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經濟事務委員會
公共貨物裝卸區的管理改革
引言
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立法局經濟事務委員會會議席上,議
員支持政府有關公共貨物裝卸區(以下簡稱「裝卸區」)的管
理改革建議,特別是以招標方式分配泊位的建議。政府答應
會在諮詢經營者後,訂出詳細招標安排,並將結果向委員會
匯報。
擬議的招標安排
2.裝卸區改革的最終目的,是以公開招標方式競投泊位的經
營權,這點與核數署署長及政府帳目委員會的建議(見
附件1)
相符。不過,經考慮現有貨物裝卸經營者在過去數月諮詢期
內提出的關注事項及意見後,我們建議按以下方式推行第一
階段的改革工作:
- 透過分區競投安排,以局限性招標形式將裝卸區的所
有泊位(包括先到先得泊位及快速裝卸泊位),分配予
認可的現有經營者,有關分區安排如下:
九龍東區 — 觀塘及茶果嶺裝卸區
九龍西區 — 荃灣及油麻地裝卸區
新界區 — 屯門及藍巴勒海峽裝卸區
港島區 — 柴灣、灣仔、上環及西區裝卸區
- 無分地區,以局限性招標形式將已進行(a)項招標工作
後餘下的泊位,分配予未能中標的經營者;
- 現有經營者獲分配泊位後,餘下的泊位便會以公開招
標形式分配予有意經營者。
3.第一階段工作為期三年,並會先參照實際運作的經驗,才
決定往後各階段的改革工作。
擬議中泊位分配制度的好處
4.擬議的泊位分配安排,可讓所有現有經營者繼續在裝卸區
經營,並可自由管理其泊位。該項安排可滿足他們的期望,
並能取得他們的諒解,原因有以下各點:
- 他們獲得優先分配泊位的權利;
- 由於投標只限區內經營者參與,故轉往另一區經營的
機會減至最低;
- 在公共資源分配方面,該項安排可滿足市民的期望,
亦與政府以招標方式分配公共資源的一貫做法一致;
- 有關安排亦與核數署署長及政府帳目委員會的建議大
致相符,即應以公開及公平競投的方式分配泊位;
- 有關建議為泊位的使用作出更合理的安排,並可增加
裝卸區的貨物吞吐量,因為固定的租期可鼓勵經營者
投資添置現代化的貨物裝卸設備,從而更加善用泊位
,並令貨物吞吐量增加;及
- 成功取得泊位租約的經營者,可全權控制其泊位,包
括在租約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在有空檔的時候將泊位
合法地分租。這樣有助提高其他人使用泊位的機會,
最終可令二手市場泊位的租金減低。
標金底價
5.局限性招標安排在性質上不及公開招標的競爭大,而擬議
中的招標計劃則因為分區招標安排而更為局限。由於競爭有
限,因此必須釐定標金底價,以保障公共收入,並確保經營
者沒有獲得不公平的補貼,以致損害市場上的公平競爭。核
數署署長及警務處均批評現時的低收費安排,是導致壟斷泊
位及裝卸區出現不法活動的主因。有關標金底價將根據以下
原則釐定:
- 標金底價須能反映港島及九龍/新界的裝卸區的不同受
歡迎程度;及
-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按實際建造成本(不包括土地價
值)計算的裝卸區固定資產平均淨值,為8.56億元。根
據政府公共事業方式的方法,提供這些資產所需的資
本成本,應為固定資產平均淨值的11%。雖然如此,
我們的目標只是長遠逐步收回這資本成本。
6.因此,根據上述原則而釐定的標金底價,將遠低於在公開
市場租賃這些泊位的市價。
諮詢
7.政府在今年七月、八月及十月諮詢了裝卸區經營者及有關
同業商會的意見。擬議的招標安排將顧及到他們對轉移經營
地點的關注。在諮詢期間,大部分經營者對擬議的招標安排
並無異議。港島區某些經營者則希望招標安排較少局限性,
但亦有經營者不論招標安排怎樣公平公開,也拒絕接受任何
招標安排。
經濟及收入的影響
8.由於擬議的招標安排競爭有限,預計投標價格只會略高於
標金底價。根據擬議的標金底價,我們只可在租約首年收回
資本成本的7.1%,至第三年則增至資本成本的8.5%左右。
9.局限性招標計劃預計不會對經營者的經營成本有顯著的影
響,因為 —
- 局限性分區招標安排的競爭有限,投標價格預計只會
略高於標金底價;
- 標金底價遠低於市值;
- 獲取定期泊位租約的經營者有管理泊位的自由,透過
諸如更先進的機械運作及分租泊位,貨物吞吐量便能
有所提高,從而減低成本、增加利潤;及
- 縮減因利用閒置船隻壟斷泊位所支付的龐大開支。
10.據裝卸區顧問研究(見附件2)估計,以及基於第九段概述
的理由,政府泊位費增加並不會導致消費物品價格上漲。
環境改善
11.我們建議的分區局限性招標安排的靈活性,有助鼓勵及促
使經營者由較不受歡迎的裝卸區遷往其他裝卸區。使用率嚴
重偏低及不受歡迎的裝卸區(例如上環)也從而可以關閉,土
地也可以歸還地政總署分配作其他公共用途。我們亦希望利
用局限性招標安排的靈活性,重新劃編若干厭惡性及嘈吵的
泊位,使其遠離民居,以處理區內居民所關注的環境問題。
因此,擬議招標安排不但為裝卸區的運作引入一定程度的市
場力量,更有助地盡其用,並處理居民所關注的裝卸區環境
問題。
預計實施日期
12.政府的目標是在一九九六年年底前招標,並在一九九七年
年初完成泊位分配工作。
經濟科
一九九六年十月
附件1
核數署署長的建議
載於核數署署長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發表的第二十五號報告書第7.53段
「以收費機制管制泊位的使用,使用權應以公開競投的方式
進行分配。」
一九九六年二月七日
政府帳目委員會的建議
「促請政府加速進行目前的檢討工作,並諮詢駁船經營商,
以便在分配公共貨物裝卸區的泊位方面實施一套公開、公平
及在經濟上可行的制度。此外,新制度須能取得下列效果 —
- 消除目前存在的不正常情況及非法活動;
- 提高目前未獲充分利用的公共貨物裝卸區的效率及使用
量;及
- 防止貨物裝卸業出現壟斷的情況。」
附件2
由容永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責進行
的「改善公共貨物裝卸區的管理和運
作的財政可行性研究」顧問研究摘要
「對貨品的最終消費者,無論是使用進口貨品的本地消費者
,抑或是使用香港出口貨品的外國消費者而言,增加費用對
他們的最終影響輕微,原因是裝卸區的整體收費,低於處理
貨值的1%。基於上述考慮因素,加上少於11%的香港外貿貨
物是經由裝卸區處理的,即使裝卸區的收費增加一倍,對香
港的出口競爭力或香港進口貨物成本所造成的影響,也是微
不足道的。對一般通脹的影響(如有的話),亦會極為輕微。」
Last Updated on 14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