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
立法局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
二、三線股的股價波動事宜



香港股市現時正值*牛市*,並有相當多的會令致股價波動
的投機性交易在進行。但只要市場的風險管理架構是妥善
的,股價波動這個現象本身無須特別關注。我們認為自一
九八七年股災後,香港市場的制度和架構,在過往九年證
實是行之有效,並足以應付挑戰。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
所﹞在監察交易活動方面設有準則、程序及系統,為要找
出聯交所會員、證券發行機構及其董事及大股東與投資者
可能不正當之交易或違犯法例及規例之行為。而然,作為
監察工作的一部份,聯交所將一些在聯交所上市證券的價
格或成交量之波動歸類為「異常」。

異常波動的可能成因

2.異常波動可由多種因素引起,包括-
  1. 發行機構正進行一些可能是容易影響股價之商業活動
    ﹝例如:收購或沽售新之企業﹞;
  2. 市場內有關於某一間或某一類發行機構的會容易影響
    股價之新聞﹝例如油價上升﹞;
  3. 市場內有影響某一間或某一類發行機構股價之謠言;
  4. 經濟分析員對上市公司前景及盈利之評論或預測;
  5. 上市公司之董事或大股東在市場出售大量股份;
  6. 認股證,期貨或期權合約即將到期;
  7. 將發行備兌認股證;及
  8. 有場外期權發行或即將到期。
3.鑑於細市值的公司的股份,在市面上流通供公眾人士買賣
的數額較少,以及股份的市價一般來說十分之低,所以就實
際金額來說即使股價升幅不大﹝例如五角﹞,但其百分率升
幅可能相當可觀﹝例如有百分之五十的升幅﹞,因此市值較
小的股份﹝市場通常稱之為三線股﹞的波幅會較大。

造市

4.以普羅大眾的詞彙而言,市場操縱活動基本上指營造使人
誤導以為某隻股份交投活躍的印象或為該股份製造虛假市場
的行為。當任何人士與其他人士一致行動,推高﹝或推低或
穩定﹞某家公司的股份價格,而有關價格並不能從該公司由
盈利業績或資產淨值決定的基本因素獲得支持,便可能會出
現市場操縱的情況。

5.造市行為是違犯證券條例第一三五條﹝見附件﹞,又如果
聯交所會員或其僱員蓄意進行此類活動,則也違犯交易所規
則第五四五條。如果有違犯上市規則的支持證據,聯交所則
會向上市公司的董事採取紀律行動。造市與及大股東及投資
者內幕交易的證據則會交付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
監會﹞考慮檢控違犯有關條例的可能性。

聯交所的監控

6.聯交所為證券市場的前線監管者,並一直採取多項措施去
防範造市的可能性。這包括-
  1. 為確保市場得到適當及完全的資訊,要求證券發行機
    構將內幕資料公開,從而打擊內幕交易及發出公布否
    認,或確認公司正在考慮容易影響股價之活動;
  2. 找出活躍參與買賣出現異常交易活動證券之會員,要
    求他們提供活躍於該買賣之客戶資料;
  3. 即時及不斷與證監會聯絡。通常是聯交所與會員交涉
    而證監會則與投資者交涉,即上述﹝b﹞所指由會員指
    出買賣最活躍的客戶;
  4. 若調查指出上市公司之董事可能牽涉在異常交易之中
    ,則聯交所會向有關之董事查詢,以便決定他們是否
    違犯上市規則;
  5. 將內幕交易或是造市之證據轉交與證監會,考慮根據
    證券﹝內幕交易﹞條例或證券條例提出檢控;及
  6. 根據聯交所的紀律制度檢控被認為蓄意協助造市之會
    員或會員之僱員。
7.只要市場內沒有不平等的資訊存在﹝例如:有關一項即將
進行商業行動的內幕消息﹞,聯交所通常不會干擾市場,例
如暫停某證券的買賣。 8.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至十一月十八日期間,聯交所共紀
錄到六百一十四宗股價異動。其中五十五宗之股價波動幅度
超過股份之上日收市價*百分之二十或以上。這五十五個個
案中,有四十六個﹝牽涉三十五隻證券﹞顯示股價上升,而
九個則為下跌。可是,考慮到最近數星期市場持續高交投量
及牛市表現,這數量的異常活動並不是特別不正常。上述每
一個個案,聯交所已按既定的程序即時採取行動,向發行機
構作出查詢,要求他們向市場發放適當的公布。這些公布能
令市場充分知悉有關之證券出現何種問題。

證監會的角色

9.在法規執行方面,證監會在過往三年曾檢控過兩宗操縱市
場的個案。首宗個案涉及的一名股東在出售其大部分股份權
益時操縱股價,結果被判入獄四個月﹝緩刑一年﹞,此外,
他亦被法院下令須支付五十萬元的調查費用。次宗個案涉及
的一名交易商代表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六個月﹝緩刑十二個
月﹞,並須向證監會支付十萬元的調查費用。

10.此外,證監會懷疑若干市場人士在過去兩年透過小圈子交
易方式操控少數三線股的股價,其運作方式可能構成為操縱
市場的行為,並因此正進行多宗調查。這些市場人士行事的
某些手法包括配售股份、發出場外期權及備兌認股權證。通
常,有關公司一名或多名大股東會以較市價有相當折讓的價
格,配售一批股份。一市場人士然後接觸若干資金充裕的人
去組成集團以進行小圈子交易。該名市場人士作為該集團的
經理人,而集團成員之間互相買賣有關股份,以營造交投活
躍的印象。有關股份的每日成交量因此大幅增加,從而吸引
其他人士參與買賣,而該股份的市場價格亦開始迅速上升。
另一個常用的手法涉及大股東在配售股份時,亦同時向經紀
行發出場外認沽期權,而根據有關期權安排,該經紀行可在
日後某個時間以指定價格將股份售回予大股東。又或,經紀
行亦可能會同意就該隻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發行備兌認股權
證,並從大股東購入一批股份對沖風險。這些安排實際上減
少可供公眾人士買賣的股份的數目,從而令大股東及其同謀
者更容易透過小圈子交易的方式控制股份價格。

總結和未來

11.並無證據顯示小投資者在最近之股價及成交量大幅波動中
受到不成比例或其他的傷害。聯交所從未接獲不論大或小投
資者的投訴。投資者知道而且應該知道股價有波動。在聯交
所所規定每個會員在開始為客戶買賣之前先與客戶簽立的「
統一客戶合約」內已包括一項「風險披露」的聲明。

12.雖然要證明造市行為有一定困難,但監管機構將繼續揭發
這些手法,以及對其認為涉嫌違反法例和守則的個案展開調
查。

布政司署財經事務科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s01-13]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