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174/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FA/1


立法局
財經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黃震遐議員(主席)
    李家祥議員(副主席)
    李國寶議員
    詹培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李柱銘議員
    夏佳理議員
    黃宜弘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參與討論議程第IV至VI項

    財經事務司
    許仕仁先生

    參與討論議程第V及VI項

    香港金融管理局
    副總裁(銀行)
    簡達恆先生

    香港金融管理局
    助理總裁(銀行政策)
    李令翔先生

應邀列席者:
    參與討論議程第IV項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執行董事(市場監察)
    韋義德先生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市場監察部高級經理
    鄧胡德芬女士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市場監察部高級經理
    彭沛然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6
    薛鳳鳴小姐



I.確認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1)735/96-97及CB(1)759/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及十二月十六日擧行的會議的紀要
獲確認通過。

II.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文件

2.議員察悉,由香港聯合交易所提供題為《上市公司董事
指引》及《紀律處分程序手冊》的文件已隨立法局CB(1)
742/96-97號文件發出。

III.訂於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擧行的下
次會議討論的事項

3.主席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建議在訂於一九九七年三月三
日擧行的下次例會席上討論下列事項

  1. 股票經紀的監管事宜;及

  2.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一九九七至九八
    年度財政預算

他請議員將擬於會議席上討論的其他事項告知秘書。

4.議員亦同意在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擧行特別會議,
討論1997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的政策事宜。

IV.《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
會的註冊人或持牌人的管理、監督及
內部監控指引》的諮詢文件

(立法局CB(1)741/96-97號文件)

5.韋義德先生向議員簡介上述諮詢文件的背景及要點。他
表示,過去數年,香港及海外市場曾發生多宗涉及金融中
介機構的欺詐及不法行為的事件,該等事件的根源都是內
部監控出現問題。擬議指引旨在向註冊人及持牌買賣商提
供內部監控指引。

6.關於諮詢工作的進展,韋義德先生告知議員,自諮詢文
件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發出後,證監會曾為香港期貨交易
所、香港聯合交易所及有關的專業人士,例如律師、會計
師及基金投資顧問等,擧辦多個研討會。兩間交易所表示
大致上支持擬議指引,並正在採取行動,將該等指引納入
其各自的規則。

7.羅祥國議員詢問當局鑑於近年出現多宗涉及金融中介機
構經營者作出欺詐及不法行為的事件而提出的內部監控措
施。韋義德先生答稱,擬議指引旨在打擊在經營者層面以
外的欺詐及不法行為,並無特別處理此方面的問題。身為
規管機構的證監會及兩個交易所,需透過特別及例行視察
,監察公司的經營者。然而,證監會認為應設立法律渠道
,以便在有關機構工作及與該等機構有關連的人士直接向
規管當局擧報欺詐事件。

8.主席指出,擬議指引只關乎各項原則,尚待制定成為運
作的程序,個別機構才可予以實施。為此,他詢問證監會
會否協助個別機構擬備運作程序。鄧胡德芬女士及彭沛然
先生表示,證監會在諮詢文件附件中建議採用若干監控技
術及程序。此外,證監會已開始與兩間交易所及投資基金
公會討論向會員提供更詳盡的指引或程序的問題。在可能
範圍內,證監會樂意應個別持牌人及註冊買賣商的要求,
就推行該等指引方面提供意見及協助。

9.關於不遵守內部監控指引會否受到任何制裁的問題,韋
義德先生表示,當局的目的並非賦予指引法律效力。然而
,倘有關人士未能大致上遵守指引,則可能對註冊人或持
牌買賣商是否適合繼續獲准註冊或發牌有負面影響。實際
而言,倘當局發現交易商在證監會及/或有關的交易所提出
有關的意見後仍無採取合理步驟改善其內部監控制度,證
監會會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至於當局如何處理被視為內
部監控不當或不足,但仍未導致其他各方有所損失的個案
,韋義德先生表示,證監會曾就多宗此類個案採取行動,
採取行動的原因分別是由於接獲有關擧報(40%)及證監會在
審查過程中發現問題(60%)。一九九六年,證監會曾採取38
次行動,性質由對有關機構進行外部視察至撤銷或暫時吊
銷牌照。

10.主席問及該等指引如何處理「超前交易」的問題,鄧胡
德芬女士回應謂,該份諮詢文件建議公司應從辦公室的間
隔布局及在功能上將處理客戶款項的交易員與處理公司本
身的帳戶或職員帳戶的交易員分開,以避免明顯的及潛在
的利益衝突。此外,處理股價敏感性資料的職員應與處理
證券交易的職員各自獨立及分開工作。此外,公司亦應保
存核數索引,並應優先處理客戶的交易,然後再處理公司
本身的帳戶及職員帳戶的交易。

11.主席總結謂,事務委員會原則上支持擬議指引。

V.透過互聯網(前譯「全球資訊網絡」) 提供的銀行服務的監管事宜

(立法局CB(1)762/96-97號文件)

12.簡達恆先生在介紹網上銀行時表示,網上銀行只是銀行
接觸及聯絡客戶的另一種方式。儘管只存在於互聯網及已
在美國出現的「虛擬銀行」經已面世,從審慎的角度來看
,銀行的基本性質並無改變。網上銀行最主要的規管問題
是保安及未經授權交易的責任問題。事實上,該等問題並
非網上銀行獨有,只是有關問題以不同的方式在網上銀行
出現,以致銀行需要以不同的方式處理。辦事處設於海外
的銀行或會透過在互聯網上經營業務,嘗試招攬香港的客
戶,而此種情況會引起在各網址上的銀行需否受到《銀行
業條例》的條文所規管的問題。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
「金管局」) 亦關注跨境服務的監管問題,並會繼續密切注
意此事的發展及有關的法律問題,以及與香港的個別認可
機構討論其網上銀行的計劃。金管局亦正研究為本地銀行
體系設立「內聯網」,以便各銀行及金管局以電子形式聯
絡。

13.關於透過互聯網付帳時,第三者可能在過程中盜取信用
卡資料的問題,簡達恆先生表示,此種情況在技術上是可
能的。他指出,第三者亦可以在他人使用電話訂票等多種
其他情況下截取信用卡資料。因此,並無任何信用卡交易
屬絕對安全。為提高互聯網的保安水平,美國已開發密碼
及「防火牆」等保護措施,保護內部網絡免受外界入侵。
現時出售作商業用途的標準「瀏覽器」軟件並無裝設密碼
科技,因為出口該等科技及將其商業化的事宜均受當局的
限制,其目的是防止不法之徒用此項高科技措施掩飾經電
子傳送的資料。

14.關於透過互聯網進行的未經授權的信用卡付帳交易的責
任問題,簡達恆先生認為,此問題與在其他情況下發生的
未經授權的信用卡付帳交易屬同一類別,均有可能導致信
用卡資料被複製及簽名被冒認的事件。銀行難以聲稱持卡
人透過互聯網使用信用卡付帳屬疏忽行為,因為此乃信用
卡的其中一種預期的正確使用方式。議員問及英國一間銀
行在其使用互聯網提供家居銀行計劃的建議中作出客戶無
需承擔任何風險的保證的詳情。簡達恆先生解釋,倘該銀
行的保安系統未能防止錯誤及罪案的發生,因而導致客戶
的存款在未經其授權的情況下被他人提取,該銀行會向客
戶發還所有款項。然而,此項保證的涵蓋範圍並不包括客
戶個人所犯的過失,其中包括客戶因處理其使用者識別號
碼或密碼方面的疏忽或與他人共用一個使用者識別號碼或
密碼而導致他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進入其帳戶,或並無
報告使用者識別號碼或密碼遭盜取的個案。倘香港開始提
供網上銀行服務,屆時金管局或會根據《銀行營運守則》
,採用相同的方式處理透過互聯網進行的未經授權的付帳
交易。

15.關於網絡服務供應商會否及如何承擔透過互聯網進行的
未經授權的付帳交易的責任,簡達恆先生認為,供應商在
有關個程中處於被動的位置,他們只提供讓客戶可連接互
聯網的服務。因此,在正常情況下,網絡服務供應商應無
需對透過互聯網進行的未經授權付帳交易承擔責任。此外
,他亦表示,金管局無權就銀行與其客戶對哪一方需為未
經授權的交易負責的爭議作出裁決或仲裁,該等爭議最後
可能需要訴諸法院。然而,他表示不論在任何情況下,證
明客戶疏忽的擧證責任應由銀行肩負。

16.資料文件指出,在技術上而言,辦事處設在海外的銀行
或「虛擬銀行」可透過在互聯網刊登廣告或招攬香港的互
聯網使用者的存款,此種情況會引起銀行在其網頁刊登的
廣告應否受《銀行業條例》的條文所規管的法律問題。顏
錦全議員關注此方面可能是法律漏洞,令未經認可的銀行
可招攬香港的存款,以及無須受金管局的規管。簡達恆先
生承認此方面存在問題。在網頁刊登的廣告與在報章及電
視刊登的一般廣告有分別,因為互聯網瀏覽者主動連接有
關銀行的網頁,因此難以決定在網頁內的廣告可否解釋為
銀行向客戶招攬存款的行為。此外,倘銀行的辦事處設在
香港以外及不受規管的地區,金管局亦難以對該銀行採取
任何行動。

17.關於網上銀行會否輕易成為洗黑錢的途徑,簡達恆先生
表示,銀行透過互聯網開設戶口時,需要採取若干步驟,
核對及驗證透過互聯網提供的資料及信息,並應該採用為
海外人士開立戶口時所採用的嚴格標準。主席要求金管局
監察有關情況,特別是當大量「熱錢」透過互聯網存入在
香港獲發給牌照的銀行的情況,以及在發現洗黑錢的活動
時迅速採取行動。

18.關於在金管局之下成立研究小組研究有關網上銀行的問
題及該等問題對銀行業務、資料保安、電子付帳及銀行業
監管方面的影響的構思,簡達恆先生表示,金管局會在不
久的將來成立研究小組。

VI.《銀行營運守則》

19.簡達恆先生向議員簡介《銀行營運守則》(以下簡稱「
該守則」)草稿。他表示,金管局帶頭進行草擬該守則的工
作,目的是透過在保障消費者及銀行營運效率之間取得平
衡,以保持銀行體系的穩定性。該守則已分發予銀行業、
消費者委員會,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及平等機會委員會進行
諮詢。他亦表示,當局經已以指引形式,向銀行發出有關
「諮詢人」及「追討貸款及墊款」的章節。

20.關於銀行與其客戶簽署的合約的條款及條件與該守則出
現衝突的情況,簡達恆先生表示,該守則並非法律文件,
然而倘出現爭議,法院在研究合約條款是否合理時,可能
會參考該守則。至於金管局會採取何種行動處理不遵守該
守則的個案,簡達恆先生表示,一俟該守則獲香港銀行公
會及接受存款公司聯會同意及得以實施,金管局預期認可
機構將會遵守該守則。

21.關於所有銀行信貸服務的年利率須予列明的規定,羅祥
國議員指出,英國《消費者信貸法》亦規定銀行在計算年
利率時,需考慮有關費用及收費,他更問及金管局會否考
慮朝此方向修改該守則的條文。據他觀察所得,除住宅按
揭外,其他銀行貸款的供款表並無顯示貸款利息及本金在
每期還款金額中所佔的比例。簡達恆先生在回應時表示同
意進一步研究在計算年利率時,應否將各項費用及收費包
括在內的建議。然而他表示,該守則旨在制訂銀行向客戶
提供服務時應予遵守的最低標準。至於各銀行在其服務達
致最低標準之餘,各自釐定的標準為何,則屬市場競爭的
問題。因此,該守則的草稿載明,除不適用的情況外,基
本原則是在列出年利率時,應包括有關費用及收費的詳情
。當局承認,計算不同類型產品的年利率的方法各有不同
。金管局曾向銀行建議,計算定期還款的分期付款貸款時
,應採用銀行公會在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發出的指引中
所載列的公式。

22.主席提及住宅按揭貸款的條文,並詢問有關條文是否表
示銀行可限制客戶只可從其認可的名單中選擇律師及保險
公司。簡達恆先生答稱,該守則載明銀行應向客戶說明他
們是否有權自行聘用其法律代表。他表示,住宅貸款業務
的競爭已十分激烈,採用向客戶提供認可律師及保險公司
名單,是減低銀行及客戶成本的其中一種方法。選擇另行
聘請律師的客戶或須負擔較高的費用。

23.主席表示,銀行在按揭合約中載明銀行有權在分期攤還
期間,隨時要求要求客戶償還貸款的全數,對客戶並不公
平。簡達恆先生在回應時表示,他認為此項條文不會出現
問題,因為在正常情況下,除非客戶拖欠債務,否則撤銷
貸款對銀行並無好處。主席認為該守則應載明銀行只可在
有關貸款人拖欠債務的情況下方可撤銷貸款,而此項規定
應在按揭合約中清楚註明。

24.關於向並無獨立財政能力證明的25歲以下全日制學生簽
發信用卡的問題,該守則訂明發卡機構應要求申請人提供
其家長的詳細資料及同意發卡機構向其家長提供有關資料
。簡達恆先生解釋,有關條文並不意味倘發卡機構透過向
信用卡持有人的家長提供資料,家長便須為其子女的債務
作出擔保。

25.關於銀行廣告方面,簡達恆先生表示,該守則的草稿載
明所有廣告宣傳資料均應公正合理,並符合所有有關法例
、守則及規則,而且不應含有誤導成分。至於金管局會否
主動審核以強調金錢利益的方式宣傳銀行新產品及服務的
廣告,簡達恆先生表示,金管局會就明顯出現誤導的信息
向有關銀行查證。然而我們應永遠容許在一定程度上對廣
告作出個人的判斷。

26.鄭家富議員表示並不同意該守則有關條文所隱含的原則
,就是倘客戶透過簽署載有有關條件的信貸合約,表明同
意銀行以聘用收數公司的方式追討債務,銀行便可以採用
此種方式。他認為由於收數公司並不受發牌制度監管,當
局應禁止銀行及信用卡發行機構聘用收數公司追討債務。

27.簡達恆先生在回應時表示,欠債還錢的基本原則應予堅
持。此項原則亦保障一般銀行存戶的利益,因為銀行無需
為此負擔高水平的壞帳。銀行可透過專門化賺取利潤,藉
以減低聘用專門追討債務的機構及代理的費用。倘銀行不
得聘用收數公司,銀行的壞帳便會隨之上升,銀行亦需負
擔自行成立追討債務部的額外費用,有關費用最終會轉嫁
至其他使用銀行服務的消費者。另一方面,金管局完全同
意不應准許收數公司在追討債務時對任何人士採用暴力或
恐嚇手段。為解決此問題,該守則已就聘用收數公司方面
提供詳盡的指引。此外,當局已於一九九六年四月設立一
條電話熱線,處理有關收數公司活動的投訴。鄭家富議員
認為,從公眾的角度來看,收數公司引起的問題的嚴重性
遠遠超過聘用該等公司所帶來的利益,而出現拖欠信用貸
款的主要原因是銀行提供信用貸款及發行信用卡的要求過
於寬鬆。

28.涂謹申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致力加強用以追討所有各類
債項的法律機制,而不應鼓勵銀行聘用收數公司。銀行的
要求寬鬆是因為預期可聘用收數公司令拖欠債務的客戶償
還債務。收數公司採用的方法未必違法,然而在大部分的
情況下均會對有關的債務人,甚至債務人的鄰居及與其有
任何關連的無辜人士造成滋擾。對無辜人士造成的滋擾是
銀行並無為此而付出的社會代價。他促請政府當局正視收
數公司對社會造成的影響,而並非只關注銀行體系的穩定
性。

29.簡達恆先生回應上述意見時表示,由於民事訴訟費用高
昂,單靠民事法庭追討債務並不實際。他同意銀行應首先
防止拖欠債務的情況出現,但他認為就所採用的信貸標準
而言,香港的銀行在運作方面普遍負責。從整體的角度來
看,與收數公司有關的問題規模甚小。香港的信用卡壞帳
比率約為2.3%,遠較美國的5.5%為低。香港共有450萬持卡
人,由一九九六年四月至本年一月期間,電話熱線只接獲
289宗有關收數公司的投訴。在該289宗個案當中,71宗涉
及恐嚇、兩宗涉及誹謗、205宗涉及滋擾及11宗涉及暴力。
事實上,過去數月,涉及恐嚇及暴力的案件的比率已大幅
下降。

30.關於政府當局對此事的立場,財經事務司表示,欠債的
一方應為所欠下的債款負責的基本原則必須予以堅持。所
有人均應對與銀行簽署的信貸合約載列的義務負責。關於
收數公司採用的方法,政府當局及金管局已密切注意。恐
嚇及暴力屬違法行為,應由警方處理,而不應由金融規管
機構處理。從金融服務業的規管機構的角度來看,金融機
構的穩定性是最主要的考慮因素。

31.經討論後,部分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下列事項近年的
資料:

  1. 曾聘用收數公司處理的個案的數目、涉及的
    信貸種類及收數公司在收數過程中曾聯絡的
    人士的數目;

  2. 聘用收數公司追討的債務的金額;

  3. 經獲聘用的收數公司追回的債務所佔的比例
    ;及

  4. 現時的民事訴訟程序在追討債務方面的不足
    之處,以及當局建議的改善措施。

32.簡達恆先生同意盡量提供有關的資料,然而金管局可能
並無備存部分資料。

33.金管局應劉漢銓議員的要求,同意提供資料,說明現時
銀行向收數公司支付報酬的模式的資料,以及銀行信貸合
約中是否一般載有規定客戶須向銀行償還收數過程中銀行
需予支付的開支的條件。他認為銀行支付報酬予收數公司
的模式,對收數公司採用的行動的種類有重要的影響,有
關報酬模式的指引應納入該守則內。

34.會議於上午十時四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