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964/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FA/1


立法局
財經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黃震遐議員(主席)
    李柱銘議員
    李國寶議員
    詹培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鄭明訓議員
    劉漢銓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李家祥議員(副主席)
    夏佳理議員
    黃宜弘議員
    鄭家富議員
    羅祥國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參與討論議程第IV至VII項

    財經事務司
    許仕仁先生

    參與討論議程第V及VI項

    香港金融管理局
    副總裁
    陳德霖先生

    香港金融管理局
    助理總裁(貨幣政策及市場)
    彭醒棠先生

應邀列席者:

    參與討論議程第IV及V項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主席
    梁定邦先生
    參與討論議程第IV項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主席
    陳祖澤先生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行政總裁兼董事
    盛善祥先生

    參與討論議程第V項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執行董事(市場監察)
    韋義德先生

    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行政總裁
    艾華利先生

    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電子買賣交易部總監
    關雄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6
    薛鳳鳴小姐



I.確認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1)562/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擧行的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文件

2.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曾發出下列文件:

  1. 立法局CB(1)584/96-97號文件**香港聯合交
    易所發出題為「在香港上市的中國公司」
    (“Listing Chinese Companies in Hong
    Kong”)文件;

  2. 立法局CB(1)559/96-97號文件--香港聯合交易
    所就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聯交所交易系
    統發生系統故障的新聞稿;

  3. 立法局CB(1)521/96-97號文件--香港金融管理
    局總裁就「香港的金融事務:近期的發展及
    前景」發表的演說;及

  4. 立法局CB(1)496/96-97號文件--香港會計師公
    會就1996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
    訂)(第3號)條例草案提交的意見書。

I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3.議員同意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上午八時三
十分擧行下次例會。主席請議員將擬於下次會議席上討論
的事項通知事務委員會秘書。

IV.關於投資者參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
公司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的諮詢文

(立法局CB(1)603/96-97(01)及CB(1)608/96-97號文件)

4.陳祖澤先生向議員介紹該份諮詢文件。他表示,為回應
市場及本事務委員會就擴大該系統的服務範圍至包括公司
及個別投資者的要求,當局已就投資者參與中央結算及交
收系統(以下簡稱「中央結算系統」)的運作模式提出建議
。該擬議模式使個別投資者不論在法律上及實質上均可完
全操控其存放在中央結算系統證券存管處的股份。投資者
透過在中央結算系統開立戶口,可享有諮詢文件第2.1段所
述的利益。盛善祥先生補充,目前只有直接參與中央結算
系統的中介人士存放在中央結算系統證券存管處的股份才
獲提供法律保障,投資者的股份並不包括在內。根據該擬
議模式,法律保障將伸延至存放在投資者戶口的股份。

5.關於何時實施該擬議模式的問題,陳祖澤先生及盛先生
表示,在實施該擬議模式前將會有三個月的諮詢期,以便
在此段期間聽取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的意見,以及對投資
者進行獨立的市場調查。該擬議模式可於一九九八年中開
始運作,惟須視乎有關實施方面的決定而定。一名議員詢
問實施日期可否提前,盛先生在回應時解釋,諮詢期屆滿
後,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會著
手進行設計及安裝該系統的工作。鑑於該擬議模式需要大
量更新現時的交收系統及相關設施的硬件及軟件,新系統
需要一段時間進行可靠性測試,然後才可以開始運作。

6.關於該擬議模式對成本造成的影響,陳祖澤先生表示,
開發該系統的成本將由香港結算支付,而運作成本則會透
過月費及按每次交易徵收的費用向服務使用者收回。該等
收費額將根據收回成本的基礎釐定,香港結算不會從上述
收費賺取利潤。盛先生表示,月費的水平將視乎投資者戶
口的使用者數目而定,預計的收費如下--

戶口數目月費
1,000$300
10,000$135
40,000$50

7.至於投資者戶口服務會否較現行由經紀及託管商提供的
託管服務昂貴的問題,盛先生表示,在此方面難以簡單地
作出比較,因為紀經對其客戶的收費模式各有不同,而託
管服務的收費通常不會與其向客戶所提供的其他服務分別
收取。陳祖澤先生表示,投資者戶口服務並非規定使用的
服務,而只是向投資者提供的另一種保管股份的方式。

8.關於日後相隔多久會就投資者戶口服務的收費進行檢討
的問題,盛先生表示,對個別交易徵收的費用可能每年檢
討一次,然而月費則會根據需求的轉變在有需要時進行檢
討。他補充,在過去三年,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的個別交
易收費一直向下調整,現時的收費較四年前的收費低50%

9.關於該擬議運作模式的估計收費與海外市場的證券結算
系統的收費有何異同,盛先生同意提供有關的資料。然而
他表示,由於該擬議運作模式與海外市場的運作模式在結
構上有分別,因此有關的收費不能直接比較。他亦表示,
香港結算一個代表團曾於一九九三年三月及四月到新加坡
及台灣兩地的交易所進行考察,以便研究當地的結算及交
收系統。該擬議運作模式已採納該等系統的優點。

(會後補註:該擬議模式的收費結構與海外市場收費
的比較資料已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發出的CB
(1)758/96-97號文件送交各委員。)

10.關於該擬議模式對經紀的影響,盛先生表示,雖然根據
該擬議模式,經紀需要處理額外的工作,就投資者戶口內
的股份調撥交易將交收指示輸入中央結算系統,然而由於
現時以人手為客戶進行例如提存股票等工作日後將會隨之
減少,兩者將得以互相扺消。香港結算會為市場中介人擧
辦研討會,解釋他們如何會從該擬議模式所提供的安全保
障及方便獲益,以及消除他們對投資者戶口會打擊其業務
的憂慮。他補充,香港結算會與香港聯合交易所共同研究
簡化結算及交收程序的方法。其中一項建議是更改聯交所
的自動對盤及成交系統,使經紀可輸入有關的投資者戶口
持有人的識別編號,作為交易資料的其中一部分,由聯交
所直接將有關資料傳遞至中央結算系統。此擧可使經紀的
後勤部門無需將交收指示輸入中央結算系統。

11.關於中央結算系統根據該擬議模式運作時的交收效率,
陳祖澤先生表示,在實施該模式的初期,由於需要另外進
行確認投資者戶口的交收指示的步驟,交收程序可能需要
略為延長。然而此一步驟不應引起顯著的延誤,交收應仍
可如現時大部分交易一樣,在同一日內進行。

12.至於該模式會否令香港結算承擔額外風險的問題,盛先
生表示,現時中央結算系統的風險管理系統十分健全,預
料該擬議模式不會為中央結算系統帶來任何重大的風險管
理問題。他進一步告知議員,中央結算系統的保證基金已
累積2億5,000萬元儲備,其中1億元為中央結算系統經紀參
與者繳付的款項,另外的1億元為保險總額,餘下的5,000
萬元是香港結算的經營盈餘。經營盈餘已預留供不時之需
。當局在過去四年並無動用該筆基金,由於保金可享有33
%的折扣,保險總額將會增加1億元,保證基金在短期內將
會增加至3億5,000萬元。

13.部分議員關注到,多間身為香港結算股東的銀行並不支
持發展中央結算系統。詹培忠議員對上述情況可能妨礙中
央結算系統的發展表示關注,並促請政府當局監察有關情
況。陳祖澤先生在回應時表示,根據他出任香港結算主席
兩年來的體會,董事局的成員一直互相合作地進行工作。
目前的公眾諮詢工作由董事局全體作出決定,並採用諮詢
文件所載的建議作為諮詢工作的基礎。財經事務司表示,
政府當局並無察覺任何香港結算的股東反對發展中央結算
系統。

V.日轉期匯及香港外匯市場日後的發

(立法局CB(1)603/96-97(02)號文件)

14.有意見認為,引入日轉期匯的目的,是以此作為類似受
遏抑的槓桿式外匯市場的代替品。對於此種觀點,財經事
務司表示,由於當時的槓桿式外匯公司及經紀的不良行為
引起市民的廣泛關注,當局遂作出回應,制定規管槓桿式
外匯市場的法例。此擧與引入日轉期匯並無關係。梁定邦
先生進一步表示,證監會身為批准當局,在考慮香港期貨
交易所(以下簡稱「期交所」)就引入金融產品提出的申請
時,會根據適用於所有金融產品的一套準則,例如有關產
品的特色及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等。至於有關產品會否成
為類似槓桿式外匯的代替品,則並非證監會考慮的主要因
素。

15.關於推出日轉期匯是否成功的問題,艾華利先生認為該
種產品尚算成功。過去數年,日轉期匯已在多個亞太區的
交易所推出。以買賣的期貨合約數目計算,香港的日轉期
匯市場可算是最成功的例子。然而,期交所對此種產品的
期望,遠較其現時的表現為高。過去一年,當局曾實施多
項改善措施,提高日轉期匯市場的流動性及透明度,市場
亦一直穩步發展。期交所相信,只要繼續因應市場需求作
出改善及調整,日轉期匯市場可以極為成功。

16.主席詢問由銀行及其他機構分別處理的日轉期匯買賣的
比例為何。韋義德先生回應時表示,目前日轉期匯買賣佔
香港外匯的總交投量不足0.5%,而銀行的批發交易則佔其
中的80-90%。艾華利先生表示,目前日轉期匯每個交易日
的交投量接近5,000萬美元,當局認為此交投量已為市場的
發展打下良好基礎。他亦表示,日轉期匯會一向只佔銀行
外匯買賣的一小部分,因為日轉期匯基本上只是批發外匯
市場的零售點。

17.關於香港外匯市場日後的發展,陳德霖先生表示,在一
九九二年至一九九五年期間,香港的外匯市場的增長率(49
%)位於亞洲三個主要金融中心之首。雖然各金融中心之間
激烈的競爭仍然持續,由於香港擁有資深及專業的市場參
與者,因此仍可維持競爭優勢。財經事務司補充,為維持
一貫的整體經濟政策,政府不會直接干預市場。然而政府
會繼續促進及協助加強金融業的內部結構。

VI.按揭證券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章
程細則

(立法局CB(1)612/96-97(01)號文件)

18.陳德霖先生根據資料文件所載的資料,向議員簡介成立
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按揭公司」)的籌備工
作。他表示,按揭公司董事局將於未來三至四個月內組成
。當局預計按揭公司會在一九九七年下半年開始運作,與
銀行就按揭購買協議展開商議工作,以及在市場發行債務
證券以籌措資金。

19.關於按揭公司在成立初期的營業額,陳德霖先生表示,
按揭公司的總資產值須受限制,不得超逾公司資本的20倍
。鑑於按揭公司的創辦資本為10億港元,其總資產不得超
逾200億港元。因此,倘要擴充營業額,必需先行增加資本
。增加資本可透過將公司的利潤進行再投資、由政府額外
注資及將公司上市等方式進行。將公司上市屬長遠策略的
問題。

20.關於確保按揭公司的經營維持問責性及透明度的機制,
陳德霖先生表示,身為一間「公共」公司,該公司須公布
其年度帳目。此外,由於按揭公司將成為債務證券發行人
,因此需定期向投資者披露其財政狀況。上述機制可確保
其日後經營保持高透明度。

21.議員察悉,按揭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以下
簡稱「章程大綱」)擬稿並無載明董事局將如何由專業人士
或經濟及社會界別人士組成。他們問及當局委任董事局成
員的準則,以及確保公眾利益獲得充分保障及避免出現利
益衝突的機制。財經事務司表示,政府當局現時仍未就董
事局如何組成制訂一套具體的建議。他保證,當局在委任
董事時會考慮公眾利益、潛在的利益衝突、代表性的一般
原則、獲委任人是否具備有關的專業知識及經驗等問題。

22.單仲偕議員表示,雖然他明白具備有關專業知識及經驗
的人士較適合接受委任,然而該等人士通常與物業及金融
市場有利益的業務有關聯。他詢問當局會否設立機制,以
確保董事局不會不適當地受該等利益影響。他認為,倘按
揭公司的章程大綱內載明董事局的組成方式,市民便可評
估董事局內是否設有足夠的制衡機制,以防止不同界別的
利益有不適當的影響。財經事務司在回應時表示,雖然不
同界別的利益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大家應明白,某人
的專業背景或業務聯繫不一定會導致其履行按揭公司董事
的職能時出現利益衝突。政府當局認為,確保公眾利益獲
得保障的最重要方法,是在按揭公司的章程大綱內載明何
等事情可做及不可做,而並非載明董事局的成員應來自何
等界別或專業。

23.主席察悉,章程大綱擬稿第2條規定,按揭公司可參與
任何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並在此方面制定限制條文。他
認為有需要規定該公司在金融衍生工具方面的活動必須為
保障其資產值的目的而進行。陳德霖先生同意按揭公司不
應參與衍生工具的投機活動。他指出,第5條已規定,按
揭公司參與的所有交易及安排,均應有利於審慎管理該公
司的財政事務。宗旨條文以廣泛及概括的形式草擬,是為
了避免該公司日後的交易會在是否越權方面出現不必要的
爭議。經主席要求,他同意考慮修正第2條,界定該公司
所進行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目的。

24.關於按揭公司購買的按揭須屬業主自住物業的準則,陳
德霖先生解釋,此項準則的目的是避免按揭公司需承受與
出租住宅物業有關的風險。出售按揭的銀行將負責核證出
售按揭時有關物業是否作業主自住用途,但不會就該物業
在其按揭售出後的佔用情況出現的更改負上責任。倘有關
方面其後發現若干按揭在出售時不符合業主自住準則,有
關的銀行需要以合資格的按揭取代不合資格的按揭。此項
規定對銀行應不會過於嚴苛,因為銀行不難在其提供按揭
的眾多物業中找到價值及性質相若的物業作替代。他進一
步解釋,按揭公司與銀行簽訂總協議後,會在每次購買按
揭時與銀行簽訂協議附件,有關附件會詳細列出購買的按
揭的特色。倘日後轉換按揭,雙方只需簽訂一份載有已修
訂條款的新附件,便可取代舊協議。上述步驟並不複雜。

25.關於章程大綱內有關在按揭公司之下成立特別目的公司
的條文,陳德霖先生解釋,該等條文的目的是利便將按揭
公司購買的按揭證券化的工作。根據章程大綱第3條的規
定,設立特別目的公司的目的,只限於透過購買或以其他
形式取得一個或多個按揭組合,或以香港的住宅物業為抵
押的其他貸款。該等特別目的公司與按揭公司屬不同的獨
立法律實體,在法律上可擁有一個按揭組合及發行以該組
合作為抵押的債務證券。透過按揭證券化,與債務證券涉
及的按揭有關的風險將會轉移至證券持有人。倘有關的按
揭貸款的借款人拖欠債款,特別目的公司會發揮供款管理
人的作用,代表證券持有人追討按揭債項。

26.主席問及投資者如何可評估由按揭公司成立的特別目的
公司發行的債務證券的風險。陳德霖先生在回應時表示,
投資者可自行評估債務證券所涉及的按揭組合的風險,然
而此方法並未獲投資者普遍採用。另一種較常採用的方法
是參考信貸評級機構作出的信貸評級。此外,部分證券公
司或會保證證券持有人不會蒙受拖欠債款造成的損失,惟
證券持有人需為此繳付保證費。按揭公司日後或會將此項
保證服務納入其業務範圍。他亦表示,政府已清楚表明不
會為按揭公司的債務證券作出保證。關於信貸評級的安排
,由於按揭公司尚未正式成立,因此並無接觸信貸評級機
構。他表示,按揭公司將會發行的債務證券與其他金融工
具並無分別,投資者需透過評估當中涉及的風險,自行作
出投資決定。投資者所評估的風險水平,將會反映在該等
工具的市場價格。

VII.其他事項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繼續運作的問題

27.財經事務司告知議員,財務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二月批
出的撥款,只足夠支付強制性公積金(以下簡稱「強積金」
)辦事處截至一九九七年三月底的開支。政府當局會在未來
數星期向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提交撥款建議,其後有關建
議會提交財務委員會,以便強積金辦事處可繼續運作至一
九九八年三月底。預料屆時強積金制度的所有籌備工作均
已完成,強積金制度亦應已就緒,可以推行。該項建議只
涉及現時辦事處內的公務員職位,因為顧問職位已無需保
留。

28.會議於上午十一時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