。
7.對於中電指推遲裝設爛角咀發電機組的長遠成本會超出
短期得益,議員並不信服,並要求中電闡釋該論點。施以
誠先生答稱,由於第5及6號發電機組的安裝工作已達後期
階段,倘將已裝妥的機組還原,將會有反效果。第5及6號
發電機組的結構及基建工程已接近完工,而機組設備的安
裝工作亦已進入廠房設備供應商將該等設備運往香港前的
最後階段。推遲裝設該等機組的唯一方法就是將廠房押後
投產,但若然如此,該等設備便不會獲得保用。推遲裝設
爛角咀第7及8號發電機組是可行的,但中電的分析顯示,
該項計劃的長遠成本會超過短期的得益。
8.議員擔心,倘未能於短期內就推遲裝設發電機組的方案
作出決定,中電便需繼續支付爛角咀發電機組的開支,令
問題更加嚴重。議員詢問中電會否贊同政府當局的目標,
即在兩至三個星期內作出決定。議員亦查詢中電在未來三
星期內由爛角咀發電機組所招致的開支金額。施以誠先生
回應時表示,中電一直與政府當局合作解決此項問題,並
已提供所有政府當局索取的資料。中電會竭盡所能,與政
府當局盡快解決此事。他會就爛角咀發電機組的預計開支
,在未來三星期內向議員提供書面回覆。
(會後補註:由中電提供的所需資料已隨一九九七年三月
十三日發出的立法局CB(1)1075/96-97號文件送交各委員。)
9.議員指出,根據現有管制計劃協議有關核准回報的條款
,中電的客戶須透過支付較高的電費分擔過剩發電設備的
成本。議員詢問中電的股東會否分擔該等成本的任何一部
分。施以誠先生回應時表示,自中電發現發電設備過剩的
情況後,中電已採取迅速行動,削減資本開支100億元,
以及削減運作開支30億元,從而令中電的股東不會從已削
減的資本開支取得任何回報,而節省運作開支亦會令客戶
得益。整體結果就是客戶現時繳付的電費較一九九二年財
務計劃所預測者為低。
10.至於要求中電的設備供應商將爛角咀發電機組轉售予
其他顧客的可能性,施以誠先生表示,中電曾考慮此一
方案,但由於該行業正處於衰退時期,因此不可能覓得
另一買家接收中電的設備。
由中電售賣電力予香港電燈有限公司
11.李道悟先生表示,中電曾研究政府當局的資料文件--「
中華電力有限公司及香港電燈有限公司的聯網系統」(立法
局CB(1)1012/96-97(01)號文件)。中電堅持認為以現有聯網系
統定期輸送電力予港燈在技術上是可行的。然而,中電尊
重政府當局在此方面的意見,不會再跟進此一方案。
其他問題
12.至於將青山發電廠及青衣發電廠的部分燃氣渦輪機報
廢的建議,施以誠先生表示,此項建議會令客戶受惠,
因為該等報廢的燃氣渦輪機的資產淨值將會撇帳,而中
電股東須終止從已撇帳的資產取得回報。客戶所得利益
的折現淨值約為1億2,000萬元。
13.至於售賣更多電力予中國作為減少過剩發電設備的措施
的前景,施以誠先生表示,廣東省的供電系統已出現發電
量過剩的情況,因此不可指望在未來兩年內增售電力予廣
東省,但緊急情況則作別論。
14.施以誠先生因應議員的要求,答應提供書面資料,說明
青衣發電廠及青山發電廠燃氣渦輪機報廢對電費的影響,
以及中電備用容量率過剩(即高於國際標準所訂的30%以外
的備用容量率)對電費的影響程度。
(會後補註:中電的覆文已隨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發出的立
法局CB(1)1212/96-97號文件送交各委員。)
與政府當局會商
15.經濟司表示,政府當局認為推遲裝設爛角咀第5至8號發
電機組,不論是長遠或短期均會令消費者受惠。雖然政府
當局正待中電提供更多資料,以便深入分析各項方案,但
政府當局的初步意見認為,將爛角咀第7及8號發電機組每
一機組推遲三年裝設的方案不能接納。鑑於日後可能會有
更廉宜的發電設備,中電應考慮將該等發電機組轉售。政
府當局的目標是在未來兩至三星期內,就推遲裝設發電機
組的方案與中電研究出解決辦法。倘解決辦法的具體內容
事關重大,或有需要獲行政局批准。在此段期間,中電應
進行將燃氣渦輪機報廢的工作,並應停止就第5至8號發電
機組作出新的承擔,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16.至於使用兩個系統現有的聯網系統售賣電力予港燈的建
議,經濟司表示,政府當局認為此項建議在技術上並不可
行,原因載列於政府當局提交的文件。此外,推遲裝設爛
角咀發電機組及將燃氣渦輪機報廢,已可將中電的備用容
量率降低,其程度足以令中電在二零零三年或許再無後備
電量可出售予港燈。
17.議員得悉,中電表示在接獲政府當局要求該公司推遲裝
設爛角咀發電機組後,用於爛角咀第5至8號發電機組的開
支已達4億元。議員要求政府當局確定該數字是否準確,
以及該數額可否從中電的固定資產平均淨值中剔除。首席
助理經濟司(財務監察)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手上並無所
需的資料,因此無法確定該數字。至於可否將該數額從中
電的固定資產平均淨值中剔除,根據律政司向政府當局提
出的意見,政府當局可於一九九七年十月就管制計劃協議
進行中期檢討時與中電跟進此事。
18.議員詢問,倘中電與政府當局未能在推遲裝設爛角咀發
電機組達成協議,政府當局將會採取何等行動。經濟司回
應時表示,由於雙方合作順利,又有誠意制訂各方均可接
受的解決方法,他對成功商定一套解決方法抱有希望。若
未能與中電達成協議,政府當局最後或須採取單方面的行
動,但此情況不大可能發生。
19.議員就即將進行中期檢討的管制計劃協議詢問有關條文
的擬議修改,以及倘中電拒絕就管制計劃協議作出任何更
改,政府當局可採取何等行動。經濟司回應時表示,管制
計劃協議是一份為期15年的協議,而中期檢討是為根據所
得經驗修改管制計劃協議而設。任何有關管制計劃協議的
問題均可在檢討中討論。假定中電會在中期檢討中採取不
合作態度,對解決問題並無幫助。作為一間負責任的公司
,中電應樂意考慮對管制計劃協議作出合理的修改。
20.經濟司確定,賓士雷奧顧問公司在計算推遲爛角咀發電
機組的各項方案的利益時,已考慮用電需求管理計劃對中
電備用容量率的影響。
21.至於將青衣及青山發電廠部分燃氣渦輪機報廢對電費的
影響,首席助理經濟司(財務監察)表示,政府當局已要求
中電提供更詳盡的數字,以便計算中電提出的各項意見對
電費的影響。倘無明確的數據,政府當局不可能評估該等
建議對電費的影響。
22.主席建議事務委員會在大約三星期後擧行特別會議,屆
時政府當局已會與中電就解決中電發電設備過剩的方法達
成協議,議員同意該項建議。議員亦同意就該事項擬備書
面問題提交政府當局或中電,以便有關方面在特別會議擧
行前作出回應。
(會後補註:議員提出的問題已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
送交政府當局及中電。)
V.中電調整電費的事宜
(立法局CB(1)848/96-97號文件)
23.呂榮耀先生根據資料文件,介紹中電由一九九七年三月
一日起生效的電費增幅。
- 電費平均淨增幅為每度電增加2.3仙,即由每
度電82.55仙增加至84.85仙;
- 是次電費調整較過去12個月的加權平均電費
增加5.9%;
- 在未來12個月,客戶可從發展基金中獲得每
度電1.2仙的特別回扣;及
- 根據調整後的電費機制,約75%的中電住宅
客戶,即每月用電少於400度的住宅用戶,
將不會受已於一九九七年三月一生效的電
費增幅所影響。
24.議員得悉約75%的中電住宅客戶每月用電量少於400度,
並詢問該等用電量是在夏季還是冬季錄得。呂先生確定,
該等耗電量是住宅客戶整年的平均用電量。
25.至於計算某年固定資產平均淨值的方法,施以誠先生解
釋,固定資產平均淨值是財政年度開始時的固定資產淨值
及財政年度結束時的固定資產淨值的總和的平均數。中電
的財政年度於每年九月三十日結束。
26.至於中電不同類別的客戶有否出現互相補貼的情況,呂
先生表示,中電對四個不同類別的客戶所收取的費用,是
根據各類別的供應成本來釐定。不同類別的客戶並無互相
補貼的情況。潘瑞祥博士表示,在增加電費後,中電本財
政年度的收入會增加約3億元。
27.施以誠先生因應議員的要求,答應以書面解釋電費增幅
比去年的加權平均電費增加5.9%的計算方法。
(會後補註:中電的覆文已隨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發出的立
法局CB(1)1212/96-97號文件送交各委員。)
28.會議於下午四時三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
Last Updated on 14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