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經濟事務委員會
電力:
用電需求管理
引言
用電需求管理的目標,是減低夏季高峰期對電力的需求及
長期電力需求增長,以期推遲,甚或避免興建額外發電機
組。這需要由兩間電力公司採取措施,影響用戶的能源需
求量或需求時間。
2.根據管制計劃協議,兩間電力公司需要發展及推廣能源
效率及節約能源的措施。兩間電力公司同意這些措施包括
用電需求管理,但卻表示須獲得財政上的鼓勵,才會贊成
推行大規模的用電需求管理計劃,理由是這些計劃對其回
報有重大影響,若非推行有關計劃,他們便可於投資新的
發電及配電設施以滿足需求增長時賺取回報。
3.美國奔馳駱工程諮詢公司已為政府完成一項研究,找出
最適合香港不同電力用戶的用電需求管理計劃、技術及有
關的電費規定,以及最適合這些計劃和本港情況的用電需
求管理鼓勵措施。
4.本文件旨在告知委員上述顧問公司的建議及當局的跟進
行動。
顧問公司的建議
5.顧問公司建議香港推行一套用電需求管理策略,其中包
括--
-
- 為兩間電力公司制定一套鼓勵方案
- 建議的各項用電需求管理計劃
- 衡量及核實表現的安排
- 規管架構
以下各段摘要說明有關建議。
(a)用電需求管理鼓勵方案
6.顧問公司曾仔細比較不同的鼓勵方案,包括海外採用的
方案及兩間電力公司的擬議方案,最後建議採用一套可配
合管制計劃協議的鼓勵方案,讓電力公司可從用電需求方
面獲取相若的收入,以獎勵他們避免在發電設備上作出投
資。
7.上述方案依據一條用以計算鼓勵性質收入的複雜公式。
該公式把推遲的資本投資分為屬於系統可靠性的成本和屬
於能源生產的成本,並計及系統已有的備用發電容量。簡
單來說,擬議的鼓勵方案--
鼓勵推行可節省發電設備的用電需求管
理計劃,辦法是將高峰期電力需求轉往非高
峰期
鼓勵推行可促進能源效率及能源節約的
用電需求管理計劃,辦法是在全日或全年任
何時間實施能源節約;以及
把電力公司透過用電需求管理獲取鼓勵
性質收入的潛力,與其充分利用系統的備用
發電容量的表現連繫起來(即備用容量低時,
獲得鼓勵性質收入的潛力便最大;而備用容
量高時,有關潛力便最小)。
8.該項鼓勵方案的另一目標,是鼓勵積極推行用電需求管
理。每一項用電需求管理計劃,均設有最低表現水平,有
關公司必須達到該水平,才合資格就該計劃取得鼓勵性質
收入。在個別計劃中,若有關公司的表現超逾議定目標,
則其鼓勵性質收入可獲提高,但不得超逾某個限額(例如原
來數額的兩倍)。相反,若該公司未能達到議定目標,便只
可收回是項計劃某個比例的成本。這些與表現有關的規定
,旨在令電力公司及用戶在風險與回報之間取得合理的平
衡。
(b)建議的用電需求管理計劃
9.顧問公司根據以往在美國的成功經驗,以及有關計劃對
香港的適合程度,為香港建議一套用電需求管理計劃組合
。顧問公司並建議,兩間電力公司應把他們擬推行的具體
用電需求管理計劃的總成本,與其他方案(例如增加發電設
備以滿足需求)的總成本加以比較,如發現擬議計劃不能為
社會帶來整體節省,便不應進行。
10.顧問公司建議的計劃分兩個階段推行,詳情如下。
(i)第一階段計劃--即時推行
11.第一階段的計劃可以即時全面推行,其中節約能源的用
電需求管理計劃包括推廣高效率的照明、電器、電熱、通
風及空氣調節系統,而節省發電設備的計劃,則是推廣儲
熱式空調系統(儲熱式空氣調節涉及裝設儲冰式空調系統而
非一般使用的電冷凍系統)。顧問公司亦建議推行資訊和教
育計劃及非訂約分時段收費措施,鼓勵將高峰期的電力需
求轉移往非高峰期。
12.有部分計劃,用戶在向電力公司出示文件,證明購買了
有關設備後,可獲退還款項,而電力公司亦會符合資格得
到用電需求管理的鼓勵性質收入。但其他計劃由於帶來的
節省效果不能量度及核實,故電力公司不會因此而得到用
電需求管理的鼓勵性質收入。
13.顧問公司建議,所有第一階段的計劃應一併推行,使所
有用戶均有機會參與,並盡量減少互相津貼的情況。第二
階段計劃展開後,第一階段計劃仍會繼續推行。
(ii)第二階段計劃--長遠計劃
14.待第一階段計劃總結出經驗,以及用電需求管理市場較
為成熟後,第二階段計劃便會展開,其中包括節約能源的
用電需求管理投標及節省發電設備的訂約分時段收費措
施。電力公司可透過這些計劃獲得用電需求管理的鼓勵性
質收入。
15.用電需求管理投標在香港是一項新猷。但這項計劃需
要有能源服務公司在本港開業,為需要協助以達致用電需
求管理目標的兩間電力公司,以及為需要專家在其業務運
作中找出可節約能源及進行能源管理的公司用戶提供服務
,滿足他們的需求。有關計劃的運作詳情如下--
電力公司邀請能源服務公司投標,在一
段固定的合約期內,協助節省特定數量的能
源及發電設備,而有關節省必須是可以核實
的
能源服務公司找出願意合作的用戶,由
該公司自費為用戶改裝能源效率較高的設備
,或在用戶的運作內引入能源效益管理措施
能源服務公司每月會獲電力公司支付款
項作為回報,該筆款項是成功節省能源及發
電設備的價值的一部分
參與的用戶需繳交的電費減少
16.
訂約分時段收費措施一般涉及電力公司與公司用戶之
間訂立協議。根據協議,用戶同意在一段特定時間內減低
某一特定程度的電力需求,從而換取經濟上的鼓勵,通常
是減低電費。
(c)衡量和核實表現
17.顧問公司建議,由於用電需求管理鼓勵方案與估計中的
計劃利益密切有關,因而極之依重對計劃進行衡量和核實
,故當局應規定電力公司須如監察供電表現般,致力衡量
用電需求管理計劃的表現。顧問公司已草擬一套用電需求
管理的衡量和核實方案,供政府與電力公司進行磋商。
18.該套方案提供計算的依據,應用負荷調查數據和各項工
程估計及統計方法,並在可能情況下,輔以「計劃實施之
前及之後」能源使用的直接電錶讀數,盡可能準確地算出
因實施用電需求管理計劃而引致能源使用的轉變。此外,
方案亦可對用電需求管理計劃進行質量評估,包括用戶對
計劃的滿意程度。
(d)規管安排
19.顧問公司建議採納用電需求管理的規管指引,以界定--
顧問公司已擬備建議的規管指引,供政府與電力公司進行
磋商。
用電需求管理對最高需求及能源耗用
的影響
20.顧問公司已就實施建議會對最高需求(以兆瓦計算)及能
源(以百萬度電計算)所帶來的影響,擬備初步估計。有關
數據載於附件。簡單來說,顧問公司表示,在一九九七年
開始實施建議之後,在發電設備及能源方面的節約會迅速
累積增多。顧問公司估計,可在一九九七至二零零四年間
避免安裝700兆瓦的發電設備。
用電需求管理對用戶的影響
21.對用戶的影響方面,顧問公司表示,短期來說,用電需
求管理會對電費構成上調 壓力,因為必須先支付用電需求
管理計劃的費用,然後才可收到節約能源之效。不過,較
長遠來說,到計劃日益廣為接受和大幅節約實現之後,用
電需求管理便會對電費構成下調 壓力。顧問公司建議,不
應容許電力公司的電費增幅,高於沒有實施用電需求管理
時應繳電費的2%。再者,用電需求管理計劃的費用及鼓勵
性質收入,應透過對客戶電費單的用電需求管理帳目進行
貸借調整而收回,方法與收回燃料費用的現行安排相若。
與電力公司的磋商
22.政府已與電力公司展開磋商,以期達成正式協議,早日
實施全面的用電需求管理計劃。當局會將此事的進一步發
展告知各委員。
經濟科
一九九七年三月
附件
顧問公司就其用電需求
管理建議對最高需求(以兆瓦計算)
及能源(以百萬度電計算)
帶來的累積影響所作的
初步估計
年份 | 港燈(兆瓦) | 港燈 (百萬度電) | 中電 (兆瓦)
| 中電 (百萬度電)
|
---|
1997 | 3 | 15 | 9 | 43
|
1998 | 20 | 62 | 58 | 179
|
1999 | 47 | 139 | 136 | 402
|
2000 | 74 | 216 | 214 | 625
|
2001 | 100 | 290 | 289 | 838
|
2002 | 126 | 364 | 364 | 1052
|
2003 | 153 | 438 | 442 | 1266
|
2004 | 180 | 512 | 520 | 1480
|
Last Updated on 14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