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936/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ES/1


立法局
經濟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唐英年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李永達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陳鑑林議員
    張炳良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李國寶議員
    劉健儀議員
    黃震遐議員
    李華明議員
    黃秉槐議員
    劉千石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署理經濟司
    關永華先生

    首席助理經濟司
    胡瀚德先生

    參與討論議程第IV項

    署理電訊管理局總監
    王錫基先生

    參與討論議程第V項

    郵政署署長
    霍 文先生

    郵政署副署長
    陸炳泉先生

    郵政署總庫務會計師
    梁耀發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7
    許兆廣先生



I.通過以往會議的紀要

(立法局CB(1)565/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擧行的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立法局CB(1)494、538、576及579/96-97號文件)

2.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四份資料文件。

III.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3.主席建議將下次會議押後至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上午
十時四十五分擧行,繼續討論中華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中電」)發電設備過剩的問題,議員同意該項建議。

IV.本地電話服務及國際電訊服務的發

4.署理電訊管理局總監根據其在會議席上提交的文件,向
議員簡述有關本地電話服務收費機制的檢討結果、政府當
局與香港國際電訊有限公司就其國際電訊牌照進行商議的
最新情況,以及新固定電訊網絡服務的發展情況。

(會後補註:上述在會議席上提交的資料文件,已隨一九
九七年一月十四日發出的立法局CB(1)690/96-97(01)號文件
送交各委員。)

檢討本地電話服務的收費機制及發展情況

5.署理電訊管理局總監表示,自從有關檢討本地電話服務
收費機制的公眾諮詢文件於一九九六年五月發出以來,電
訊管理局共接獲105份意見書,亦曾與各區區議會及其他有
關各方擧行多次會議,就此事項進行討論。雖然大多數意
見均支持維持現行收費機制的現狀,但有多份意見書支持
向高用量用戶收取某種形式的使用費。電訊管理局決定進
一步研究此事項,而本地電話服務現有的收費機制將維持
不變。

6.議員表示支持向以機器佔用電話線的用戶實施不同的收
費機制的原則,因為該等用戶可能會佔去電話網絡相當可
觀的使用時間。議員詢問是否有數字可分別顯示由機器佔
用電話線及由人使用電話線的時間。署理電訊管理局總監
表示,上次調查的數據並未區分由機器及由人使用電話線
的情況。電訊管理局正在與香港電話公司商討,研究能否
在記錄有關數據時,區分由機器及由人使用電話線的資料
,以備日後研究此問題之用。

7.有關本地電話網絡的發展,署理電訊管理局總監指出,
四個固定電訊網絡服務牌照已於一九九五年六月發給四間
公司,分別為香港電話公司(以下簡稱「電話公司」)、和
記廣訊有限公司、香港新電訊有限公司及新世界電話有限
公司。新營辦商的牌照訂有特別條款,規定其須敷設網絡
,而電話公司則須提供全面服務。三間新營辦商正在沿港
島北部及九龍半島的地下鐵路路線敷設光纖中樞網絡,並
已向電話公司租用多條線路作為臨時措施。目前,全部四
個網絡均已互相接駁。新營辦商已開始以略低於電話公司
的價格提供服務。

8.議員得悉,固定電訊網絡服務的新營辦商目前提供的服
務並非遍及全港。議員詢問,電訊管理局的意向是否新營
辦商只會在特定地區提供服務。若管理局的意向是新營辦
商亦會提供全港性的服務,管理局便應披露此項發展的時
間表。署理電訊管理局總監表示,電訊管理局的政策是不
會規定新營辦商須提供全港性的服務,因為設立四個全港
性網絡只會浪費資源。新營辦商須根據其投標文件所提出
的建議,在指定地區提供服務。該等承諾已納入當局向有
關公司發出的牌照內,作為發牌的條件。若營辦商認為在
商業上有利可圖,可建議擴展其服務範圍,電訊管理局會
考慮該等建議。然而,儘管為部分偏遠地區提供服務會出
現虧損,電話公司仍須提共全港性的服務。由此情況造成
的虧損將由四間固定電訊網絡服務持牌公司分擔。

9.據陳鑑林議員觀察所得,雖然電話公司聲稱經營本地電
話服務出現虧損,卻有三間新公司願意以電話公司的收費
水平提供本地電話服務。他促請政府更密切監察公用事業
公司,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署理電訊管理局總監回應時
指出,新營辦商為求打入市場,須將其收費釐訂在低於電
話公司的收費水平,即使此擧會帶來虧損。此外,新營辦
商旨在推擴其他服務,例如國際電訊服務等,以補貼本地
電話服務。

10.有關電訊管理局鼓勵競爭的行動,署理電訊管理局總監
表示,電訊管理局會非常謹慎地審核電話公司的價格建議
,以確保該公司不會採用賠上血本的價格策略,將新營辦
商驅離市場。

國際電訊服務

11.署理電訊管理局總監表示,政府當局已與香港國際電訊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電訊」)展開對話,就發出國際
電訊牌照予該公司一事尋求共識。與此同時,政府當局正
就開放香港的國際電訊服務市場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政府
當局暫時尚未作出任何承諾,並會考慮所有方案。

12.至於政府當局與香港電訊進行對話的最新情況,署理經
濟司表示,雙方只是展開初步的對話,尚未有任何提議。
電訊管理局正聯同一名外間顧問,就開放香港的國際電訊
服務市場進行一項成本效益研究。此項研究的結果將有助
政府當局訂定其商議目標。署理電訊管理局總監進一步指
出,三間固定電訊網絡服務的新營辦商自然有興趣知悉該
項商議的進展。新營辦商可向政府當局提交其對此事的意
見。

13.至於致電英國及中國的電話收費高於致電北美洲國家的
原因,署理電訊管理局總監表示,由於部分公司提供間接
接駁的國際電訊服務,國際電訊市場已初步出現競爭的情
況。然而,國際電話服務的價格取決於多項因素,其中一
項因素是海外網絡供應商的收費。美國與加拿大的電訊市
場已開放了一段時間,競爭十分激烈,網絡供應的收費因
而較低。因此,致電該等國家的電話收費亦較低。

14.有關個人通訊服務的最新發展情況,署理電訊管理局總
監表示,其中一間獲發牌發展個人通訊服務網絡的公司正
在敷設其網絡,並將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底提供服務。整項
計劃進展順利,亦無跡象顯示任何個人通訊服務網絡的持
牌人會退出該項計劃。因應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答應提
供有關個人通訊服務網絡發展的資料文件。

V.郵政署營運基金報告及有關郵政署
規例的擬議修訂

(立法局CB(1)450/96-97(01)號文件)

15.署理經濟司指出,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郵政署營運基金
報告是設立郵政署營運基金後的首份年報。政府當局樂意
考慮議員對營運基金運作情況提出的意見。此外,郵政署
建議對郵政署規例作出若干修訂,以便為市民推出若干新
的服務。

16.郵政署署長及郵政署副署長根據於會議席上提交的資料
文件,向議員分別簡述郵政署營運基金報告及有關郵政署
規例的擬議修訂。

(會後補註:該份資料文件已隨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發
出的立法局CB(1)690/96-97(03)號文件送交各委員。)

17.據議員觀察所得,郵政署在集郵方面有一筆意外收入,
議員詢問郵政署可否以高於郵票面值的價格出售集郵物品
。郵政署署長表示,本港郵政署的慣例是收取郵票的面值
,而事實上其他地區的政府亦採用此種收費方式。然而,
由於郵政署出售的郵品種類眾多,該署可推出更多新郵品
,例如紀念品等,以增加收入。他強調,售賣集郵物品及
郵品的收入並非郵政署的主要收入來源。署理經濟司進一
步指出,收取高出郵票面值的價格會有技術上的困難,因
為很難區分有關郵品應作為集郵物品還是普通郵品出售。
然而,他同意郵政署可推出更多郵品,擴大收入的基礎。

18.至於從售賣集郵物品所得的收入會否用以補貼郵政署的
一般運作,以減低增加郵費的壓力,郵政署副署長表示,
雖然集郵服務所得收入列作一項獨立的收入項目,但郵政
署的收支帳目會作整體考慮。從此角度而言,集郵方面的
收入實際上已在補貼一般的郵務運作。

19.至於在推出記錄派遞服務及停止免費提供若干郵政服務
後對郵政署的收入可能造成的影響,郵政署副署長表示,
上述計劃應不會影響該署的收入。記錄派遞服務旨在為市
民提供掛號郵遞以外的另一選擇。由於記錄派遞服務收費
較廉宜,既可吸引更多顧客使用,又可令使用收費較高的
掛號郵遞服務的部分顧客轉用記錄派遞服務。停止為寄往
英國、英國屬地及英國保護國的政府郵件提供免費郵遞服
務,只是會計原則上的更改。在營運基金成立以前,政府
部門的郵費透過政府帳目的內部會計安排處理。根據營運
基金的概念,所有服務應盡可能根據收回成本的原則提供

20.羅祥國議員認為,郵政署承諾於未來五年取得2.5%的生
產力增幅,是一項極為謹慎的目標。他詢問該署訂定此目
標的原因。郵政署署長表示,郵政署正展開多項全面改善
效率的計劃,該等計劃有助實現大幅提高生產力的目標。
他相信郵政署的成績會超越估計的目標。目前,郵政署須
仔細評估所有方案及可能性,希望可於明年取得更具體的
資料,以供進行規劃,繼而定出更高的承諾目標。

21.有關方便實施停止使用印有女皇頭像的郵票的過渡措施
,郵政署署長表示,郵政署快將推出一項計劃,讓市民將
印有女皇頭像的郵票兌換同等面值的新郵票。該等新郵票
可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後繼續使用。

22.會議於下午四時二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Last Updated on 14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