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562/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FA/1
立法局
財經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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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八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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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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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黃震遐議員(主席)
李柱銘議員
夏佳理議員
詹培忠議員
鄭家富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李家祥議員(副主席)
李國寶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宜弘議員
鄭明訓議員
列席議員:
李華明議員
楊孝華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婉嫻議員
羅致光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 參與討論議程第IV項
-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 陳甘美華女士
- 律政署副民事檢察專員
- 艾麟先生
-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助理處長
- 鄭美施女士
-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助理處長
- 譚偉民先生
- 參與討論議程第V項
- 首席助理財經事務司
- 林啟忠先生
- 金融管理局副總裁
- 簡達恆先生
- 金融管理局助理總裁
- 李令翔先生
- 參與討論議程第VI項
- 副庫務司
- 林鄭月娥女士
應邀列席者:
- 參與討論議程第V項
- 消費者委員會
- 副總幹事
- 李介明先生
- 普查組主任
- 馮澤仁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秘書長1
- 吳文華女士
- 總主任(1)3
- 楊少紅小姐
- 高級主任(1)6
- 薛鳳鳴小姐
(立法局CB(1)117/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擧行的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2. 主席請議員注意,事務委員會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十九日與上海交通大學的交流計劃成員會晤,討論有關
香港金融業的事宜。
3. 主席表示,鑑於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近日曾發出關
於投資者參與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的諮詢文件,事務委
員會可於下次例會席上討論此事項。他請議員將擬於下
次會議席上討論的事項提交事務委員會秘書。
(立法局CB(1)219、257及299/96-97號文件)
4. 議員同意,由於立法局議員廣泛關注此事,以及為協
助進行立法程序及避免影響事務委員會的時間表,事務
委員會建議在內務委員會之下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有
關推行強制性公積金(以下簡稱「強積金」)制度的事宜。
(會後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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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務委員會已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的
會議席上通過上述建議。) |
5. 陳甘美華女士表示,政府當局計劃於一九九七年四月
向立法局提交《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附屬法例。
有關的附屬法例將以主體條例為基礎進行草擬。
6. 鄭美施女士及譚偉文先生根據席上提交的參考資料摘
要,介紹強積金制度的主要特色。
7. 議員關注,由於本地工作人口的轉職比率頗高,將某
項計劃的成員的累算權益轉移往另一項計劃涉及的整體
行政成本及其他成本可能非常高昂。鄭美施女士承認,
工作人口的轉職比率越高,涉及的整體成本及其他有關
成本亦會越為高昂。她表示,將一項計劃的累算權益轉
往另一項計劃的行政費用估計約為數十元。資金轉移亦
涉及其他收費,例如贖回累算資金投資的資產的收費及
投資項目的買賣差價。該等收費的水平需視乎個別計劃
的投資政策而定。在此方面,業內的計劃可協助減低因
成員經常轉換計劃而導致的成本負擔。若干計劃甚至或
會向在短時間內轉移累算權益的計劃成員徵收懲罰性的
費用。該等收費的水平取決於市場力量,不會受到規管。
她亦表示,轉移累算權益及業內計劃將會在日後擧行的
簡報會詳細討論。
8. 議員察悉,僱員轉職時可選擇不轉移其在前度僱主的
計劃之下的累算權益。議員關注,由於本地工作人口轉
職比率高,保存大量只有小量結餘的個別強積金計劃帳
戶並不符合成本效益。鄭美施女士回應謂,政府當局已
察覺此項潛在的問題,但無意在此方面限制僱員的選擇,
反而會訂立鼓勵措施,鼓勵僱員將其分散的不活動帳戶
綜合,以解決問題。她亦表示,鼓勵措施的細節將會在
日後的簡報會進行討論。
9. 部份議員關注,強積金計劃資金的一個可觀比例或會
被用作支付管理開支及計劃管理人的佣金。他們建議,
當局應提供更多有關強積金計劃的估計成本及管理費用,
以及政府當局為此制訂的管制措施的實質資料。
10. 議員指出,僱主及僱員在營辦或參加一項強積金計
劃時,應獲充分提供有關該項計劃的不同費用及收費的
資料。陳甘美華女士回應時表示,強積金制度的設計其
中一項主要的特色是透明度高,目的是要符合成本效益
及保障計劃資產。受託人及計劃管理人需要披露有關計
劃收取的費用及收費的金額,包括在何等情況下要收取
費用及收費的計算基礎。由於市場上已有足夠的競爭,
計劃管理人難有徵收不合理費用的餘地。
11. 議員察悉,現有的退休金計劃的僱員權益結單通常
只備英文本,結單內亦載有大量並無註釋的專門術語。
關於日後的附屬法例會否指明應相隔多少時間及以何種
形式印製計劃成員的權益結單的問題,鄭女士表示,政
府當局將會建議在附屬法例內規定所有僱員權益結單及
核數報告均須備有英文本及中文本,並會就須包括在權
益結單內的項目作出規定。當局將會推行一項教育運動,
教育市民如何理解權益結單的內容。關於權益結單應相
隔多久發出的問題,政府當局建議受託人應有義務至少
每年向個別計劃成員發出一份權益結單。在市場兢爭下,
部分受託人或會自願地向其計劃成員發出更頻密的權益
結單。應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同意就建議應包括在計
劃成員每年的權益結單內的項目,提供一份清單。
12. 關於保障計劃資金不受不審慎的投資活動所影響的
規管措施,譚先生表示,計劃資金的投資將受若干限制
及指引的規管:當局將特別制定嚴厲的規則,規管在衍
生工具等高風險投資工具作出的投資。該等措施的目的
是確保計劃管理人會審慎執行其投資責任。強積金計劃
資金的管理及投資工作的擬議規管措施,會較規管單位
信託基金的現行法定條文及行規更為嚴厲。在日後擧行
的簡報會席上,當局將會進一步提供更詳盡的監管及監
察措施的資料。
13. 關於受託人及投資經理的關係,特別是當某項計劃
的受託人及投資經理均屬同一機構集團的情況,譚先生
表示,當局會採取類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單
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的方針。根據擬議規例,某一
計劃的受託人及投資經理可屬同一機構集團,只要受託
公司及投資管理公司均屬一間金融機構的附屬機構,而
並非對方的附屬機構,以及兩間公司的董事並無重複及
各自的管理階層並不互相隸屬。此外,在此情況下,受
託人及投資經理將須簽署承諾書,承諾他們在進行有關
計劃的交易時會以各自獨立的方式行事。
14. 議員進一步詢問,受託人可指派予屬同一機構集團
的投資經理處理的資金金額,以及投資經理可與屬同一
機構集團的經紀進行交易的金額,會否受到任何限制。
譚先生表示,目前香港有很多金融集團透過附屬機構同
時提供基金管理及受託人服務。根據有關計劃資金投資
事宜的擬議規則,受託人可指派屬同一機構集團的投資
經理處理一項計劃的所有資金,以及只要有關計劃的交
易總金額不超逾計劃任何一年的交易額的一半,投資經
理可與屬同一機構集團的經紀及交易商交易。他補充謂,
該等規則以符合國際標準的業內慣例為基礎而制訂。陳
甘美華女士重申,基本的原則是同一計劃的多個計劃管
理人在管理上必須互相獨立,而他們的交易必須以市價
進行及不得私相授受。
15. 議員察悉,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註冊的現有
退休金計劃的規定,被合法解僱的僱員無權取得僱主的
供款,但根據日後的強積金計劃的規定,該類僱員不會
失去取得僱主的供款的權利。至於政府當局會否檢討現
時已註冊的職業退休計劃,以避免在此方面出現任何潛
在的異常情況,譚先生表示,在處理與職業退休計劃銜
接時,其中一項主要目標是盡量減低推行強積金制度對
現有職業退休計劃安排所造成的影響。因此,當局建議,
現有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倘選擇繼續參與職業退休計劃,
他們須受職業退休計劃現行安排的規管,以及在遭受合
理解僱的情況下,將無權取得僱主的供款。關於在強積
金制度推行後方參加現有職業退休計劃的新成員,即使
在遭受合理解僱的情況下,他們亦有權從僱主的供款中
取得與強積金強制性供款額相若的部分金額,因為該部
分的金額將以與《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所規定的其
他累算權益相同的方式保留。
16. 關於可供僱員選擇的強積金計劃的選擇範圍,陳甘
美華女士表示,《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主體條例
已規定強積金計劃會以僱主為基礎。因此,在有關的受
僱期內,僱員將須參加由其僱主營辦或選擇的計劃。至
於有關計劃可否改為以僱員為基礎,陳甘美華女士表示,
立法局研究有關的主體條例時,曾就該問題進行激烈的
辯論。最終的決定是強積金計劃應以僱主為基礎,因為
該類計劃較穩定及更符合成本效益。關於此方面,陳甘
美華女士強調,其他採用強制性供款式退休制度的國家
的經驗顯示,在以僱員為基礎的制度下,僱員可能經常
轉換計劃,導致成本高昂。她同意就其他設有類似的退
休保障計劃的國家的經驗提供資料,以便從正反兩方面
比較以僱主為基礎的制度及以僱員為基礎者的制度。
17. 議員詢問僱主轉換計劃時會否受到任何限制,鄭女
士在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不擬為此向僱主加以限制。
當局預料僱主不會經常更改計劃,因為此擧將涉及大量
行政工作及可觀的費用。她進一步表示,每名僱主均有
責任營辦至少一項強積金計劃。當局預料,根據個別的
強積金計劃,僱員將可選擇不同的投資產品,而產品的
範圍將視乎市場發展而定。
18. 鑑於需予討論的事項繁多,議員經考慮後建議當局
應盡早向議員提供有關將於日後會議席上討論的事項的
資料文件,以便議員可於會議前提出問題。政府當局已
同意此項建議。
19. 一名議員關注,與政府當局相比,議員獲得關於外
國經營強制性供款式退休金制度的資料可能有所不足。
為此,他建議立法局秘書處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就
該等海外國家的經驗進行研究。主席謂,倘內務委員會
通過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此事項,上述建議將會轉達予
日後成立的小組委員會。
(立法局CB(1)182/96-97號文件)
20. 消費者委員會(以下簡稱「消委會」)在第240期《選
擇》月刊(一九九六年十月號)公布規管本地發行的信用
卡的使用條款對消費者的保障的研究報告。該項研究將
本地發行的信用卡的使用條款與美國、英國及澳洲發行
的信用卡進行比較,並提出若干建議。
21. 應主席的邀請,李介明先生就消委會近日的研究提
出下列數點意見:
-
本地信用卡市場最大的問題是,信用卡持有
人一般對規管本地發行的信用卡的使用條款
並無清晰及全面的認識。
-
另一個發現的主要問題與本地發卡機構載列
信用透支的利息收費的方式有關。發行機構
經常只以通常看似極低的平息方式載列利息
收費。倘將平息轉換至實際利率,即實際年
利率,然後將其與銀行提供的其他信用透支
比較,該利率可能非常高。消委會認為發卡
機構應經常通知信用卡持卡人及申請人有關
的實際年利率。倘規定所有發卡機構必須告
知信用卡申請人及使用者適用的實際年利率,
信用卡市場的兢爭範圍將會擴大,情況就如
物業貸款市場一樣。
-
研究報告中有若干建議可能涉及立法方面的
問題,例如禁止發卡機構將持卡人於該機構
的存款用以抵銷欠債的建議。報告中亦有若
干建議可無需藉法律措施達致,例如更改收
費及條款的事宜需給予信用卡申請人及持卡
人足夠的通知,以及規定必須向上述人士說
明實際年利率。消委會建議屬後一類別的建
議應盡快執行。
22. 關於非銀行的發卡機構,李先生表示,根據消委會
的統計資料,投訴非銀行的發卡機構的個案不多。
23. 李先生總結謂,消委會主要關注本地發行的信用卡
的條款保障發卡機構多於保障持卡人。消委會的建議的
主要目標是在兩者的利益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24. 簡達恆先生應主席的邀請發言時表示,金融管理局
(以下簡稱「金管局」)轄下的工作小組正在草擬的《銀
行營運守則》(以下簡稱「該守則」),其中一章的內容
是銀行提供的信用卡服務。由於消委會的報告近日方公
布,金管局對報告內提出的所有建議仍未有明確的意見,
然而其中多項意見均言之有理,金管局於草擬該守則
時將會加以考慮。
25. 關於香港的持卡人清還信用卡債務的行為模式與海
外國家者有否顯著的分別,簡達恆先生表示並不知悉此
方面的統計分析資料。然而,以可收取利息的信用卡應
收帳款計算,未償帳款的實際金額僅佔在香港使用的總
貸款金額的1.4%,上述數據顯示本地的信用卡使用者一
般並無大規模使用信用卡獲取私人信貸。金管局從銀行
取得的若干並非全面的證據亦顯示,市民傾向在發行機
構向其信用卡債務徵收利息前清還欠款。
26. 李華明議員認為,由於消委會的部分建議不具爭性
及無需龐大的資源實施,金管局應盡快實施該等建議。
其中兩項建議為:
-
倘發卡機構擬對條款及收費作出任何更改,
應於該等更改及收費生效前給予持卡人足夠
的通知;及
-
信用卡合約應以簡單的語言擬備,並以較大
的字體印製。
27. 簡達恆先生於回應李議員的意見時表示,金管局原
則上同意上述兩項建議。鑑於該份報告只在約兩星期前
公布,金管局已採取即時的回應行動,與銀行討論報告
內提及的各點建議。關於對費用、收費,以及持卡人的
責任及義務作出的更改,金管局認為發卡機構應於更改
生效前至少30天發出通知。當局目前正在考慮其他更改
事項的適當通知期。關於印製信用卡合約採用的字體的
大小及格式的問題,發卡機構應將持卡人的責任、費用
及收費等重要內容以強調的形式顯示。此外,金管局正
與銀行研究一項構思,除印製有關條款外,亦可採用單
張的形式印製若干說明性質的資料,以簡單清楚的語言,
載列特別關乎信用卡申請人及持卡人利益的信用卡合約
要點。
28. 關於信用卡發卡機構所列出的利率,簡達恆先生表
示,金管局完全同意消委會及議員就此方面發表的意見。
該守則將載明發卡機構列出利率時,應同時列出實際年
利率。該守則亦會指明實際年利率的計算方法。他亦表
示,該守則內有關的章節將於年底前撰備。
29. 關於濫發信用卡的問題,簡達恆先生同意,信用卡
不應不加選擇地發出,金管局正與部份發卡機構討論此
問題。該守則內將載明發卡機構只可在接獲有關的書面
要求及續期的情況下發出信用卡。雖然金管局並不知悉
與持有學生信用卡的人士的壞帳有關的問題,金管局同
意應就發卡予並無獨立收入的學生的事宜制訂若干指引。
金管局建議倘申請人為25歲以下的全日制學生,以及並
無獨立個人收入證明,發卡機構應通知申請人的父母發
卡的詳情,包括申請人獲批核的信貸限額。
30. 議員詢問,非銀行的發卡機構的信用卡服務會否受
到該守則的約束,簡達恆先生於回應時指出,非銀行的
發卡機構,例如美國運通及大來,不屬金管局管轄範圍
內的機構。林啟忠先生表示,銀行提供的信用卡服務須
受到金管局的規管,因為事實上銀行須受到《銀行業條
例》之下的規管機制所規管,然而目前並無特別的法例
規管信用卡發卡機構。不過,市場的競爭壓力會逼使非
銀行的發卡機構考慮來自銀行界的對手的慣例。簡達恆
先生補充謂,在近日的工作小組的會議席上,銀行界對
發卡銀行與非銀行的發卡機構並非在公平的環境下競爭
的情況表示關注。他承認,由於金管局並無立法的權力,
因此不能逼使非銀行的發卡機構必須遵守若干標準。然
而,金管局會將該守則內有關的章節送交非銀行的發卡
機構,以及游說該等發卡機構自願採用類似的原則。
31. 關於成立信用卡資料中心或信貸局的建議,簡達恆
先生表示,金管局會支持及協助私營機構成立該種組織,
但不打算自行成立該種組織。金管局提出由該局負責此
方面的諮詢工作,並會徵求銀行諮詢委員會關於此方面
的意見。金管局將須研究上述建議的各種影響,特別是
關乎對個人資料私穩的影響。他進一步表示,金管局曾
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就此問題展開初步討論,並預期專
員將會發出關於處理信用卡持卡人個人資料的指引。羅
祥國議員促請政府當局積極支持成立由私營機構經營的
中央信貸局,利便銀行之間交換失責信用卡持卡人的資
料。他表示,此擧有助發展一個建全的信用卡市場。他
亦建議政府當局應考慮採納英國的《消費者信貸法令》。
鄭家富議員認為就成立信貸局的建議進行的諮詢工作應
包括透過向一般市民提供諮詢文件,進行公眾諮詢。
32. 議員察悉,現時銀行向信用卡持卡人發出的若干文
件只備有英文本,即使備有雙語版本,中文本的文意往
往並不清晰。李令翔先生表示,金管局經常鼓勵銀行向
消費者提供雙語版本的通知。至於銀行向客戶提供的文
件內容是否清晰,由金管局進行監管是不實際的做法。
他建議,持卡人倘對文件有疑問,應向有關銀行澄清。
33. 關於向受僱於銀行的收數公司披露客戶個人資料的
問題,簡達恆先生表示,金管局已向銀行發出該守則內
有關收數公司的章節。金管局將會聯絡個人資料私隱專
員,進一步研究披露銀行客戶個人資料方面的一般問題。
單仲偕議員認為該守則亦應指明一段不償還債項的最低
期限,規定在此期限屆滿後,銀行才可僱用收數公司追
回債項。關於金管局就銀行僱用的收數公司設立的投訴
熱線,簡達恆先生表示,金管局現時仍提供此項熱線服
務,並會在年底前就此方面進行檢討。
34. 議員問及近日發生的一宗事件,一名籌委會成員披
露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預算案開支部分的若干數字,並
宣稱該等數字摘錄自專家小組雙方代表同意的一九九七
至九八年度預算案。議員詢問該等披露的數字的真確性,
規管專家小組討論工作的保密規則,對未獲授權而披露
其中內容的人士的制裁,以及政府當局會採取何種行動
確保專家小組日後的討論工作獲得保密。
35. 林鄭月娥女士於回應上述問題時表示,每年在該年
度的預算案頒布前,不同的資料來源通常對預算案作出
若干揣測。一如以往,政府當局對外界就一九九七至九
八年度預算案作出的揣測不會發表任何意見。關於近日
的事件,政府當局認為無需發表進一步的意見,因為專
家小組中方首席代表陳佐洱先生已作出澄清。
36. 關於規管專家小組討論工作的保密規則,林鄭月娥
女士表示,由於專家小組隸屬中英聯合聯絡小組(以下簡
稱「聯合聯絡小組」),專家小組的討論工作已受到聯合
聯絡小組的保密規則的規管。保密規則的基本原則是,
雙方應確保專家小組討論工作的所有內容及有關事宜不
會在不適當的情況下洩漏。保密規則並無特別界定可向
其披露討論工作的人士的範圍,然而有關條文已訂明,
除非經雙方同意,否則不應披露有關程序的資料。雙方
的工作關係建立在互相信賴及尊重的基礎上。她進一步
表示,在專家小組於過去18個月來擧行的13次會議中,
雙方均恪守有關的保密規則。雙方亦不時確認遵守保密
規則的承諾。
37. 關於專家小組會否考慮對日後洩漏專家小組討論工
作的人士予以制裁,林鄭月娥女士表示,中英雙方並不
傾向以懲罰性手段處理此事。當局認為應將任何有關不
適當地披露資料的事宜提交聯合聯絡小組解決。
38. 部分議員認為近日披露資料事件引起公眾極度的關
注。正如林鄭月娥女士指出,香港政府過去一向均能維
持每年的預算案的高度保密性,然而似乎自成立專家小
組討論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預算案後,預算案的保密性
已成為問題。單仲偕議員指出,預算案的收入部分較開
支部分更為敏感。因此,任何獲取預算案收入部分的資
料的特權將帶來嚴重的影響。林鄭月娥女士於回應時表
示,她同意市場對預算案的收入部分較開支部分更為敏
感的意見。為此,英方已在專家小組討論收入部分時重
申保密規則。至於有關方面現時可否界定可向其披露專
家小組的討論工作的人士的範圍,林鄭月娥女士表示,
她不可披露專家小組有關此方面的討論工作的細節,因
為該等資料屬機密資料。
39. 主席表示,公眾人士難以理解當局不向違反聯合聯
絡小組保密規則的人士加以制裁的原因。該等保密規則
有否意義亦成疑問。林鄭月娥女士回應謂,政府當局不
會猜度倘專家小組任何一方的代表違反保密原則將會導
致何種相應的行動。她強調,截至目前,雙方在遵守有
關的保密規則方面的表現令人滿意。
40. 會議於上午十一時三十分結束。
Last Update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